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doc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2006年版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2006年5月8日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目录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2)2 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3)《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2003 (9)《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 (1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 (10)《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03 (11)《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 (1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2004 (12)《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 (12)《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04 (12)2.2 土建《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5 (13)《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2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2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25)《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2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2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30)《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31)《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 (3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 B50260-1996...........................................................................33《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DL/T 5024-1993 (34)《防洪标准》G B50201-………………………3 4 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35《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 (3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 874-2004 (3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1995 (37)《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1995………………………………………………………3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1994 (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39)3.2 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1992 (40)《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 6190.4-2004 (43)《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0 (44)3.3 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 869-2004 (42)《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 678-46《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 820-2002 (46)《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 821-2002 (47)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 DL 5053-1996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中国电力出版社2000年北京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41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已经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电气强制性规范

电气强制性规范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一篇建筑设计1 设计基本规定一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建2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9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
老人院床头应设呼叫对讲系统、床头照明灯和安全电源插座。
2 室内环境设计热工与节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 26-95……锅炉房动力用电、水泵用电和照明用电应分别计量。
单台锅炉容量超过的大型锅炉房,应设置计算机监控系统。
照明《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JGJ 133-90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办公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注:由视觉显示屏的作业,屏幕上的垂直照度不应大于150lx。
商店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商店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注:陈列柜和橱窗是指展出重点、时新商品的展柜和橱窗。
准影院剧场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值表旅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旅馆楼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注:1.客房无台灯等局部照明时,一般活动区的照度可提高一级。
发栏的照度值适用于普通招待所和旅馆的理发厅。
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铁路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续表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港口旅客站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体育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的规定体育运动场地照度标准值表续表2.乒乓球赛区其他部分不应低于台面照度的一半。
3.跳水区的照明设计应使观众和裁判员视线方向上的照度不低于200 .4.足球和曲棍球的观看距离是指观众席最后一排到场地边线的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于2013年发布,是建筑行业的重要规范之一。
2)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于2009年发布,为建筑结构设计提供了指导和标准。
3) 《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2010)是建筑行业的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结构制图的规范和要求。
4)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2001)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
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2012)规定了建筑结构荷载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6)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2010)规定了混凝土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2010)是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指导标准之一,规定了建筑抗震设计的相关要求。
8)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3-2010)是针对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10)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2008)是针对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的指导标准。
1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2008)规定了地下工程防水的标准和要求。
1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2009)规定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标准和要求。
13)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94-2008是建筑桩基技术设计的标准之一。
14)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T225-2010是针对大直径扩底灌注桩设计的规范和要求。
15) 《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箱规范》(6—2011)是针对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的指导标准。
16)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2008)规定了建筑抗震设防的分类标准。
17)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2001)是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指导标准。
18)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2011规定了砌体结构设计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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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 SORY PROVISIONS OF ENGI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目录1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19) (6)2. 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3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2019 (4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19 (50)《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 (5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19 (51)《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19 (51)《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19 (52)《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 466-2019 (56)《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 5121-2000 (56)《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 5145-2019 (57)《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 5142-2019 (5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9 (58)《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DLGJ 158-2019 (59)《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2019 (59)《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19 (66)《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5153-2019 (6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 (68)《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GJ56一95 (69)《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一2019 (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6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9 (6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2019 (69)《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88 (71)《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技术规范》GB/T50102-2019 (72)《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5—95 (73)《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5068-1996 (74)《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9 (7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7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7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19 (78)《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 (7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8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8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2019 (8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8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8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19 (87)《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2019 (87)《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1995 (87)《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87 (8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 (8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 (8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9 (8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19 (8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9 (88)《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19 (8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8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9 (97)2.2 土建《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93 (10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102)《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 (107)《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19 (11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9 (1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19 (12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9 (12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19 (12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9 (125)《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19 (129)《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130)《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2019 (13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 (134)《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4-2019 (134)《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DL/T 5024-93 (134)《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134)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 (13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19 (13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874-2019 (14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95 (14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95 (14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14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45)3.2 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92 (14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6190.4-2019 (15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55)3.3 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19 (156)《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2019 (159)《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19 (161)《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19 (161)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3.2.2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的通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已经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文件建标[2000]233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
