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与社会保障实施办

山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二○○六年四月)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认真做好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企业改制要紧紧围绕省属国有企业战略性调整目标,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促进企业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优化,又要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要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劳动关系。
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职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
要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免除职工的后顾之忧。
(一)企业改制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最大限度地安置原有职工,减少失业人员。
最大限度地给予优惠,切实落实好职工安置的政策措施和资金。
(二)企业改制应制订职工安置技术方案。
安置技术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
安置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
社会保险关系接续。
拖欠职工工资和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处理办法。
有关费用提留和资金来源等。
(三)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拖欠工资难以确认规范的,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规范核定。
二、职工劳动关系处理企业改制应遵循依法和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终止、解除、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办法调整职工的劳动关系。
(一)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留用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再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门内部退养规定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
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二、企业对在改革中精减下来但又不符合“内退”条件的人员,应该积极为他们创造或推荐新的岗位,也可以提供转业培训,在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对部分人员可以引向社会或作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但不能办理“内退”。
三、对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无论是办理了“内退”或是其他富余职工,企业都要根据有关规定为其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对确实有困难并已足额交纳失业保险金的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用失业保险金予以补贴。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转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
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晋人社厅发〔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若干意见晋人社厅发〔2022〕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建立健全职工能进能出、薪酬能增能减的工作机制,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能力,防止国有企业欠薪欠保,推动省属国有企业扭亏减亏,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的决策部署,现就促进国有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一)确保劳动合同应签尽签。
国有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岗的,按事实劳动关系处理;对用工不规范不合法、劳动合同应签未签、劳动关系不清晰等引发重大群体性劳动争议、造成恶劣影响的国有企业依法严查快处。
(二)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
强化数字化赋能劳动用工管理,探索“政府投资开发、企业免费应用”模式,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为企业提供电子劳动合同签订、保存、查阅、调用和管理的全流程服务,逐步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在就业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经办、人事人才代理、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政务服务场景的在线应用,形成劳动合同闭环监管体系,降低企业人工管理成本,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做好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数智化管理平台中的电子劳动合同系统与全省电子劳动合同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
(三)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
国有企业可将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但劳务派遣用工只限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炭工业管理【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16]11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7.27【实施日期】2016.07.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有关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制定的《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事关煤炭钢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事关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地、各部门、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
要建立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的职工安置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
要进一步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推进实施,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完成职工安置分流任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为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以及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对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集团内部其他企业转岗安置等方式多渠道安置分流人员的,对兼并重组后新企业吸纳分流人员达到30%以上的,以及其他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安置人员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17•【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施行日期】2012.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五)项及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的,企业也可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办理内退。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
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
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国企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根据省、市政府安排,XXXX厂已于2012年9月17日关停生产装置,为确保企业关停后职工分流安置平稳有序进行,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置政策,制定职工分流安置实施方案。
一、安置渠道1、根据集团公司关于XX厂成建制转岗的整体安排,成建制转移到清徐新材料基地。
转岗过渡期,工资待遇以不低于2012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5%计发,正式上岗后执行该岗位工资标准。
2、(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可办理正式退休。
(2)、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职工,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3)、符合病退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办理病退。
3、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男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工龄满30年;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或工龄满25年不能办理正式(提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
内部退养待遇为1125元/月(扣除个人应缴的社保等费用后)4、对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采取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办法,解除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将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社保中介机构,进入失业保险中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临时放假:对既不符合办理退休、内部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愿参加转岗培训的职工,本人申请,可临时放假,放假期间待遇按900元/月扣除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发放生活费。
二、其他: 职工安置基准日日为2012年12月31日。
关于职工安置政策有关法律依据一、退休职工退休的政策依据为国发(1978)104号文件。
即男职工满六十周岁,女职工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
其中从事高空和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十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满八年。
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804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6-09-13【生效日期】1986-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山西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实施办法(1986年9月13日晋政发〔1986〕77号)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期间待遇问题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属于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二、二、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企业按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七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不含工资性补贴)的百分之三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三、三、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开户银行在企业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缴,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并在扣除后的七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专门机构缴纳。
逾期不缴者,要按每延期一日加收未缴部分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存入银行的退休养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利息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四、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它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五、五、劳动合同制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12.03•【字号】晋人社厅发[2009]92号•【施行日期】2009.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人社厅发[2009]92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为了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就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事业单位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确定事业单位在首次设岗时,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其中对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但其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可暂按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确定,今后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使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控制在编制限额和规定的结构比例以内。
二、关于高等级管理岗位设置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中高等级岗位和受聘人员,除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备案同意的外,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规格和下达的领导职数为准,不得突破机构规格和规定职数设置较高等级的管理岗位。
三、关于未定机构规格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含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可由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或确认,或者按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单位领导人员配备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和承担领导职责的职员岗位数量及等级。
四、关于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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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
内部退养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文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8.17
【实施日期】2012.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2〕11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中央驻晋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以来,我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对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在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山西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8号),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保障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办理内退。
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