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目标
本规定的目标是确保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妥善解决,以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和风险。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生产活动的企业和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工地、矿山等。
安全事故的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意外事件。
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1. 事故报告: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给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
2. 事故调查: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尽快组织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
3. 事故处理措施:根据事故调查结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清理、伤员救治、财产损失评估等。
4. 事故报告和通知:对于严重的安全事故,责任人或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和相关方面报告和通知。
5. 事故记录和分析: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以便总结经验教训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责任和处罚
1. 责任追究:对于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工整顿等。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发奖金、停职、辞退等。
培训和宣传
为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知识普及、事故案例分享等。
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履行安全事故处理的责任和义务。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和追责,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等。
企事业单位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应当对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管理者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者和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一线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操作责任。
其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事故责任的形式。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犯罪分子直接造成的安全事故,如违法违规,操作不当等。
间接责任是指管理者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直接责任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于间接责任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另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般来说,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经过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程序。
事故调查是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责任主体。
责任认定是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的形式和程度。
责任追究是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化和细化。
它明确了事故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注重实际情况,注重公平公正,不能随意扩大事故责任的范围,也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隐瞒或包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本条例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机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事故主责追究、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界定、事故处理公正、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专业调查、综合处理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及时高效的原则。
调查处理工作应当保护事故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调查和责任追究第四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可以采取现场勘查、询问取证、收集证据材料等方式。
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的调查,可以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第六条对事故的责任人,应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责任人的过失程度和危害后果,采取相应的行政、经济和刑事等措施。
第三章处理与公示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对于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通报社会。
第八条对于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行政处分。
对于涉及赔偿的,应当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九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掩盖、篡改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事故预防措施落实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事故预防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事故预防措施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机构应当加强事故预防培训,提高调查处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
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与追究处理领导小组;包洪凯卫东宏远王宏建继平洪辉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小根蔡伟君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者主要责任:( 1 )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 )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者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 )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 )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者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者超负荷运行,或者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1、通报批评;分管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
浮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
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者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者因隐患和问题整改不与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本(3篇)

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1. 为了保障现场工作的安全和员工的健康,确保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落实,特制定本《现场安全管理及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现场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司员工、外包人员、临时工和访客等。
3. 在现场工作中,所有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积极参与现场安全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和紧急处理工作。
4. 本规定将对现场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处理进行规范,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二、现场安全管理1. 现场安全措施:(1) 所有现场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
(2) 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
(3) 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4) 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存放任何杂物或障碍物。
(5) 现场电气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立即停用,并报告有关部门。
(6) 禁止在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
(7) 不得私自擅离岗位,必须按规定执行任务。
(8) 现场必须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配备应急救援设备。
(9) 熟悉现场环境和工作流程,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事故发生。
2. 现场巡查与安全检查:(1) 每天初始、终了时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2) 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人员,将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事故处理管理1. 事故分类与报告:(1) 事故应分为轻微、一般和重大三个等级。
(2) 任何一起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上级,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受伤程度等信息。
2. 事故应急处置:(1) 确保事故现场安全,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切断事故发生的源头。
(2) 现场人员必须根据事故类型紧急处理,如火灾应尽快报警并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3) 在伤者救护时,应根据伤情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并立即送医院救治。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质量责任事故处理规定1.目的为了规范XXXX质量管理和服务,提高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本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员工。
3 .职责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包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加工过程等一系列工艺流程及产品质量,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和验收,以及对客户的服务质量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和与之相关的问题。
4 .术语无5 .流程图无6 .程序6.1 质量事故分类6. 1.1本制度所指的质量事故是指在管理范畴规定的范围内发生的一切质量差错和质量事故。
6.1. 2质量事故根据个人的主观行为分为如下两种:被动型质量事故:非个人主观原因,由于客观因素造成不可抗拒的质量事故。
主观型质量事故:由于个人疏忽大意或者工作不仔细造成的质量事故。
6. 1.3质量事故根据重要性及造成的后果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6.2 质量事故处理部门6.3 .1本制度规定,由制造部部长、各车间主任组成公司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6.2.2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全权负责质量事故应对措施的实施,质量事故的分类划分和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责任处罚等相关事宜。
6.3质量事故责任认定6.3.1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根据个人主观行为划分事故性质,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500元〜100o元为较大质量事故,1000元〜2000元为重大质量事故,2000元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6.3.2经济损失不好考核时,参照事故造成后果划分大小等级。
质量事故涉及多部门多人时,对不同环节造成的质量事故分别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和事故大小。
6.4质量事故处理6.4.1当发生质量事故时,应迅速报告车间主任和制造部部长,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化或者尽量挽回事故损失。
对虚报瞒报者,一律按主观型质量事故处理。
6.4.2制造部部长在接到报告的第一时间成立质量事故处理领导小组,迅速采取措施应对出现的质量事故。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安全生产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公司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事故报告、处理及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严肃法纪,维护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各类事故的报告内容和时限、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责任界定、责任追究和解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及公司所属各中心、各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按照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本办法所追究的单位主要领导责任人包括:(一)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中心主任、中心党工委书记、中心副主任、项目经理、项目党工委书记、项目副经理、安全总监、项目总工程师等。
(二)公司党政第一责任人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01号令)等。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确定参照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审批决策机构,对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进行审议和审定,并配合落实上级及地方政府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公司安质环保部(以下称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安委会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的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按事故调查分析报告确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拟发责任追究正式文件后监督落实。
第七条公司纪委、工会、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责任追究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事故调查报告确定的处理意见,办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有关人事手续。
笫九条公司调查组的职责:(一)协助建设管理单位对一般事故进行技术鉴定;(二)协助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三)协助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四)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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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围:适用于公司发生责任事故差错时。
3.内容
3.1责任事故、差错范围:
3.1.1责任事故的分类:
3.1.1.1质量事故。
3.1.1.2设备事故。
3.1.1.3车辆事故。
3.1.1.4安全事故。
3.1.1.5管理事故。
3.1.1.6其它事故。
3.4.4责任人罚款比例划分:
直接责任人
相关责任人
责任人
责任领导
部门领导
相关责任人
者
相关0%
重大事故
50--70%
0—5%
0—5%
20—30%
0—5%
0—5%
严重事故
50—60%
5—10%
5—10%
30—40%
5—10%
5—10%
说明:当直接责任涉及多个责任人或部门时,经济处罚按每个部门应负的责任比例分担。
3.4.5行政处罚视情节申报总经理批准。
4.相关记录
4.1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
3.3.2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负责组织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3.3.3调查内容包括发生的原因、责任人、损失数量、金额及处理建议等,并组织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提报纠正预防措施。
3.3.4责任差错的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批;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由工程质量部或总经室审核,报副总经理批准;严重事故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2责任事故等级划分:
3.2.1责任差错:直接经济损失在300元以下。
3.2.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1000元之间。
3.2.3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1~3000元之间。
3.2.4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
3.3事故处理程序:
3.3.1事故直接责任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责任事故差错报告单》,并附责任事故发生经过。质量事故、设备事故、车辆事故报工程质量部;安全事故、管理事故和其他事故报总经室。(工伤事故和安全事故按相关法律文件上报时限的规定上报到相关政府部门)
3.3.5出现质量事故后,对知情不报者、或有意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10倍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3.4处罚:
3.4.1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3.4.2责任差错造成的经济损失按损失的50%进行处罚。
3.4.3其它事故经济处罚额的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指标暂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0%;特殊情况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