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②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
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
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
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本文将从定义、实践、优势等方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展开阐述。
定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简称自治原则,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中,仲裁双方应当自行制定仲裁程序,自主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则。
自治原则的主要特征是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与决策权,消除了国际商务谈判中文化差异和法律差异的影响,保障了商事争端解决程序的独立性及其解决争端的效力。
实践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协商:在选定仲裁机构前,双方主张在自主协商的情况下选定仲裁机构;2. 仲裁机构:在双方选择仲裁机构时,可以自由选择具备良好声誉、专业素养和高度保密机制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员;3. 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程序规则,包括提交证据、争论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规定;4. 仲裁结果:双方接受仲裁结果的事先约定,同时通过仲裁裁决,可以得到依法裁决的商事解决结果。
优势自治原则有诸多优势,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决策权:双方根据各自的角度、经验和需求,参与仲裁程序和解决方案的制定,充分保障了双方的自主决策权;2. 高效解决纠纷:自治原则强调仲裁程序应当针对双方特定的商事争端,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解决纠纷,所以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争端;3. 机构选择自由:自治原则赋予双方更高的机构选择自由权,能够充分保障双方公平公正的商事争端解决环境;4. 仲裁程序灵活性:自治原则充分考虑了国际商事谈判中不同文化和法制之间的差异,秉持着更加灵活、更加包容、更加高效的仲裁方式。
结论总之,当事人自治原则是保障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原则之一。
自治原则的实践超越了国民法律和国际法,反映了商业社会的需要和商业文化的愿望。
自治原则将不断受到普遍关注和推崇,对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和商业自由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设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础原则之一。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意 思 自治原则适用 的范 围的扩 张 然而 ,现 代冲突 法理论 中意思 自治原 则与杜摩兰所 提出 的学 说有实质性 的不 同, 目前 在当事人意 思 自治原则发 展趋 向上 出现了二维走 向:一方面适 用范围呈现 出不断扩张 的趋 势 ;另一方面则 体现 为对 该原则的限制 。 意 思 自治原则不 仅在各 国法律 中都广泛 实践 ,而且 呈现 出 不 断 扩 张 的 发 展 趋 势 。笔 者 认 为 , 意 思 自治 原 则 适 用 范 围 不断扩 张的原因是 多方面 的,是经 济 、政 治、社会 、法 律等 各方面 因素共同作用 的结果 ,其主 要因素可 以归纳为 以下三 点 :第一 ,经济方面 的原 因。意 思 自治原则符合 社会经 济生 活的客观要 求。市场 经济中 自由竞争的法则要求 当事人拥有 充分的 自治权 或 自主 权,这样才 能更好的保证 当事人的合法 权 益 。第二 ,法 律方面 的因素 。这体现 为各 国法律对 实质正 义的追求 。在 国际私 法中引入意思 自治原则 ,尊重 当事人合 意,使其更加有 效灵 活的解决双方争议 ,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 的正当 、合理 的期望与利 益。第三 ,政 治方面 因素 。各 国法 律 平等是主权平 等 的要求 ,因此 ,允许 双方当事人 自由选择 法律 便是主权平 等原则 的应 有之意 。而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一
、Hale Waihona Puke 1侵权 领域的意思 自治原则 . 受古罗马 法的影响 ,欧洲许 多大陆法系 国家对当事人意 思 自治原则采取 消极 的态度 ,它们更倾 向于在侵权 领域采用 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 或法 院地 地法这两个系属 公式。但与公益 的视角相 比,晚近 理论上更 加强调侵权的私益 性质 ,更强调 对 受害者损失 的填 补和对 当事人 之间利益 的调整 。因此 ,为 了保证当事人之 间利益 的分 配公平、公正 ,往往 就需要更加 灵活的系属公式 ,而非单一 、固定的连接点选择准 据法 。 自 上 世纪 8 0年代起 ,越来越 多的国家也将意思 自治原则引入侵 权 冲突法。例如,1 9 9 9年 的德国 《 民法实施法》 0 1年荷 ,2 0 兰的 《 侵权冲突法 》 、立陶宛 《 国际私法 》 、罗 马尼 亚 《 国际 私法典》 、意大利 《 国际私法》立陶宛 《 国际 私法 》等 ,都在 侵 权领 域采 用意思 自治原则。 在 我国,《 适用法 》第 4 条也 明确 引进 了意思 自治原则 , 4 “ 权责任 ,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 律,但当事人有共 同经 常居 侵 所地 的,适用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 行为发生后 ,当事 人协议选择适用 法律 的,按照其协议 。 ”由此可知 ,我国在侵 权领域 适用意思 自治原则有 以下特 征:① 法律选择主体 为双 方 当事 人。②法律选择 的时 间是在侵权行 为发生之后 ,纠纷 解 决之 前。⑨三是法律 选择 的范 围仅 限于选择 法院地法 ,侵 权行为地法及共 同经 常居 所地 法律 。 2 婚姻家庭领域 的意 思 自治原 则 . 各 国意 思 自治 原则在 婚姻家庭领域体现 主要集 中在 夫妻 财产关 系上,对于夫妻 人身关系一般不允许 当事人 自由选 择 准据法 。我 国 《 适用 法》第 2 4条 ,2 条规 定了婚姻家庭 领域 6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适 用 , 即 当 事 人 可 以在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与 协 议 离婚这两方 面合意选择 法律 。在夫妻财产关系 中,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 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 者主要财产 所在地法律 。而协议离婚时 ,当事 人可 以协议选 择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或者国籍 国法律 。此 外 , 我 国同样 不承 认在 夫妻 人 身关 系方面 当事 人 自由选 择 准据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The contract method autonomy princip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meaningFeng Bao-yan【Abstract】The meaning autonomy’s principle b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also a basic principle of contract method.Meaning autonomy again call contract voluntarily or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be is doing not breach law and society public benefits of under the premise, the party concerned possess full of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ability complete body now the party concerned oneself of will, 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be illegal interferenc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bottom call a contract method)》four regulation rules settle:”The party concerned by law possess right of make the contract voluntarily.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illegal intervention.”It’s turn to is th e ruling of principle of the meaning autonomy turn.【Key words】Independence;Equal;Freedom;Planned economy;Market economy;Restriction abuse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学界普遍认为该原则是由法国的杜摩兰在16 世纪首次明确和完整地提出。
