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XX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最大限度避免和降低声誉风险可能对本行造成的不利影响,维护和提升本行声誉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系指由本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者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本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风险事件系指引起本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者事件。

声誉风险管理系指监测、识别和控制声誉风险和应对各种声誉事件的全过程,包括本行对声誉风险的管理职责、分类、监测、报告、应急响应以及事后评估等事项。

本行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公司管理及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声誉风险管理机制、要求、办法和相关制度,定期分析声誉风险和声誉风险事件的发生因素和传导途径;进行声誉风险信息管理,及时记录、存储与声誉风险管理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本行声誉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及时发现并处理与本行相关的声誉风险事件,降低本行声誉风险发生的概率,保护并提升本行的社会形象,最大程度地减少声誉风险对本行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失,并以此提升本行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声誉风险管理原则(一)主动管理原则结合本行品牌建设,主动加大对声誉资产及声誉风险管理的投入,建立积极、合理、有效的声誉风险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实现对声誉风险的主动识别、监测、预警、报告、应对和评估,从而树立和维护本行良好形象,推动本行持续稳健发展。

(二)审慎管理原则本行各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开展各项业务经营活动时,要认真贯彻审慎经营原则,充分考虑可能带来的声誉风险影响,主动采取相关措施,防范、控制和化解潜在的声誉风险。

(三)归口管理原则本行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通过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和监督声誉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的有效性,授权高级管理层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负责声誉风险管理的牵头和组织工作;其他部门根据条线管理原则负责与本条线业务相关的声誉风险的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银行声誉风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声誉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业稳定发展,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针对可能影响其声誉的各种风险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应对,以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正常经营的影响。

第四条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

(二)全面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覆盖银行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服务、管理、人员等。

(三)前瞻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具有前瞻性,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

(四)有效性原则:银行声誉风险管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章声誉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和流程。

第六条银行应当定期对声誉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外部环境:包括政策法规、市场竞争、社会舆论、经济形势等。

(二)内部环境:包括银行战略、组织结构、产品服务、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三)关键事件:包括重大业务、重大投资、重大诉讼、重大事故等。

(四)客户群体:包括存款人、贷款人、中间业务客户等。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声誉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量化评估,包括:(一)声誉风险暴露度:反映银行面临声誉风险的潜在程度。

(二)声誉风险影响度:反映声誉风险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三)声誉风险控制能力:反映银行应对声誉风险的能力。

第八条银行应当根据声誉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声誉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章声誉风险的监测与预警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监测体系,对声誉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包括:(一)监测内容:包括媒体报道、客户投诉、监管部门检查、内部审计等。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及解读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信托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银行保险机构声誉明显受损的相关行为或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前瞻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声誉风险管理理念,加强研究,防控源头,定期对声誉风险管理情况及潜在风险进行审视,提升声誉风险管理预见性。

(二)匹配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进行多层次、差异化的声誉风险管理, 与自身规模、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及系统重要性相匹配,并结合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变化适时调整。

(三)全覆盖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公司治理为看力点,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业务条线、所有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覆盖各部门、岗位、人员和产品,覆盖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同时应防范第三方合作机构可能引发的对本机构不利的声誉风险,充分考量其他内外部风险的相关性和传染性。

(四)有效,性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应以防控风险、有效处置、修复形象为声誉风险管理最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及时高效的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确保能够快速响应、协同应对、高效处置声誉事件,及时修复机构受损声誉和社会形象。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94889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94889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 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 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声誉风险管理能力,维护和提升我行的声誉和形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和我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工商银行并表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风险报告制度》有关、规定以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银行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商业银行负面评价的风险。

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声誉风险管理,是指根据声誉风险管理目标和规划,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体系,通过日常声誉风险管理和对声誉事件的妥善处置,为实现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保证的过程和方法。

第四条声誉风险管理的原则:(一)预防第一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首先是事前管理,必须坚持预防第一的原则,及时准确地识别、评估现有和潜在的各种声誉风险因素,从源头上控制和缓释声誉风险。

(二)积极主动原则。

应按照声誉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维护、巩固和提升我行的良好声誉。

处置声誉事件时应当迅速反应,果断作为,争取主动。

(三)全局利益原则。

在管理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时,要从全局利益出发,将声誉风险和声誉事件对我行中心工作和整体发展目标的损害程度降到最低。

(四)及时报告原则。

对于各类声誉事件,各当事机构和员工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行直至总行如实报告,严禁各类拖延和瞒报行为。

