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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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认定是案件受理的首要问题。

其中,“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确定原告资格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问题进行研究,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指导。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概念与要求1.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依法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基本要求: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具有相应的诉讼能力。

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内涵与外延1. 内涵: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指的是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使其成为行政诉讼的适格原告。

这种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权、人身权、政治权利等。

2. 外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还包括间接利害关系。

直接利害关系指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间接利害关系则是指行政行为虽未直接侵犯当事人权益,但可能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四、“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1. 实体性标准:被诉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产生了实际影响。

这种影响应当是具体、明确的,而非抽象或模糊的。

2. 程序性标准: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诉讼能力,包括了解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基本要求。

同时,当事人应当符合起诉期限等程序性要求。

3. 因果性标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行政行为的作出导致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五、“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应用1. 案例分析: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实践中的认定过程和结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分析在认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时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如证据收集、因果关系认定等。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及法律适用在行政法律领域中,证据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在行政纠纷的案件中,证据不仅用于证明事实,还被用来决定案件胜负。

因此,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

本文将探讨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

证据目的证据的定义是证明或反驳某个事实的可信材料。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目的是证明涉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非法性,以及明确实际情况。

行政诉讼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提供的证据来解决案件,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在案件中提供证据。

证据适用在行政法中,证据的适用可以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明确证明案情的证据,比如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

间接证据则是从相关事实中推断出来的证据,例如时间、地点、证人等。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官对证据的适用需要谨慎。

行政机关是否合法必须通过证据予以确认,而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也要进行判断。

通常,法官会通过以下原则来进行证据适用:1. 合法性: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准确。

2. 偏重性:在判断证据可信性时,应注意不要过分偏重某种证据,应综合各种证据的情况来判断。

3. 唯一性:如果存在多种证据足以证实事实,则不能过分强调某一种证据。

4. 公正性:在证据适用中,应确保公正、平等的原则。

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

如果证据足以证明案情,法官有权作出判决。

证据保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证据保全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账户等。

2. 申请制作书证或鉴定意见等。

3. 呼叫证人或者约见专家出庭作证等。

当事人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证据。

如果证据丢失、毁损或者无法取得,当事人需要及时向法院说明原因,并补充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议题。

当事人应该妥善保管好证据,并根据证据的适用原则,提供证据,以便法院准确的判断案情。

如果当事人遇到证据保全问题,应该及时向法院申请保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含义(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作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国家法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到行政诉讼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原则、方法和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的活动。

具体而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事实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首先要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法律关系等。

2. 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即确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该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

3. 法律解释: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为裁判提供依据。

4. 法律漏洞填补: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如果法律规定存在漏洞,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立法目的、习惯等,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三、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原则1. 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确保裁判的合法性。

2. 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3. 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确保裁判的准确性。

四、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方法1. 直接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进行裁判。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标准研究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标准研究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标准研究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根据该规定,只有某个单项法律具体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院才受理。

1987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适当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授权,扩大到法规授权。

(二)《行政诉讼法》有限制的统一授权阶段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统一授权,有限度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具体做法是采用“概括+列举+排除”的方法,通过这三种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界定。

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限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行政复议法》间接扩展授权阶段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这样,通过行政复议这一道转换,把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限定为两种,即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案件。

(四)司法解释自我扩展阶段“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秩序的运作要依靠两个因素的影响,其一是法典生效的时代;其二,司法机关对旧法疏漏的回应”。

由于司法实践中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争议的案件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两次颁布司法解释来试图弥补制度漏洞与实践操作的鸿沟。

尤其是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执行解释》)在行政诉讼法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概括+排除”模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重构和扩展。

表现在:对原告资格作了从宽解释;对可诉行政行为概念作了从宽解释;对被告资格作了从宽解释;对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作了从严解释,该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条文所能容纳的范围内创造性发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研究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被告方的代表,承担着维护行政权威,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的重要责任。

然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往往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

一、出庭准备不足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前,应当仔细审阅起诉状、证据及其他相关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作出应对策略。

然而,实际上很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时未进行充分的准备,面对诉讼方的质疑和辩论往往措手不及。

二、案情陈述不清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客观、准确地陈述案件事实和行政决策的依据,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

但是,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陈述案情时往往事实不清,概念不明,言辞不当,难以使法庭和听证人员确切了解案件事实和行政真相。

三、法律适用不当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应诉时必须注意法律适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加以引用。

有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引用不当,甚至有时错误地解释法律,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困难。

四、未能有效应对质疑在诉讼过程中,诉讼方往往会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策提出质疑,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解释。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应对质疑时不够机智灵活,甚至未能针对质疑提出有力的回答,导致法庭和听证人员对行政决策产生怀疑或不信任。

五、不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在庭审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突发情况,如诉讼方提出了新证据或新要求,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现场处理。

但是,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没有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往往会出现无所适从的情况,不能有效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时存在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我们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应对能力,防止出现上述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依据法律、法规, 序,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法律、 (二)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 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参照适用规章 行政诉讼法》 53条规定 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 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省、 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的规章。 布的规章。”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判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维持判决。 1.维持判决。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PPT课件)

