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15-17章总结
专利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专利法第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通过行使署名权,可以让社会了解谁是该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这体现了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成果的肯定和尊重。
同时,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二款关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规定,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来说,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也是确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归属的依据。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虽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并不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本法仍然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以表明其对该发明创造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智力劳动的成果予以肯定,这可以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也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在执行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时,确定给予奖励和给付报酬的对象的依据。
署名权是一种精神权利,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同其他权利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专有性,也称排他性,是指署名权只能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2)不可让与性,即署名权是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身不可分离的,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的变化无关,即使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了,受让人也不享有署名权。
另一方面,署名权也是不能继承的。
二、署名权是法律赋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不能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没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而认为其不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注意! 释义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能够作为权威解释。
专利法中英对照

专利法中英对照Patent Law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总则Article 1 This Law is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entees, to encourage invention and innovation, to promote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inventions, and to contribute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的应用和推广,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Article 2 The term "patent" as us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a legally recognized exclusive right granted to an inventor or creator for his or her invention-creation in the fields of technology and design, for which a patent application has been filed and a patent has been granted.第二条本法所称专利,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国家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技术和设计领域内,因其提出专利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而享有的法律保护的排他权利。
Article 3 The granting and protection of patents shall abide by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convenience, and effectiveness.第三条专利的授予和保护必须遵循公平、便利、有效的原则。
专利法知识点总结

专利法知识点总结一、专利的申请1. 申请条件在国际上,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新颖性、创造性、有实际应用价值。
新颖性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没有被他人在国内外披露。
创造性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并且不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推断。
有实际应用价值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可以被用于生产或者制造,并且能够产生经济效益。
2. 申请途径申请专利的途径可以包括国内申请、国际申请和外国申请等。
在中国,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专利申请。
3. 申请材料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申请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图样、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对费的申请。
其中,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必须对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法等加以描述。
二、专利的审查1. 申请受理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将被受理,并作出受理通知。
2. 实质审查在受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实际应用价值的审查。
在实质审查中,审核员将结合技术文献和现有技术,对申请的技术方案、实施方法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3. 补正和答辩如果申请被否决,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核员的意见对申请进行补正或提出答辩。
补正和答辩是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维护自己专利权的重要手段。
三、专利的授权1. 授权决定经过实质审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决定后,申请人将收到授权通知书,并获得专利证书。
2. 专利权期限专利的期限一般为20年,外观设计专利期限为10年。
在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有权。
四、专利的维持1. 专利年费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后,需按时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否则,专利权可能被撤销。
2.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可以被转让给他人,转让应当通过合同书面形式,并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3. 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许可给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三章专利的申请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第三章)

专利法律知识考点总结(第三章)第三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一节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一、《专利法》第5条1、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1)国家法律——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2)因发明创造的滥用违反国家法律——属于保护客体(3)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属于保护客体2、违法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中国境内的社会公德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1)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者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不属于客体(2)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资源、破坏生态平衡、危害公众健康,不属于客体(3)专利申请的文字或者图案设计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不属于客体(4)因发明创造的滥用违法国家法律——属于保护客体(5)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属于保护客体二、《专利法》第25条1.科学发现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1.《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技术方案——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由技术特征来体现(2)不属于保护客体——气味、声、光、电、磁、波等信号、能量(3)不属于保护客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没有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没有获得技术效果2.《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3.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节新颖性一、现有技术1.现有技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0条),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2)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3)如果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法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2.时间界限(1)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2)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3.地域界限(1)属于出版物公开的,地域界限指全世界范围(2)属于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的,地域界限仅限于国内4.公开方式(1)出版物公开①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②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③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④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印刷日只写明年月的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2)使用公开①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②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属于使用公开③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3)其他方式公开①口头公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②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③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者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注意:A.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展出的展品不构成现有技术B.在外国举办的展览会上发现的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C.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享受宽限期二、抵触申请1.抵触申请的类型(1)由他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2)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即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注意:A.所称的“他人”包括申请人部分相同的情形B.所称的“专利局”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C.申请有优先权的,所称“申请日”为优先权日2.抵触申请不包括(1)“当天申请”: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本人申请”: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确定是否存在抵触申请,不仅要查阅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而且要查阅其说明书(包括附图),应当以其全文内容为准。
《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学习的重点章节

