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间的矛盾分析
对城市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思考

对城市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的思考□费琛【摘要】我国是世界文明古国,同时正处在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城市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但我们的历史环境意识与文物大国的地位并不相称,在经济建设中的拆旧建新、历史古迹的建设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时有发生,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乃至经济效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
本文就目前我国对历史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以上海“新天地”的改建为例,提出从转变观念意识,推进管理机制的转化、制定相关法规、强化规划控制,实现历史风貌的整体保护、扩大舆论宣传,培养和提高全社会的保护意识方面采取措施,保持历史的连续性,使历史建筑遗产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继续保持生命力。
【关键词】城市规划;历史建筑保护;建筑遗产;管理机制【作者简介】费琛,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09级MPA研究生一、城市规划中历史建筑保护存在的问题80年代初,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城市规模一再扩大,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不注意保存城市遗产,在经济建设中的拆旧建新、历史古迹的建设性破坏与保护性破坏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古建筑、遗址、墓葬、碑碣、名胜遭到不同程度破坏,对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乃至经济效益都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害。
针对上述情况,国务院于1982年2月8日批转了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批准了北京等24个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为国家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自此,“历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正式明确提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从此兴起。
20多年来,不少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制定了保护措施,开展了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虽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冷静观察认真思考一下,就会发现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管理体系落后,保护措施单一。
长期以来,我国在建筑遗产方面的管理仍然延续着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以“被动静态的保存”为主,在管理体系上也主要是由政府部门单向控制和管理,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还存在着“多头管理,表面管理”的现象。
关于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关系的几点思考

地带新建建筑物现象十分普遍 ,严重地破坏 文 物保护单 位周 围的环境 风貌 。 如三峡 工程 内包 括遗址 、 葬 、 墓 民居 、 古
桥梁 、 刻在 内的各类文 物一 千多处 , 中有 石 其
进社会 主义物质文明建设 ,提高经济发展水 不少是国家级,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 按理说保 平, 改善 广大 人 民群众 物 质生活条 件为 目标 , 护 好这批文 物意 义重 大 , 但从 全 国发展 经济 ,
为广 大人 民群众 提供 充足 的物质产 品 。二者 都是 为满 足人们 日益增 长 的物质 和文化生 活 的需 要而进 行 的一种 活动 ,因而其 根本 的 目
的是 一致 的 , 但是 , 二者 的表现形 式或者说 工
根治长江水患 , 发电, 保护下游人民群众生命 安 全 的大局 出发 , 然后者 站在 了主导 地位 , 显 千多处 的文物古迹 , 不得 不做 出 “ 牺牲 ” 或
一
“ 步 ” 黄河小浪底 的情 况也是 这样 。 让 ,
作特 点又 是截 然不 同的 。文 物保 护工作 的重 要特 点是 “ ” 要使 文物 保持原 有状态及 进 保 , 行维 护 , 基本建 设大 多数是在 “ ” 而 破 的基 础 上来 “ ”两者 矛盾也 由此而 生 。 建 , “ 护为 主 , 保 抢救 第一 , 理利 用 , 强管 合 加 理 ” 文物 工作 的基本方 针 , 中华 人 民共和 是 《 国文 物保 护法 》要求 各级人 民政府 重视文 物
子孙高度负责 ” 的态度 ; 本着 “ 既有利于文物 保护 , 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发展“ 的原则 , 周密 , 稳 妥 ,细 致地 处理 好 文物 保护 与基 本建 设之 间 的矛盾 。
重大 基本 建设 工 程必 须依 照 《 中华 人 民 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规进行操作 , 在 项 目的每 一 阶段都 要 与文 物行 政部 门密 切联
博物馆文物保护不利原因与改进措施

博物馆文物保护不利原因与改进措施【摘要】文物保护工作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又是一项利国利民,造福于子孙,传承文化的惠民工程。
本文分析了重庆市江津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针对存在的问题,健全文物保护的措施及成效,强调文物保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体制,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使用,依法保护等问题都存在着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大协调,不够和谐的地方,要使文物保护事业与社会和谐发展,必须加强《文物保护法》的普及、宣传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如何在发展的同时做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是当前博物馆工作的一个重大课题。
【关键词】博物馆;文物保护;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经济腾飞,文化繁荣,人民生活水平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盛世收藏”——各地区文物收藏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文物收藏活动多种多样,方式方法也各所不同。
文物是前人给我们留下的珍贵的遗迹,具有很大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
如何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这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