(五)全员参与原则。

声誉风险管理涉及银行经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全行每个机构、部门和员工都负有维护我行声誉的责任,都应该积极防范声誉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各境内外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各控股机构等应当纳入并表范围的所有机构。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相应职责第六条董事会是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全行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声誉风险管理办法一、引言声誉风险是指企业或者个人由于某些行为、事件或者决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可能导致公众对其形象和信誉产生负面评价。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声誉风险,本旨在制定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二、背景与目的声誉是企业或者个人在社会中的形象和信誉,对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声誉至关重要。

声誉风险管理的目的是通过预测、评估和处理潜在的声誉风险,保护和提升企业或者个人的声誉资产。

三、管理架构与职责1. 声誉风险管理框架:制定声誉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应对等环节。

2. 高层管理职责:由高层管理层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目标,并确保其有效实施和持续更新。

3.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和推动声誉风险管理政策、流程和措施,并协助其他部门开展相关活动。

四、声誉风险识别与评估1. 声誉风险识别:通过外部环境监测、内部管理体系审查和利益相关者反馈等方式,识别可能对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

2. 声誉风险评估:对已识别的声誉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评估其严重程度和可能性,以确定相关应对措施的优先级和资源需求。

五、声誉风险控制与应对1. 声誉风险控制策略:制定声誉风险控制策略,包括预防、减轻和转移风险等措施,确保声誉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2. 声誉风险应对措施:针对不同类型的声誉风险,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包括危机管理、舆情监测、公关活动等,以减轻或者消除负面影响。

六、声誉风险监测与修复1. 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建立定期监测机制,跟踪和评估声誉风险的演变和影响,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威胁。

2. 声誉风险修复程序:制定声誉风险修复程序,包括主动沟通、公开道歉和赔偿等措施,以最大程度地恢复和修复受损的声誉。

七、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声誉风险管理流程图2. 声誉风险监测报告模板3. 声誉风险应对策略手册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声誉:指企业或者个人在公众中的形象和信誉。

2. 声誉风险:由于某些行为、事件或者决策所带来的有悖于公众利益的负面影响。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4)

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24)

引言概述:银行保险机构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保护客户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声誉风险隔离和控制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的角色等五个大点逐一展开阐述。

正文内容:1.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1.1声誉风险的定义1.2声誉风险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影响1.2.1潜在客户流失1.2.2合作伙伴不信任1.2.3法律诉讼和罚款1.2.4市场价值下降2.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1维护客户信任2.2提高市场竞争力2.3遵守法律法规2.4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3.声誉风险的评估方法3.1内部评估方法3.1.1市场情报收集和分析3.1.2声誉风险事件历史数据分析3.1.3规模、业务范围和地理覆盖评估3.2外部评估方法3.2.1信用评级机构评估3.2.2媒体和市场舆情监测3.2.3竞争对手评估4.声誉风险的隔离和控制措施4.1内部控制体系建设4.1.1建立风险管理部门4.1.2设立声誉风险指标和阈值4.1.3加强内部培训和教育4.2外部声誉管理措施4.2.1发布透明度高的财务报告4.2.2加强社会责任与可持续发展实践4.2.3建立合规与监管沟通机制5.监管部门的角色5.1制定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5.2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5.3提供政策支持和指导5.4依法处置声誉风险事件总结: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提升行业信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声誉风险的概念和影响的分析,我们认识到声誉风险管理的紧迫性。

采取适当的声誉风险评估方法和隔离控制措施,银行保险机构能够有效应对声誉风险。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发挥作用,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银行保险机构的声誉风险管理提供支持和指导。

通过共同努力,我们能够建立健全的声誉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金融行业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声誉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维护公司形象,促进公司稳健稳定,根据《保险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保监发〔2014〕1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成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声誉事件是指引发声誉风险,导致出现对公司不利舆情的相关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公司通过声誉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应对和控制声誉事件,防止个体声誉事件影响行业整体声誉,消除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的隐患。

注重事前评估和日常防范。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其职责包括:(一)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政策;
(二)配备与本公司发展战略、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声誉风险管理资源;
(三)培育本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树立员工声誉风险意识;
(四)根据公司治理原则其他应由董事会履行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发挥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中的作用,提高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工作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过程中的报告、决策、响应和执行效率。

