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是社区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为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居民健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地理位置选择合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选址在社区居民集中的地方,便于居民就医和接受健康服务。
选址应当考虑到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居民密度等因素,同时要远离噪音、污染源等对居民健康有害的因素。
二、建筑设计合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要求,包括充足的诊疗区域、科室设置合理、通风良好、绿化环境等。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需求。
三、设备设施完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药品和卫生用品,以满足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设备设施的选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四、医护人员配备到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和专业技能,能够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五、服务项目丰富多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提供包括基本医疗、健康咨询、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等在内的多种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
六、管理运营规范高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管理运营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保证服务的规范和高效。
以上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主要内容,只有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建设,才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幸福。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为社区居民的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建立标准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建立标准指导意见主要指导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规划设计、设备配置、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标准要求,确保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可以提供优质的卫生效劳,满足社区居民的安康需求。
一、规划设计方面的标准要求1. 区位选择: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选址在居民繁华区域或交通便利的地段,方便居民就医。
2.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效劳中心的建筑面积应根据社区人口规模确定,一般不得小于500平方米。
3. 功能分区: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进展合理的分区设定,包括门诊区、急诊区、医技区、安康教育区等。
4. 建筑布局: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采用合理的布局,确保各功能区域之间的流线畅通,便于居民就医和医务人员操作。
5. 设备配置: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装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器械,包括常见的诊断设备、治疗设备、监测设备等。
二、设备配置方面的标准要求1. 诊断设备: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装备常见的诊断设备,包括血压计、血糖仪、体温计、心电图机等,以便医务人员进展根本的诊断和监测。
2. 治疗设备: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装备必要的治疗设备,包括吸入器、输液器、拔罐设备等,以便进展常见的治疗操作。
3. 监测设备: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装备常见的监测设备,包括血压监测仪、血糖监测仪等,以便进展慢性病患者的管理和监测。
4. 医疗器械: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装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医疗耗材、手术器械、护理器械等,以便提供全面的医疗效劳。
三、运营管理方面的标准要求1. 人员装备: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按照规模和功能需要装备足够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效劳。
2. 医疗效劳: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提供全科医疗效劳,包括常见病的诊断治疗、慢性病的管理和康复护理等。
3. 安康管理: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开展安康管理效劳,包括安康体检、安康咨询、安康教育等,以进步居民的安康意识和安康素养。
4. 医疗质量控制: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制定标准操作标准、开展医疗质量评估、加强不良事件的管理等,以确保医疗质量和平安。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是提供基础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社区居民的健康和福祉,建设标准必须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员配备
- 建设标准要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必须配备合格的医疗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药师等。
- 医疗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执业资格,并且持续接受相关培训和进修。
2. 设备设施
- 建设标准要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应具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供应,以满足基本的医疗需求。
- 设施应符合卫生和安全规范,保证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3. 服务范围
- 建设标准要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应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包括诊断、治疗和常见疾病的预防。
- 同时,还应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疫苗接种和妇幼保健等。
4. 社区参与
- 建设标准要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应积极与社区居民进行互动和参与,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反馈。
- 社区居民应被鼓励参与健康促进活动和志愿服务,共同维护社区的健康。
5. 资金和管理
- 建设标准要求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的资金来源和管理应具备透明性和可持续性。
- 资金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人员培训和设备维护等方面,以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
以上是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健康服务站建设的标准汇总。
遵循这些建设标准将有助于提供高质量的基础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促进社区居民的健康和福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目录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4)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6)第五章建筑标准 (7)第六章医疗设备 (8)第七章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9)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服务人5万~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
第九条社区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原则上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由房建筑场地和附设施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
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等相关设施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1确定表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注:1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汇总【精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基础设施设定标准

社区卫生中心基础设施设定标准一、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医疗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着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运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本文档对社区卫生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政策、法规要求。
2. 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
3. 功能完善、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便于管理。
4. 绿色环保、节能降耗、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基础设施设定标准2.1 建筑面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应根据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功能需求等因素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1. 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2. 每千名服务人口不少于20平方米。
2.2 功能分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主要包括:1. 诊疗区:包括全科诊室、专科诊室、治疗室、注射室、药房等。
2. 公共卫生区:包括预防保健室、健康教育室、妇女儿童保健室、慢性病管理室等。
3. 行政管理区:包括办公室、档案室、会议室等。
4. 辅助设施区:包括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食堂等。
2.3 设施设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配备满足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1. 诊疗设备:如心电图机、B超、显微镜、离心机、呼吸机、除颤仪等。
2. 公共卫生设备:如健康教育宣传栏、健康监测设备、康复训练设备等。
3. 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 辅助设施设备:如空调、热水器、冰箱、洗衣机等。
2.4 信息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以下功能:1. 电子病历系统:用于记录患者就诊信息、医生诊断和治疗方案等。
2. 健康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收集、分析和报告社区居民的健康信息。
3. 预约挂号系统:方便患者在线预约挂号,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4. 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健康教育、远程会诊等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是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单位,是为了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而设立的服务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硬件设施、医疗服务、管理运营等方面,介绍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标准。