那么作为我国应当如何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呢?笔者基于多年的工作经验,从以下几点展开论述。
一、文物保护不利的原因分析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有关部门领导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
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碍基本建设的步伐(如新建旬阳一中校舍,强行拆毁古衙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反响),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拆毁既成事实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只算眼前的经济账,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建设搞开发能赚多少钱。
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积淀。
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
从目前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部门领导和干部根本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本部门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
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保护与发展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历史文化街区具有时代特征和历史价值,但历史文化街区在城市建设中面临诸多的问题和矛盾。
针对当前城市建设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面临的问题,本文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总结并分析了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经验教训,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城市化步入了快速发展时期,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完整面貌早已改观,但许多城市中至今仍然保存着一些各具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这些历史文化街区保存有大量的历史建筑甚至成片的历史街巷,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民风民俗得到了较好的传承。
历史文化街区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城市悠久历史文化的实物例证,得到社会各界有识之士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当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现状当前历史文化街区面临的局面比较复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剧烈的社会变革,历史文化街区的许多历史建筑的产权发生了变化,长期缺乏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传统木构建筑如果缺乏维护和保养,保存的时间有限,要维持其基本使用功能已很困难,有的甚至已经成了危房,却得不到维修。
历史文化街区的有些部位已经挤进了新建的现代建筑,风格的统一性和景观的连续性遭到了破坏。
并且由于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交通方式的改变,历史文化街区传统商业、手工业渐渐衰退,被商业大潮逐渐淹没,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历史文化街区有被边缘化的趋势。
二是历史文化街区现有建筑和基础设施不能满足居民改善生活条件与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完善造成乱搭乱建等损害历史建筑及其传统风貌的现象不断增多。
又反过来造成环境质量的低下,一些居民迁居他处,有的历史建筑长期闲置。
历史文化街区更新改造后,原住民多被迁出散落他处,回迁的比例极低,导致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失。
历史文化街区有空心化的倾向。
三是由于城市规模的扩张,开发力度的加大,以及房地产价格的上涨,传统城区地皮的日益减少,历史文化街区越来越受到了开发商的青睐,取得这些土地以“旧城改造”的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而获利的事件时有发生。
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

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摘要:文化遗产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和再现,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目前,随着城乡基本建设的蓬勃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基层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本文以多伦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为例,剖析基层文物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 g264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299-02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省市一级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等一系列新情况、新任务的不断出现,如何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是基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崭新课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做简要的分析,并结合文物保护工作者的身份提出几点对策。
一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文物保护意识淡薄对文物的保护,部分基层干部以及大部分农牧民对文物的保护认识不到位,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甚至毫不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破坏文保单位周边环境面貌。
还广泛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社会效益,视文物保护为包袱,缺乏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意识。
少数基层干部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不能与文物保护部门形成合力。
2.文物保护经费缺乏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主要经费来源还是政府财政预算。
这一点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也是国务院要求的“五纳入”内容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很难落实。
南京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两难与双赢

