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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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

精心整理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操作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规定及实务(一)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政策。

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走在全国的前列,政策规定是相当成熟和规范的。

所以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早在2002年开始就出台14号文,适用期是5年,到07年结束。

08年张书记提出三年大变样,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建设,城中村改造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石家庄城中村改造,尤其是08年以后,政策规定相当完善,下面介绍一下相关文件。

1、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8年5号文)234号)5678、(城968号)办理回迁楼产权登记的程序及资料。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0〕18号)1)2010年后城中村改造重点:二环路以内未启动的;二环路外侧可视范围内的;主要市政及公用设施建设所涉及的。

市政及公用配套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原则上不列入近期改造计划。

2)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商国土部门组织公开招标选定一级开发企业。

参与投标的企业要符合《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准入暂行规定》有关要求。

招标时要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由市招标办全程监督。

经招标选定开发企业后,由国土部门按照一级开发的程序做出委托,明确一级开发主体,报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同时通报市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11、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石家庄市区预留发展安置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0〕48号)人均一分地,给村里预留发展用地,用于村集体商业、工业等经济发展;可作为回迁房周转用地,提前利用;划拨登记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名下;交政府出让后,出让净收益返还。

12、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函〔2010〕61号)二环内的城中村拆迁完成后的土地储备程序。

13、石家庄市市区土地收储工作流程(石政办发〔2011〕17号)另外改80%表决。

1、其实每选23、其内容包括原村庄的住宅现状,土地利用方案,建设设计方案,回迁区域和开发区域的位置,配套设施有哪些,包括经济效益分析等。

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2-2

1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02-2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城中村改造不仅有利于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落实城市规划,而且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民心工程。

近年来,我市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城中村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据统计,目前二环以内城中村还有45个,占地约11.2平方公里,建筑面积636万平方米,居住4.77万户、14.93万人。

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1、指导思想以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革为动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化进程,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基本思路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各区政府组织、协调、督导,由城中村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具体实施。

3、从2002年开始,用五年时间,把二环路以内45个城中村按规划改造完毕;到2010年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基本改造完毕。

二、优惠政策1、二环路以内城中村农转非后的现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现有土地使用权人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权登记手续,其土地使用权属不变。

建设单位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2、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的用地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应上缴市级以下政府(含市级)的土地出让金全部留给城中村改造实施单位。

3、城中村改造范围内,所建住宅、非住宅经登记、核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可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

4、城中村改造按规划自行配套,完成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及相邻一、二级规划道路的拆迁腾地和三级以下道路、管网、路灯、绿化等设施建设,免收市政配套费、公建配套费、碴土费、墙改基金。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第5号

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第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国家宏观政策和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约用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和“市级指导、区级组织、村级实施、市场运作”的思路,大力推动城中村改造快速和谐实施,确保三年内已列入遗留问题的12个城中村和“四横六纵”主街主路沿线的城中村全部拆迁改造完毕,同时加快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区内其它村庄改造。

二、规划方案(一)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经济发展和区域城市功能等因素,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编制。

对适于合村并建或集中改造的相邻城中村,可由辖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统一编制规划方案。

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经济效益分析等。

(二)城中村改造规划用地原则上应在现状宅基地范围之内,并根据该村拆迁安置等情况合理确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安置村民用地、公开出让用地的面积、位置和界限。

村民安置用地面积,综合考虑实际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2月底公安部门登记的人口数量确定。

集体商业设施建筑面积由规划、国土部门在保证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基本收入和生活保障的基础上确定。

(三)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经辖区政府初审后,由市规划局会同国土局、建设局、房管局等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审后实施。

(四)已列入遗留问题、正在实施改造的城中村继续按原批准的规划执行。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在实施改造过程中,如确需变更用地规划和建设设计方案以及拆迁安置方案时,须按原程序报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7•【字号】石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办发〔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等群体的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发挥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和改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到“十二五”期末,全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覆盖率平均达到20%(其中市区25%,县(市)15%),政府拥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低于保障性住房总量的三分之一。

(二)目标任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依据《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省定目标任务逐年下达。

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36900套,其中新建廉租住房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000套、经济适用住房2400套、限价商品房4000套,改造各类棚户区17400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石政规〔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规〔201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建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石家庄市D级危房改造三年攻坚方案》(石政办函〔2016〕132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积极落实省、市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和新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积极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重要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善于创新,勇于担当,将棚户区改造摆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政治高度加快推进实施。