第七条公司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门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和实施机制,明确声誉风险管理的具体流程及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
(二)明确公司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
(三)决定重大决策、重要业务流程、重大外部事件的声誉风险评估及其应对预案,以及重大声誉事件的处置方案;
(四)确保公司制定并实施相应培训计划,使员工接受声誉风险教育;
(五)决定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决定追究对声誉风险管理问题负有责任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按照声誉风险监管的要求,落实有关监管措施。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是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实施公司声誉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声誉风险的综合建议;
(二)负责公司日常舆情监测,及时识别并报告声誉风险;
(三)负责公司有关声誉事件的研判与核查,提出处置声誉事件的综合建议;
(四)有针对性地进行信息披露和舆论引导,控制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
(五)指导、协调、监督其他部门落实公司声誉风险管理的决策;
(六)存储、管理声誉风险管理相关数据和信息;
(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舆情监测与分析工作。

第九条公司其他各部门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包括:
(一)向声誉风险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投诉处理、合规审查、审计稽核过程中发现的声誉风险情况;
(二)参与公司声誉风险排查和评估,对防范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声誉风险提出建议;
(三)根据公司安排参与公司声誉事件核查与处置方案制定,对声誉事件核查和处置方案提出建议;
(四)落实声誉风险防范和声誉事件处置中与本部门有关的措施;
(五)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提供宣传资料印制、传播技术等支持措施。

第十条公司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声誉,不得损坏公司声誉,
第三章声誉风险防范
第十一条公司在公司治理、市场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经营管理的各方面充分考虑声誉风险,防范影响公司和行业声誉的风险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
司在产品设计、销售推广、资金运用、薪酬规划和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声誉风险,在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中明确声誉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声誉风险事前评估,并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预案的情形包括:
(一)拟进行重大战略调整,进行并购重组,参与重大项目;
(二)拟进行产品、服务及销售模式等重大商业创新,实施重大商业营销和媒体推广方案;
(三)拟发布年报或披露有关公司经营业绩等方面的重要信息,主要数据出现异常波动或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拟提起或涉及重大法律诉讼;
(五)涉及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已进入行政调查或处罚程序;
(六)出现较大规模的集中退保事件,或较大规模的有关投保人、营销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七)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事件,可能面临大范围的产品赎回;
(八)其他明显可能导致声誉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由法律合规部统一管理采访接待和信息披露,做好媒体服务和公共关系工作,避免造成公众误解和媒体误读,引发声誉风险。

未经法律合规部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任何员工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

接受媒体采访涉及声誉风险处置方案、涉及公司承诺或法律事务的,其内容应事先经法律合规部审核。

第四章声誉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或各部门发现不利舆情,应及时通知法律合规部。

法律合规部对不利舆情进行收集整理,涉及到公司内部信息的进行内部调查、收集整理,并及时将其及时报告给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和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认为不利舆情的处置涉及到董事会职权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声誉事件分级分类及处置权限如下:
(一)不涉及诉讼,不涉及公司领导(含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个人声誉,亦不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的轻微不利舆情,由法律合规部决定处置方式,并向公司报告;
(二)可能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下)、或可能涉及公司领导(含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层)个人声誉的一般不利舆情,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置方式;
(三)可能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严重影响行业整体声誉的重大不利舆情,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置方式,处置前向董事长汇报。

如涉及董事会职权的,处置方式由董事会审议。

该类重大不利舆情,公司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处置情况,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对声誉事件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一)核查引发声誉事件的基本事实、具体原因,分析公司的责任范围,预判声誉事件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
(二)检查公司其他经营区域、其他业务、正在实施的宣传策略
等与声誉事件的关联性,防止声誉事件升级或诱发新的声誉事件;
(三)对可能的补救措施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形采取合理补救措施控制利益相关方损失程度和范围;
(四)根据声誉事件动态,统一准备新闻口径,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澄清片面和不实报道;
(五)对引发声誉事件的产品设计缺陷、服务质量弊病、虚假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经营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六)加大正面宣传和品牌建设力度,介绍公司针对声誉事件的改进措施以及其他改善经营服务水平的举措,消除声誉事件的不利影响;
(七)公司在声誉事件处置中发现恶意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应依法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八)声誉事件处置中其他被认为必要的措施。

第十八条公司将声誉事件的处置情况纳入考核体系。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公司不利声誉事件,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处置公司声誉事件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人员,公司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积极参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保险行业协会有关声誉风险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作,以及关于行业声誉的自律和维权行动,统筹资源,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加强行业形象建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经理室负责制定、解释或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