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韩国文化产业发展概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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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年到2001年的3年时间里,几乎是一夜之间,以韩国大众流行文化为代表的“韩流”一举进占中国文化娱乐市场。“韩流”文化出口主打产品为游戏、电视剧、电影。“韩流”文化产品出口不仅为韩国赚取了大笔外汇,更为国家形象的提升立下汗马功劳。

“从流行音乐、电影到网游、电视剧,‘韩流’曾经席卷亚洲,但韩国现在很少提‘韩流’了,‘韩流’过后,韩国提出了打造亚洲文化的概念。” 自从1997年韩国提出文化立国的战略以来,向勇先后近十次到韩国访学,据他介绍,韩国政府目前最大的文化工程是要在光州建立一个亚洲文化殿堂,工程时间是从2004年到2023年。这个大型文化产业园是韩国建国以来最大的文化项目,其规划是想成为亚洲某些原初文化的发祥地、各国文化的展示地、新兴文化的诞生地。

重建国家形象

为了推动文化产业,韩国成立文化产业专责机构,将文化资产转化为创意产业,并以进入国际市场为目标。1998年韩国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并从1999年至2002年先后颁布一系列扶持文化法律保障政策。韩国政府出面设立了文化产业研究生院;加强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对一些大型文化项目进行经济支援,成立管理投资资金的专门公司,做到专款专用;采取措施保护著作权;为缓解部分国家对“韩流”产生的排斥情绪,决定每年引进并上映部分亚洲国家的优秀影片。府积累和占有了最大量的文化资源,现在要向市场释放,这是中国文化产业的巨大优势

过去10年,韩国发展文化产业也是经历了几个步骤,但最初是尊重市场的,依托政府力量扶持企业主体。如网游行业,韩国政府制定的人才政策包括免服兵役、给予年轻人大学资助等。现在,在影视剧、网游等传统支点存在的同时,韩国冀望于通过文化的引领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同时在全世界塑造一个亚洲文化主战场的形象。对这点,中国应该关注、重视,也应该有忧患意识。但他同时强调,伴随中国经济崛起,中国文化产业也将获得与经济相匹配的地位,伴随产业振兴规划出台,接下来还有“十二五”规划,文化产业可能会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推广不遗余力

韩国还设立了许多机构推广韩国文化,从组织上保证“韩流”的影响力。包括:在首尔建立“韩流发祥园地”;在北京、上海等地建设“韩流体验馆”;由民间专家学者组建“亚洲文化交流协会”,对出口的文化内容质量把关,防止因出口劣质文化产品而降低外界对“韩流”文化产品的信任度;对“韩流”文化盛行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加派文化官员;成立“韩国文化振兴院”,在“韩流”影响大的国家和城市设驻外办事处;在韩国多个城市举办过多届“韩流商品博览会”等。通过将“韩流”输出到全世界,韩国不仅提升了本国形象,也使韩国文化在世界风行。而韩国制定的文化立国战略和一系列文化政策,更是带动了韩国各行业的发展,为其带来了很多实实在在的收益。

日本文化产业情况介绍

政策给予鼓励法律提供保护

日本文化产业经历了从行政到立法、从地方重视到国家重视、从个别产业到全面振兴的发展轨迹。近几年,尽管日本经济不景气,但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重要地位,2000年文化产业的市场规模曾达到85.057万亿日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7%。

大力支持和发展文化产业,为文化产业提供方便,制定相关鼓励政策,是日本文化产业得以发展的一个根本原因。

为促进民众进行文化消费,日本经常采用的做法有:动员文体界大腕明星加盟各种大型演出,聘请外国专业团体赴日演出,电影电视与音像出版以及图书出版联手经营,每当有电视或电影佳作问世,图书出版和录像带发行部门也闻风而动,相辅相成,以形成经营规模。引进外国先进文化设备,为文化产业注入新的活力,也是重要一环。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东京迪斯尼乐园和大阪好莱坞电影城的建造。在日本大型游乐园日益不景气的情况下,唯独这两大游乐园盈利保持连续增长势头。究其原因,主要是政策鼓励,选题新颖,设备先进。

另一方面,政府鼓励报社以办报为主要经营业务的同时,举办各类文化活动,以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招徕更多的读者。报社举办文化活动,一般都有电视台的配合,因而具有规模大、文化含量高、观众多的特点。报社举办文化艺术活动,是日本独有的现象。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日本不仅在政策上予以鼓励,而且还制定有健全的法律、法规。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是1970年5月6日颁布的《著作权法》。该法经过20多次修改,于2001年10月1日更名为《著作权管理法》并开始实施。该法的作用是引导人们公正使用文化成果,有效维护作者的权利,使文化产业得以健康有序发展。

1995年,日本文化政策推进会议在其发表的《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的报告中,确立了日本在未来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

2001年,日本内阁对中央省厅进行大规模改组后,为加强政府对振兴文化的立案职能,在文化厅内设置了文化审议会,并于2002年4月提出了“建造一个重视文化的社会构造,实现一个令每个人内心感到充实的社会”的口号,为文化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所应起的作用提出了全面建议。

为满足日本民众不断高涨的振兴文化的愿望,日本国会在第153届临时国会上提出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经众参两院审议,该法于2001年11月30日获得通过,并于同年12月7日公布施行。

针对文化市场的中介业务、中介组织、经纪人、经纪公司等,日本制定了《著作权中介业务法》。日本《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明确规定了振兴构成文化核心的艺术、媒体艺术、传统技能、生活文化、大众娱乐、出版物、唱片、文化遗产等文化艺术的基本概念、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同时规定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政策和方法。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行为者自主地开展活动,全面推进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政策实施。

按照《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日本内阁文化审议会于2002年12月5日制定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并在同年12月10日获得内阁批准。该方针确定了今后5年日本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向和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

上述政策与法律的实施,使政府调控文化产业的手段逐渐完善,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完备和成熟,从而大大提高了日本参与国际或地区文化市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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