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9.22•【字号】建质[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质〔2013〕14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企业法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推进全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标准化,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引领全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2013年9月22日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和保障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程)是指工程建设程序合法,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规范,在管理人员配备、材料使用、工艺方法、施工环境、质量控制等方面实行标准化管理,工程实体质量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级示范工程的创建申报、监督管理、检查验收等。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省级示范工程的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结合陆续开展的多项清理工作要求,我厅认真组织开展了2020年度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清理,我厅现行有效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共138件(截至2020年7月),废止文件15件,现予以公布。
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厅发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0年7月)
废止文件目录。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286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2.26【实施日期】2016.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和全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建质函〔2016〕28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等规定,现将2015年第四季度事故情况和2015年全年事故情况通报如下:一、2015年第四季度发生事故情况2015年第四季度全省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安全事故9起、死亡9人,与去年同期相比(9起、死亡10人),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下降10.0%。
从事故发生地域来看,有4个城市发生安全事故。
合肥市5起5人死亡,安庆市2起2人死亡,淮南市1起1人死亡,六安市1起1人死亡。
从事故发生性质来看,高处坠落事故3起3人死亡,物体打击事故2起2人死亡,坍塌事故2起2人死亡,起重伤害事故1起1人死亡,机械伤害事故1起1人死亡。
9起事故中本省施工企业6起6人死亡,外省进皖施工企业3起3人死亡。
具体是: 1.10月17日11时40分左右,怀宁县石牌镇江南明珠一期商住楼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建设单位:怀宁县红叶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曹成;施工总承包单位:怀宁县石牌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焰兵,项目经理:董潮贵;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安庆民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先兵,项目负责人:姚先兵;监理单位:怀宁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冰,项目总监:王吟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建安[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安〔2009〕43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增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队伍管理水平,确保全省建设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建设厅对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工程监督人员实行统一考核制度,考核工作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经县级(含县级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有独立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在编专业人员。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监督人员,地级市不得少于5人,县(含县级市)不得少于2人,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和适应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工具。
3、有健全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监督档案完整。
第六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工作:1、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并经省建设厅考核合格;2、具有工程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3、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范标准;4、具有省建设厅确认的建设执法资格;5、每年须参加省厅安全办组织的教育培训;6、身体健康,符合法定工作年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建人〔2019〕137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2019〕1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合肥、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5日安徽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二级建造师执业行为,强化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注册管理具体工作。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在安徽省境内通过考核认定或参加统一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二级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二级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二级建造师注册类型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及用人单位对注册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
第二章注册申请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建质[2011]131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3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自2006年以来,我厅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认真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提升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水平,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为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文件精神,在总结我省近年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征询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我厅对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工程)申报考核办法》(建安〔2006〕22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2、《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表》3、《省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小区工程申报表》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防护的标准化和安全管理的秩序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平稳,我厅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特制定《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考核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的补充方案

目录一、编制依据 (2)1.1编制依据: (2)1.2管理措施 (2)二、工程部署 (2)2.1安全管理原则及目标: (2)2.2施工组织及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2)2.3其他准备 (5)三、安全防护 (5)3.1脚手架搭设 (5)3.2施工防护 (6)3.3洞口防护 (8)3.4基坑周边防护示意 (11)3.5楼梯口临边防护 (12)3.6施工高差防护 (13)3.7屋面临边防护平面示意图 (14)3.8外用电梯安全防护 (15)3.9安全防护的一般要求 (15)四、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16)4.1基本规定 (16)4.2攀登与悬空作业 (17)4.3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 (17)一、编制依据1.1编制依据: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质函【2020】495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安全管理措施》的通知。
1.2管理措施本管理措施适用于建筑工程高处作业中的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及安全网搭设等施工作业。
二、工程部署2.1安全管理原则及目标:原则: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清、事故责任者及群众未受到教育、防范措施未落实、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生产部门对安全生产要坚持“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目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达标率100%,负伤频率控制在0.6%以内,重伤死亡事故为零。
环境保护达标率100%。
达到市级文明安全工地。
2.2施工组织及主要管理人员主要职责2.2.1施工组织成立由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工程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组织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安全领导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副组长:组员:以及每栋楼的施工班组长。
2.2.2主要人员职责项目经理:a、对本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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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
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质函[2016]101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的通知
(建质函〔2016〕1017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原《安徽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分类处罚标准》(建质函〔2015〕1301号)自即日起废止。
同时,《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法〔2015〕158号)与本《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中涉及到相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处罚标准遵照本文规定执行。
2016年6月2日
安徽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处罚标准
为科学、公正、依法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397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和《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14〕21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我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等因素,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处罚和记不良行为记录。
一、省内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