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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的适用(1)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根植于不同法系,在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协调现象。
通过对两种制度比较分析,提出在我国现行合同法框架下,将第68条列举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适用预期拒绝履行(故意违约)规则,同时对不安抗辩权进行扩张适用,取消履行顺序的划分,没有提供保证的允许解除合同并立即起诉,视为故意预期违约,从而建立完善的现代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一、预期违约概述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又称先期违约、期前违约,起源于英美法,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向另一方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国内大多数学者将预期违约划分为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认为前者指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并无条件地向相对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示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认为后者指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声明其将不履行契约义务,但另一方以自身的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到期履行义务。
笔者认为,这种分类并不妥当。
把预期违约的形态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更为合理。
前者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后者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期届至前,具有如下基本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像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4.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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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论文关于合同中的预期违约论文摘要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预期违约拒绝履行合同法前言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但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故对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规则涉及较少。
后来虽然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未产生足够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

民法典合同编应重构预期违约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合同纠纷不断增加,因预期违约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加。
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该重构预期违约制度,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特征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已明确表示无法或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预期违约的特征是:一是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履行完毕;二是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尚未产生实际损失或影响。
二、预期违约制度的现状我国目前的预期违约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是存在不足和问题。
1. 预期违约赔偿问题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赔偿,但是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
而合同法虽然规定了预期违约赔偿的标准,但是具体数额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赔偿金额不确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2. 解除合同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因对方预期违约有解除合同权,但仅适用于订立的无期限合同、订立的有期限合同已履行一定期间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提供担保或者赔偿的情况。
这种适用条件较为狭窄,不能完全保证当事人的权益。
3. 超越期限问题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对方,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解除权,但是没有明确期限的起算时间和通知的方式。
这种规定容易引起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
三、预期违约制度的重构为使预期违约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应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赔偿标准和数额在修改合同法时,应加强对预期违约的赔偿标准和数额的明确规定,避免留有余地给法官依据具体情况定量裁判,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不确定因素和损失。
2. 开放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法应该在解除合同的条件上再作开放,除上述适用条件外,对其他订立的有期限合同也应该设定解除合同权。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合同纠纷。
3.明确超越期限通知方式和期限在明确当事人解除合同权时,也应规定超越期限时通知的方式和期限,以便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不致引发当事人的争议和纠纷。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的问题及措施【论文】

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的问题及措施摘要:预期违约制度是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明示毁约, 另一种是默示毁约。
研究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本文阐述了预期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 分析了预期违约的概念、分类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提出了完善预期违约制度的有效措施, 从而使预期违约制度能够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也使个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预期违约; 意义; 分类; 明示违约; 默示违约;A Brief Discussion on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n the Contract LawXiong YuhanAbstract: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Contract Law. Article 108 of China's "Contract Law" stipulates that "one party expressly indicates or fails to perform its contractual obligations by its own actions, and the other party may require it to bear the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performance period". There are two forms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one is an express breach of contract and the other is an implied breach of contract.Research on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China's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analyzes the concept, classification and main problems of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and puts forwar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Therefore, th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ystem can better meet the need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t the same time enable individuals to better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interests.Keyword: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significance; classification; express breach of contract; implied breach ofcontract;我国《合同法》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合同法》中违约责任有关问题的思考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民事主体进行交往最重要的形式是合同,法院处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比例的是合同纠纷。
