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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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巩固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促进各人履行质量责任,积极参与品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稳定性。

同时,也方便公司在质量问题出现时进行责任追踪、评定和考核。

定义质量问题是指产品出现品质缺陷,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现象。

它包括质量事件和质量事故两种情况。

质量事件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产品返工或报废,并对公司的生产成本造成了一定损失的事件。

质量事故指因产品或工件的品质原因导致批量不合格、成品返工或报废、顾客投诉或退货等,并对公司生产成本或声誉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事故。

等级划分我公司将质量问题分为四个等级:质量事件、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

质量事件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因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情况。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到元以下的情况,或者当月连续三次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情况。

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因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元以上(含元),或者当月连续二次出现较大质量事故的情况,或者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的情况。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发生质量事故后,车间负责人或售后负责人应及时调查事故详情,撰写调查报告。

然后,应进行事故的原因分析,找出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接下来,制定事故处理的方案,并进行技术处理和责任处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最后,进行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检查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质量部负责将每月的有关质量问题的信息收集汇总,进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考核结果应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财务部。

7.1 责任分配在质量事故中,责任人的行为与不良后果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的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强化车间产品质量,能更好的符合客户的要求,确保公司的质量目标的实现以及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持续性、有效性、完整性。

确保生产中对产品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事故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2 责任处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1、岗位操作失误造成;2、生产指挥安排错误造成;3、违反工艺纪律造成;4、自检不到位造成;5、发现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6、防护措施不当造成;3、具体内容3.1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流程)、“三检”(自检、互检、专检)。

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3.2 处罚比例4、各级管理人员承担的质量责任4.1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1项次质量问题的,该班组班长及大班长免于扣罚。

4.2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2项次轻微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5%扣罚。

大班长免于扣罚。

4.3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3项次严重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2%扣罚。

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4.4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4项次重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15%扣罚。

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

4.5凡班组出现3.2.1条款第5项次特大质量事故的,该班组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0%扣罚。

当段大班长按经济损失价值的25%扣罚。

5、其他质量事故情况的处理5.1 产品发生严重以上质量事故后不报告,私自隐藏产品、大班长、班长及操作员未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真相,凡出现弄虚作假、夸大、缩小和隐瞒事故推卸责任者,一经查证视情节加重处罚。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防范和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事故的责任和权力,严肃追究各公司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有关责任人、部门主管领导、店总经理、区域管店总及区域相关条线领导的责任,保障广大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保障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切实执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本规定适用于XX汽车XX区域公司所属管理的各4S 店、各二级网络店及经营单位(以下称“各公司”)的所有员工。

返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包人员、实习人员、非全日制员工等,一律视同为本条上款所称的“员工”。

第三条各公司总经理或公司第一负责人作为本公司安全负责人,须建立店面的安全组织机构,完善和发挥机构职能,确保全年经营安全、无失窃、火灾、设备、工伤和交通事故等责任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声誉和员工生命安全。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工作流程、上级指令及社会道德准则等,忠于职守,积极维护和增进公司及其他员工的利益。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安全事故进行如下分类:一、一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1 万元以内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是指造成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1 万元(含1 万元)但小于5万元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 5 万元(含5 万元)但小于10 万元的事故;四、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 万元(含10 万元)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具体统计如下:1、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和停工工资等。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处罚实施细则-项目部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处罚实施细则-项目部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处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遏制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有岗必有责,在岗必履责的“一岗双责”原则,安生部经讨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生事故对项目部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协助工作组调查处理,安生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安全考核评优资格。

2、发生重伤事故,按规定立即逐级上报。

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取消安生部及相关部门内所有评先资格,年终安全考核不及格。

3、发生死亡事故,除按规定上报、协助处理等正常程序外,在项目部内通报批评,取消项目部内所有评先资格,年终考核不及格。

第三条发生事故对项目经理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项目经理亲自主持事故调查处理。

安生部长年终安全考核取消评先资格,处以500--10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取消项目经理在公司内所有评先资格,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年终兑现奖下降10%,处以3000--5000元罚款。

3、发生死亡事故,取消本人在公司内所有评先资格,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年终兑现奖下降20%,处以5000--7000元罚款。

在一年内发生两起死亡事故或连续两年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自动免职。

第四条发生事故对项目生产经理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配合项目经理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处以400--8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取消本人在公司所有评先资格,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60%,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50%,处以2000--4000元罚款。

3、发生死亡事故,取消本人在公司所有评先资格,公司内通报批评。

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处以4000--6000元罚款。

第五条发生事故对项目总工责任处罚1、发生轻伤事故,积极协助项目经理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处以0--800元罚款。

2、发生重伤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取消本人在公司内所有评先资格。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第一章重大事故处理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纪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第五条矿井发生1人死亡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警告、记过处分。

第六条矿井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

第七条矿井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记大过(并作出降职一年处理)处分;矿井一年内本系统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矿井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者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安全生产技术部门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次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警告、记过处分;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系统副总工程师、部门负责人记过、记大过处分第十条矿井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比照第五条进行处理。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5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制度为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安全管理的思想意识,使职工更加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对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做到奖惩分明,保证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好闭环管理,特制定本规。

