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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

论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由联合国编制的一个国际公约,旨在通过调整国际销售商品合同的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其制定的目的之一是为了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预期违约问题,并为合同方提供可行的解决手段。

本文将探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首先,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概括了合同方对履行合同的合理期望。

根据CISG的第二十章第九十一条,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对于合同方来说合理的期望。

这意味着当某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合理期望此方尽力履行合同,并且采取必要的行动来减轻损失。

此外,CISG还规定了合同方应当采取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例如及时通知对方、采取合理的替代措施等。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为合同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受损方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并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于中国来说,借鉴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通过合理设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和性能要求等,中国企业可以获得更清晰的预期违约条款,从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推动中国企业提高合同履行的质量和效率。

合同方双方都应该理解并遵守合同中的预期违约条款,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进中国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融合。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减少纠纷的发生,从而提高国际合作的效益。

然而,中国在应用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时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中国在法律制度和法律人才方面的不足可能会影响对CISG的有效应用。

加强对CISG的宣传和培训,提升国内法律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

其次,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可能会导致对CISG的误解和错误解读。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

浅论预期违约【摘要】预期违约是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现象。

预期违约的原因包括经济困难、意外事件、恶意行为等。

其影响可能导致经济损失、信誉受损等后果。

为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加强沟通、明确责任、设立违约金等措施。

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解决、法律诉讼等。

预期违约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问题,对于双方都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风险管理等措施,有助于降低预期违约的发生率,保障各方的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定义、原因、影响、预防措施、处理方法、结论1. 引言1.1 引言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在合同中明知无法履行或者不愿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故意违背约定,导致合同目标无法实现的行为。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预期违约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方对自身能力的估计不足、对市场环境变化的误判、缺乏诚信意识等。

在商业社会中,预期违约的发生可能会给合同另一方带来经济损失、声誉损害甚至法律纠纷。

为了有效预防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尽量考虑到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

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也是重要的预防手段之一。

对于已经发生的预期违约,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处理。

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合同权利是每个合同方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常见情况,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积极预防和处理,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利益的平衡。

2. 正文2.1 预期违约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当一方不能如约履行其在合同中所承诺的义务时,另一方事先预料到可能会发生此类情况。

预期违约通常指在双方签署合同之初,已经预料到有可能出现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在预期违约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对于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况已经有所了解,并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解决方案。

预期违约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违约形式,因为合同双方的预期违约意味着双方都意识到可能会有违约情况发生,并在合同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约定。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

浅谈预期违约制度论文(一)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合同中的一种对违约方行为的约束机制。

它的设计旨在使得当合约中的一方无法履行其承诺时,另一方可以依据其预定的计划去行动,而不受到无法预测的冲击。

这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预期违约制度。

一、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预期违约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在合同的签署之初,就将涉及到每一方的利益考虑进去,从而尽可能的解决后期可能产生的问题。

由于每个人都希望在合同中维护自己的利益,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可以促使各方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考虑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从而使得合同的经营更加有序。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措施预期违约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明确违约责任和约定赔偿方式。

在合同中明确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约定的赔偿方式,以给双方一个清晰明确的违约的标准和处理方式。

2.设立合同履行期限。

在合同签署前,确定履行期限和约定违约的扣款标准。

这将能促使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前达成协议,减少因迟延交付或无法交付而产生的损失。

3.设立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

设置缓期履行约定和追加违约金条款的目的是压缩违约的风险、加速服务和交付的速度,让合同双方在不违约的前提下获得更为稳定的交易环境。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缺陷虽然预期违约制度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很好地解决问题,但其仍有其缺点。

部分企业在签合同时,往往忽视了预期违约制度的必要性,没有设定合理的预期违约条款,使得违约方往往可以逃脱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另外,一些企业也担心预期违约制度会让合同变得更加复杂而选择不设置。