当事人通过合同条款来约定权利义务,同时,当事人的约定也是法官裁判合同纠纷所依据的最重要的事实。
对于合同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决定案理处理的正确性。
而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可能使得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实现。
因此,研究违约行为及其救济方法,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有着重要意义。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从违约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新《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对预期违约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本文以我国《合同法》为例,从违约责任概念入手,通过对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的表现形式、违约责任的几种损失情况、违约责任构成及归责原则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阐述了我国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合同合同法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归责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活跃,合同纠纷也随之不断增多。
《合同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范围涵盖了所有社会主体所有的平等交易关系,从合同的有效性来讲,双方的合意是合同有效的根本要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能力又是合意的要件。
在我国新《合同法》实施以来,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法中许多新的规定对于弥补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探讨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

探讨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作者:何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3期摘要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防止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届满前这段时间,在合同履行上出现风险而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合同法》不但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而且也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理论。
就目前来看,我国现行《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与“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规定,不但使预期违约行为认定更加困难,而且造成了预期违约与本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实际使用中难以选择。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定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与不足进行深入的探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参考。
关键词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作者简介:何辛,辽宁金融职业学院,副教授,民商法硕士,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38-02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和预先违约,其源于十九世纪的英美法系,我国现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一百零八条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立法水平的历史性突破。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构成了一套完整的违约制度体系,对督促合同双方当事人作为、维护经济秩序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预期违约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履行往往出现难以预料和难以控制的局面,比如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从而造成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受损以及合同法的侵害。
基于这种社会现象的存在,预期违约制度便应运而生,并且成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预期违约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一方当事人就明確表示其不会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法律事实;默示毁约行为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一方当事人通过其行为向对方表示不会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法律事实。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浅议《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合同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各类合同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预期违约制度是保护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我们也需要正视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的缺陷,以充分发挥其作用。
首先,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导致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缺陷的首要因素之一、信息不对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其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的信息。
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一方在签订合同时盲目乐观地预期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考虑对方的实际能力或意愿。
当合同履行时出现问题,预期违约制度只能对不符合预期的情形进行补救,而无法真正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问题。
其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也与司法实践中的定性标准有关。
目前,预期违约制度对“不能履行”的界定较为模糊,缺乏统一的操作标准。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扰,也增加了当事人的不确定性。
一方面,一些情况下预期违约制度受到了滥用,例如一些交易双方明知对方不能履行合同却依然故意签订合同,然后通过预期违约索赔,以牟取不当利益。
另一方面,也有一些情况下,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准确预测对方是否能够履行合同,但却可能因为无法证明对方的“不能履行”而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再次,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缺陷还与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证明难题有关。
预期违约制度要求对方的违约是预料到的、明显的,但是确定对方的违约是否是有预期的行为人主观意图,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很难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是否存在有预期的违约行为。