论坛■栏目编辑/王 雷观察思考一、南京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两难境地一是市政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
“城市要发展,交通要先行”,南京作为一个拥有500多万人口的特大城市,近年来,随着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道路的拓宽,使得人们的生活条件和出行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但随之而来的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破坏与减少,城市文化韵味的降低。
如随着集庆门的开辟和中华路、中山南路的拓宽,明清古街巷加速消失,像夫子庙周围的大小石坝街,“总统府”前的二公祠,市府大院内的武庙后殿,门东的剪子巷(古乌衣巷),门西的钓鱼台等古老的街巷,均因拓宽道路而毁于一旦;由于宁杭高速二期工程架桥的需要,享有“南京文明摇篮”的江宁老鼠墩史前文化遗存,因遭到施工单位的野蛮破坏,使大量珍贵文物流失;甚至连被称为“南京城市名片”的法桐,也因道路的拓宽、地铁的施工而被迫“搬迁”;同样,由于地铁二号线的建设,作为展示南京古都风貌重要场所的明故宫可能又要面临灭顶之灾(针对于此,地铁二号线明故宫站点的选址曾经一度陷入难产)。
二是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
旧城改造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请,本无可厚非。
但由于在旧城改造中不切实际地搞所谓大手笔、大气魄,大开发,导致地下文物遭到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为了城市发展的需要,位于清溪路西侧的明太子宫遗址几乎被破坏殆尽;由于老城改造中的过度开发,使美丽的莫愁湖成了包围在高楼大厦中的一口“天井”,极大地破坏了其原始景观;另外,作为南京文化象征、也是南京城市最大财富的民国建筑,由于城市改造而拆毁(如原中央银行等),目前正以每10年减少20%的速度“谢幕”。
造成上述问题和失误的原因是什么的?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既有认识的,也有实践的;既有经济的,也有技术的。
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点:南京是六朝古都,历史悠久,文化资源丰富。
随着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60『城 乡 建 设』 2007-10612007-10 『城 乡 建 设』1.规划设计滞后或不当城市建设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稍有疏忽,就可能给城市带来无法抹去的伤疤和深深的遗憾,在此过程中,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当前,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众多,这些城市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我们宝贵的文化资源。
在现代化进程中,这些历史文化名城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有效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
城市规划、建设、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需求,往往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存在矛盾,一些历史文化名城甚至面临着被现代化建设所“淹没”的风险。
市场化开发对传统文化的冲击也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有效保护当前历史文化名城,实现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的有机结合,成为了亟待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通过深入分析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讨缺乏全面规划与统一标准、市场化开发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问题,我们可以寻找有效的对策和建议,促进历史文化名城的持续健康发展。
1.2 问题意识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城市的文化传承和历史风貌的保护,更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并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以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长远目标。
当前的城市保护现状需要进行深入分析,了解各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情况和保护程度。
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例如缺乏全面规划与统一标准、市场化开发对传统文化的冲击、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加剧了城市环境的恶化和文化资源的流失。
我们需要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包括建立全面规划和统一标准、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加强公众参与和意识培养等方面。
只有通过积极的行动和有效的措施,我们才能实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长远目标,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文化传承作出应有的贡献。
2. 正文2.1 城市保护现状分析当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在我国各地已经展开,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
城市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城市建设中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一、城市建设在文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步上升,城市建设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有不少建设项目忽视了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使一些珍贵历史文化遗产成为城市建设的牺牲品。
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1.勘察不全面,造成建设施工时对地上和地下文物的毁灭性破坏。
事例有重庆市2004年开工的36条共计2000多km的高等级公路中,发生多起严重毁坏文物点的事件,使得许多珍贵的文物古迹永远地消失在推土机的重碾之下。
2.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任意改造,致使街区历史格局风貌和标志性建筑面目全非。
如1991年被列为浙江省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舟山,由于改造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文物保护问题,其中的定海古城在2000年就已不复原貌。
3.旅游事业发展过快,服务设施的盲目建设和游客剧增,加之疏于管理,对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的完整性产生干扰。
这方面的问题长城景区比较普遍。
以金山岭长城为例,其现代化气息已十分明显,兴建了缆车索道、滑索和卡丁车。
据当地人反映,在旅游旺季,金山岭长城俨然一座热热闹闹的游乐场。