无论是制订制度还是实施考核都要求公司各部门通力协作,并在实施安全考核奖惩时做到严肃认真,严格执行,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变成一纸空文,因此执行责任究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对由于各级人员责任心不强及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带病进行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情况,施行责任追究,并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一、对责任追究遵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要求对认真履行职责并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对规划、设计、定货、制造、货物验收、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但设备已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对在工作中因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相关处罚。

二、对责任追究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在责任追究上要一级管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三、责任追究管理:各级工作人员每月按照工作计划及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开展工作,因未履行好本岗位的工作职责及未认真完成好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及执行标准为公司工作、管理及技术三大标准),而造成事故或使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运行的,包括对车辆管理、运行、消防等方面的工作,由于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原因,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并造成工程延期的,如果当月在上级领导或部门检查中被发现或已导致事故的发生的,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已对其它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影响或延期的,公司领导首先追查安生部在安全管理及工作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追究安生部是否存在有工作失职、检查不到位、监督管理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及规章制度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安全部并开始对各责任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是否存在疏漏进行调查,调查责任单位是否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对习惯性违章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监察机构各级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责任单位同时对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员进行调查,调查是否为班组或人员失职、未认真按规定进行相关工作、违章指挥或违章工作等,最后由责任单位对责任人调查后做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生部经过汇总,分清全部负责人应承担的责任后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及管理办法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规定了公司各类车辆生产、运输中的车辆事故分类,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事故分析处理及应用于本公司驾驶员安全行车的管理。

第二条:管理职能司机违章驾驶,肇事进行处理。

第三条:事故分类1.轻微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指一次造成的轻伤1到2人,或若财产,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不是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指一次造成的严重伤害1到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它指的是一次死亡1到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生产运输过程中,它指的是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下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经济损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

5.驾驶事故分类标准:以公安部事故为准。

有下连情况之一者,虽然不符合重大事故标准,亦按重大事故对待:1.翻车事故:车辆侧翻或车顶着地。

2.酒后驾车,开赌气车,“英雄车”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和发生事故。

3.碰撞高压电线杆,警察岗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务车,救护车和工程应急车辆。

4.涉外事故:违反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导致外宾车辆发生事故。

第四条:交通事故车辆规定1、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必须做到:(1).立即停车;(2).抢救伤者;(3)保护现场;(4)查找证明人.{两人以上}(5).保护好车里物品;(6).立即向安全员和领导报告.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规定.1.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30分钟里赶到现场,配合公安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调查,清理事故现场,并做好记录.2.重大或者死亡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必须在24小时里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可预见后果相对严重的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处理,第一现场电话报告生产部.3.重大伤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后,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报告公司生产部.4.发生影响较大的行车责任事故,必须立即向运输部,设备部报告,公司安全员也必须前往现场了解情况,安排善后处理事宜.5.凡发生事故后逃逸,破坏或者伪造现场,弄弄虚作假和包皮袒护,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6.必须遵守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如果没有教育和治疗,肇事者和工作人员将不会被释放;(3)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4).肇事人,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放过.7.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8.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以调查研究为基础,本着对企业和职员负责的精神,依据交通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依责论处.第六条:责任划分,事故分析和报告.1. 交通事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职责认定为标准.{特殊情况除外};2. 厂,站内发生的碰撞事故由公司负责.3. 一般事故有本部门负责人,主管负责人与事故责任人分析,记录,将结果报告公司,同时拿出对事故责任的处罚建议.[事故责任人应记录事故过程和深入检查,今后安全行车的防范措施].4.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需由生产部主持及集会议,部门负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相关部门参加会议,分析结果由事故单位书面报告生产部门,并认真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5. 无论发生任何大小事故,车队应对事故作详细记录,并在五日内向公司报告事故过程和处理意见.第七条:责任事故的经济赔偿与处罚1. 1000元以下的事故,未经交警和保险公司处理,经济损失由事故负责人承担50%;2. 违章,违规,或责任心不强造成撒料,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本人对所造成的罚款负主要责任,由负责人负担;3. 违章作业造成的人身,车辆或其它事故,经济损失由负责人承担;4. 驾驶室内超员或私自搭载乘客造成事故后,事故责任人应对乘客受伤或其他经济损失负责.5. 因人为因素,责任心不强,造成电器,机械事故,经济损失赔偿.6. 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论事故大小,事故责任人将不会获得当天的安全奖.7. 经济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人为”事故,所有事故费用应由肇事者承担:(1)开赌博车;(2)酒后驾车;(3)未按规定路线行驶;(4)打开车门并驾驶;(5)倒车行驶;(6)坐下来聊天,超速行驶;(7)不合格驾驶员独自驾驶;(8)随意转身,强行超车,挣道抢行;(9)私事驾车;(10)无照驾驶;(11)下班后不能按时休息,玩耍,休息不良引起的事故.【2】驾驶人发生有责事故,经济补偿按下列规定执行:(1)事故负全部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20-35%,一般事故15-30%,重大事故10-25%,特大事故8-20%.(2)事故负主要责任:直接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轻微事故15-30%,一般事故10-25%,重大事故8-20%,特大事故5-15%.(3)事故负同等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轻微事故10-25%,一般事故8-20%,重大事故5-15%,特大事故4-12%.(4)事故负次要责任:负责人负责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轻微事故6-18%,一般事故5-15%,重大事故4-12%,特大事故3-10%.(5)如果驾驶员没有仔细执行“三检”制度而造成的机械事故,肇事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6)由于维修人员或检查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机械事故,负责人赔偿事故费用的50%.(7)司机因非法驾驶而被拘留,因违章发生事故,在调查和待处理期间,按待岗考核.(8)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当事人在服刑期间应当在监外执行,缓刑除外(除有关规章),原则上不在追究经济赔偿.第八条:车辆事故由生产部门进行评估1. 事故负责人是否在原位置,事故处理期间,须积极配合,解决发誓的事故,并暂发生活费500-800元.2. 年内,事故责任人不参加公司任何先进个人评选.3. 一般事故月度内发生3起以上、5起以下,处罚部门领导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人500元.4. 重、特大事故月度内发生2起以上,处罚部门领导和安全技术工作负责人1000元.5. 隐瞒事故真相或延误上报者,追究安全技术工作主管部门领导责任,从重处罚,事故损失由部门主管安技工作的领导承担.第九条:本办法为公司处理违章,肇事和车辆事故的依据,如果这些规定之间存在任何冲突,则应以这些措施为准。