到17世纪逐渐成为了一项基本原则。
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意思自治原则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迅速传播开。
自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后,它便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为普遍的原则。
现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中,而它的运作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律加以规制。
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显然是难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
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
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正是为了克服当时法国国内法律的不统一状态给法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同时他也希望商人们选择巴黎的习惯法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在杜摩林看来,巴黎的习惯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它的形成和确立大致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较晚,学说体系相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要年轻许多,在实践中它所处的关系是主要还是辅助,学者所持观点也各有不同。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工具,被用来规范人们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自主决定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保持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这意味着合同应当是经过自愿和自主决定的,没有任何外部的强制和干预。
这种原则根植于个人自由和自主选择的价值观念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面临一些实践中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当事人在意愿表达上存在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可能对市场信息或权益情况了解不足,导致在合同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时受到限制。
这种不对等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一方因为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受到损害。
其次,合同的标准化也对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了挑战。
现代经济中,许多合同都是以标准化合同的形式出现。
这些合同由合同模板或通用条款构成,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对具体条款进行独立谈判和修改的能力。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愿可能被限制,不再具备真正的意思自治。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可能影响意思自治原则的实施。
在合同过程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势,使得对方在表达意愿时处于弱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合同中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损害自身的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合同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来保护和促进意思自治原则的实施。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关键。
法律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充足的权益信息,以保证双方能够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达成意愿一致。
其次,加强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必要的。
法律可以禁止或限制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菜一样。
在合同里,双方当事人就像食客,他们可以自己决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比如说,我和一个外国朋友做生意签合同,我们俩都是音乐发烧友,都特别喜欢法国那种浪漫的氛围,就像法国的音乐一样迷人,于是我们一致决定在合同里适用法国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们的自由啊,多酷!2. 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呀,就像是你自己装修房子。
你想怎么装就怎么装,只要不违反规定。
合同当事人也有这样的权力。
像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做时尚服饰的,另一个是做高端珠宝的。
这两个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有创意的设计师,因为都经常和意大利的时尚产业打交道,觉得意大利的法律就像意大利的时尚风格一样精致且富有条理,所以他们自主选择适用意大利的法律。
这多自由,多让人兴奋呀!3. 哟,你要是了解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肯定会觉得超有意思!这就好比你旅行的时候,可以自己选择路线一样。
在合同中,当事人就有这样的选择权。
比如有一对新婚夫妇要请婚庆公司,他们俩对希腊的爱情神话特别着迷,觉得希腊的文化充满了浪漫和神秘,就像他们对自己婚礼的期待一样。
所以在和婚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充满憧憬的旅行者,选择适用希腊的法律。
这简直是把自己的梦想融入到合同里了,棒极了!4. 哇塞,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简直是一种超棒的权利呢!这就如同你在一群朋友中选择和谁一起玩一样。
在签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法律的适用。
拿两个科技公司来说吧,他们都对美国的高科技创新环境非常钦佩,觉得美国的法律就像他们研发的高科技产品一样先进且具有前瞻性。
于是,在他们的合作合同里,就像两个志同道合的伙伴一样,选择了适用美国的法律。
这多有成就感啊!5. 嘿呀,你可别小瞧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跟你挑衣服穿一样,你肯定选自己喜欢的款式。
合同双方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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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一原则的“侧翼”,处于辅佐和补充的地位,是法律为当事人选法自由的正当实现而提供的保障。
两者有机结合,不仅井然有序,而且相得益彰,从而为适当而合理地调整跨国合同关系,确定合同准据法提供准绳。
(四)自由与限制是一对矛盾的范畴,它们之间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
从任何意义上,我们都不难发现自由与限制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
在哲学上,人们研究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驾驭程度的限制。
在政治学上,人们研究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主体所处的社会秩序的限制。
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
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行不通的,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在前引康德的论述中,也已揭示了基于平等的天赋权利,每个人的自由与自由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制约关系。
他还说:“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的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
于是,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
”(22)黑格尔也曾尖锐地指出:“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
