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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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考点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9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考点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法条内容:第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捐赠主体可以选择受赠对象捐赠其合法财产的规定。

一、捐赠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多年来,境内境外的捐赠对促进我国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及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境内的捐赠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境外的捐赠主体主要有国际组织、外国民间组织、海外华侨华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为更好地鼓励捐赠,保护捐赠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利,有必要明确捐赠主体的范围。

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进行公益事业捐赠的主体。

这里的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法上的概念。

1.自然人。

自然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不仅包括境内的公民个人,也包括外国人、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捐赠具有自愿和无偿的特点,因而判断某一公民捐赠行为的法律后果时,必须考虑捐赠人是否具有法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因而他实施的捐赠需由个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因而由他实施的捐赠行为只有在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情况下,才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后果。

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实践中,一些学校动员未成年学生实施捐赠的情况并不少见,这样的捐赠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民法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2.法人。

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是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之一,其中个人涵盖了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但是对于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实施公共权力的人并未囊括其中。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特定的领域范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个人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该文通过分析个人国际公法地位的主流学说、个人获得国际主体资格的相关理论、个人成为国际公法主体地位的可行性以及个人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的意义,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阐述。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已经是国际公法学界中存在较大争议问题之一。

纵观传统的国际公法,明确表明该法律就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国家是国际公法的主体,而且是唯一的主体,个人不具备国际公法主体资格。

然而,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伴随着对战犯的处置以及人权理论的发展,极大程度上提高了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

个人在国际公法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改变,这样人们就无需完全依附自己的国家,倘若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可以直接向国际组织提起申诉,在一定范围内成为国际公法权利义务的主体。

笔者就对个人在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阐述。

1、国际公法主体阐述要想真正研究个人是否可以具本文由收集整理备国际公法上的主体地位,充分了解国际公法的主体以及取得国际公法主体资格应该具备的条件是前提。

法学界认为,国际公法主体也就是所谓的国际公法律人格者,是指直接享有国际公法上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与此同时,要具备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具备一定的能力也是很有必要的。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组织管理条例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国家保护社会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会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对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捐赠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对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四)场所使用权证明;(五)申请人、理事、监事、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定义和区别在法律领域中,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是常见的法律主体。

它们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区别。

本文将探讨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概念、特点和区别。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简而言之,自然人是指普通人,我们每个人都属于自然人。

自然人享有与生俱来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自然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然人本人承担,具有法律上的个人责任。

法人是一种由法律认可并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格实体。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并非真实存在的人,但它具备与自然人相似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社团等组织形式。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可以进行经济交易、诉讼等法律活动。

法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与其成员的个人责任无关。

除了自然人和法人,法律上还存在其他组织形式。

这些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组织结构,但不具备独立法律地位。

例如,合伙人和基金会等。

这些组织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其权利和义务由其成员共同承担,具有一定程度的团体责任。

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地位:自然人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法律主体,享有广泛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被法律认可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存在。

其他组织则是一种特殊存在,其法律地位与其成员关系较为密切。

2. 财产和责任:自然人的财产和责任由其本人承担,自然人的行为对个人财产和身体健康有直接影响。

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责任,与其成员的个人财产和责任相分离。

其他组织的财产和责任由其成员共同承担,具有团体性质。

3. 权利和义务:自然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与生俱来的,不需要特殊认可。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在法律上授予的,并且需要满足一些法律手续和条件。

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由其成员共同协商确定。

4. 行为能力:自然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各种合法的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法律法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法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法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是法律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范围、适用方法以及适用效力等方面。

在法律实践中,正确地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探讨法律法学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第一,法律适用的范围。

法律适用的范围是指法律规定适用的对象和适用的时间。

在法律的适用对象方面,主要包括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

个人是法律适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法人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它们在法律中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除了个人和法人之外,其他组织也可能成为法律的适用对象,比如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

在法律适用的时间方面,主要包括追溯力和连续性两个方面。

追溯力是指法律可以溯及既往,即法律可以追溯到事实发生之前。

连续性是指法律的适用应该具有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应该跳跃或中断。

通过明确法律适用的范围,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二,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律适用的方法是指判断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的一种具体方式。

它分为综合法律适用和特殊法律适用两种。

综合法律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结合,进行比较和权衡,最终做出适用的决定。

特殊法律适用是指针对特定的法律规定,根据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适用。

在法律适用的方法中,还涉及到类比推理和模拟推理两个方面。

类比推理是指根据相似的情况进行推理和比较,将已有的判例应用到新的情况中。

模拟推理是指根据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合理推断和判断。

通过合理地选择和运用法律适用的方法,可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法律适用的效力。

法律适用的效力是指法律适用结果对当事人产生的法律影响。

法律适用的效力主要包括解释力和约束力两个方面。

解释力是指法律适用结果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进行解释和说明。

约束力是指法律适用结果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约束和规范作用。

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中,还涉及到追溯力和回溯力两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四条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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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1)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也就是生存着的每一个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就卫生行政管理的相对人而言,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在卫生管理活动中都可按自然人对待,其雇主为当事人。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共同为当事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2)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法人登记文件为依据,企业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依据。

(3)其他组织,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其特征:
持有营业热照的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依法登记现有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经核准登记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银行保险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的社会团体。

以上所讲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都是合法的身份,然而,在社会活动中,有许多违法行为并非是具有合法身份的人所为。

针对这种情况,如何确定当事人呢?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组名义来活动的,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各进行活动的,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他们以其名义进行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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