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3年4月)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是企业或组织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手段,为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高效、透明和合法,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以下是一份基本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供参考:一、总则1.本管理制度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或组织的募集资金管理。
2.企业或组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地募集和使用资金。
3.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的目标、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
二、募集资金的目标1.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和目标。
2.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企业或组织的发展战略和长期发展规划。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1.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投资等。
2.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个人消费。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程序1.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确资金的投入方向和规模。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需经相关部门或岗位审核,并报批准相关领导。
4.资金使用计划实施后,需及时编制资金使用报告,报相关部门或岗位备案。
5.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五、募集资金的监督机制1.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2.建立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社会组织的监督和检查。
3.定期向募集资金的捐赠者或出资者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六、违规处理措施1.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募集资金的不当使用行为,依法追回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3.对于监督不力或失职的相关部门或岗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七、附则1.本管理制度由企业或组织内部相关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和实施。
2.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企业或组织所有。
3.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以法律法规为准。
总结:上述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基本涵盖了募集资金的目标、使用范围、使用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企业融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规范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运营的效率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在于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公开市场、非公开市场等方式募集资金的企业。
四、资金使用原则1. 合法合规: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资金使用。
2. 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应严格按照用途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风险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控制募集资金的风险。
4. 经济有效:企业应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资金的经济有效性。
5. 信息公开: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相关监管机构公开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程序1. 资金申请:企业在资金需求出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资金申请书,明确申请金额、用途等相关信息。
2. 资金审批:企业内部设立资金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资金申请书,并根据企业的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决策。
3. 资金拨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拨付,并将资金用途及拨付情况记录在案。
4. 资金监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将实际使用情况与资金申请书进行核对,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
六、募集资金使用报告1. 内部报告:企业应定期向内部管理层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用途、拨付情况、账务处理等。
2. 外部披露: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及时、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用途、使用金额、效益等相关信息。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相关监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包括罚款、停业整顿等严厉处罚措施。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金使用管理。
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司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四条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公司授权的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六条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应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专用账户的设立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将该账户的设立情况及相关协议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三)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原则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第八条公司应按董事会承诺的投向和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指组织在募集到资金之后,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对于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财务透明度和责任追究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是一份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建议,字数超过1200字。
一、引言(一)目的:该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资金的合理、透明和有效使用,维护组织的声誉和信誉。
(二)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募集到资金的组织,包括慈善机构、非营利组织、政府机关等。
二、资金使用管理流程(一)申请:任何部门或个人需要使用募集资金时,需向财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申请,包括资金用途、金额、使用计划等。
(三)批准:根据审核结果,财务部门决定是否批准资金使用申请。
如有需要,还可以请示组织的领导层做出最终决策。
(四)执行:一旦资金使用申请被批准,申请部门需按照批准的金额和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
同时,财务部门需核对并记录资金的流转情况。
(五)监督:财务部门需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如有需要,还可以请示审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工作。
三、资金使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一)合法合规: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内部的规章制度。
(二)公正公平:资金的使用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些部门或个人。
(三)透明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向组织的捐赠者、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公开和披露。
(四)有效利用:资金的使用必须确保最大化地实现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不得进行浪费和滥用。
(五)责任追究: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资金使用的具体措施(一)预算控制:对于大额资金使用,应提前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和预算,并进行严格的控制和审批。
(二)资金运用安全:应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密,使用中遇到的资金储存、保管、调用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和审计。
(三)监督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资金的监督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规范管理流程和相关细则,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而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定严密的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日常经营、债务偿还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相关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保障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化,严格限制滥用职权,防范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私分、截留、挤占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投资使用应当实行风险分散原则,优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合理收益。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以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原则包括:1、盈利性用途2、必要性原则3、价值理性原则4、安全性原则5、合作性原则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七条募集资金使用流程包括: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报批程序、执行过程、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程序:1、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和论证,并形成会签意见。
3、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使用执行程序:1、财务部门按照使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预算,并进行报批。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x有限公司。
第二章现金支出管理第三条财务管理部为公司现金的归口管理单位,对现金的支付业务按照以下规定办理:1、支付计划。
有关部门或个人使用款项时,必须向总经理提交现金用款计划,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及收款单位,并附相关经济合同或采购计划。
2、支付审批。
总经理根据其支付计划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合理的或有损公司利益的支付申请拒绝批准。
3、付款审核。
财务管理部接到审批有效的付款计划后,主管会计对具体付款单据与付款计划进行对照、审核。
财务顾问复核付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和程序是否正确,有关单证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付款。
4、办理支付。
出纳接到经初审无误的付款单据后,要再次对付款单证是否齐全、妥当、金额是否正确、收款单位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审批程序等内容进行复核,无误后方可付款。
5、若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个人事先代垫款项的,必须在事后补办审批程序。
财务管理部于每月22日至25日对补办手续齐全的款项进行付款。
第四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现金库存限额为500元。
第三章费用报销管理第五条费用报销的审批权限1、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及日常费用支出须经总经理签字。
2、各部门所有报销单据必须经部门经理签字审批后,由综合管理部汇总交总经理审批。
3、非常规性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并且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00 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4、日常费用支出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0 元,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须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报销审批手续1、报销人员因公需要报销时,应填写“支出凭单”经部门经理初审签字;2、报销人员执部门经理签字后的报销单据,交综合管理部;3、综合管理部汇总各部门报销单据,于每月22日至25日交总经理审批。
如需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的单据,在总经理审批签字后,还应转财务管理部报请集团财务总负责人审批。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是负责统一规范资金募集行为,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的制度。
这个制度通常适用于企业、非营利组织、政府机构等,旨在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管理效率。
以下是一个关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的范文,共计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确保资金安全、合规和有效利用为目标。
第二条募集资金主要包括捐款、募集活动所得、政府拨款等。
第三条所有使用募集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合法、公正、透明、有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由专门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该负责人或部门必须具备相关法律、财务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合规。
第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充分的程序审批,并且审批文件必须留存备查。
第八条募集资金必须按照专门的账户独立保管,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使用。
第九条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原定用途进行使用,不得超出或改变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报告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规定第十一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资金募集活动的原则和目的,不能用于个人或非法目的。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合理、节约、高效,不能浪费和滥用。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事前预算、事后审计,确保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不得违规私自处置、挪用、长期闲置或转移资金。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的供应商或服务机构选择与合同签订,并对供应商或服务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相关目标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使用计划。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相关部门、捐助人和社会大众的监督。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二、募集资金的存储(一)公司应当选择一家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商业银行作为募集资金的存储银行,并设立专用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集中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账户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一)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中承诺的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涉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三)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决策程序、审批权限、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项目进度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或者浪费。
(五)对于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可以进行现金管理,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一)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披露。
(二)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三)公司应当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原因、新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并向投资者详细说明变更的情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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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13年4月1日经公司二届二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为规范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接受保荐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九条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第十一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
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末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五条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以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七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二十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如有):(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二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募集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四)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风险投资,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风险投资。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