综上所述,预期违约制度可以有效地避免由违约所带来的损失,为双方创造更为稳定,可靠的交易环境。

无论企业处于什么状态,建立健全的预期违约制度都应该成为签订一份合同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预期违约的论文

预期违约的论文

摘要众所周知,《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对于规范市场交易关系、维护经济秩序、防范交易纠纷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其中1999年新修正的《合同法》加入了一项新内容——预期违约制度,并以专门条款加以规定。

而预期违约制度的加入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于19世纪发源于英美法。

自诞生以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正与完善,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因此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极为重大的影响。

尽管我国的《合同法》已经对预期违约加以规范,但其条文规定过于简陋,在操作上具有极大的模糊性。

因此,本文从预期违约的定义与范围入手,就预期违约的特征、分类、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具体阐述,并就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出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预期违约合同法默示违约明示违约不安抗辩权(一)、预期违约的定义、范围及特征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虽然债务人最终都要负违约责任但预期违约仍然具有不同于实际违约的鲜明特征:1.在时间上,预期违约界定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订立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

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合同义务,因此应构成预期违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论合同履行的预期违约制度近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合同制度的日趋完善,已经使合同制度成为当今社会的基本制度和理念。

的颁布对以往的违约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进,吸收和借鉴了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使我国的合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本文将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预期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预期违约最早来源于英国法庭的判例,后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纳,并形成一种制度。

在美法系国家大都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其中尤以《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最为完备。

从该法的规定来看,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两种形式,且都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二者侵害的都是的期待权,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表现在:第一,违约表现形式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当事人明确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而默示预期违约中,违约者并未以明示方式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对方当事人预见到他将于期限到来之时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但这种预见应是有根据的。

至于预见的根据是什么,《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得比较抽象,仅为有合理的理由认定对方不能正常履行,对何为合理的理由,该法典并未作出具体的解释。

一般认为预见默示预期违约的标准有三:即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有严重缺陷:对方履行合同的信用有严重缺陷:对方在准各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的行为中表明他将届时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

第二,违约者的主观方面不同。

明示预期违约表现为一方能够履行而不愿履行,这种违约是明确肯定的,违约者的主观状态只能是故意:而默示预期违约却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没有能力履行合同,即失去履约能力。

这种情形往往是从一些客观事实推测到的,如一方出现资金困难,支付能力欠缺,负债过多难以清偿等:二是一方当事人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但却不打算履行合同,如该当事人商业信用不佳,已将部分货物转卖出去等等,这种情形,往往是从违约者的某些行为推测到的。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报道题目:1. 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2. 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3. 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4. 预期违约制度的优缺点5. CIGS中的预期违约制度议论文章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在国际贸易中,签署合同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预期违约制度则成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论文将分别从预期违约制度的定义、作用和意义、运作方式、优缺点以及CIGS中预期违约制度这几个方面展开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什么是预期违约制度预期违约制度,也称“合同履约保证制度”,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约定在一定情况下不能履行合同时该如何处理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的设置,旨在保证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实现,同时减少合同履行所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作用和意义预期违约制度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和意义:既可以帮助合同双方减少对不履行合同承担的损失,也可以在发生争议时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和法律纠纷的程度。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预期违约制度被广泛应用。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运作方式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分为金融保函、质押担保、履约保证金和诉讼保全等几种方式。

其中,金融保函是指保证金交纳一定金额给信用银行,由信用银行为客户发放保函,以保证客户履行合同的义务。

如果客户未能履行合同,则信用银行将按照约定赔付。

质押担保是指双方协商,在一定条件下,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抵押财产或提供担保函,以保证乙方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取得担保物或索取赔偿。

履约保证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甲方需交付给乙方一定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履行期满时,若合同履行无误,乙方将保证金归还甲方。

否则,乙方有权使用保证金进行违约赔偿或抵扣欠款。

诉讼保全是指当一方对另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手段。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议我国合同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
21 0 0年
法商论坛
第一卷
浅议我 国合同法上 的预期违约制度
沈着 吴成德 聂清泉
北 京 10 7中

