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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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井下作业分公司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

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事故的报告、统计、录入和建立工伤档案;(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组是本单位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二)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工伤档案。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直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

1.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违章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以及设备隐患、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倒井架、顶天车等事故事件,包括设备设施维修、安装过程中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2.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部对违反工艺技术标准、高压部件管理规定或工用具及下井工具质量原因导致的高压管线爆裂、井喷以及拆卸防喷器、处理工程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次生的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3.安全环保部、HSE监察室对操作人员违章导致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监管责任;4.生产运行部对危化品运输、外雇车辆运输、电力维修及安装、应急处置、超能力组织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5.技术发展部、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新工艺、新工具、试验井工艺原因导致的伤人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由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责;6.市场开发部对外部市场安全环保及安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7.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对由于未按标准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缺陷导致的火灾爆炸、墙体脱落等事故事件以及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8.物资管理中心对物资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环节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物资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9.机关所有部门对主管业务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系统内管理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相关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前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害非常严重,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件旨在制定适用于公司的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以便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严格遵守规定,避免安全风险和不法行为。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责任明确公司应对安全工作制定详细的责任分工方案,各级领导人员要履行带头责任,安全管理人员要负主体责任,工作人员要履行配合责任,形成一个责任明确、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

二、事故应急预案公司应当针对本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预案的制定应当围绕工作任务、人员安全、资财安全及生产调度等方面进行。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公司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管理,补齐安全工作的短板,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公司应当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真正贯彻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

四、安全监管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安全监管措施,加强对生产、产品、服务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工作的全面覆盖。

安全监管工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

五、事故调查处理公司应当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启动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责任人及时处理,避免类似的再次发生。

结论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公司实现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了安全保障。

公司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真正把责任落到实处,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的可持续竞争力而努力奋斗。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员工以及供应商、承包商、访客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本公司范围内,对于因违反安全规定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责任人、责任程度等因素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安全责任主体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领导干部、技术人员等。

第五条各级领导干部是属地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带头遵守并落实各项安全规定。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时报告并处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分类与等级第七条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轻微事故是指造成轻微人员受伤、轻微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九条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定人员伤亡、一定的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十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较大规模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大规模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第十二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停工、停产,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领导层报告,并配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组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在事故发生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根据调查报告和事故等级,公司领导层应当决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七条处罚和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降职、扣减工资奖金、开除等。

第五章具体责任和要求第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培训,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四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四篇)

安全事故责任和追究制度是指依法对发生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其目的是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一、安全事故责任制度安全事故责任制度是指对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责任:1. 事故责任人责任:指在安全事故中具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包括事故发生时在岗位上的责任人员和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管理人员。

他们应当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并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

2. 上级部门责任:指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或者地方政府部门对下级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或者过程监管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 安全管理责任: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该责任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4. 监管责任:指政府相关部门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一般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 事故责任认定:通过调查和鉴定,确定安全事故责任人、上级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并对其责任进行认定。

2. 责任追究程序:在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的程序。

3. 处罚措施:对安全事故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其责任程度和情节轻重,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

4. 监管措施:对涉事单位和责任人,在事故责任追究的同时,加强对其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以及追究的程序和措施,强化了安全管理的约束力和惩戒效力。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能够提高责任意识,促使相关主体加强安全管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与追究制度引言:事故是指突发性事件或者意外事件,通常会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

事故是生产和社会活动中无法避免的一部分,但是如何有效地管理事故并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事故管理制度和追究制度是事故管理和责任追究的两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事故管理制度和追究制度的定义与作用、具体内容以及实践和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事故管理制度的概述事故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事故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程序和措施。

其目的是识别、评估和控制事故风险,建立全面、科学、规范的事故管理体系,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事故预防能力。

事故管理制度的主要任务包括事故防范、事故应急和事故整改等环节。

1. 事故防范事故防范是事故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等措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此外,还要对潜在风险和隐患进行识别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生产过程安全可靠、设备运行稳定。

2. 事故应急事故应急是事故管理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重要环节。

一旦发生事故,需要迅速采取措施,限制事故范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事故应急中,需要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明确各级责任和职责,并进行人员组织、装备准备、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工作。

3. 事故整改事故整改是事故管理制度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通过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调查,找出问题和管理失误,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同时,还要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反馈和推广相关经验和教训,提高事故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追究制度的概述追究制度是指对事故责任人或相关责任方进行追究和处罚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事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同时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有效地预防事故的发生。

1. 追究事故责任追究事故责任是追究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明确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确定追究责任的标准和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推动企业和组织在生产安全方面的规范运营,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追究责任,以减少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下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
1.报告要求: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或组织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故,保护员工和公众安全。

2.报告内容:报告应包括事故的日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原因、影响范围和可能的损失情况等详细信息。

3.报告程序:企业或组织应设立事故报告流程,明确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并确保报告能够及时传达。

4.责任追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或组织需要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责任主体,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5.责任界定:责任主体可以包括直接责任人员、管理和监督人员、有关部门等。

责任界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企业内部制度进行。

6.处罚措施:对于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警告、记过、降职、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甚至取消其从事相关职业的资格。

7.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和组织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推动企业和组织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和公众的安全保障意识,并有效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严厉追究责任,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促使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4•【字号】石政[2003]163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通知(石政[2003]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石家庄市安全生产行政管理职责及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体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政府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对举报有功的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给予奖励。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准确查明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制定事故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南方分(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股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项目部。

第三条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最早发现者或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向生产调度室汇报,简要说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人员伤害情况(包括受伤人数、伤害部位、伤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等情况。