公司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事故处罚管理制度

公司事故处罚管理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公司内部事故处罚管理,提高公司安全生产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普通员工。

第三条事故分类公司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三种类型。

1. 轻微事故:造成轻微人员伤害或轻微财产损失的事故,对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没有严重影响。

2. 一般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并对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 重大事故: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和经营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处罚原则1. 群众纠纷和闹事,一般情况下,警告一次;多次发生或屡教不改者,按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造成轻微事故的员工,应给予警告、批评教育、记过等处罚。

3. 对于造成一般事故的员工,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或罚款等处罚。

4. 对于造成重大事故的员工,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辞退、停职检查或降职等严厉处理。

第五条事故责任人管理1. 每位员工都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做到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杜绝违章违纪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2. 对于责任人,公司将严格按照事故责任追究处理,对违纪违规的员工将依法追责,对轻微事故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对一般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整岗位或罚款,对重大事故责任人进行辞退处理。

第六条处罚程序1. 事故上报:员工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情况,公司将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制定处罚方案。

2.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主管部门。

3. 处罚决定:据事故调查结果,主管部门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4. 处罚执行:相关部门应按照处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执行,确保公司管理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七条处罚结果的复核及申诉对于不服处罚结果的员工,可向公司提出复核申诉,公司将成立复核委员会进行审查,对申诉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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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了对公司责任事故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2.范围:适用于公司发生责任事故时。

3.内容
3.1责任事故范围
3.1.1责任事故的分类
公司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设计事故(定性产品设计错误,新产品设计错误除外)、工艺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设备事故、车辆事故、安全事故、管理事故及其它事故。

3.2责任事故等级划分:可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和不可统计损失的事故。

3.2.1 可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划分:
3.2.1.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以下。

3.2.1.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30000元(含)之间。

3.2.1.3严重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

3.2.2 不可统计的损失的事故请参照质保部《公司质量奖惩管理规定》
3.3事故处理程序
3.3.1事故直接责任部门应在24小时内填写《责任事故报告单》,并附责任事故发生经过。

(工伤事故和安全事故按相关法律文件规定上报到相关政府部门)
3.3.2各责任部门负责阐述事故原因,由公司领导安排相关部门负
责组织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工作。

3.3.3调查内容包括发生的原因、责任人、损失数量、金额及处理建议等,并组织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提报纠正预防措施。

3.3.4一般事故处理由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上报,分管领导审核、人力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由部门负责人上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人力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

3.3.5出现质量事故后,对知情不报者、或有意隐瞒事实的当事人,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3—10倍罚款,并予以行政处分。

3.4处罚
3.4.1处罚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

3.4.2一般责任事故经济处罚金额为直接损失的10%以下;重大事故经济处罚金额为直接损失的20%以下;严重事故经济处罚金额为直接损失的30%以下。

3.4.3其它事故经济处罚额的比例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指标暂定为直接经济损失的30%以下;特殊情况另定。

3.4.4责任人罚款比例划分原则上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承担处罚金额的60%,相关人员承担处罚金额的40% 。

3.4.5行政处罚(降级、降薪、除名、开除、移交司法机关等)视
情节上报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3.4.6对于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责任事故由公司召开专题会议确定。

4.其他
4.1本制度与现有制度冲突时,按现有制度执行。

4.2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5.附件
5.1附件1:责任事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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