要: 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制度, 在合 同成立以后尚未开始履行之前一方违约时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 旨
在大陆法系中,有一个与之相像的制度——不安抗辩权 。 两个制度本分属于不 同的法系 ,在各 自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类似的 作用 。我 国在 《 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着吸收 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指导思想 ,同时在其中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制度。两大法系有着类似作用 的两个制度共存 于 《 同法》之中,是否有其 必要 ,能否相安无事 ?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 合 着 巨大争议 。所 以对预期违约 制度和不安抗 辩权 的比较研究就十分必要了 。 关键词 :合 同法 ;预期违约 ;缺陷;对策

失商业信誉 、转移财产、抽逃 资金等情形 。 ‘ ( )救济措施增加 ,大陆法系 不安抗辩权规定权利人 2 可 以中止履行 ,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未规定权利人可以解 除合 同;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不仅规定权利人可以中止履行 ,
要 求 对 方 提供 担 保 , 且 规 定 , 相对 方未 恢 复 履 行 能 力且 而 在 未 提 供 担保 的情 况 下 , 利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追 究 相 对 方 的违 权 约 责 任 。 述 《 同 法 》不 安 抗 辩 权 规 定所 扩 大 的 适 用 范 围 上 合 和增加 的救济措施恰恰是英美法有 关默示预期违约 的几种 适用情形和救济措施 。由此可见 ,《 同法》第 6 合 8条、第 6 9条的规定 既借预期违约制度 研究 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 权规定的精华,也吸取 了英美法默示预期违约制度 的规定 , 是融二者为一体 的条文 。 ( 二)我们 《 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合 我 国 《 同法 》第 9 合 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合 同 : 1 因 不可 抗 力 致 使 不 能 实现 合 同 目的 ; . 2 在 履行 期 限届 满 之 前 , 事 人 一方 明确 表 示 或 者 以 自 . 当 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债务; 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 内仍 未 履行 ; 4 当事人 一方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 他违约行为致使 . 不 能 实 现合 同 目的 ; 5 法律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 第 18条 当事人 一方 明确表示或者 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 0 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 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是指在合同中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优化商业环境,也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法律依据、制度目的、特点与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之上。

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个法律规定为构建预期违约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预期违约进行约定,提供一种完整的赔偿机制,以确保合同的履行和维护合同的权益平衡。

由于市场经济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难以完全预料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

因此,约定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旨在提供一种合理、公正的解决方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和纠纷。

再次,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预期违约制度强调自由意思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这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满足当事人之间的多样化需求。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注重实效性,即当事人对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的约定应当能够实际发挥效力,以确保合同的稳定和权益的保护。

最后,预期违约制度追求公平公正,即对当事人约定的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定类型的合同,当事人难以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违约后果,导致预期违约制度的约定难以准确反映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其次,一些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可能会出于经济利益或信息不对等等原因,将预期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偏向一方,导致合同的平衡性受到威胁。

最后,由于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相对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操作指引,导致预期违约纠纷的解决难度较大,存在一定的司法空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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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预期违约制度浅论预期违约制度浅论吕西锋关键词:预期违约选择权权利行使合同解除赔偿损失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ofcontract)是起源于英美法的壹种合同法律制度。

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发生于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壹项法律制度。

该制度通过1853年英国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解除雇佣合同损害赔偿案[1]确立后,经过多年的实践发展,已成为英美法系构成完整合同责任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且使这壹和制度成为和实际违约相区别、又和实际违约相对应的具有重要意义的独立制度。

之后美国的《统壹商法典》也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引入了这壹制度,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也对此作出了规定。

预期违约制度的确立“不仅会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平化,于壹定程度上避免预期违约诱发的违约风险,而且仍能够将预期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消灭于萌芽状态或降低到最低限度”。

