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用途地要求地要求规范管理系统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摘要:I.引言- 介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的主题和目的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的定义和范围-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程序和审核要求-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要求I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及处罚- 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 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处罚措施IV.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建议-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加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协调V.结论- 总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和意义正文:I.引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该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1.募集资金的定义和范围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监管要求明确募集资金的范围和用途,确保资金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投资项目。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程序和审核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前,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制定募集资金计划、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
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的程序进行审核,确保程序合规。
3.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需要存放在指定的账户中,专款专用。
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I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及处罚1.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违规关联交易等。
2.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
3.处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暂停上市、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IV.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建议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企业资金的管理规章制度篇一合作社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
五、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监督委员会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会计室不予结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背景在上市公司融资活动中,募集资金的管理非常重要。
募集资金可以对公司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上市公司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措施来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安全和稳定性十分必要。
本文将介绍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办法。
外部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需遵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包括有关证券发行、公司收购重组,以及上市公司和股票交易的制度、规则和标准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要遵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颁布的各项规定,诸如《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发布简化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审核的实施意见》、《新规结果:上市公司重组引入再融资管理等措施》等。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管理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需要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募集资金进行投资决策,并对投资行为进行披露和监督管理,规定募集资金的投资标准、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要素,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有效利用、收益最大化。
募集资金流程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流程包括募集、清算、使用和抽逃四大阶段。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的全过程中,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利,健全募集资金的流程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合法有效地流转,防止非法占用和滥用。
募集资金披露和信息管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披露和信息管理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坦诚交流的必要手段。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关于募集资金的信息,包括发行申请书、信息披露之前的基本情况、募集资金的总体用途等方面。
同时,上市公司还要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共享和数据安全。
募集资金的审计监察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应当接受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管和审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察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得在募集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存在腐败行为,同时,还应当接受外部审计、会计核查和其他合法的监管机构的审计、监察和核查,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
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是其运营的重要方面。
因此,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规范这些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监管要求:
首先,公司必须向监管机构提交募集资金管理计划和使用计划,
并在运作期间定期更新。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有一个清晰的目标和合理
的计划,使得资金的使用更加透明、有效。
其次,公司必须将募集的资金用于合理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比如,如果公司募集资金用于扩大业务,那么这些资金必须用于发展新的产
品或扩大市场,而不能用于其他方面,比如支付高管薪酬或进行一些
不必要的投资。
此外,公司必须向投资者披露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这能够加
强透明度,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的方向。
同时,公司还需履行会计核算和审计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使用
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这些措施可以防止公司违法乱纪,损害公司
声誉和投资者的利益。
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面临着监管压力,但这些监管要求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股市稳定。
公司应加强
内部管理,合理规划资金使用,并且积极与监管机构合作,共同推动
股市健康发展。
新三板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新三板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一、背景介绍新三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新三板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新三板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成为了市场监管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监管要求1.募集资金使用透明规范新三板企业在募集资金后,应当依法严格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真实、完整的披露,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2.资金监管机制完善新三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稳健、有效使用。
企业应当设立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违法违规新三板企业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依法合规,并严格遵循监管要求,不得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违法违规投资、不得为股东或关联方提供非法担保等行为。
4.专项用途资金划分管理新三板企业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应当将募集资金划分为各个专项用途,确保资金用于承诺的具体项目或用途。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项用途资金账户,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
5.监管部门定期检查监管部门将对新三板企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积极整改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结语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作为支撑,监管部门对于资金使用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新三板企业应当严格遵循监管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为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企业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加强信息披露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新三板企业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在资金使用情况方面,企业应当定期公告资金使用情况,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进行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七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本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管理和使用,为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靠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目的本的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使用,加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监督,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安全性。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2.1 募集资金的管理框架2.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框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
2.1.2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
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2.2.1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且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2.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债务、补充流动性等。
2.3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2.3.1 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外部机构的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
2.3.2 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3.1 内部控制机制3.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体系、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1.2 上市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2 募集资金的项目选择和决策3.2.1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并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评估。
3.2.2 募集资金的项目决策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决策结果的合理性。
3.3 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评估3.3.1 上市公司应定期评估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包括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项目进度的控制和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估。
3.3.2 上市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的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1. 引言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是保障资本市场运行稳定的重要法规之一。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也不断完善和调整。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依据、管理原则和实施效果等方面,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规则进行探讨和分析。
2. 历史背景2.1 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中国股票市场起步较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自1990年代初开始,我国相继设立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随着股票市场的逐渐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也逐渐引起了重视。
2.2 历次法律修订中国证券法于1999年实施,并经过多次修订。
其中,《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细则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设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监管。
3. 法律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
其中,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3.2 相关规章制度除了《证券法》外,我国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例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4. 管理原则4.1 透明公开原则透明公开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与募集资金相关的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披露。
4.2 专款专用原则专款专用是指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募集到的资金用于事先明确指定的项目或目标。
这一原则能够有效避免将募集到的资金挪作他用或进行不当投机行为。
4.3 风险防控原则风险防控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重要原则之一。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防范募集资金的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 实施效果5.1 提升市场透明度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的实施,使得市场信息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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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保荐人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规定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