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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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作者:钟沛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海关缉私部门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

文章就该类案件价格认定中,涉及的大量社会普及率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市场法;问题思考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概念清则方向清,明确“涉案财物”的定义才能对其进行及时查控、有效处置。

广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权利形态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与作为保全之物,种类上包括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

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涉案财物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

从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一是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是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可作为证物的财物,其三是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等。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均不得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2.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延不明“违法所得”是我国的一个跨部门法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操作指引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操作指引

如何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笔者在《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及重新鉴定问题》一文中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准鉴定意见性质的“检验报告”,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笔者认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主要从以下内容方面进行审查:(一)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认证物品的来源、取得、保管、移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是否由价格认证机构加盖公章并由价格人员签名、盖章(虽然最新《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此不作要求,也应进行审查);(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价格认定的依据是否正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采用参数是否合理;(十)价格认定结论书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一)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常见问题及对策1.一般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价格鉴证人员的资质证书不随卷移送。

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

2.侦查机关的委托书和相关的材料,尤其是涉案物品损失清单,也都不会主动附卷移送。

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拟重新鉴定,需要辩护人申请调取。

图片某案物品损失清单3.价格鉴定人员没有签名。

虽然2016年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没有规定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

但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4.无实物,没有照片。

因各种原因导致涉案物品灭失的情况很普遍,对此有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有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被害人单方面的描述特征受理并作出结论。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三)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
(四)提出价格认定时,价格认定标的物已灭失或者其状态与基准日相比发生较大变化,提出机关未确定其在基准日状态的。
对不予受理的,价格认定机构应向提出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价格认定提出方。
(一)涉嫌违纪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
(二)涉嫌刑事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
(三)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提出方为负责办理案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
三、价格认定的受理。价格认定机构应根据提出方提供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决定受理或不受理价格认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价格认定分级管理规定要求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四)具有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提出机关补充相关材料后受理:
(一)价格认定协助书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二)相关材料不齐全的;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价格认定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认定目的;
(三)价格认定标的名称、数量以及质量等基本情况;
(四)价格内涵;
(五)价格认定基准日;
(六)提供材料名称、份数;
(七)提出协助的日期;
(八)提出机关名称、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价格认定协助书和提出方提供的相关材料应加盖提出机关公章。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程序
一、价格认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具体包括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价格认定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书);受理;指派价格认定人员;实物查验或者勘验;听取意见(可选);市场调查;分析测算及作出结论;内部审核及集体审议;签发及文书制作;送达及归档。特别程序包括:中止价格认定;终止价格认定。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证办〔2014〕 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我们制定了《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实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14年11月15日附件: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被盗财物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认定机构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办理的涉嫌盗窃罪案件中无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时,进行价格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价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办案机关根据盗窃案件具体情况提供必要、完整、准确的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上应载明价格认定目的、被盗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类型、基准日、案发地、价格区域、真伪认定情况、提供材料名称和份数等内容。

其中,农产品价格类型包括生长期、产品收购、储运、调拨、批发、零售等环节的价格;工业品价格类型包括在产品、产成品、产品出厂、储运、总经销、分销、批发(批量)、零售、回收等环节的价格;艺术品价格类型一般指批发或零售等环节的价格。

第五条被盗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灭失状况进行价格认定:(一)被销赃、挥霍、丢弃、毁坏,无法追缴的;(二)被追回,但实物状况和基准日相比已发生重大变化的;(三)被发还,办案机关无法提供的;(四)被严重毁坏或已经变形、变质,无法辨别基准日状况的;(五)毁坏后已修复,其基准日状态无法复原的;(六)基准日的状况无法确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

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在⼀些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涉案物品价格的认定是很重要的,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量刑的问题,⽽对涉案物品价格要怎么认定⼀直存在不少的难题,那么如何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怎么界定涉案价格认定价格认定协助书是提出机关明确协助事项且具有法律效⼒的⽂书,是价格认定⼯作开展的启动程序。

价格认定机构应当依据并严格按照协助书的要求办理价格认定事项,不能超越或改变其内容。

价格认定协助⽂书主要由《价格认定协助书》和《价格认定标的明细表》(有基本格式和细化格式两种)组成,提出单位所提交的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资料均应加盖提出单位公章,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完整、准确地反映价格认定协助的内容,其中有“六要素”⾄关重要,1.理清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为⼈涉及的涉嫌案件的具体名称。

在刑事案件中,涉嫌案件罪名的不同,所运⽤的价格认定⼯作⽅法是不⼀样的,⽐如盗窃物品价格认定与涉嫌破坏⽣产经营罪物品的价格认定,其价格认定结果是不能相提并论的。

司法机关、案件当事⼈和关联⼈或律师极易对此类价格认定结论提出疑问,必须严格把关,否则容易造成价格认定协助书与价格认定结论之间出现缘⽊求鱼,升⼭采珠的现象。

2.明确价格认定⽬的:价格认定⽬的位于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事项中,是进⾏价格认定⼯作的“引擎”。

