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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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第一条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2.不予受理的裁定;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5.发回重审的裁定;6.执行异议的裁定;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

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第七条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智慧法院 操作手册

智慧法院 操作手册

智慧法院操作手册
智慧法院操作手册包括以下内容:
1. 登录与注册:操作人员需要登录智慧法院的系统,并注册一个账户。

2. 搜索案件:使用关键词或案件编号在系统中搜索相关案件,并浏览案件的详细信息。

3. 案件管理:操作人员可以对案件进行管理,包括立案、调查、庭审、裁决等步骤的记录和信息管理。

4. 文书管理:通过系统可以管理各类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裁判文书、调解书等。

5. 信息录入和修改:操作人员可以录入和修改案件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信息、律师信息等。

6. 数据统计与分析:系统可以对案件的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提供相关报表和图表。

7. 系统设置:操作人员可以进行系统的参数设置,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案件分类管理等。

8. 安全与备份:确保系统的数据安全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或被非法访问。

在操作智慧法院系统时,操作人员应遵循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 保持账户安全:避免共享账户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确保账户安全。

2. 确认数据准确性:在录入和修改数据时,要仔细核对信息的准确性,避免误操作。

3. 详细记录操作日志:为了便于追溯和查错,操作人员应详细
记录操作日志,包括操作时间、操作内容等。

4. 注意隐私保护:在处理案件信息时,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信息不会被泄露。

5. 定期备份数据: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系统故障。

以上是智慧法院操作手册的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应按照手册的指引进行操作,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完整性。

ecourt用户操作手册

ecourt用户操作手册

(V8.0)用户操作手册南南京京通通达达海海软软件件有有限限公公司司二二O O一一O O年年二二月月通达海法院信息管理系统(V8.0)用户操作手册本资料著作权属南京通达海软件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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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郑建国周春红编著潘付军袁天文张志华责任编辑潘付军* * * *南京通达海软件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南京市广州路199号天诚大厦18层网址:邮编:210008客户服务热线:(+8625)51887505-8009传真:(+8625)51887512E-mail:*****************.cn* * * *声明:由于产品和技术的不断更新、完善,本资料中的内容可能与实际产品不完全相符,敬请谅解。

如需查询产品的更新情况,请联系本公司或当地办事处。

目录1. 案件管理 (5)1.1.概述 (5)1.2.界面描述 (6)1.3.初始化设置 (9)1.3.1诉讼代理人 (9)1.3.2立案权限 (11)1.3.3定义缺省送达材料 (12)1.3.4案件缺省参数设置 (14)1.3.5常用案由 (15)1.4.收案、立案 (16)1.4.1.收案、立案登记界面介绍 (16)1.4.2.收案、立案登记总体过程 (18)1.4.3.立案编号 (18)1.4.4.案件复制 (19)1.4.5.案件审批过程 (19)1.4.6.销案 (20)1.4.7.分案系数 (20)1.4.8.审判小组 (21)1.4.9.原审信息采集 (22)1.5.分案管理 (24)1.5.1分案 (25)1.5.2案件移送 (26)1.5.3案件接收 (26)1.6.排期及庭审 (27)1.6.1排期 (27)1.6.2开庭登记 (29)1.6.3开庭安排查询 (30)1.7.案件诉讼费 (31)1.8.审限管理 (33)1.8.1.审限确定 (33)1.8.2.审限变更 (33)1.8.3.审限跟踪 (34)1.9.卷宗管理 (36)1.9.1.卷宗编辑器 (37)1.9.2.制作文书 (38)1.9.3.浏览卷宗 (39)1.10.实体管理 (40)1.10.1证人管理 (41)1.10.2证据登记 (42)1.10.3证据鉴定 (42)1.10.4证据链管理 (43)1.11.其他杂项登记 (45)1.12.结案管理 (47)1.12.1 审结登记 (48)1.12.2 结束审理 (49)1.12.3 案件上诉 (49)1.12.4 案件生效登记 (50)1.12.5 案后诉讼 (51)1.12.6 提交归档 (52)1.13.案件查询统计分析 (53)1.13.1 案件查询统计分析 (53)1.13.2 案件收结存统计 (55)2. 档案管理 (56)2.1.界面描述 (56)2.2.接收归档 (58)2.3.借还电子案卷 (59)2.4.借还纸质案卷 (62)2.5.催归功能 (63)2.6.档案查询和统计 (64)3. 任务管理 (65)3.1.概述 (65)3.2.任务管理界面描述 (66)3.3.提起任务 (68)3.4.任务处理 (70)3.5.任务查询统计 (71)附录一:民事一审案件从收案至归档全过程示例 (72)附录二:刑事一审案件从收案至归档全过程示例 (92)1. 案件管理1.1. 概述案件管理对各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赔偿、信访、申诉)在不同审判程序(一审、二审、审判监督)依法进行审查,并方便地录入案件立案阶段的信息,在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并进行登记。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加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民群众知情权,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外部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类一审、再审裁判文书上网率必须达到 %。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裁定书需要上网: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执行异议的裁定和重大执行措施的裁定书。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核批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案件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不表述工作单位,住址村、街道以下不标明;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证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条案件承办人应将拟上网裁判文书统一以案件名称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

