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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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今后新中批华准人发民布共的和工国程建建设设部标准,凡有 强制性条文的二,oo均o年在十文月本二中十明五确日表示,并编 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
标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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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电力工程部分
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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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培训

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培训

勘察设计单位
5、对强条实施计划进行分解细化,在工程设计 中实施;并据实填写《输变电工程设计强制性条 文执行检查表》; 6、如委托设计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应对勘 察设计成果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审核; 7、在施工图会审前,将检查表提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1、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单位、分部、分项工程 明确本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强制性条文,编制 《输变电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 2、施工强条计划经内部审批; 3、施工强条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核;
电力行业推荐性标准DL/T 5210系列《电 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
标准的层级分类
3、地方标准DB××/ 如: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 33/1014-2003
《混凝土多孔砖建筑技术规程》 4、企业标准Q/GDW 如:国家电网公司标准Q/GDW183-2008 《110kV~1000kV变电(换流)站土建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质管部
目录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条与强制性标准的区别
2、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3、违反强制性条文处罚规定 4、国家电网公司强条实施规定 5、违反强制性条文常见工程实例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强条与强制性标准的区别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分类
标准分类方法一般为: 一是层级分类法:国家级、行业级、省部(地方) 级、企业级。 二是性质分类法: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三是属性分类法: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 作标准三大类。 四是对象分类法:技术标准分为基础标准、产品 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标准、环境保护标准。 五是专业分类法。
3、工业建筑部分 4、……(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部分内容)
2、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279号令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6〕699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建设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安能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公司基建部反馈。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坚强电网的战略目标,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含建设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试验调试等建设各方的质量管理行为,明确质量管理责任,规范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工程建设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质量与效益发生矛盾时,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三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移交水平,努力实现“零缺陷”移交,投产后不发生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力生产事故;严格过程质量管理,全面实现工程达标投产,优质工程比率逐步提高。

第四条公司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

第五条公司工程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

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制造单位、试验调试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公司工程建设依法接受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

第七条公司提倡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2F332021 地质与开挖的内容
水利水电实务课程技术环节知识体系图
1.勘测
2.设计
3.施工前准备
①地质构造 ①功能设计 ②测量放线 ②数据设计
结构 构造
材料
砼泵

土石坝 坝 (堤防)
水站 闸
渠 系 建
电 站


《李想水利一章一图系列》
黏 混凝 土土
4.施工
5.强标规范
2F313011 土方开挖技术
不过水围堰的安全超高下限值(m)
围堰形式
围堰级别
3
4、5
土石围堰
0.7
0.5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
0.4
0.3
THANK YOU
请继续关注,精彩课程内容待续……
2F332023 水工混凝土施工的内容
本节涉及三本规范: 一、《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2000 二、《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DL/T 5400-2007 三、《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 5144-2001
2F332021 地质与开挖的内容
本节涉及三本规范: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 5109-1999 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 5099-1999 三、《水电水利工程爆破施工技术规范》DL/T 5135-2001
2F332021 地质与开挖的内容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规程》DL/T 5109-1999 略
2F332023 水工混凝土施工的内容
【例题】: 1.2014(2)-19.根据《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 5110— 2000,模板吊钩的最小安全系数是( )。 A.1.0 B.2.0 C.3.0 D.4.0 【参考答案】:D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第二章建筑防火第三章建筑设备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第五章结构设计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第八章施工质量第九章施工安全第一章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2.1.2 基地高程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 地面排水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06版中国中国电力局《强制性条文》

06版中国中国电力局《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内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设部于2006年3月至11月间在电力行业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6年3月,电监会、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对检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一) 自查阶段情况按照电监会和建设部对《强制性条文》自查阶段工作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有关地方大型电力开发公司开展了自查工作。

28个单位完成了对304个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查,并报送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反映出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法规在各企业和工程中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各企业认为所负责的电力工程相关检查项目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二是有关企业,特别是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对自查工作十分重视,报送材料较为正式、规范。

3电气安装强制性条文(变电站)

3电气安装强制性条文(变电站)

莆田石塘风电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一、概述1.1编制目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各专业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电气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健康、公益等有重大影响的条款,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为了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国务院以行政立法程序颁发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作为上述三个条例的技术支撑和配套规定,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因此,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确保尤溪宝亭110kV变电站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贯彻执行的文件精神,根据相关文件和标准,编制本计划,指导工程电气安装施工中全面、规范地执行强制性条文,推动公司输变电工程整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现工程创优目标。

1.2编制依据1.2.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123《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工程创优实施细则》编制纲要1.2.4《莆田石塘风电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创优实施细则》1.2.5《莆田石塘风电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1.2.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汇编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20061.2.8《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L5009.3-20091.3工程简介1.3.1工程简述工程名称:莆田石塘风电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地点:莆田市秀屿区平海镇建设单位:福能平海(莆田)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省水利水电勘察设计研究院施工单位: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监理单位:福建闽能咨询有限公司1.3.2工程规模工程概况电气安装:本工程位于莆田石平海镇石塘村,110KV升压站设备及集电线路安装调试; 环网柜的安装调试及试验;机舱到环网柜及集电线路的电缆试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监管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监管报告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执行情况监管报告2007年监管公告第1号《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电力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的汇总,其容还同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效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各电力市场主体利益,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电力行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电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贯彻落实《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强制性条文》,强化电力建设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力度,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建设部于2006年3月至11月间在电力行业开展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管工作,现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2006年3月,电监会、建设部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办输电〔2006〕8号),对检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

(一) 自查阶段情况按照电监会和建设部对《强制性条文》自查阶段工作的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及有关地方大型电力开发公司开展了自查工作。

28个单位完成了对304个在建电力工程项目《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的自查,并报送了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反映出两种情况:一是《强制性条文》以及有关法规在各企业和工程中的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各企业认为所负责的电力工程相关检查项目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要求;二是有关企业,特别是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三峡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公司、电力顾问集团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公司、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等中央直属企业对自查工作十分重视,报送材料较为正式、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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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2006年版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2006年5月8日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目录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2)2 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2003 (9)《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 (1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 (10)《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03 (11)《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 (1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2004 (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 (12)《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04 (12)2.2 土建《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 (1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2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2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30)《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31)《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 (3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 B50260-1996...........................................................................3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DL/T 5024-1993 (34)《防洪标准》G B50201-………………………3 4 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3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 (3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74-2004 (3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1995 (37)《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1995………………………………………………………3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 (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39)3.2 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1992 (4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 6190.4-2004 (4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44)3.3 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 (42)《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46《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 (46)《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 (47)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 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 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 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 6 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室内空气中SF 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 3。

SF 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

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2.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况为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2 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注: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

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 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 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

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

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6.4.5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

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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