首先,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硬件设施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建筑面积应当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包括候诊区、诊室、护理室、药房、检验室等功能区。
建筑结构要符合医疗卫生设施的相关规范,保证建筑安全、卫生、舒适。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以满足基本医疗服务的需求。
其次,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标准也是至关重要的。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人员,保证日常医疗服务的正常开展。
医疗服务内容应当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应急救护服务,健康教育等,以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此外,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应当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最后,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运营也是关键。
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
要加强对医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站还应当积极开展健康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总之,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标准涉及到硬件设施、医疗服务、管理运营等多个方面,是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关键。
只有建立符合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才能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促进居民健康。
因此,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能够按照标准开展服务,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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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201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3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3]6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要求,由原卫生部组织编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4月10日前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安排,由原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多次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全国2000多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调查资料,总结了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经验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制订本建设标准。
编制组完成本建设标准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原卫生部召开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选址与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和个人在执行本建设标准的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号,邮政编码:100089),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国社区卫生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陕西省卫生厅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起草人:辛春华梁建岚郭艾莉刘立群吴翔天杨海宇陈国亮张拓红刘颖陈继跃孙振霖彭俊陈博文曲怡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高项目决策水平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依据,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正确处理需求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装备适度、安全卫生、运行经济、节能环保。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服务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小于5万人(含5万人),建筑面积为1400m2;服务人口5万~7万人(含7万人),建筑面积为1700m2;服务人口大于7万人,建筑面积为2000m2。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站服务人口宜为0.8万~1万人,建筑面积宜为150~220m2。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非康复治疗功能的病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床位。
设置护理康复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考虑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指常住人口)宜设置0.3~0.6张床位。
相邻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可以合并设置。
原则上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不超过50张。
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床位。
第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附属设施构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房屋建筑包括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
临床科室用房主要包括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主要包括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等;医技及其他科室用房主要包括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消毒间、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办公用房等。
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等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地等。
附属设施包括供电、供水、供暖、弱电系统、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等相关设施。
第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利用城镇公共设施。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1确定。
表1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注: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3 无障碍坡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本建设标准规定的总建筑面积内,所需建筑面积应另行计算。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参照表2确定。
表2 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分配及建筑面积控制表注:1 表中所列各项功能用房使用面积指标为参考值,可根据各地社区卫生服务站实际业务需要在总建筑面积指标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2 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寒冷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4%;位于严寒地区的,建筑面积可增加6%。
第十三条设置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床不超过25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配置X线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按每台不超过60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四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方便群众,交通便利。
二、具有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周边有便利的水、电、市政道路等公用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六、宜设置在居住区内相对中心区域,结合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紧凑,管理方便;流程科学,洁污分流,避免交叉感染。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与通风。
五、在气候异常(多雨、多雪、多风)地区,加强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
如设在公共建筑内,应为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且不宜超过四层。
社区卫生服务站与公共建筑合并建设时,应设在首层。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绿化用地、停车用地应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建筑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和地域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临床科室用房、预防保健科室用房应自成一区,分设出入口。
预防保健科室用房中的预防保健、儿童保健用房宜设置在首层。
污物的运送宜设置单独出口。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每间使用面积不宜低于下列规定: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房:(一)全科诊室10m2,中医诊室10m2,康复治疗室40m2,抢救室14m2。
(二)预防接种室50m2,儿童保健室10m2,妇女保健室18m2,计划生育指导室10m2,健康教育室40m2。
(三)检验室18m2,B超室12m2,心电图室12m2,西药房16m2,中药房16m2,消毒间10m2,治疗室8m2,处置室8m2,观察室60m2,健康信息管理室12m2。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全科诊室10m2,治疗室8m2,处置室8m2,观察室20m2,预防保健室10m2,健康信息管理室6m2。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宜设集中候诊区,利用走廊单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40m;两侧候诊,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70m;不设候诊的走廊净宽应不小于2.10m。
第二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室2.60m,观察室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要而定。
三、如果设置病房,病房2.80m。
第二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用房层数为二层时宜设电梯或无障碍坡道,三层及以上应设电梯。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简洁、温馨的特点。
第二十九条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和医技科室用房的室内装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
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