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最根本的在于我国历史发展的特殊状况。
我国把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纳入规划始于20世纪20年代,相对其他发达国家较晚。
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弱势”局面才得到扭转。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法令,从中央到地方,都设立了文物保护管理机构。
在城市规划方面,1951年国家颁布了《关于保护地方文物古迹名胜的管理办法》,1953年发布了《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关于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法律法令的实施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切实工作使文物保护逐步融入到城市规划的工作范畴中。
然而“文化大革命”的一场浩劫,借扫“四旧”之名,再次使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大量不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以及民间收藏文物等遭到严重破坏。
真正使文物保护工作走向正轨的时间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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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间的矛盾分析辽阳市文广新局刘志扬城市历史文化遗存作为城市的历史信息,诠释着城市的发展进程,保护好这些历史文化遗存,对于体现城市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品位,具有特殊的意义。
可当前,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状况不容乐观,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往往发生矛盾,似乎要建设就不能顾及文物保护,要保护就会影响城市建设。
在更多的情况下,城市的历史文化遗存被人们所忽视,甚至被视作城市发展建设的一种障碍、负担和包袱。
辽阳作为有着2300多年历史的文化古城,如何在城市建设中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如何处理城市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间的关系,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广泛引起社会关注。
近年,类似事情在中国频频发生,即便是首都北京亦不例外。
由于人们热切地、甚至有些盲目地追求城市面貌焕然一新,呈现出西方发达国家那样的现代化模样,许多城市中的历史文化遗迹,特别是大量未被政府挂上“国字号”明令保护、散落城市各个角落的历史遗迹面临着日益严重的被拆除的危险。
城市建设已成为城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最大挑战。
2007年10月,在辽阳市文城尚品住宅小区施工现场发现一处古墓葬遗址,经文物保护部门初步认定为汉代墓葬,并从中出土文物近百件。
此处发现的汉代墓葬距离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汉魏壁画墓仅有不到1000米的距离,因此考古价值非常大。
文物保护部门欲对整个建筑工地进行调查、勘探,但当时天气逐渐转冷,野外勘探无法继续,故双方协商待08年开春转暖进行勘探。
可文物保护部门在第二年春天欲进行调查勘探时,发现施工单位已对地基进行混凝土浇筑,地下考古层彻底被破坏,考古调查与勘探工作被迫终止。
2009年5月,辽阳市政府在市林科所苗圃院内征地11万平方米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文物保护部门在建筑施工前进行了文物调查、勘探,发现汉墓41座,出土大量文物,如此巨大规模的汉代墓葬群受到考古界广泛关注。
而经济适用房作为市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民生工程,若停止建设将影响到群众的切身利益,若继续勘探、挖掘将影响到项目建设和工程进度。
是停止项目建设就地保护历史遗迹,还是确保项目顺利完工回填墓葬停止考古勘探?二者间出现了争论,一个是不可再生的历史遗迹,一个是涉及群众利益的民生工程,后经专家多方论证,省文物部门决定就地进行文物保护,市政府只得重新为经济适用房选址,但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工期已经受到了影响。
2010年3月,辽阳市文物保护部门对滨湖花园小区中代建楼盘中的600平方米进行文物勘探调查,发现一处古建筑遗址角落,发现遗址后省级考古部门在原址基础又扩大至19000平进行勘探,经挖掘勘探、专家论证,确定为金代清安寺遗址。
遗址规模宏大,保存完好,众多专家给予高度评价,辽宁省文物局要求就地进行古遗址保护,划定控制地带,将遗址列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年后可升级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控制地带范围内不得进行建筑施工。
随着滨湖花园小区考古勘探的进行,文物保护部门和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就没有停止过,挖掘初期是延误建筑工期,然后是开发商不承担文物勘探所需经费,当省文物局表示遗址必须保护后,开发商的土地必将被政府收回,但开发商的土地和相应损失如何补偿,这一系列问题都成为开发商与文物保护部门的矛盾焦点。
以上三个案例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市基本建设与文物保护间存在的矛盾,归纳总结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重视项目建设,轻视文物保护。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速,政府部门进行大规模城市改造,不断加快项目建设步伐,但在项目建设中往往忽视了文物保护工作。
在项目建设的总体策划中,很少考虑到文物的保护问题,基本上是未经考古调查、勘探便进行施工建设,只有建设过程中发现了古代文化遗存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这就直接产生了文物保护与项目建设间的冲突,甚至必须二者选其一,选择项目建设,舍弃文物保护,必然使文化遗存受到破坏;若选择调查、勘探并进行文物保护,则必然延误工程进度,一旦发现重要遗迹则需原址保护,导致工程项目彻底停止,从而损失巨大,这也就产生了项目建设与文物保护间的矛盾。
矛盾产生后多因项目建设经济效益可观,或是一些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面对政府项目,领导行为,文物行政部门无能为力,而最终往往选择的是项目,损失的是文物。
2、开发商重视经济利益,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
《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这一条明确提出,基本建设的考古经费应列入工程预算,由工程投资方承担,根据具体测算标准,工程建设中的考古经费金额巨大,这正是投资方建设前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的重要原因,同时担心工程受阻、延长工期、承担考古经费,故对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多采取抵制态度,即便是工程建设中发现古代文物遗存,也经常隐匿不报,甚至肆意破坏,强行施工。
这些问题反映出开发商重视经济利益,缺乏文物保护意识,置《文物保护法》于不顾,从而出现明显地违法行为。
3、文物执法力度不足,是导致基本建设中出现文物违法案件的重要原因。
在城市基本建设中,一旦项目建设与文物保护产生矛盾,往往是文物保护为项目建设让路,新发现的历史文化遗迹受到破坏,不能合理保护,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文物保护法》行为。
