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制品企业标准及部分检测
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肉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本次抽检的肉制品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和食用血制品。
抽检依据是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整治办(2008)3号》、《整顿办函(2011)1号》、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苏丹红等工业染料,氯霉素等兽药残留,过氧化值等理化指标,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以及微生物指标等17个指标。
共抽检我区23家企业的49批次产品。
产品合格信息见附表。
附表
产品合格信息
(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标称的生产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日期/批号和所检项
目)。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肉制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依法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肉制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准入凭证。
为了确保肉制品生产企业能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食品安全要求和生产管理规范,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十分重要。
下面将介绍肉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细则。
一、技术要求方面1.生产设备和环境条件:(1)生产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设备应完好,能够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2)生产场所应具备防尘、防虫、防鼠等条件,且工艺流程应合理,便于清洁和消毒。
2.原料及辅料:(2)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用量应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出规定的限量。
3.产品标准:(2)产品的保存期限、储存条件、运输要求等也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二、质量控制方面1.质量管理体系:(1)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质量计划、质量核查和质量评审等。
(2)企业应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流程和相应的质量控制记录。
2.产品检验:(1)企业需要有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能够有效地对产品进行检验。
(2)对于重要产品指标,企业应有建立自己的检验方法,并定期进行检验。
三、卫生安全管理方面1.生产卫生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生产车间的卫生控制、操作人员的健康状况管理和洗手消毒等。
(2)企业应开展定期的卫生培训和交流,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操作技能。
2.食品安全管理:(1)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流程的控制、传染病防控和食品抽检等。
(2)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应对食品安全事故。
3.追溯体系:(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情况。
(2)产品追溯体系应能够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其他方面1.企业资质:(1)企业应具备法定的企业注册资格和营业执照,且具备稳定的生产能力。
(2)企业应提供相关的经济指标证明,如生产规模、机构设置和财务状况等。
2.企业信用:(1)企业应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附件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技术要求FSMS-03:2007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本文件由“十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之“食品企业和餐饮业HACCP 体系建立和实施”的课题研究成果――“HACCP-EC-06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 转换而成。
目次1范围382规范性引用文件383术语和定义384前提方案(PRP)395关键过程控制要求416产品检测427记录保持42附录A(规范性附录)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43 规范附录B(规范性附录)宰前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55 附录C(规范性附录)宰后检验的要求和操作规程5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要求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以HACCP 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技术要求,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提方案、关键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记录保持。
本文件是GB/T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在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应用的专项技术要求,是根据肉及肉制品行业的特点将GB/T22000 在本行业要求的具体化。
本文件适用于肉及肉制品生产企业建立、实施与自我评价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也可用于采购方对此类食品提供者的评价和实施第三方认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文件,然而,鼓励根据本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上述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使用其最新版本。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9303 熟肉制品厂良好生产规范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GB/T 20094 屠宰和肉类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中未注释的术语和定义与GB/T 22000 中的相关术语相同。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

肉制品审查细则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肉制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食品安全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涉及肉制品的生产、准入审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肉制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环节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第二章:生产准入审查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生产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具备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四)采购的原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六)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产品;(七)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五条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二)销售场所符合卫生标准,并有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三)采购的肉制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建立并保持产品追溯体系。
第三章:生产环节审查第六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并对原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有问题的原料。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生产工艺的管理。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对生产线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消毒处理,保持生产环境的卫生洁净。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生产、存储和流通过程。
第四章:销售环节审查第十一条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操作,确保销售过程的卫生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销售企业应检查肉制品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销售有问题的肉制品。
第十三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存储和陈列制度,确保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的安全和品质。
第十四条销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踪产品的销售和流通过程。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或停产措施。
腊肉及调味腊肉制品企业标准

腊肉及调味腊肉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腊肉及调味腊肉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按产品分类的非即食性腌腊肉制品及即食性调味腊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07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物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6 食品中N-亚硝胺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T 5538 动植物油脂过氧化值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T 7652 八角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9959.1 带皮鲜、冻片猪肉GB/T 11761芝麻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GB/T23530酵母抽提物GB 255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DBS 50/00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干辣椒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QB/T 2845 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SB/T 10040花椒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产品分类产品分为非即食性的腊肉和即食性的调味腊肉制品。
肉品品质检验项目