二、基本原则主城区棚户区改造遵循“辖区主导、区域平衡,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顶层设计、清单管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类实施,政策指导,逐步推进”的原则;坚持“先落实安全措施,后推进实施改造”的原则,加快推进主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任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要求,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主城区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重点是国有土地上的C、D级危房改造,消除人民群众居住安全隐患。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的通知石政办函〔2010〕61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为保障我市城中村、旧城改造项目土地收储工作顺利实施,保证被拆迁居(村)民按期回迁安置,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适用范围已列入政府城中村改造计划并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已拆平的国有土地。

二、工作流程(一)申请及受理申请人(城中村改造的由村(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旧城改造的由原项目开发单位)向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领取土地收储申请表,接件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收储范围确定由市城乡规划局先行对项目范围出具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红线图出具项目收储范围的宗地图,做为土地收储范围的依据。

(三)拆迁安置方案认定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申请人所在辖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旧城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申请人按照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货币补偿、交房标准、交房时间等回迁房建设标准的相关资料报石家庄市建设局综合开发处认定。

(四)拆迁安置费用认定城中村改造成本由申请人根据拆迁方案进行测算后,报辖区政府审定。

由辖区政府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石政发〔201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多渠道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保障居住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及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各类棚户区改造,重点推进城市棚户区及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到2017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完成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居民住房条件有效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更加完善。

二、全面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1.城市棚户区改造。

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县(市)、区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县城建设工作相结合,及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

城市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等多种方式。

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组织实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井陉矿区等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市政办[2002]48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2002]48号)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委、市政府召开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以来,各区、各有关部门行动积极,开局势头良好,但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为加大对城中村改造的支持力度,加快改造进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2)14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土地出让金1、在规划界定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用于安置村民(居民)的住宅建设用地,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后,产权人转让房屋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用于改造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小区和组团道路)以及绿化和公建公益设施的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

3、用于商品房(含住宅和商业设施)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式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城中村改造的业主确定。

土地出让金的60%用于弥补城中村改造资金的不足,其余40%交省政府。

以上三种情况用地,在具体操作中由市规划局界定每种情况用地面积,国土资源局据此明确每亩应收出让金标准,并出具文字证明,在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备案后到收费局办理手续,然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关于城中村改造用地1、城中村改造用地,原则上在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界定的城中村宅基地范围内进行规划和实施改造。

鼓励实施单位采取过渡方式安置村民,不占用周转用地。

2、过渡安置村民有困难的实施单位,经市规划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可用已办理手续的建设用地建设周转用房,安置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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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的意见
石政办函[2009]68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建设,规范回迁楼建设行为和管理程序,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市区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回迁楼认定及产权登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城中村,改造范围原则上限定在旧村宅基地范围内,并严格控制其它用地使用。

对确需使用周转地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改造范围。

经批准的周转地原则上只用于建设村民回迁楼。

在城中村改造实施范围确定的基础上,各村要按规定要求抓紧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并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明确回迁楼建设规模和安置标准。

辖区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批准的城中村改造规划方案,按照“一户、一宅、一证”的原则(即:一块宅基地、一个宅地证认定为一个确权户),制定本村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明确回迁安置的总面积。

从今年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回迁安置面积必须符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补充意见》(石政发[2009]6号)规定标准,每个确权户回迁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

三、明确回迁楼认定程序。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表决通过并取得拆迁许可证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商辖区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认回迁楼的占地位置、楼号、总套楼、总建筑面积,并标示在规划总平面图。

同时出具正式公函,作为土地供应、配套费减免、产权登记的依据。

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认定回迁楼需提供以下相关备案文件:(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回迁楼认定申请及辖区政府意见;(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三)经辖区政府和当地派出所确认的回迁安置户名单;(四)经公示后的规划总平面图。

四、明确回迁楼产权登记手续。

回迁楼产权初始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及质量验收证明将回迁楼登记在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

回迁楼转移登记时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认定公函和回迁安置户名单及城中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办理产权登记。

二次上市交易时按现行政策等价值部分免缴相关税费。

用于村民在城中村改造后基本生活保障的经营性用房,整体确权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本文执行期限为五年。

本文由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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