现场负责人应安排专人在事故现场附近电话地点值守,负责与调度室保持联系。

第四条生产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做好事故报告记录。

未做事故报告记录的,考核责任人100元/次。

第五条生产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技术室、设备室等人员到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对现场进行取证、拍照等。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品时,必须做出标记,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做出记录。

在消除现场危险因素、采取防范措施,并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经主管领导批准破坏现场的,考核责任人200元/次;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按照《安全环保管理工作手册》进行考核。

第七条发生重大隐形、重伤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时,项目经理应立即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汇报,并在12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发送事故快报(传真或电子邮件)。

发生工亡事故,应立即报告业主,1小时内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4小时内向分(子)公司安全管理部及股份公司安全监察部发送事故快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没有网络的地区可以电话报告或手机短信汇报)。

第八条发生轻微伤事故、一般隐形事故,安全环保质量室应在24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发送快报。

第九条事故快报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受伤情况及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图、初步分析事故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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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分公司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应急、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公司机关、所属单位、承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侥幸未造成人身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包括工业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及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分公司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5995305、5995301、5996061、5997909。

电子信箱:yangjingwu001@。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第五条安全环保部是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事故的报告、统计、录入和建立工伤档案;(二)负责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三)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组是本单位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单位事故的报告、统计;(二)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工伤档案。

第七条审计监察、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及时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八条各级直线管理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协助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制定并落实相关措施。

1.设备管理部门对设备设施违章操作或使用、保养不当以及设备隐患、设备质量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倒井架、顶天车等事故事件,包括设备设施维修、安装过程中的事故负有管理责任;2.工程技术质量监督部对违反工艺技术标准、高压部件管理规定或工用具及下井工具质量原因导致的高压管线爆裂、井喷以及拆卸防喷器、处理工程事故过程中发生的伤人事故、次生的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3.安全环保部、HSE监察室对操作人员违章导致的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监管责任;4.生产运行部对危化品运输、外雇车辆运输、电力维修及安装、应急处置、超能力组织施工、不具备安全条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负有管理责任;5.技术发展部、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新工艺、新工具、试验井工艺原因导致的伤人事故、环境污染事件负有管理责任;工程地质技术大队对由设计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责;6.市场开发部对外部市场安全环保及安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7.基建工程管理中心对由于未按标准施工存在质量、隐患、缺陷导致的火灾爆炸、墙体脱落等事故事件以及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8.物资管理中心对物资采购、验收、存储、发放环节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以及物资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9.机关所有部门对主管业务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系统内管理干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的安全环保事故、相关承包商在分公司属地内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章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九条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单位员工和单位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各单位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他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四)环境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区遭受破坏,人体健康遭受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十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依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环境突发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

(一)Ⅰ级环境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

2.事件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对周边自然环境、区域生态功能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3. 造成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4.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

5.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大气环境严重污染,需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

6.造成或可能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纠纷。

7.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8.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上,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0吨以上。

9.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二)Ⅱ级环境突发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河流、沟渠、水塘、分散式取水口等水体大面积污染。

2.造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

3.造成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或其他土地严重破坏。

4.造成或可能造成区域大气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500人以上1000人一下。

5.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地(市)级行政区域纠纷。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7.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以上,10吨以下,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上100吨以下。

8.其他较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三)Ⅲ级环境突发事件按后果严重程度分为A、B、C三级,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A级环境突发事件:(1)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500人以下。

(2)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县(市)级行政区域纠纷。

(3)IV类、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或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4)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吨以下,或非环境敏感区油品泄漏量10吨以下。

(5)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采油厂或上级环保部门查处,给分公司造成影响的污染事件,为B级环境突发事件:(1)井下作业、基建、清淤等施工或作业过程中不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或措施不完善;(2)发生乱排乱放泥浆、废液、含油污泥等废物的,或人为排放落地油(污水)污染面积超过20平方米以上,造成污染的;(3)未对本单位的废水、废液集中坑,泥浆集中固化存放点进行管理,致使环境纠纷事件、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的;(4)因管理不利导致化学品泄漏等造成污染的;(5)放射源使用单位未办理备案、审批,进行运送、使用或异地、出国使用放射源的;(6)建设单位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建设单位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要求,擅自变更污染防治设施规模、能力、设备等内容以及建设项目未按公司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7)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3.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环境突发事件:(1)施工前未采取环境污染预防措施进行施工的;(2)未做好现场施工收尾工作,在搬家前,未将井场的污油、污水控制在防渗布、回收坑范围之内的;(3)作业现场施工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井场原貌,未达到交井环保验收标准的;(4)施工作业废液存放池未及时回填的;(5)施工作业废液存放池回填后,未及时与采油厂、当地百姓负责人进行书面交接,引起环境纠纷的;(6)转运废弃钻(修)井液、污油污水及压裂液的车辆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私自倾倒的;(7)进行废弃钻井液无害化及固化处理过程中,对周围植被、土壤、动物、人群、水体等造成污染和伤害的;(8)在农田、楼区、商业区等敏感区域作业产生的污水、污油未及时全部回收的;(9)运送放射源车辆在闹市区、人员稠密场所停留或搭乘人员的;(10)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下达HSE隐患通知单,责任单位未在限定时间内整改达到要求的;(11)其他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四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逐级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综合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报告。

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业务分管副经理和主管安全副经理报告。

(一)一般事故B级、C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电话报告。

(二)一般事故B级、C级中的中毒、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事故,及在重要节假日、特殊敏感时期发生的一般事故B级和C级,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部报告。

(三)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及安全环保部报告。

综合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公司经理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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