本《强制性条文》中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专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专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电气专业及其相关部分(摘要)说明:第一篇建筑设计1设计基本规定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所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8.1管道井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2室内环境设计2.1热工与节能2.2照明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表2.2.1类别参考平面及其高度m 照度标准值lx低中高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研究室、装裱修整间、美工室0.75水平面150 200 300老年读者阅览室、善本书和舆图阅览室0.75水平面200 250 500陈列室、目录厅(室)、出纳厅(室)、视听室、缩微阅览室等0.75水平面75 100 150读者休息室0.75水平面30 50 75书库0.25垂直面20 30 50开敞式传输传送设备0.75水平面50 75 100《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房间名称照度值工作面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150 距墙0.5m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100 距地0.8m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75 距地0.8m卫生间、洗衣房30 地面门厅、烧火间、库房20 地面《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第7.2.2条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 SORY PROVISIONS OF ENGI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目录1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6)2. 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32)《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DL/T 5174-2003 (4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 438-2001 (50)《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 5054-1996 (50)《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规程》DL/T 441-2004 (51)《火力发电厂汽轮机防进水和冷蒸汽导则》DL/T 834-2003 (51)《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T 435-2004 (52)《电站磨煤机及制粉系统选型导则》DL/T 466-2004 (56)《火力发电厂烟风煤粉管道设计技术规程》DL/T 5121-2000 (56)《火力发电厂制粉系统设计计算技术规定》DL/T 5145-2002 (57)《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规程》DL/T 5142-2002 (5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58)《火力发电厂钢制平台扶梯设计技术规定》DLGJ 158-2001 (59)《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1部分:运煤系统)DL/T 5187.1—2004 (59)《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DL/T 5187.2—2004 (66)《火力发电厂厂用电设计技术规定》DL/T 5153-2002 (6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 (68)《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GJ56一95 (69)《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4一2004 (6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6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69)《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就地设备安装、管路及电缆设计技术规定》DL/T5182-2004 (69)《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技术规定》NDGJ-88 (71)《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技术规范》GB/T50102-2003 (72)《火力发电厂灰渣筑坝设计技术规程》DL/T 5045—95 (73)《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5068-1996 (74)《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02 (7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7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7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7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78)《海水水质标准》GB3097-82 (7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80)《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 (8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8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8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8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8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8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87)《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 (87)《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 15707-1995 (87)《高压架空输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87 (8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和方法》HJ/T10.2-1996 (87)《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HJ/T10.3-1996 (87)《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88)《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88)《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88)《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5035-2004 (88)《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8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97)2.2 土建《氢氧站设计规范》GB 50177-93 (100)《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102)《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2-200× (107)《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11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12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2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2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25)《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129)《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5022-1993 (130)《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1999 (133)《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GB50260-96 (134)《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 5074-1997 (134)《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DL/T 5024-93 (134)《防洪标准》GB 50201-1994 (134)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 612-1996 (136)《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 647-2004 (13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检验)工程师资格考核规则》DL/T874-2004 (141)《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DL/T 5047-95 (141)《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95 (14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DL5031-94 (14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45)3.2 汽轮机机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92 (148)《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四部分:电厂化学》DL/T6190.4-2004 (154)《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 (155)3.3 焊接检验《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DL/T869-2004 (156)《电站钢结构焊接通用技术条件》DL/T678-1999 (159)《管道焊接接头超声波检验技术规程》DL/T820-2002 (161)《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接接头射线检验技术规程》DL/T821-2002 (161)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3.2.2制氢站、乙炔站应单独布置,并应远离散发火花的地点或位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宜布置在厂区边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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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电力工程部分Electric Power Engineering2006年版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年北京建设部关于发布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6】10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有关单位对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进行了修改。
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六年五月八日前言2001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做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一是对业主的责任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明确了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承担主要责任,设计、施工、监理对各自承担的建设环节承担直接责任,以此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二是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实行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今后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将以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标,以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质量为主要内容,建立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三是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规定,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同时,根据违反强制性标准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为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于2000年组织各有关部委、行业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委托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编制,并于2000年底发布。
该强制性条文不是全面编制一本新的规范,而是依据摘录涉及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内容的原则,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条、款的内容,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在摘录的过程中,原则上应保持条、款、项的完整。
强制性条文颁布与实施,初步解决了标准过多过细,强制性内容范围偏宽、数量偏多,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混杂在一起等问题,在从技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已不全面,且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系统性、完整性差,内容有粗有细,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整体上不够协调及以偏概全等问题,因此,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于2004年组织了强制性条文的修订工作。
在此次修订工作中,编写组注重了解决2000年版中存在的问题,在内容上纳入了新的技术要求,同时更加注重了实施的方便和不产生歧义,在结构编排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7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组织国电电力建设研究所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国电龙源集团公司、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二工程公司、北京电建公司、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及北京送变电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完成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非工程建设类标准不摘录;企业标准、政府部门文件也不摘录;对于标准之间存在着矛盾或争议的条款不摘录,不具备操作性的条款不摘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年版》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有明显出版错误的除外。
执行中所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反馈。
二OO六年五月八日目次前言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1 综合规定2 勘测设计2.1 工艺2.2 土建3 施工及验收3.1 锅炉与压力容器3.2 汽轮机机组3.3 焊接检验第二篇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1 综合规定2 规划勘测设计,2.1 规划2.2 勘测2.3 设计3 施工及验收3.1 施工3.2 验收4 新能源第三篇电气输变电工程1 勘测设计1.1 综合规定1.2 发电厂电气部分1.3 输变电工程2 施工及验收2.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2.2 输电工程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1 综合规定《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l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
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2 勘测设计2.1 工艺《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
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1 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2 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3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4 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5 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