如: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与××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判决书表述为“张××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等。

第十一条对于拟上网的裁判文书,庭长、主管院长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

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增强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法院严谨公正审判执行案件,确保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形象,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公开原则】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三条【全面公开原则】坚持全面公开的原则,将清楚地反映裁判过程、事实、理由和裁判依据的裁判文书全面上网公布。

第四条【责任自负原则】坚持责任自负的原则,对未经审批上网公布、发生泄密事故、裁判文书质量较差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一致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公开范围第五条【一般范围】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是指法院办理的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所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

第六条【不公布的范围】生效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布:1.按照法律规定未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2.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布,经合议庭审核同意的案件裁判文书;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

第七条【裁定书的公布】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公布,但下列裁定书需要上网:1.不予受理的裁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4.执行异议的裁定;5.执行复议的裁定或决定;6.补正裁判文书中笔误的裁定书。

第八条【推迟上网】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

第九条【调解书的规定】调解书一律不上网公布。

第三章电子文本格式第十条【隐私保护】裁判文书应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一律删除当事人通讯地址、家庭情况、身份证号码和企业代码等信息。

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裁判文书上网规定
裁判文书上网,是指将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的一项规定。

这项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增加司法透明度,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开查询途径,促进裁判公正,加强司法监督。

首先,裁判文书上网能够增加司法透明度。

通过将裁判文书公开发布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地查询到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

这样一来,人们对司法活动有了更直接的了解,同时也可以更好地监督司法部门的工作。

司法透明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裁判文书上网,能够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裁判文书上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查询途径。

过去,人们要查阅某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往往需要亲自到法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但是,现在只需要在互联网上输入相关信息,就可以查阅到裁判文书。

这无疑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查询效率。

人们可以更加便捷地了解案情、查找判例,为自己的法律行为提供参考。

最后,裁判文书上网有助于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公众可以更加方便地了解到裁判结果,对裁判的公正性进行评判。

同时,裁判文书上网也为律师、法学家等专业人士提供了一个资源丰富的平台,可以进行案例研究,发现司法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这有助于纠正错误判决,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规范化。

总之,裁判文书上网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对于推进司
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需要注重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确保裁判文书的公开上网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1快捷检索框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裁判文书网可以保存最近五条检索记录2高级检索窗口高级检索通过在高级检索窗口中填写多个信息项来实现高级检索可以实现多个信息项组合检索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律所律师法律依据等共计15个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3在结果中检索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分别在列表页和全文页展现1在裁判文书列表中,除展现符合检索条件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关联文书以及分类引导树的显示(1)关联文书关联文书通过文书案号,将一二审文书关联在一起显示,客观完整的展现案件的最终结果关联文书会显示文书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案号裁判日期结案方式五项信息(2)分裂引导树列表页左侧,分为关键词案由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种类七种分类引导2在裁判文书网全文页,除展示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有裁判文书关联文书目录概要的展示(1)关联文书全文页的关联文书展示与列表页关联文书相同的内容(2)目录用户点击全文页的目录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目录;点击目录中的段落名称,会自动定位到裁判文书的相应位置(3)概要用户点击全文页的概要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在用户登录状态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的收藏至案例包以及对查询模板和案例包的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1查询模板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可以实现对查询模板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点击模板名称链接,可以跳转到以该查询模板为检索条件的列表页;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的查询模板列表中的查看信息,可以查看用户从上次登录到此次登录期间,该查询模板条件下,新增加的文书数量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或批量收藏按钮,弹出选择案例包窗口用户选择或新增案例包,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可以实现对案例包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的案例包名称,进入收藏文书列表页,可以查看下载收藏的文书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下载功能有哪些实现方式?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文书单篇下载和批量下载1单篇下载登录的用户,在列表页点击下载在全文页点击下载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文书列表页中点击下载按钮,可以实现单篇裁判文书下载2批量下载登录的用户,在列表页点击批量下载按钮,可以将已选中的多篇裁判文书以压缩包格式下载到本地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建议留言功能怎样实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与用户互动的建议留言功能登录的用户,点击意见建议链接,可以进入意见建议页面用户可以在意见建议页面提交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入口:意见建议页面:登录的用户,在全文页中可以针对当前裁判文书提交留言留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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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省高院信息办编制目录★《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目录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