规范冲突与处理
(一)规范冲突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范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
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关系,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不相同 的法律规范,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将导致不同裁判结果,形成法 律规范适用上的矛盾状态。 由于行政法律规范的复杂性和广泛性,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范 冲突也有多种表现形式。
规范审查
(二)附带审查的法院和提起 附带审查的法院可以是任何一级有行政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既可
以是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也可以是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问题的,应当 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至少也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 提出。但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一并提起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 出,法庭调查结束后提出的,不予受理。
5 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人际冲突适用规则不像其他冲突那么复杂,不同民族、不同 种族或者有特殊身份的人,一般都有明确的特别规定。
冲突处理
6 区际冲突适用规则。内地与港澳之间的区际冲突,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来确 定。内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之间的冲突依下列规则解决:直接涉及本地区社 会、经济秩序、城市建设、市容市貌以及环境卫生管理等实行地域管辖规则,排除 其他行政区域行政法律规范对本行政区的效力;对行政相对人能力、身份、资格、 权利义务确认等事项,实行行为人户籍所在地规则;因不动产行政案件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行政法律规范;执法程序方面的冲突适用执法机关所在地程序法律规范。
思考题
1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2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法》中参照规章条款? 3 如何看待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法
律适用中的地位?
4 试述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原因与解决机制。 5 试述选择适用规则的具体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于(2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于(2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法律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于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范围1. 适用对象行政诉讼法律的适用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适用范围(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行政处罚;②行政强制措施;③行政许可;④行政征收;⑤行政给付;⑥行政确认;⑦行政裁决;⑧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抽象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①行政法规、规章;②行政规范性文件;③行政处理决定;④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三、行政诉讼法律的基本原则1. 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3. 司法审查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法定程序原则行政诉讼程序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公正、及时、高效地审理。

5. 司法公开原则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行政诉讼法律的具体制度1. 诉权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诉权,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受理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 审理制度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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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行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讼中如何适用宪法? 1.代表性观点:
(1)法院通常不直接引用宪法的条款。 (2)在法院的个别判决中,引用了宪法条款。例如王发 英诉刘真及((女子文学》等刊物侵害名誉案涉及新闻侵权案 件中,法院引用了宪法第35条关于公民“有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同时又引用了宪法 第51条关于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 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的规定,以判断作为新闻一记者的合法权益的界限,以及新 闻记者是否构成诽谤罪。 (3)在法院的个别判决中,既引用了宪法条款又引用了 法律条款。如在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工伤赔偿案中,法 院认为雇主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违反了 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劳动合同中载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样的条款直接违反了宪法第42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 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规定和精神,因此是无效的。
(二)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应当适用宪法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 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为依据,然而对于 这个“法律”却没有具体的界定。那么“法律” 中到底包不包括宪法?宪法可不可以作为行政 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体制上或观念上 的原因,宪法并没有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 依据。究其原因,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 和1986年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见下页)限制 了人民法院引用宪法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也即是具有 最高约束力的法律。不仅法律、其他法律规范性 文件的制定、生效和适用都要以宪法为准绳,而 且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都必须 在宪法的规范下实行。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无疑 为其在诉讼中可以予以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宪法既是国家根本法,又是独立的法律 部门,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宪法主要调 整国家组织内部及其与公民的关系。而行政诉讼 法则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关系。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执 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所适用规范的复杂性,因而在 行政诉讼中适用宪法更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以宪 法为依据提起诉讼的案件:
案例:齐玉苓等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 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权 利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公 布了法释[2001]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 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 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指出:根据本案 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 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 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三、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
(一)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否为“第 二次适用法律”

1.代表性观点: “第一次法律适用”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所作的法律适用 。行政机关在 行政程序中所作的法律适用与人民法院在行政 诉讼程序中所作的法律适用,由于行政程序和 行政诉讼程序动时间的不同,在顺序上固然存 在着先后,但二者在内容上有着本质的差别, 它们之间决不是简单的“第一” 和“第二” 的关系。
2.笔者观点:
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所作的法律适用, 是其在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 照法律得出什么样的行政决定问题。 行政 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过程中,具体运用法 律规则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法律 适用并非“第二次法律适用”,而是“审查适 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先审查,再适用 (这 种适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审查)换言之,行政诉 讼的法律适用是对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所作法 律适用的审查。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问题研究
李夏
一、选题理由说明:
在我国三大诉讼中,刑事诉讼适用法律主 要是刑事法律规范,而刑事法律规范都是由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构成的,所以其审 判的依据比较单一化,一般只限于国家法律这 一个层次。民事诉讼也大抵如此。 而行政诉讼则完全不同,其争议是由行政 行为而引起,而行政行为正是以成千上万的不 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乃至其他行政规范为依据,在行政诉 讼的法律适用中必然会出现对众多的规范该如 何取舍适用的问题,与其他诉讼形式相比,作 为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依据的法律情形最为复杂。 因此,法律适用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便具有十分 突出的地位和作用。
1.代表性观点: 围绕着齐玉苓案所引发的争议, 宪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 学术界存在以下三种看法: (1)否定说。 (2)折中说。刑事案件不宜引用, 但民事案件可以引用。 (3)肯定说。
2.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应当适用宪法,理由如 下:
一、宪法也是法,具有法的一切特征,其中 包括规范性。因此,宪法也要进行适用,才能体 现其价值和生命力。宪法调整的宪法关系的基本 内容主要是公民权利义务与国家权力义务,即宪 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就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基本关系同宪法有着密切的 联系。既然宪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的。其 显然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的形式相同。因此,以宪法缺乏制裁 性条款而否认宪法的可适用性是没有充分理由的。
二、本专题重点研讨的问题: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否为“第二次适用 法律” 2.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应当适用宪法及具体 应如何适用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案例是 否具有同司法解释相同的地位 4.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 中的适用问题 5.法官对法律适用的选择权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研字第11298 号,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一个刑 事案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就宪法有无直接效力作 了司法解释,该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方面并没有 规定定罪处罚问题,所以,“在刑事判决中,宪 法不宜引为论罪科罚的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中认为,可以在 制作法律文书时被引用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可以被引 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 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 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 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 但是在这个批复中却没有罗列宪法是否可以被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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