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创业板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高效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活动。
1.3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募集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决策程序、执行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募集资金专户管理2.1 公司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
2.2 公司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3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将募集资金从发行账户划转至专户,并进行专项管理。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3.1 公司在募集资金前,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实施主体、进度安排等内容。
3.2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3.3 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
四、募集资金使用限制4.1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1)弥补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缺口;(2)偿还公司债务;(3)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支出;(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
4.2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履行以下程序:(1)董事会审议通过;(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向中国证监会报备;(4)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5.1 公司如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变更后的项目进行评估;(2)董事会审议通过;(3)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向中国证监会报备;(5)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募集资金监管6.1 公司应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6.2 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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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1 目的及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对募集资金的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
1.2 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定义•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权、债券、优先股等方式,从投资者处获得的资金。
•募集资金管理:指在募集资金使用、报告披露、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监管机构:指相关行政、监管机构,如证券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等。
二、募集资金管理流程2.1 募集资金计划2.1.1 目标和策略公司应制定明确的募集资金目标和策略,包括募集资金规模、用途、募集方式等。
该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2.1.2 计划编制公司应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编制募集资金计划,明确资金需求、来源、流向等,包括详细的时间表和责任人,确保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募集资金筹集与使用2.2.1 募集方式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私募或与机构合作等方式进行募集。
募集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监管机构批准。
2.2.2 资金安全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专项账户、设立专人负责资金监管、采取多重审批制度、定期验收等措施。
2.2.3 募集资金使用公司应按照募集资金计划的相关要求,合理安排和使用募集资金。
资金使用应严格审批和控制,确保用途合法、合规。
2.3 资金报告披露2.3.1 确立报告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报告披露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报告频次、报告对象等要求,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2.3.2 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等相关报告。
2.3.3 不定期报告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经营变动、资金使用情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_上交所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至关重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而又详细的管理办法。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从投资者那里筹集到的资金。
这些资金的用途和管理方式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战略、财务状况以及投资者的回报。
上交所对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有着明确的规定。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这个专项账户就像是一个“保险箱”,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独立。
而且,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在资金的使用方面,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如果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那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的审议通过,并且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改变用途的原因、新的用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等信息。
上交所还特别强调了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实际投入金额、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
同时,保荐机构也需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检查,并出具相关的核查报告。
另外,对于闲置的募集资金,上市公司也有一定的处理方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比如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等,但同样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那么,如果上市公司违反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会怎么样呢?上交所会视情节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以督促上市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交所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我们来看一个实际的例子。
假设某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募集了大量资金,计划用于一个新的研发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本公司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使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第四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开设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专项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专项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非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本公司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规范运作。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公司发展战略;2. 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3. 有效防范投资风险;4.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符合上述原则。
第九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用于主营业务;2.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3. 用于偿还债务;4. 用于投资建设项目;5. 用于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第十条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第四章募集资金的变更第十一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经股东大会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及时披露募集资金变更情况,包括变更原因、变更金额、变更后的资金用途等。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三条本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募集资金是一个组织在实施项目或运营业务时所需的经费来源之一。
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本文档旨在明确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的规定和指导,以确保资金的合理运用和风险的控制。
二、资金募集方式本部分详细说明了可采用的不同资金募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捐赠:通过向个人或组织直接募集款项或物品。
2.资助:寻求提供经济援助的组织或个人。
3.股权融资:出售股票或股权给投资者,以换取资金或资源支持。
4.债务融资:通过发行债券或贷款向金融机构或投资者借款。
5.众筹:通过网络平台向大众募集资金。
6.放款:向有需求的个人或组织提供贷款。
三、资金募集流程资金募集流程是指从提出募集需求到最终资金到位的一系列步骤和程序。
以下是资金募集流程的一般步骤:1.确定募集需求:明确项目或业务的资金需求,并详细列出所需经费的用途和规模。
2.设定募集目标:制定募集资金的具体目标和计划,并确定募集的时间周期。
3.制定募集计划: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计划,包括资金募集方式、招募的志愿者或团队、募集资金的宣传策略等。
4.实施资金募集:按照计划进行资金募集活动,包括开展宣传、寻求合作伙伴、向投资者或潜在捐赠者发送募集信件等。
5.资金到位及管理:根据募集计划所得的资金进行管理,确保按照规定用于项目或业务的实施,并进行资金的跟踪和反馈。
四、资金使用管理本部分详细说明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定,旨在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监督。
1.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到位后,需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用途、时间和金额等。
2.资金支付流程:制定规范的资金支付流程,明确支付人员、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并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
3.资金使用记录:建立完善的资金使用台账,记录资金使用的事项、金额和目的等,确保资金的追踪和监督。
4.资金使用审计:对资金使用过程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资金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风险管理资金募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为了控制和降低风险,本部分提供了一些常见的风险管理措施:1.风险评估与监控:制定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2.3.17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及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计划周密、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帐户时,应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的原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九条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查;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草案)经董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按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资金时,由使用部门(单位)填写请领单,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由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
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1.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的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的措施;2.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5%以内(含5%)时,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3.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内(含10%)时,由董事会批准;4.实际投资额超出预算10%以上时,由股东大会批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活动需要资金来支持和推动,募集资金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旨在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资金募集1. 募集资金的途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捐赠、投资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募集资金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募捐活动的具体渠道、投资活动的收益等,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1.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4. 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核算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的稽核和监督。
四、资金管理1. 募集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的收付、核算和监督。
2. 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资金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五、信息披露1. 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和获取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手段。
3. 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监督与追责1. 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和受捐助人的监督。
2. 对于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总结本文是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份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文章依照通用的法规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等方面。
通过制定这些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或者项目的规定用途。
第四条募集资金使用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和决策、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规定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建立与募集资金规模和项目风险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关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料。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体系第八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制度流程和信息系统等。
第九条组织架构应当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审批人、拨款人等。
第十条制度流程应当包括项目选择和决策、资金拨付和使用、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等环节。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的电子账户和资金流转记录,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项目的选定和决策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符合企业战略和长远发展规划的项目上。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规定项目进展和效果评估的方法和周期,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建立与出资人沟通的机制,接受他们的监督和意见,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三章资金选择和决策第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选择符合企业战略和长远发展规划的项目,确保资金用于优质项目上。
第十七条项目的选择应当建立科学、透明、公正的评估体系,综合考虑项目的市场潜力、技术难度、投资回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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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经2019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并按照公开信息披露所承诺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募集资金应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十的,公司及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存管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存管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存管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存管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公司、存管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存管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存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九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存管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存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收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况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必须严格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
公司经理层根据本办法制定募集资金审批流程,报董事会备案;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应根据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具体实施部门要细化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提供具体工作进度。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簿。
公司财务部应每季度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投入,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计划时,按下列程序审批:(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会同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编制投资项目超计划报告,详细说明超计划的原因、新计划编制说明及控制计划的措施;(二)实际投资额单项超计划但未超总计划的,由总经理批准;(三)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20%(含20%)以内的,由董事会批准;(四)实际投资额超出总计划20%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第十八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及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重大异常的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12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五)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权等证券交易;(六)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