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三)支付令;(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五)国家赔偿决定书;(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

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备注:此条列举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

如果,整个案件是成年人犯罪但案件内容涉及到未成年人,进行技术处理后仍要上网。

如第(四)条,仅限于案由为离婚纠纷的案件,除了离婚纠纷还有很多如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等仍需要上网。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备注:不上网文书要履行不上网电子审批后将按照上网文书计算。

但考虑到可能会因为此条增加不上网文书的审批数量。

故,要求各级法院的上网率不低于90%。

请各法院审批领导合理掌握控制。

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备注:要求一审文书公布的原因,一审文书可以展示案件的全貌包括:原告的诉状、被告的辩称、证据的质证、分析、法律的适用等。

只有通过一审才能对二审案件进行完整的了解。

故一审生效的文书要上网,不生效上诉抗诉的也要上网,只是提到中国裁判文书网后台,等等二审文书生效后,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会自动关联后一并公布。

第八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第九条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一)除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的以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备注:第八、九、十、十一条列举了应当隐名、删除、保留的文书内容。

省院在审判流程统一部署的纠错屏蔽公布系统已经将相关信息进行录入会辅助承办法官通过技术自动检索屏蔽和技术处理,但目前的技术处理仍然代替不了人工,仍然不能实现恰到好处的技术屏蔽和处理上网,所以需要承办案件的法官一定要认真谨慎审核后再点击保存上网。

第十二条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备注:承办法官一定要严格控制不上网文书数量,态度要坚定,不要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意,要看提出撤回的理由是否真正有道理,此条与之前2013年下发的《文书上网规定》不同的就是把涉及个人隐私不上网内容给删除了。

故,当事人进入法院诉讼,就是借助公权力在解决个人问题,法院出具的最终裁判文书属于社会公共产品。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辖区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或者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负责本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指导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二)监督、考核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三)协调处理社会公众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投诉和意见;(四)协调技术部门做好技术支持和保障;(五)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将裁判文书公开纳入审判流程管理,减轻裁判文书公开的工作量,实现裁判文书及时、全面、便捷公布。

第十五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

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书。

办案法官对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的一致性,以及技术处理的规范性负责。

备注:河南法院的裁判文书上传已经不是某个人在上传,而是来自于全省三级法院的每位承办法官,2016年出现过两次鸳鸯文书被媒体炒作事件,都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根据汇报原因是由于书记员代替操作上传造成的。

承办法官一定要认真对待文书上网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经审查存在本规定第四条列明情形的,应当及时撤回,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负责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运行维护和升级完善,为社会各界合法利用在该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提供便利。

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裁判文书上网使用手册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裁判文书成功上网公开需要经过以下操作流程:(一)办案法官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首页选择【裁判文书库】,对【未处理文书】中需要上网的文书进行【文书屏蔽上网】操作→敏感信息屏蔽→18项信息补充→最后确认【保存】上网。

《规定》第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根据《规定》,各级法院一审生效的裁判文书需要上网,案件上诉、抗诉的,一审文书也需要上网,只需在屏蔽提交时“上诉或提起抗诉”信息选择“是”即可。

上诉案件文书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后为“待上线”状态,不会立即公开,待二审文书上传公开后将自动关联一审文书进行公开;即使二审以调解方式结案,进行“文书不上网”操作公开案件信息后,仍会将一审文书自动关联公开。

(二)省院裁判文书上网部门的技术人员每天下载前一工作日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压缩包,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管理平台并“审核上线”后,裁判文书才可成功公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首页面左侧菜单进入“裁判文书库”中,点击“未处理文书”。

对不上网的文书点击【文书不上网】→选择不上网的理由→点击公开案件信息→保存,点击确定提交电子审批→进入审批流程。

在弹出的文书上网审批界面,选择“批示人”,然后点击“确认”。

审批程序结束后,案件信息传入直报系统,文书进入流程系统不上网文书列表。

三、审判流程系统【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一)未处理文书:未进行过文书上网或文书不上网操作的文书。

案件办理中标记的“结案文书”结案后进入“未处理文书”菜单。

(二)撤销、退回文书:在已上网文书或不上网文书菜单中,进行过撤销操作或者提请审批被退回的文书。

撤销、退回列表中的文书,可再进行文书屏蔽上网或文书不上网操作。

裁判文书撤销需要首先向省院申请,省院分别从裁判文书网和内网的文书公布系统中完成撤销后,法官再从已上网文书列表或不上网文书列表中进行撤销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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