肉品品质检验项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肉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肉品的品质直接影响到我们的健康。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肉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进行了严格的检验和控制。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介绍肉品品质检验项目。
肉品的品质主要包括外观、气味、口感和营养成分等方面。
在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时,通常会参考以下几个项目:1. 外观检验:外观是肉品品质的第一印象,对消费者产生直接影响。
在外观检验中,主要包括肉色、脂肪分布、弹性等方面的检测。
正常的肉品应该具有鲜红色或粉红色,肉质细嫩、弹性好,脂肪分布均匀,无异味。
2. 气味检验:肉品的气味通常反映了肉品的新鲜度和保存状态。
通过嗅觉检验可以判断肉品是否具有异味、发霉味或腐败味等。
正常的肉品应该具有清淡自然的肉香味,完全没有其他异味。
3. 口感检验:口感是消费者直接感受到的品质之一。
通过口感检验可以评判肉品的嫩度、多汁度和肉质。
正常的肉品应该具有嫩滑细腻的口感,且带有一定的弹性,口感丰富。
4. 营养成分检验:肉品作为蛋白质的重要来源,其营养成分非常重要。
通过检验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等营养成分的含量,可以评判肉品的营养价值。
正常的肉品应该富含蛋白质、氨基酸和维生素等营养成分。
除了以上几个主要的肉品品质检验项目外,肉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还会根据不同种类的肉品制定相应的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比如猪肉、牛肉、羊肉等不同种类的肉品,在检验项目上可能会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应该符合新鲜、无异味、口感好和营养丰富等基本要求。
为了保障肉品品质,肉品生产企业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升产品质量。
比如建立健全的肉品品质检验体系,购买先进的肉品检验设备,加强从原料采购到生产加工的全程监控等。
消费者在购买肉品时,也应该注意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避免购买劣质的肉品。
肉品的品质检验项目涉及外观、气味、口感和营养成分等多个方面。
通过严格的品质检验,可以保证肉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消费者的健康。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预制调理羊肉制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预制调理羊肉制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制调理羊肉制品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羊肉为原料,辅以食用盐、白砂糖、辣椒粉、孜然粉、味精、香辛料、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等,经清洗、挑选、修割、腌制(滚揉)、预煮、真空包装、速冻等制成的非即食的预制调理羊肉制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 白砂糖GB 1886.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六偏磷酸钠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2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GB 5009.2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种磷酸盐的测定GB/T 5461 食用盐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92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速冻面米制品GB/T 22267 孜然GB 255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钠GB 255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三钠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GB 266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NY/T 2073 调理肉制品加工技术规范SB/T 10379 速冻调制食品SB/T 10482 预制肉类食品质量安全要求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原料3.1.1.1 羊肉:应符合 GB 270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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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酱卤肉类制品&2013-7-1发布 - - 实施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标准化工作导则》、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的复合磷酸盐、铅、无机砷、镉、总汞、亚硝酸钠残留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限量指标等同于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本标准由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标准主要起草人:。
…、酱卤肉类制品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卤肉类制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及其副产品为原料,加入调味料和香辛料,经煮、卤、烧、酱制等工艺加工而成的熟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317 白砂糖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8 酱卫生标准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 1907 食品添加剂亚硝酸钠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6543 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0004—1998 耐蒸煮复合膜、袋GB 肉与肉制品水分含量的测定GB 肉与肉制品氯化物含量的测定GB/T 肉制品淀粉含量的测定GB/T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T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测定GB/T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测定GB/T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测定GB/T —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溶血性链球菌测定GB/T —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2003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2003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GB 肉与肉制品总磷含量测定GB/T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肉与肉制品检验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1999]第4号)—3 技术要求原料3.1.1 原料肉应符合GB 2707、GB 16869的规定。
3.1.2 根据各种产品的不同要求,选取适合的部位肉。
3.1.3 原料肉应保持肉质新鲜,不沾污,不混有杂质。
辅料3.2.1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2 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2.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3.2.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2.5 酒~应符合GB 2757或GB 2758的规定。
3.2.6 酱油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3.2.7 酱应符合GB 2718的规定。
3.2.8 淀粉应符合GB/T 8884、GB/T 8885的规定。
3.2.9 亚硝酸钠、应符合GB 1907的规定。
3.2.10 其他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包装材料3.3.1 包装袋符合GB 9683的规定。
3.3.2 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质量指标…3.4.1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见表1。
表1 感官指标3.4.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3.4.3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微生物指标3.4.4 食品添加剂3.4.4.1 其它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4.4.2 其它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3.4.5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4.3 污染物、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2726的规定。
3.4.4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检验方法感官检验…根据产品的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的质量进行检验。
理化检验4.2.1 水分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盐分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亚硝酸钠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复合磷酸盐按GB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淀粉按GB/T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铅按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7 无机砷按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8 镉按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9 总汞按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0 亚硝酸盐按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1 菌落总数按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2 大肠菌群按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4.2.13 致病菌按GB/T —2003、GB/T —2003、GB/T —2003、GB/T —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5 检验规则组批同日(或同一班次)、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抽样方法和数量…5.2.1 样本数量:从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按表4抽取样本,并将三分之一样品进行封存,保留备查。
表4 抽样表5.2.2 样品数量:从样本中随机抽取2kg作为检验样品。
检验5.3.1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后出具产品合格证。
在包装箱内(外)附有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为不定期抽检。
5.3.2 型式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更换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时;b)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3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判定规则!5.4.1 出厂检验判定与复检5.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5.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随机抽样进行该项目的复验。
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4.1.3 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5.4.2 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5.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合格品。
5.4.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
超过3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不应复验,判为不合格品。
5.4.2.3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致病菌中的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仲栽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可协商解决,确需仲栽时,应按《产品质量仲栽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标志6.1.1 销售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配料表、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制造者名称和地址,标注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GB 7718规定。
同时,标明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
6.1.2 运输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产品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标注的禁止手钩、怕晒、怕雨和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191和GB/T 6388规定。
包装6.2.1 销售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规定;采用抽真空包装。
|6.2.2 运输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包装纸箱应完整、牢固。
6.2.3 盛装裸装产品的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堆放时应防止污染。
运输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和温度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
运输中防挤压、防晒、防雨、防潮,装卸时轻搬、轻放。
贮存6.4.1 仓库要求卫生、干燥,具有保温功能,不应同库贮存有毒、有害、有异味等物品。
6.4.2垛垫要求、产品堆放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不少于15cm。
6.4.3堆码要求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
6.4.4贮存温度低温产品在0℃~4℃条件下贮存, 高温产品在0℃~4℃或常温条件下贮存。
6.4.5保质期按本标准贮存条件,根据产品各自特点标出,一般9-12个月。
6.4.6散装销售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