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规定了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配套费减免、出让收益返还)等核心内容,此文件依然是目前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的基本依据。
2、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城指办【2008】25号)明确了回迁面积原则上按1:1置换,不超过300平米每户,这其实是政府的指导价。
城中村改造涉及很多村,人们之间攀比严重,总是就高不就低。
在之前没有规定补偿面积,较为混乱。
3、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09年6号文)规范程序、每户回迁不超过300平米、方案需表决、一级开发二级开发联动、区政府主导城中村改造、回迁房办理房权证前不得上市。
4、石家庄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城中村改造拆迁管理的实施意见(市拆管字[2008]第02号)城中村拆迁手续的办理。
5、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09〕10号)高层容积率不超过2.5;道路红线30米以上,住宅严禁设底商;楼间距、楼面宽度等有相关指标,目的在于提高居民的居住品质。
6、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支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十条措施(冀国土资地字[2009]8号)7、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市村改办[2009]1号)限定资质,要求三级以上,业绩要求20万平米。
石家庄内也有例外,开发企业可以不具备三级以上资质,但是总公司或母公司是三级以上开发企业,由总公司或者母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分公司或子公司可以介入城中村改造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6•【字号】石政办函[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44号)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六日石家庄市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是市政基础设施、公益性事业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行石家庄中冶合作项目推进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石家庄市中冶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及安置负总责。
第五条太行大街城市快速路系统工程沿线涉及的栾城县、正定县、长安区、高新区应分别成立相应的指挥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征地拆迁工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7a49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c7.png)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8〕47号)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07〕27号)、《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拆迁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是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有关县、区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等单位及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项目法人和拆迁人。
第五条石家庄国际会展中心项目拆迁工作由拆迁人委托拆迁单位实施。
石家庄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石家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征收、管理和监督工作,正定县、长安区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拆迁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补偿安置第六条拆迁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拆迁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执行。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
石家庄市旧城改造工作已经展开,为了保障受影响居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安置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安置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居住地获得与原住房相当的居住条件。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租赁居民,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安置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二、经济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居民,按照其住房面积和市场价值确定经济补偿标准,确保其能够在新地方购买相当的住房。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租赁期限和市场租金确定经济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经营。
三、社会保障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社会保障缴纳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新地方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纳税情况确定社会保障补偿标准,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四、其他补偿标准。
1.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搬迁的居民,按照其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确保其在搬迁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
2. 对于因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租户,按照其经营情况确定其他补偿标准,
保障其在搬迁后能够继续正常经营。
以上即是石家庄旧城改造补偿标准,希望受影响居民能够理解并配合相关政策,共同推动旧城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2•【字号】•【施行日期】2023.12.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已经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2月3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2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城市更新条例(2023年10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建成区内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持续改善的活动,主要包括:(一)调整和完善区域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空间格局;(二)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三)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城融合;(四)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完善城市服务功能;(五)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六)市、县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二o一六年四月八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邢国辉2016年4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下级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经市人民政府决定由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藁城区、栾城区、鹿泉区(以下简称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的项目,由市内七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由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高四成、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高四成、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3【案件字号】(2020)冀行终5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审理法官】江悦邱振刚李冠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高四成;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高四成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高四成【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四成【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高四成请求确认长安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本院就温红岩诉长安区政府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作出(2019)冀行终625号行政裁定,该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本案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高四成请求确认长安区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但长安区政府提供的《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拆迁清包工实施协议》、东兆通村委会《通告》《东兆通村关于拆迁问题的情况说明》以及《东兆通旧村改造村民代表专题会议》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东兆通城中村拆迁改造系该村村委会自行组织实施的村民自治行为,拆迁主体为东兆通村委会,具体拆除行为交由拆迁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高四成主张拆除其房屋的是长安区政府,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高四成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高四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市政办[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
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为加快北宋城中村改造步伐,借三年大变样东风,重新规划建设北宋新村,提升北宋村的整体形象。
改善村居民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质量,促进村办经济发展,结合北宋村实际制定《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指导本次北宋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实施工作。
第二章旧村改造范围、组织实施单位
一、旧村改造设计范围:东起建华北大街、西至民心河,北起跃进路、南至河纺宿舍、房管局宿舍,占地320亩。
二、北宋村城中村改造组织实施单位:石家庄市建华实业总公司(原北宋村委会)
第三章政策依据
一、河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08)5号文件、(2009)6号文件及城中村改造相关其他文件
四、石家庄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12号
第四章补偿安置
一、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
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依据石政办函(2010)112号文件的标准,由专业评估机构现场评估确定(含房管局部门以注册的房屋)。
二、土地补偿与置换
(一)土地置换新建住宅
1、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1:1.5比例无偿置换新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
(一分地置换100平方米住宅)
2、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按比例计算出应置换的建筑面积,超出300平方米的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收购,不足300平方米不可分割的部分,按1000元/平方米收取差价。
3、改造后新建户型面积计划以110平方米、95平方米为主。
4、土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可置换110平方米住宅一套。
原籍非北宋村的村民,自行买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房屋只能置换一套住宅。
5、新建住宅协议面积与竣工后经房管部门测量的确权面积有误差的,大于协议面积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补交差价,小于协议面积部分按5000元/平方米收购。
(二)土地货币补偿
1、合法土地使用面积按1:1.5比例无偿置换新建住宅面积进行补偿。
2、选择土地货币补偿的,依据土地使用面积按比例计算出应置换建筑面积,应置换建筑面积搬迁当时兑现的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元补偿,入住时兑现货币补偿按每平方米5000元补偿。
3、选择土地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月2500元,发12个月止。
三、特殊补贴:在规定时间内积极支持旧村改造工作签订协议,建华实业总公司向村民每户补贴40000元。
(具体补贴方法另定)
四、临时安置与奖励
1、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2500元,自签订协议开始计算,到公告入住止。
首发
一年,之后半年发一次,过渡期限36个月。
逾期6个月之内增发25%,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增发50%,逾期12个月至18个月的增发100%。
2、搬迁补助费:每户往返一次性2000元。
3、电器迁移费:电话88元/部,空调移机(分体)150元/台,有线电视150元/路,热水器、太阳能100元/台。
4、奖励:自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式开始实施,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万元,建华实业总公司再奖励1万元。
31日—50日内签订协议的奖励每户1万元;50日后不再奖励。
第五章改造工作流程
一、城中村改造前期准备
1、申报城中村改造计划
2、申请土地利用和城市建设规划条件
3、制定北宋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村居民同意
4、向区、市有关部门申请启动城中村改造
二、实施搬迁
1、入户评估丈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核实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人、评估公司、原村委会及相关人员参加。
2、确定应置换的建筑面积、可置换的建筑面积、确定评估报告、签订补偿协议。
3、根据整体工作进度,临时研究确定搬家交房的时间。
4、财务结算,签订协议交旧房后进行财务结算,领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奖金等。
置换房屋的差价款和按比例应置换3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收购款入住前结清。
本方案解释权归石家庄市建华实业总公司。
石家庄市建华实业总公司
建华社区二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