《经济法律基础》的内容比较丰富,考点也较多,综合历年考题来看,归纳出以下规律,特标注在各章节中。
(红色标注是重点章节,需要重点把握;蓝色标注是次重点章节,需要深入掌握;没有标注的章节,仅需了解。
)希望能够帮助同学们进行学习。
第一部分:法理知识,为学习经济、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1章基础理论知识第一节法学基础知识(重点章节)第二节经济法基础理论(重点章节)第2 章民法基础知识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重点章节)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章节)第四节代理(重点章节)第五节时效第六节财产所有权(重点章节)第七节债权第二部分:经济实体法律。
这是学习的重点内容。
是所谓知法、守法和用法的核心。
第3 章企业法律制度(重点章节)第一节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国有企业法第三节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五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六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七节企业破产法第4 章公司法律制度(重点章节)第一节公司法概述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节公司财务会计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六节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5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法一般理论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重点章节)第三节证券交易制度(重点章节)第四节上市公司收购第五节证券监管体制第6章合同法律制度(重点章节)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二节合同的签订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和救济第四节合同的担保第7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第二节专利法第三节商标法第8 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章节)第三节反垄断法概述第9 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重点章节)第四节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第10 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重点章节)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第四节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第五节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与法律责任(重点章节)第11 章财政法律制度第一节财政法总论第二节预算法第三节政府采购法(次重点章节)第四节税法(次重点章节)第12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与金融法第二节银行法第三节票据法(次重点章节)第四节保险法(次重点章节)第五节外汇管理法第13章房地产法律制度第一节房地产法概述第二节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第三节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第四节商品房预售第五节房屋租赁第六节房地产抵押第14章劳动法律制度第一节劳动合同(次重点章节)第二节集体合同第三节劳务派遣合同第四节社会保险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次重点章节)第15 章对外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中国的贸易救济制度第三节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第16 章环境法律制度第一节环境\环境问题与环境法的体系第二节环境法基本原则第三节环境法律制度第四节防止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第17 章会计、审计、统计法律制度(次重点章节)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第二节审计法律制度第三节统计法律制度第18 章仲裁和诉讼(次重点章节)第一节仲裁第二节诉讼第三节法律文书。
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

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是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对该条解释进行解读,并说明其对专利申请、审查和侵权纠纷处理方面的影响。
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权人享有权利对相关的产品或方法进行保护和追究侵权责任。
其中,保护权包括禁止他人无许可生产、销售、使用该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该专利方法;追究侵权责任则包括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对专利产品和方法的保护。
对于专利产品,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和使用,即对专利产品拥有专属经营权。
对于专利方法,专利权人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方法。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保护创新的核心内容。
专利权的授予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独占权,使其能够充分利用自己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来获取经济利益。
侵权责任的追究第十五条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追究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专利侵权赔偿涉及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开支。
实际损失指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例如利润减少等。
合理开支指因维护专利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维权代理费、司法费用等。
专利侵权赔偿是对侵权行为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方式,旨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起到了阻止他人侵权的作用。
在侵权赔偿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数额,并根据创造性、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建议和结论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确立了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和方法的保护权和侵权责任的追究。
这一条规定重要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在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应该充分了解专利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在申请中清晰地描述专利产品和方法的创新点和技术特点,以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合法的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纠纷时,专利权人应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侵权人应该充分认识到侵权行为会带来的经济风险,并主动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专利相关法知识点总结

