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一、引言工程预结算是指在施工项目完成前,对项目所需材料、设备、劳务、工程量等进行测算和核算,以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这一过程,提高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准确性,制定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工程预结算的项目,包括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等。
适用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保工程预结算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三、管理责任1. 工程预结算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确保工程预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预结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施工单位配合工程预结算工作,提供所需的工程量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工程预结算编制流程1. 初步设计阶段:在初步设计阶段,工程预结算部门根据设计方案、工程量清单等资料,进行工程建设的初步预算编制。
其中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装饰工程等各个专业的预算。
2. 设计审核阶段:施工设计文件完成后,由工程预结算部门进行设计审核,验证设计文件与初步预算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3. 施工准备阶段:施工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根据设计文件和初步预算,确定材料、设备、劳务等的报价,并与工程预结算部门进行核对和调整。
4. 施工阶段: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预结算部门对工程量进行实时监测和调整,并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控制。
5. 工程竣工阶段:工程竣工后,工程预结算部门进行最后的核算和编制,以确定最终的工程预结算价款。
五、工程预结算审批1. 工程预结算报告由工程预结算部门编制完成,并提交给工程建设单位审批。
2. 工程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结算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审批结果务必书面反馈给工程预结算部门。
六、工程预算审计1. 工程预结算部门定期开展工程预算审计,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工程预算审计结果应及时上报工程建设单位,并按照规定提出整改意见。
七、违规处理1. 对于严重违反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的行为,可采取纪律处分措施。
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合同的预结算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工程成本,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等各类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
第三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应遵循“合理、公正、透明、便民”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体系。
第二章预结算编制第四条工程合同预结算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提交审批,预结算内容应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组织、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确保各项费用合理、准确。
第五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编制应设置专门编制人员或部门,由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共同参与编制工作,及时更新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
第六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编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得存在虚假填报、夸大费用、串通作弊等行为。
第七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部门应当对预结算进行查核,确保预结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编制完成后,应制定详细的备案材料,包括预结算编制依据、费用计算说明、资料来源等,备案材料应完整、真实。
第九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编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要求提交审批,确保预结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工程合同预结算审批应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预结算编制单位。
第三章预结算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应建立健全预结算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等,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形成协同办公,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三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应制定预算管理制度,规定预结算的编制、审批、备案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和流程。
第十四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应加强对预结算编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预结算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预结算管理,规范工程预结算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管理。
第三条工程预结算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工程预结算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预结算编制第五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依据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进行。
第六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采用国家规定的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和计价标准,严格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
第七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各种因素,包括地质条件、气候条件、施工条件等,确保预结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工程预结算编制完成后,应当进行内部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
三、预结算审核第九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具备专业的审核人员,对工程预结算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审核。
第十条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对工程预结算的价格、工程量、费用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对造价咨询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对审核意见中的问题进行核实和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预结算审批第十二条工程预结算审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审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预结算报送给有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进行审批,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预结算审批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审批结果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预结算执行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当严格按照工程预结算进行施工、监理和结算。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结算,合理安排资金,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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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预结算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工程预结算工作,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配备
1. 成立专门的预结算管理小组,由公司成本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设计管理部等
部门人员组成。
2. 预结算管理小组应具备高素质、专业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人员,确保预结算工
作的顺利进行。
三、招投标期间
1. 逐字逐句分析招标文件要求,认真核算工程量,研究措施费用,对招标中隐含
的各种因素进行周全考虑。
2. 预结算人员应参与合同签订条款的讨论和学习,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操
作性。
四、施工期间
1. 将清单转换成施工预算,制定成本目标,定期总结分析,形成造价控制的动态
及良性循环。
2. 预结算人员应定期到现场收集相关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结算期间
1. 整理平时积累的素材,全员参与开结算大会,确保结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 预结算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出竣工结算书,交部门领导审核。
六、工程签证、索赔
1. 预结算人员应深入现场,做好签证和索赔的工作。
2. 办理延长工期的签证的条件:
a. 增加合同以外的工作;
b. 业主原因导致;
c. 不可抗力因素。
七、制度执行与监督
1.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确保预结算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2. 公司定期对预结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公司成本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实施本制度,公司预结算工作将更加规范、高效,为公司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是指为了规范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和审批过程,确保工程项目预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高预算管理效率,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将从编制、审核、审批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一、编制1. 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原则:a. 质量原则:工程项目预算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b. 经济原则:工程项目预算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