[2]因而正确理解这壹制度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本文拟对本制度作壹简要论述。

二、预期违约的概念及其特征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是指当事人壹方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所构成的壹种违约。

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和发生于履生期限之后的实际违约不同。

和实际违约相比,它具有以下特点:1、预期违约是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违约,即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即已确定对方于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是像实际违约那样表现为现实地违反了合同义务。

这种行为只能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而不能是之后。

这是其和现实违约的根本区别所于。

2、预期违约侵害的不是现实债权,而是权利人的期待债权。

和实际违约侵害的已到履行期限的债权不同,它侵害的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壹种期待权。

这种期待权的理论基础于于: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就是要于将来实现某种利益,因此,于合同履行之前,这种利益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壹种可期待的利益。

合同依法订立且生效后,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是持续存于和有效的,那么当事人于合同的持续存于和有效状态下对于对方将来履行的期待也是正当的。

而于壹方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由于对方的履行已经不可能或者有不可能的危险,于这种情况下,权利人的这种期待利益便不可能实现,当然也就侵犯了相对人的利益。

3、主张预期违约的唯壹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将不能履行合同的现实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于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于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等。

而于实际违约时,只要有未履行合同义务这壹事实即可。

因此,当壹方有这些行为时,另壹方就有权根据自己的选择来确定是否向对方主张预期违约责任。

4、预期违约于补救方式上和实际违约也有差别。

不管是明示的预期违约仍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守约方均可选择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者之后来追究违约壹方的责任。

于权利人选择预期违约时,只能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而于实际违约时,权利人能够要求对方实际履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5、预期违约是壹种可能的违约,而不象期后违约壹样是壹种现实的违约。

预期违约本来是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违约,可是,它能够因为守约方的选择行为而使其转变为实际的违约。

由于预期违约发生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守约方选择了期后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时,它就转化为实际违约。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此种违约只是“壹种违约的危险”或“可能违约”。

[3]三、预期违约的形态及其构成要件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俩种形态,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第68条、第69条规定了这俩种形式的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明确而肯定地向另壹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该合同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于明示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上,和英美法的规定且无实质性差别,其构成要件如下:(1)违约方必须明确而肯定地向对方提出不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

违约人向另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包含了将要毁约的内容,如果他仅表示缺乏支付能力,如经济困难或不情愿履行等等,则不构成明示预期违约。

(2)必须发生于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来前这段时间内。

只有于履行期限尚未到来之前,壹方明确提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才构成违约,否则,就无所谓“预期”的问题。

(3)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债务。

主要债务”是指决定合同性质的债务,主要债务不履行将会导致合同根本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如果被拒绝履行的仅是合同的部分内容,且不妨碍合同根本目的的实现,就不构成预期违约。

(4)须无正当理由。

如果壹方虽然提出不了履行,但却有正当理由,也不构成违约问题。

只有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才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

于壹方当事人具有诸如: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具有无效或不成立因素,享有撤销权,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形时而不履行合同的,不构成预期违约。

上述四个条件缺壹不可,只有同时具备该四个条件才能构成壹项明示的预期违约。

2、默示预期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的规定,默示预期违约是指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当事人壹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默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和明示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不同之处于于:预期违约方且没有将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明确地向对方表示出来,它是壹方当事人根据对对方的行为或者某些情况的分析判断而预见到另壹方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除此之外,它的其他构成要件和明示预期违约的后三个构成要件相同。

可是从我国《合同法》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内容来见,也能够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即:当壹方当事人提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具有运营情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挑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其他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形时,于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于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壹方能够解除合同。

这壹点和英美法中的默示违约制度是有区别的。

英美法中的默示违约制度既不需要履行时间上的先后顺序,也不需要先中止履行这壹程序。

四、预期违约时相对方的选择权由于预期违约已经对权利人的期待利益造成了威胁,使权利人的利益于未来确定地受到损害或者有受到损害的现实危险,所以,对预期违约的权利人给予救济显得十分必要。

