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天胶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10月) 201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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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天胶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回天胶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制度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和《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地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不能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四)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五)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事业部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2010年IPO发行审核不予核准情况总结

2010年IPO发行审核不予核准情况总结

2010年发行审核不予核准情况总结【主板发行审核】2010年主板被否企业32家,证监会给20家被否的拟主板上市公司出具了否定原因.这20家公司净利润最低的为1797。

30万元(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的为28574。

52万元(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已于12月10号通过2次审核),平均净利润为7300.85万元。

被否的原因主要集中于持续盈利问题(13家),关联交易问题(4家),独立性问题(3家),会计政策(1家),信息披露(1家)。

一、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月24日第50次发审会】【涉嫌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允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1、申请人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物(全部为单晶硅片)的金额分别为4,008万元、22 ,097万元和44,740万元,分别占当年单晶硅片销售收入的比重为52%、49%和80%,2009年申请人与关联方无锡尚德、洛阳尚德销售货物的金额和比例大幅增长。

2、另外申请人2009年末的应收账款较2008年末大幅增长,由2008年末的2,638万元大幅增长至12,263万元,其中应收关联方无锡尚德的款项为7,703万元。

3、并且申请人2009年净利润、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是其2009年上半年执行了2008年延迟执行的与洛阳尚德和展丰能源的单晶硅片合同,累计合同金额为10,564万元,上述执行价大约为48元/片,而2009年6月单晶硅片市场价格为17。

8元/片,若以市场价格测算公司2009年多计收入及毛利6,300万元,业绩则大幅下降。

申请人的主要关联交易方无锡尚德及其关联方因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原因,无法披露其向第三方采购的价格。

因此,申请人和无锡尚德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以及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难以判断。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3年3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3年3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10年4月19日第五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回天新材定向增发获证监会通过将募集4亿元发展资金

回天新材定向增发获证监会通过将募集4亿元发展资金

回天新材定向增发获证监会通过将募集4亿元发展资金
佚名
【期刊名称】《粘接》
【年(卷),期】2015(000)007
【总页数】1页(P22-22)
【正文语种】中文
本刊讯 2015年6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回天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这意味着回天新材定向增发方案获得通过,将为回天新材募集4亿余元的发展资金。

据公告信息显示,回天新材于2014年8月5日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拟以12.94元/股的价格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100万股,发行对象为财通基金—玉泉91号资产管理计划、章锋、吴正明、刘鹏和长江证券超越理财宝9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这次募资总额预计4亿余元,其中1.76亿元用于投资“年产一万吨有机硅建筑胶及年产一万吨聚氨酯胶粘剂建设项目”,剩余2.26亿元将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投资项目达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3.5亿元/年,新增年均利润总额为6687万元,项目经济效益前景良好。

回天新材是中国胶粘剂行业的龙头企业,于2010年1月8日成功在深圳创业板上市,一直受到资金市场的青睐和热捧,曾被评为“中国创业板最具投资价值企业十强”。

据悉,回天新材还计划在6个月后推动全员持股方案,以此凝聚更多行业优秀人才,让员工一起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和红利,为其后续跨越式发展提供内生动力。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回天胶业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回天胶业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5)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6)三、对外投资信息 (6)四、企业年报 (6)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8)5.4 法院公告 (8)5.5 行政处罚 (8)5.6 严重违法 (8)5.7 股权出质 (9)5.8 动产抵押 (9)5.9 开庭公告 (9)5.11 股权冻结 (9)5.12 清算信息 (9)5.13 公示催告 (9)六、知识产权 (10)6.1 商标信息 (10)6.2 专利信息 (10)6.3 软件著作权 (10)6.4 作品著作权 (10)6.5 网站备案 (10)七、企业发展 (10)7.1 融资信息 (10)7.2 核心成员 (11)7.3 竞品信息 (11)7.4 企业品牌项目 (11)八、经营状况 (11)8.1 招投标 (11)8.2 税务评级 (11)8.3 资质证书 (11)8.4 抽查检查 (12)8.5 进出口信用 (12)8.6 行政许可 (12)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北京回天胶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115001653283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57214973449法定代表人:万淑明组织机构代码:72149734-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所属行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50万(元)注册时间:2000-09-04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亦庄西路4号营业期限:2000-09-04 至 2030-09-03经营范围:制造、销售胶粘剂;化工技术开发。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日期:2017-02-131.2 分支机构截止2022年03月13日,爱企查未找到该公司的分支机构内容。