c. 合理性原则:工程项目预算应合理分配资源,实现最佳效益。
2. 工程项目预算的编制步骤:a. 收集资料:收集项目建设资料、相关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等。
b. 初步预估:根据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初步估算,确定项目规模和成本预算控制范围。
c. 细化预算:根据具体施工方案和设计方案进行详细预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等。
d. 汇总编制:将各项预算细目进行汇总编制成工程项目预算表。
二、审核1. 预算审核的目的:通过对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核,确保其准确性和合理性,防止预算中的错误和漏洞,提高预算的可操作性。
2. 预算审核的内容:a. 金额审核:审核预算各项金额是否合理、准确,并与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相符。
b. 技术审核:审核工程项目预算中所涉及的技术参数、工艺流程等是否符合要求。
c. 材料审核:审核工程项目预算中所使用的材料的价格、质量等是否符合标准。
3. 预算审核的程序:a. 内部审核:由项目部门内部进行预算审核,确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b. 外部审核:由独立的审核机构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独立审核,确保预算的合理性。
三、审批1. 预算审批的程序:a. 提交预算报告:项目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工程项目预算报告。
b. 主管部门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审批,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c. 签订合同:经过审批后,项目部门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明确预算执行的责任和义务。
2. 预算审批的依据:a.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预测、计划、预算和控制的管理制度。
它在建筑、市政、交通、能源、水利、工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工程预结算的概念和内容工程预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前阶段,对该工程的各项费用进行分析、估算和计算,确定工程总竣工概算,确定工程建设用地、施工期、竣工期、投资预算。
具体的内容包括:1. 主要工程量的清单和计算:列出所有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量,并在每个工程量下方列出具体的计算公式,以明确每项工程量的费用。
2. 施工图设计的审核:审核施工图设计,判断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3. 工程同步设计:在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归档管理,确保所有数据真实有效。
二、工程预结算管理的必要性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对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预测项目的总投资预算,通过综合优化来降低工程造价,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其次,它可以监控与提高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同时加强资金的有效管理。
最后,它可以为工程后期的跟踪维护、资产管理和资产评估提供重要依据。
三、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的应用与创新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工程量计量方法是BIM技术,它被广泛应用于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的管理中。
基于BIM技术,可以更加详细地量化建筑元素,更加精确地计算和管理工程成本。
此外,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的数字化管理和自动化计算也成为了趋势,构建了工程管理的智能化平台,提高了工程管理效率和质量。
四、结语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在工程项目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综合评估各项投资,并进行细化管理和监控,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也将不断创新,更加广泛地应用于建筑行业,提高工程的效率和质量。
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制度

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规范工程合同预结算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合同的预结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工作,确保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预结算编制第五条工程合同预结算编制应依据以下资料:(一)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二)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三)现行预算定额、造价信息及有关文件;(四)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资料。
第六条预结算编制应按照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准确计算工程量,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七条预结算编制完成后,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预结算审核第八条预结算审核应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
第九条审核内容包括:(一)预结算编制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工程量的准确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三)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及合同风险;(四)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
第十条审核完成后,应出具审核报告,对预结算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四、预结算审批第十一条预结算审批应按照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审批内容包括:(一)预结算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工程量的准确性、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三)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及合同风险;(四)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事项。
第十三条审批完成后,应出具审批意见,对预结算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五、预结算执行第十四条预结算经审批确认后,应作为工程合同价款支付和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工程变更、签证、索赔等,应按照预结算编制和审核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工程竣工后,应按照预结算进行工程结算,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合同预结算管理的内部监控制度,确保预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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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用于地区公司的工程进度款.预结算及下属公司的对外工程结算管理及考核。
第二条预结算工作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保守机密。
第二章工程进度款审核第三条工程部须在接到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申报表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报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48小时内审批完成后提交预决算部。
未按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工程部重复或提前申报.超报工程进度或进度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预决算部考核。
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四条预决算部在收齐进度款申报资料后,48小时内(不含对数时间)必须审核完毕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送至合同管理部。
施工单位对进度款金额不认可的,预决算部应在上述时间内将有关资料一次性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回复意见后,预决算部须在4小时内核算完毕,再与施工单位对数,直至达成一致后2小时内交合同管理部。
未按上述时间签批的,每违反一次,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一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责任人,一律给予开除处分,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预决算部进度重复申报的,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计算错误造成当期进度款超付10%以上的或超付的没在下期进度款扣回,每次扣罚经办人1000元.部门负责人500元。
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性质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第五条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月30日前对上月预决算部已审核的工程进度款按份数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
主要抽查各项目的主体.装修.园建.桩基础.保温.土石方等工程。
未完成抽查比例的,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地区公司管理及监察部考核。
第六条工程款严禁超合同约定比例支付,特殊情况须按权限报批。
第三章工程结算第七条工程部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后四个月内.其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工程结算资料提交预决算部,未按时提交的,每次扣罚工程部负责人500元;工程部在收到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0天内完成审核,每延期一天扣罚工程部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5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八条工程部按附表二要求的内容审核结算资料,并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未按附表二要求提交结算资料的,每项扣罚工程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预决算部考核。