专利相关法知识点总结一、专利的概念及分类专利是指国家授予发明人或其他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的技术成果在一定时期内所享有的专有权,是为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传播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
1.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的新技术方案、新技术方法所作的技术性创造。
发明专利的保护对象包括产品与方法两种形式,申请发明专利要求对申请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进行说明并进行权利要求。
2. 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或结构的新设计或者对产品的工作原理的实质性改进所作的技术改进。
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为产品的形状或结构的新设计或者对产品的工作原理的实质性改进。
3.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纹样或者其色彩以及其结合所呈现出来的整体视觉效果,以及产品的结合性、装饰性、立体感等整体结构为保护对象的设计类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在外观设计达到可区分性与新颖性的前提下可以被保护。
二、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1. 专利的申请专利权的申请程序是申请人向专利权办司提交完整的专利申请文件,并按规定缴纳专利申请费用。
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申请的专利内容、提交的文件、缴纳的费用等事项都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拒绝申请。
2. 专利权的审查专利权的审查是指专利权办司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律的保护准则。
一般而言,专利权的审查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包括对申请文件中的技术内容和法律条件的审查,形式审查则包括对申请文件格式和规定要求的审查。
3. 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是指专利权办司正式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
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一般为20年。
在专利权保护期内,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排他的使用权。
三、专利的申请条件1. 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者其继承人。
对于由雇佣关系中的发明人所作的发明,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为雇主。
2. 专利申请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要求具有技术性,即不在现有技术水平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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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专利权的内容第四节专利权的限制(二至七为实施中的限制)一、专利的保护期(时间限制)1、我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2、我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思考:关于药品的保护期问题二、首次销售首次销售,亦称权利用尽,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以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都与专利权人无关。
《专利法》69条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注:平行进口合法化三、善意侵权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注:行为的范围仅限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并非认为善意侵权不是侵权,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
四、先行实施先行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
注:先行实施权的范围仅限于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者使用;此处所称的先行实施仅指在申请日前尚处于秘密状态的先行实施,即专利技术未被公开。
五、临时过境临时过境是指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六、非营利实施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即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或是为教学目的在课堂上演示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七、为行政审批而实施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第五节专利实施许可一、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就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注:发生于授予专利权之前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就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权转让合同依照法律应当向专利局登记公告之后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专利实施许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经专利权人授权的人作为一方许可另一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技术所订立的合同。
在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仍在专利权人手中,被许可人只享有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实施权。
1、按照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分类,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这三个具体概念没讲,看一下即可)独占实施许可是指在独占实施许可有效期间,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本人,都不得实施该项专利。
排他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将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权利仅仅授予某一位被许可人,在该实施许可有效期间,专利权人不得再度许可任何第三人实施该项技术,但专利权人本人仍保留实施权,即专利权人本人仍可以实施该项专利的许可方式。
普通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则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专有实施权,专利权人不仅自己可以实施专利,而且还可不受限制地再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
2、主许可与分许可(了解即可)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是专利权人,可以分为主许可和分许可。
主许可是专利权人自己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分许可是由被许可人根据专利权人在主许可中的授权再向他人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
分许可从属于主许可,如果主许可中没有特别授权,则不能发放分许可。
3、交叉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之间相互交换自己专利的实施许可而达成的一种许可方式。
4、强制许可(重点)指在法定的特殊条件下,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他人可在履行完毕法定手续后取得实施专利的许可,但仍应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
施行强制许可的情形: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4、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注: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是指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对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需求。
取得专利权的药品,是指解决公共健康问题所需的医药领域中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包括取得专利权的制造该产品所需的活性成分以及使用该产品所需的诊断用品。
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1、对于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上述第2种情形;2、除第2种、第4种的情形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3、在第1种、第5情形下,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其他须注意的问题: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3、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4、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5、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政府征用许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十六章专利权的主体第二节职务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一、从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关系来看:1、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履行职务中所完成的新发明、新设计,或者是在执行所在单位的指令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2、自由发明创造,即发明人在其职务以外,完全独立靠自身能力完成的发明创造;3、从属发明创造,即职工并非履行职务或执行单位指令,但却利用了单位的各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属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的标准;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5、依照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职务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三、我国法律职务发明创造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只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任务包括: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物质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注:关于从属发明创造的问题。
我国法律把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划为职务发明创造,其他则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如何判断“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物质条件发挥关键性作用,且发明人为就此支付费用。
自然人和单位也可共同申请专利权。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第三节专利权的归属一、自由发明指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共同发明1、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2、必须存在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共识或合意;三、职务发明(见前一节)四、委托发明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依合同约定来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权利归属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受托方。
第十七章专利权的保护第一节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一、权利范围的界定1、权利要求书是界定权利范围的法律文件;2、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5、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1)中心限定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时,以权利要求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
这种方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可以较好地覆盖专利方案的全部实质性特征。
这种方法导致专利权的权利边界模糊,有利于专利权人,但却对公众不公平。
(2)周边限定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不允许任何扩大解释。
这种方法可以相对清晰地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提高了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
(3)折中主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