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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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依法归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国有资产。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强化资产的价值管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注重风险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事业单位各级负责人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责,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登记、计划管理、使用管理、报废处置等方面。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编制国有资产清查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并定期进行清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根据经济发展和建设需求,编制国有资产规划和管理计划。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产使用的条件和限制。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废处置制度,对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及时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管理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使用国有资产时,应当按照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申请和审批制度,进行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台账,记录资产的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五章资产处置管理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国有资产是指由国家拥有并管理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企业、自然资源等。

针对这些国有资产,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本文将对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法律法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框架。

其中,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为了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国设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都设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

这些机构在国有资产的评估、流转、处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评估是为了确定国有资产的价值,为其合理使用和处置提供依据。

监督则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和监督机构要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价值的准确和完整。

四、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流转和处置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任务。

流转是指国有资产的转让或租赁等行为,处置则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股权变更等行为。

在流转和处置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转和处置,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

五、国有资产的利益保护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着重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这包括对国有资产的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和增值。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害,国家建立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利用。

六、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问责。

相关机构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追究责任。

对于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严肃处理,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综上所述,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是中国国家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利用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效益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旨在保护和发挥国有资产的作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二、国有资产管理原则1. 保护原则国有资产的保护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最基本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管、保险和风险防范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2. 合理配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工作任务,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3. 收益最大化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通过合理经营和有效管理,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收益最大化。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1. 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协调各项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资产管理制度。

2. 资产管理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应聘请具备相关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四、资产管理程序1. 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所有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建立资产档案,明确归属和使用情况。

2. 资产评估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3. 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闲置、报废、损坏或无效的国有资产进行及时处置,以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

五、财务管理1. 资产评估和会计核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和会计核算,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反映和正确计量。

2. 资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安排资金运作,加强资金监督和内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高效利用。

六、监督与评估1. 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2. 评估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评估考核,确保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有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向,增强、改善和发展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优做强。

第三条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所有权保护和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和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被侵犯。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向国有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领域集中,推动国有资本在关键领域和重要领域的主导地位,优化国民经济布局。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决策、规范运作、监督制约、风险防控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制和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第八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部门,负责对中央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并入省级国资委。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 组织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政策;2. 对国有资产实行监督管理,提出保值增值决策建议;3. 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交易和决策支持,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4. 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5. 协调解决重大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遇有紧急情况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三章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机制第十一条国有资产经营和运营应当坚持市场化原则,依法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

第十二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选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推行现代企业制度。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国有资产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资源,对于实现国家发展和民生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用国有资产,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国有资产的定义、管理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以及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并由国家代表所有权的资产。

这些资产包括企事业单位的股权、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金融机构股权等。

国有资产的管理对于保障公共利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来保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2. 政府服务原则:政府应当服务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为国有资产的增值提供有力保障。

3. 盈利性原则:国有资产应当追求经济效益,增加资产的价值。

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4. 社会责任原则: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员工福利、环境保护和社会利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机构。

根据各级政府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

中央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地方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包括省级和市级的国有资产管理局。

五、国有资产管理方法1. 管理规划:国有资产管理者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划,并根据资产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管理规划应当明确资产的目标和运营方式,科学合理地进行资产配置和再分配。

2.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以发现和防止国有资产的滥用和损失。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一、引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共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原则与目标(一)管理原则1、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单位只有使用权和管理权。

2、安全完整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3、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单位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4、勤俭节约原则:在资产购置、使用和处置等环节,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浪费。

(二)管理目标1、实现资产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行为。

2、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产的作用,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3、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加强资产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资产被盗、损毁和流失。

三、资产的分类与登记(一)资产分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和用途分为以下几类:1、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2、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

3、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4、对外投资: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5、其他资产:指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等。

(二)资产登记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登记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资产登记应当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来源、使用部门等信息。

资产登记应当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本单位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高等本单位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国有资产,是指本单位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单位的资产,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本单位统一管理,部门分类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年度组织清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监督、协调、指导。

研究决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清查、国有资产置换、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本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维护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四)履行本单位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指导和推进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负责组织本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论证;(五)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本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优化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组织实施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推进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七)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增强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和经济手段,做到科学管理、规范运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和增值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管理手段,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审计管理、绩效管理等,统筹安排和管理国有资产。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程序,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各种经营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按照性质、用途等进行分类管理。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进行优化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事后监督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出售等经营性行为应当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确保谁的产权权益。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应当注重盈利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资产评估,确保资产估值准确,提高资产价值。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项目应当按照市场原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资决策,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防范,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事业单位:指由政府设立,从事行政管理和公益服务的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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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财政部综合管理,教育部监督管理,学校具体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第六条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四)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五)负责涉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代表学校负责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完善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报备手续。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负责制定归口管理资产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二)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验收、使用维护、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三)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用于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负责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学校各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资产配置第十二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具体程序为:(一)在编制购置计划前,各单位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根据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三)财务部根据主管校领导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和经费进行审核会签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并报教育部审批。

(四)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财务部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六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

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并协调归口管理部门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第二十一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5年。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货币资金损失核销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及程序: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审核,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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