回天胶业: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1

回天胶业: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11-04-21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章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贾岚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第六条的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详见2011年3月26日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对2010年第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增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221.75 元,其余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相应调整。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适用□不适用单位:元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2 业务回顾和展望§4 重要事项4.1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适用□不适用单位:万元4.3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适用□不适用4.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实现扭亏为盈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适用√不适用4.5 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适用√不适用4.6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不适用4.7 按深交所相关指引规定应披露的报告期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情况□适用√不适用§5 附录5.1 资产负债表编制单位: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03月31日单位:元5.2 利润表编制单位: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1-3月单位:元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回天胶业: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2

电话:(86)027-59810700 传真:(86)027-598107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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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156 号长源大厦 6 层、16 层 邮编: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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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 关于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所有出席股东均与公司股东名册相符。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 决方式表决了以下议案: (一)制订《激励基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为: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 38,166,01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二)补选史襄桥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表决结果为: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 38,166,01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补选黄玉胜先生为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表决结果为: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为 38,166,016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回天胶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回天胶业:公司章程(XXXX年10月)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第三章 股 份 (3)第一节 股份发行 (3)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第三节 股份转让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第一节 股东 (6)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9)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0)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1)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3)第五章 董事会 (16)第一节 董事 (16)第二节 董事会 (18)第六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第二节 总经理、副总经理 (21)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22)第七章 监事会 (23)第一节 监事 (23)第二节 监事会 (24)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5)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25)第二节 内部审计 (26)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6)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26)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7)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27)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28)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29)第十二章 附则 (2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章锋、乔国政、邓冰葱、陈林、吴正明、游仁国、刘鹏、王家勇、金燕、刘凤全、卢婉清、周明海、张宏恩、张德成和李群等15人为发起人,由襄樊回天胶粘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9月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营业执照号码为420000000004719。

海格通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XXXX年10月) XXXX-10-19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0年10月修订)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六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事项进行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回天胶业:2009年度业绩快报 2010-02-24

证券代码:300041 证券简称:回天胶业 公告编号:临2010-007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业绩快报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告所载2009年度的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尚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可能与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09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项 目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幅度(%)营业收入(万元)23860.1721976.96 8.57%营业利润(万元)5120.64 3722.71 37.55%利润总额(万元)5708.674055.69 40.76% 净利润(万元)4898.98 3534.77 38.59%基本每股收益(元)0.9998 0.7214 38.59%净资产收益率(%)25.10%21.47%上升3.63个百分点本报告期末本报告期初增减幅度(%)总资产(万元)90911.8927211.42 234.09%股东权益(万元) 78778.9917987.56337.96%每股净资产(元)11.94 3.67225.34%注:上述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数据填列,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按加权平均法计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1、经营业绩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23860.1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57%;营业利润为5120.64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7.55%;利润总额为5708.6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0.75%;净利润为4898.98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38.59%,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产品结构进一步完善。

2009年公司通过继续贯彻以市场为导向,聚焦重点行业、高端产品和大客户,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能力为目标,加大科研投入,推进低成本和高质量的精品战略,积极推进品牌建设,经营业绩按照预期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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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回天胶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 但开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个数。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上市地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市地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帐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实行集中存放。

公司设立专用账户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能变更。

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七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市地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超募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市地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鉴证结论。

专项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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