其实质是指价格认定结论的⽤途,便于价格认定⼈员在具体实施中确定价格认定的技术路线。

如《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条明确,价格认定结论仅作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不作为民事赔偿依据。

因此在协助书中,提出⽅应明确价格⽤途,避免混淆价格定义。

另外注意的是,认定标的价格适⽤的区域或某些特定情况下的适⽤范围必须明确。

⽐如不同产出地河砂的质地不⼀,价格也存在差异,应给予界定。

3.价格认定标的是指价格认定的具体对象,要重视如下三⽅⾯:(1)“标的详细描述”:应根据实际情况清晰描述标的(如:型号、⽣产⼚家、规格、颜⾊、重量、长度、单位、购置时状态等),标的描述不完整、不够全⾯、填写不明,就影响标的价格特征的把握。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

盗窃案件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问题物价鉴定是物价部门依法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委托,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估定其价值的活动。

物价鉴定结论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鉴定结论中的一种,在盗窃案件的司法认定中起着关键作用。

据笔者对2000年至2004年,4年间检察院审查起诉并被本院作为有罪判决的436起盗窃案件的实证调查,其中有73.68%的盗窃数额是通过物价鉴定予以证实的,不仅如此,涉案物品价格的确定有时还涉及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认定。

因此,研究物价鉴定对依法准确认定盗窃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贯彻罪刑适应的原则,实现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然而,在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可靠、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人进行鉴定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鉴定人与当事人有无利益关系,物价鉴定结论的作出是否符合逻辑,即物价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真实、合理这一问题上却存在许多问题。

(一)由于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物价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不充分,从而导致物价鉴定结论缺乏客观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由于案发后被盗物品被依法追回的比例较小,据统计尚不到16%。

因此,物价鉴定部门据以作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大多并非被窃物本身,而是仅凭被害人对涉案物品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置时间、使用年限的陈述,且大多并未向物价鉴定部门提供原始发票等凭证。

而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激愤的情绪之下,往往会造成回忆和陈述障碍,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等,影响提供案件情况的真实性。

如王某盗窃案,其中一辆已使用2年的摩托车的评估价竟比当时当地的同型号新车的市场零售价还高出6000元,比二审认定的实际价值多1.1万元,全案的评估价值比二审认定数多4.2万元。

估价不准确,直接影响了对被告人的正确量刑。

尤其是当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介于数额较大或数额巨大的边缘时,将成为影响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量型幅度的决定性因素。

(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法律知识和经济能力制约了其对所涉案件中物价鉴定结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抗辩。

鉴定委托书(多篇)

鉴定委托书(多篇)

鉴定委托书(多篇)篇: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现有云浮市云城区青少年宫幼儿园,由于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云浮英东体育馆地下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导致建筑物出现裂缝,需委托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测总站对该建(构)筑物目前现状进行房屋(房屋裂缝、房屋结构安全可靠性)鉴定,如果需要进行后续鉴定由我司另行委托。

云浮宗圣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4年5月16日第2篇:鉴定委托书鉴定委托书文书鉴定“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

文书,是指公文和书信,但在实际办案中作为证据的文书往往超出了公文和书信的范围,如车票、船票、飞机票、发票、收据、人民币等,其内容的真伪及制作方法都需要进行鉴别。

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

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提供证据。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英复英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

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

由于每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这些因素所决定的书写习惯也不相同。

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

伪造、变造文书是指按照一定真实的样本,或者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采用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行的伪造。

在司法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

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行,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行鉴别。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1

涉案灭失物的价格如何鉴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近年来,随着各级价格认证机构价格鉴定工作的业务拓展,价格鉴定业务日益增多,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数量也随之增多。

目前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对灭失物的鉴定形式各式各样,有的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有的不受理,有的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价格鉴定结论。

如认证机构不受理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不但影响司法、行政执法、监察、纪检机关办理案件,而且对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还有根据委托方简单描述就做出鉴定结论很可能造成价格鉴定结论偏颇或失实,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并给认证机构及鉴定人员也带来很大隐患。

因此,做好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工作,对于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价格鉴定结论不但要体现其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还要求其具有全面性和准确性。

但是涉案灭失物的价格鉴定是在没有实物的情况下开展的价格鉴定,不确定因素很多、鉴定难度大。

下面就涉案灭失物价格鉴定谈一下个人观点。

一、涉案灭失物的概念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物理形态已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其原因有自然灭失和人为灭失,自然灭失指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力的作用如水灾、火灾、地震、台风、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战争等导致灭失的物品;人为灭失指因人为因素,如销毁、遗弃、藏匿、转移、融化等导致灭失的物品。

对于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是否一定要将原物送检,在实践中, 大量侵犯财产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 造成涉案物品无法追回和提取, 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不允许对灭失物品进行估价鉴定, 就只能按照凭证上表明的原始价格进行认定, 一旦如此, 不考虑因社会条件的变化、物品使用的时间等客观因素造成的物品价格变动而认定原始价格, 对被告人和被害人而言显然都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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