2.在结算资料审核中出现工程签证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和工程技术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结算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每次每处扣罚工程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500元。
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
预决算部考核。
3.各部门在对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进行事后确认导致增加造价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并报相应的公司领导或项目总经理确认。
资料虚假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以上处分,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前,工程技术部每月5日前将累计工程竣工验收台帐报地区公司预决算部和预决算审计部,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工程技术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部考核。
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化系统上线后,由工程部在验收后一天内录入系统,每延迟一天,扣罚工程部负责人100元,工程技术部考核。
第一条所有结算资料由工程部提交给预决算部,预决算部不得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资料(结算书除外),否则,给予预决算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各降一级工资的处罚,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二条结算分段审核1.结算分段审核适用于地区公司主体.装修.园建.铝合金.智能化工程(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
2.预决算部应在结算前拟定工程结算分段审核方案,经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同意后,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审批(结算分段方案通过EMS系统审批)。
未报批或未按审批方案执行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0元。
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三条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工程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未完工.未验收合格的工程不能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
特殊情况的,必须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未报审批而进行结算审核或结算分段审核的,每次扣罚责任部门负责人1000元。
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四条结算时限1.预决算部结算出数并回复意见给施工单位的时间: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8天内;100万元~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30天内。
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2.预决算部每次收到施工单位的反馈意见后,须在以下时间内回复意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2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3天内;300万元以上的5天内。
每延迟一天,扣罚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3.预决算部结算总时限(包括审核.对数.落实审计意见):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15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2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50天内。
第四章结算审计第五条结算审计范围与方式1.地区公司: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
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进行全面审计,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已审计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
2.下属公司:园林集团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50%,审计以现场核查为主,结合资料审核完成。
力拓公司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对外工程结算,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10%;100万元以上的对外工程结算,每周一对上周预决算部已审核的结算进行抽查审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少于结算份数和结算金额的50%。
第六条结算抽审通过EMS系统流程实现,未完成抽查审计比例的,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500元,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结算审计时限:自收到结算资料次日起,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5天内;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其他工程30天内。
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100万元~300万元(含300万元)的15天内;主体工程.市政配套工程.园建工程及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20天内。
第七条预决算部负责对工程部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办理工程结算所采用的.与结算有关的所有资料和依据提交预决算审计中心。
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或资料不准确的,每项扣罚预决算部经办人100元.部门负责人50元,地区公司预决算审计部考核。
第五章结算争议的裁决第八条若与施工单位存在结算争议的,采用会议谈判形式解决。
第九条地区公司结算争议裁决权限1.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地区公司预决算部负责人裁决。
2.争议金额在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5%以下(含5%)或5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3%~5%(含5%)的由地区公司主管预决算的公司领导裁决。
3.争议金额在2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10%以下(含10%)或200万元以下且比例为5%~10%(含10%)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裁决。
4.争议金额在6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600万元以下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10%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5.争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分管领导裁决。
第二条下属公司结算争议裁决权限对外工程结算,争议金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且争议金额占总结算金额的比例为3%以下(含3%)的由下属公司负责人裁决;20万元以上或比例为3%以上的由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裁决。
第六章结算审批第二一条工程结算审批权限1.地区公司:所有工程结算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下属公司:所有对外工程结算由下属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二二条结算审批前必须经过预决算审计中心审计或抽查审计完毕.所有争议问题解决完毕;除合同约定外,每份合同原则上只能报一次结算审批。
特殊情况的,必须经预决算审计中心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三条工程结算必须按流程审批后才能按合同付结算款。
第二四条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给予预决算部负责人降一级以上工资处分,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集团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五条竣工资料.工程结算发现有重大失误的,扣罚责任部门1000元~10万元, 工程部.预决算部由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预决算审计中心由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二六条工程部.预决算部.预决算审计中心不得以资料不齐全为由拒绝接收.审核。
否则,每次扣罚部门负责人1000元,工程部.预决算部由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预决算审计中心由管理及监察中心考核。
第二七条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工程保修款等款项,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工程部复核后提交预决算部,预决算部审核并填报《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
第二八条每月5日前,预决算部将上月的结算争议会议解决汇总表报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集团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10日前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每延迟一天,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每季度第一月的10日前,预决算审计中心将上季度结算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表汇总并呈集团董事局主席阅。
第二九条每年第一个月5日前,预决算部将当年的结算计划通过EMS系统报预决算审计中心,每月28日前,预决算部将下月结算计划报预决算审计中心审核。
每延迟一天,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100元,提交有错误的,每次扣罚预决算部负责人200元,预决算审计中心考核。
第三条预决算及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1.除公司制度规定外,审计人员以任何形式与施工单位接触;2.利用职权谋取私利;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4.故意偏袒或蓄意刁难施工单位,给公司财产造成损失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