但面对这种违法行为,文物执法明显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文物违法案件的主体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政府部门,而涉及政府或有政府做后台的企业法人,文物执法案件根本执行不下去,最终不了了之,使《文物保护法》的尊严遭到践踏,也为基本建设中的违法案件打开了绿灯。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从《文物保护法》原文中可以看出,进行基本建设工程,要“事先”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而不是在过程发现文物“之后”才报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考古调查和勘探,同时调查、勘探、发掘经费应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既然《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应“事先”进行考古调查,且经费列入工程预算,那为什么不能很好执行呢?主要有如下三方面原因:第一方面是《文物保护法》只规定大型基本建设工程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大型工程如何界定,法律没有说明。
这意味着所谓中小型基本建设工程可以不向文物部门报告,使相当数量的建设工程将游离于法律的管理保护之外,我们不应当轻视中小型建设工程的文物保护,按文物保护的要求,任何规模的基本建设工程都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因而法律应当规定任何工程都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而不仅限于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第二方面是《文物保护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文物部门在基本建设工程中进行文物保护所具有的权力,无法对国家计划建设土地部门及建设单位侵害文物的行为构成有效约束。
虽然《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似乎体现了文物部门所具有的权力。
但由于目前基本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选址权力在国家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建设单位的基建申请如果得到上述部门的批准,建设单位就可开始施工。
建设单位往往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而不向文物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情况,相关部门也没有义务向文物部门报告工程情况,导致文物部门所谓的权力空虚,对建设单位没有明显的约束力。
第三方面是《文物保护法》只规定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才具有对基本建设中的地下文物进行保护处理的权力。
这种规定显然忽视了市(县)级文物部门对当地文物保护的作用,事实上大部分市(县)级文物部门正在全面参与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由于现行的块状文物保护管理体制,使省级以上文物部门能够调动的文物保护力量有限,基本建设中文物保护工作全部由其包办,显然力不从心。
因而市(县)文物部门全面参与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当为顺理成章,但不是无限扩大市(县)文物部门的权限。
因为基本建设中的地下文物保护工作所具有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使很多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单靠某一级文物部门是不能完成的,必须是多级文物部门通力合作才能完成。
因而要提倡上下部门间的通力合作,互相配合。
当然上级文物部门对下级文物部门始终处于领导地位,应当对多级文物部门共同进行的任何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解决方法】1、推进城市立法,完善文物保护法规。
《文物保护法》对城市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基本建设“事先”要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同时指出经费应列入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文物保护法》作为国家法律只能对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和文物保护的关系起到指导作用,而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不够详尽的地方,更不可能结合各地区的文物保护实际情况出发,这就需要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文物保护管理办法,通过推进城市立法来加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通过法律条文形式明确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间的关系,彼此间的相互权利与义务。
作为没有立法权的中小城市,可以通过“市长令”的形式来替代立法,但辽阳市文化部门多年来在文物保护方面一直推进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不够详尽的地方,只能对全国范围内的起指导作用,2、争取部门配合,将文物勘探、经费预算,纳入审批环节。
《文物保护法》中指出,基本建设“事先”要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同时指出经费应列入工程预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这只是在法律层面提出的要求,如何具体落实,这就需要文物保护部门积极与发改、规划、建设、土地等部门沟通,争取将文物调查、勘探作为审批项目之一列入基本项目建设审批,成为相关部门的审批前置,即如果未经文物部门批准则规划等部门不能批准进行项目建设。
另外,文物部门还应争取政府支持,对政府预挂牌出售的土地在出售前进行文物调查、勘探,经费由政府预支,在挂牌出售时经费纳入土地拍卖价格,由开发商承担,这样即有利于文物调查、勘探的进行,也不影响项目开发进度。
3、加强文物执法,维护《文物保护法》尊严。
文物执法是指对破坏文物的一种强制行政行为,面对文物违法行为必须加强文物执法,维护法律尊严。
这就需要一方面改善文物执法环境,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尤其对政府和开发商重点介绍文物保护法规,通过案例、座谈等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增加文物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另一方面建立文物执法体系,健全文物执法机构,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对典型案件、重点案件毫不手软坚决处置,争取与公安部门配合打击文物违法案件,使得对城市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没人愿意也没人敢去轻易以身试法,充分维护《文物保护法》尊严。
历史文化遗存属于不可再生的公共资源,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不只是文物部门的职责,《文物保护法》也不是单单为文物部门设立的法律,文物保护应当是政府各部门共同的职责,但在文物保护中一方面是文物部门在职责履行中能力不足,阻力重重,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另一方面个别政府部门只顾部门利益,不履行职责,互相不配合,甚至成了违法者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