由于预期违约具有和现实违约不同的性质,使得预期违约成为壹种特殊的违约形态,因而从法律角度所给予的救济及赋予权利人的权利也表现出其特质。

于预期违约的情况下,权利人能够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行使诉权请求法律的救济,也能够选择拒绝承认预期违约、等到合同履行期限到来后再行使权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这就是预期违约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预期违约选择权。

受损方的这种选择权是由英国1855年Averyv.Bowden壹案的判例确定的。

这壹判例确立了预期违约发生后权利人的另壹种选择,但同时也显示出权利人作出这种选择所要承担的风险:即因意外事件而丧失全部诉权的风险。

[4]于英美法中,当预期违约发生时,债权人如果愿意,能够不承认对方拒绝履行的意思通知,且等到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进而令其对所有的不履行后果负责……;另壹方面,债权人如认为合适的话,能够视对方拒绝履行为对合同的违约终止,且且能够立即基于违约提起诉讼,且于该诉讼中,他将有权要求于约定时间不履行合同的损害赔偿,当然,损害赔偿要按照客观环境提供给他减轻其损失的措施加以减少。

"[5]律承认债权人于预期违约的情形下的选择权,有利于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补救方式,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惩罚预期违约方违约的精神。

从《合同法》)第94条、第108条、第68条、第69条、第119条的规定能够见出,我国《合同法》对于预期违约的救济,借鉴了英美法的作法,同样赋予了相对方当事人的选择权,这和普通法传统的预期违约制度是相壹致的。

当事人的选择权表现为:(1)承认预期违约。

如果特定的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合法地转移给了第三人或者受害方认为违约方不可能撤回其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以及害方认为等待履行期限到来再主张实际违约将会使其利益遭受更大的损失时,其能够立即要求对方于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接受预期违约有三大好处:1、不必再为履约作任何准备;2、能够预期解除合同且向对方索赔,利于及早解决争议、减少损失;3、有权拒绝预期违约方撤销拒绝履行表示。

[6]债权人选择承认预期违约,意味着债权人不必再为履行合同做任何准备,能够解除合同且向对方索赔,使债权人能够尽快摆脱合同关系的束缚,且可寻求其他的补救措施以减少自己的损失,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十分有利的。

例如,于明示预期违约中,非违约方能够选择承认预期违约,立即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然后他能够另找买(卖)主,而不必像不安抗辩权那样必须先中止履行合同。

如果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话,由于它只是壹种暂时性的权利,而不能直接解除合同,而于此期间非违约方有可能错过了订约的机会,从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更大。

这就有违市场经济公平和效率的原则,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当然,权利人壹旦承认预期违约,且解除合同,也就意味着“他的选择便是终局性的,且且不能够被撤回.”[7](2)不承认预期违约。

如果受害方认为违约方可能会于履行期限到来前撤回违约表示的,或者于履行期到来后寻求救济更利于维护自已合法权益的,则他能够拒绝对方的明示预期违约,单方面坚持合同效力,等到履行期到来以后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和实际违约相应的责任。

于这种情况下,相对方于壹方当事人能够用语言或行为、甚至以沉默的方式表明他拒绝承认预期违约,而单方面坚持合同的效力,使合同继续存于且约束双方当事人。

通过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壹方当事人便保有了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且且仍保持了不经法律诉讼获得合同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8]当然,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债权人就不能于履行期到来之前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或者解除合同,而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待到来之后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根据实际违约的损害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因此,当发生预期违约时,守约方能够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或者视其为提前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求偿权,或者置对方明示预期违约于不顾,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到期履约,若到时仍不履约,再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9]从原则上说,我国《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的规定和明示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是壹致的。

法律承认债权人于预期违约的情形下的选择权,有利于债权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地选择补救方式,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惩罚预期违约方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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