这给当事人的救济带来一定的困扰,特别是在面对一些复杂的经济交易中,情况更加复杂,证据更加难以获取和确凿。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共享,促进交易双方平等地获得合同履行所需的信息。
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一些经营主体、合同标的等信息进行公开,以提高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信息对称性。
《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作者简介 : 王彪正( 9 3 , 包头人 , 15 一) 男, 经济师, 主要从 事审计监察工作。
51
王彪正 : 合 同法》中预 期违约制度存在 问题 分析 《
形 、 移财产 、 逃 资金 以逃避 债 务 等 四种情 况 作 为 转 抽
任 。但 《 同 法 》中并 没 有 具 体 规 定 这 个 违 约 责 任 合 的承担 方式 , 则 上 讲 , 几 种 方 式 可 以适 用 : 是 原 有 一
( 包括合同主要债务 ) 为默示毁约。我 国《 同 的, 合 法》 创设预期 违约制度 , 效地加大对债权人利益 有
的保护力度 , 允许债权人采取一定 的救济措施 , 防止 实际违约的发生 , 当发生预期违约时索赔有据 , 同时
收 稿 日期 :O O一0 2L 5—0 8
业信誉 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
成默示预期违 约?看其是否构 成默示 预期 违约 , 以 可
从 当事 人 的行 为判 断 , 同时也 可以根 据客观事 实进行
判断, 而不仅限于依当事人的行为判断。《 合同法14 9 条第 2 项规定“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 方面判断默示预
期违 约 , 而没有 规定从 客 观事 实方 面的判 断 , 易导 容 致预期 违约制度 的滥 用 , 并有违鼓 励交易原 则 。针对 这 种情况 , 专家认 为 , 可将经营状 况严重 恶化 、 丧失 商
一
我国《 合同法》 1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 第 0
同时在《 同法》 9 条第 2项规定: 在履行期限 合 第 4 “ 届 满之前 , 当事 人 一 方 明确 表 示不 履 行合 同 主要 债 务 , 方 当事 人 可 以解 除 合 同” 。这 在 我 国是 一 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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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
的思考
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足的思考
随着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合同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预约预期违约制度,则是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必要产物。
预期违约也被叫做“先期违约”,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第108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再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的存在时必不可少的,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由于违反合约而发生的矛盾,具有非常高的社会意义。
一、关于合同法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一种发生在签约合同后并且合同期限到达之前发生的违约行为,是与实际违约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在发生违约行为的时间点上有明显的差异。
预期违约制度就是为了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更好的保护而建立的。
目前合同法预期违约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明示预期违约;二是默示预期违约。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的条件主要有四点:①违约的行为是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并且是在合同约满之前的;②当事人有明确表示,将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③表明不会履行合约的一方当事人在违约后,会对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能实现当初订约时要达成的目标;④违约的当事人违约原因并非正当理由。
默示预期违约与明示预期违约不同,是指当事人已经在实际行动中客观地表明了其不会履行合约中的义务,同样,构成默示预期违约的条件有两点:①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在合约期限中达成最初协定的目标;②违约方不愿意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担保。
二、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大多是参考英美的相关条例,但在具体的使用范围上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制定的内容、对违约行为的认定、相关的补救措施方面都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概括
预期违约制度发源于英国普通法,我国在进行相关的借鉴和应用时对于具体的法律条例规定还不够明确,比如在《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表明当时人的违约行为是明示违约还是默示违约,而只是一概统称为“当事人”明确表现出的违约行为,具体的操作性也比较低,关于具体的惩处条例、违约赔偿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很容易让一些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导致另一方在合约中受到很大的损失,严重的还可能会影响社会秩序。
(二)对违约行为的认定比较困难
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条例规定,在《劳动法》第94条中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但具体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并不明确,外界因素与自身因素的界定也没有详细的说明,在法院进行相关的判决时,往往找不到可以应用的法律条文。
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现出违约,但又造成了合约目标无法达成,这样的情况下具体应该如何负责也没有明确说明。
(三)关于预期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缺乏操作性
在20xx年的一起民事诉讼案件中,一家家纺公司与某时装公司在20xx年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该家纺公司向时装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面料,具体的数量、金额等以发票为准。
在随后的一年多,家纺公司向时装公司供应了价值500万的面料,但后者只支付了300万元。
经过协商之后,家纺公司同意让时装公司以分期还款的方式在10个月内还清欠款,时装公司没有履行协议,在签
订分期还款合约后的半年中没有支付分文货款。
随后,家纺公司对时装公司进行起诉。
法院判处结果为时装公司要在期限内将欠款还清,并给予一定的赔偿。
三、完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更详细具体的法律条文
首先,要避免法律条文之间太分散,要建立起完善的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形成一个体制化的法律系统,制定的法律条文还要更加详细具体,更不要出现逻辑混乱的状况。
在这一方面可以多参考英美在预期违约制度建立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力求形成统一、完整并且又独立的法律制度,保障其在适用范围中的基础条件。
(二)明确对违约行为的认定准则
其次,适当再增加法律条文,罗列出预期违约的行为认定准则,不管是明示违约还是默示违约,具体的认定标准都要有相关的法律规范。
同时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要进行合理的分析,包括经济条件、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
结合主观、客观的原因来对事态进行立体化的分析,构建完善的预期违约制度。
(三)增加违约行为补救措施的规定
合同法中对于违约行为的补救措施还有许多不够全面的地方,此时同样要从明示违约与默示违约两种类型来进行讨论,不同的违约方式要有不同的赔偿补救措施,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法律措施强制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四、结语
预期违约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不仅是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合同交易的正常履行,在社会经济发展上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目前还需要不断做出努力,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社会现状,从实际出发,
把预期违约制度的详细条例及规范进一步强化,改变原有的缺陷和漏洞,把目光放到整个国家人民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预期违约制度的良好执行,有效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