”(23)从法律的角度讲,自由是一种权利,限制是一种责任。
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不损害于他人的行为。
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
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24)为所欲为并不是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
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
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契约自由问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19年0年)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以不违反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一旦发生争执的时候,法院以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尺度重新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意愿,并据此作出裁决。
同《拿破仑法典》比较起来,《德国民法典》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对契约自由设置了诸多限制,但是,应当承认,这样规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它恰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同《拿破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也是建立在对罗马契约自由思想的继受基础之上的。
(25)这表明,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契约自由本身也是同出一源的,并且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平衡自由与限制二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而限制自由最终是为了保障自由。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
”(26)因此,如果说自由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法律也同时界定了自由的科学内涵,这种内涵意味着自由的存在与行使是离不开限制的。
因此,作为私法自治在国际私法上的反映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由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理所当然地要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我们不能想象,由法律赋予的个人权利会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外去行驶。
相反,我们只能认为,法律在设定当事人选法自由这一权利的同时,便成为制约这种自由的一种既存的“金箍”,滥用自由便会招致惩戒。
当然,这种规范和制约,也是当事人享有和行使意思自治权利的必要保障。
所以,在合同关系法律适用问题上,当事人拥有选法自由,同时这种自由要受到某种限制:这二者同是各国法律规定或确认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扩张论在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当限制界定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发展,即它向合同以外领域的扩张适用。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这一点不难被人理解和接受,因为合同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协议。
但是,在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终止并不取决于当事人意志的场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何以成为确定准据法根据,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晚近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并且,越是晚近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裁,等等。
(27)因此,可以说,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泛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领域,是当前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发展趋势。
这种趋势的形成不是偶然的,而是有着多方面深刻的原因。
首先,它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其连结点所存在的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交通通讯工具得到根本的改善,因而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愈益频繁而密切,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
因此,传统冲突规范的那种对某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解决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政策的需要。
为了克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这种弊端,人们提出了对僵化的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主张,其具体办法之一,便是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当事人意思自治”恰好是这种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之一。
它把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交由当事人去选择,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固执地附着于一种法律上,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使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乃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
第二,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国家保护弱者和受害者的政策取向。
例如,在侵权行为方面,如果行为发生在一国而结果产生在另一国,瑞士的判例支持受害者一方根据对其最有利的法律起诉。
德国的判例也持有相同的主张,德国法院曾允许当事人选择侵权行为地法,不过在德国学者中间,对究竟应由受害者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法律,还是由法官依职权来决定这个问题却存在着争论。
(28)《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4条规定:“非合同之债……在受害者要求时,也得适用也门民主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一规定不仅意味着侵权行为可以适用受害者选择的法律,而且意味着要适用对受害者有利的法律,因为受害者一方当然不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法律。
这种判例和立法显然旨在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第三,在某些国家,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是为了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或者是为了增加内国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机会。
如荷兰1981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对离婚问题可以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
他们可以选择其共同本国法,如果其中一方与该法没有实际的社会联系,也可选择作为法院地的荷兰法。
而荷兰的法律对离婚是很有利的,所以想离婚的人就愿意在荷兰起诉并选择荷兰法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29)其结果是,荷兰方面既扩大了内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扩大了内国法的适用。
在法院管辖权方面,《秘鲁民法典》在第2058条的规定中清楚表明,秘鲁法院可依当事人双方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对案件有管辖权,并且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项法院选择具有排他性。
瑞士国际私法关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也表明了这种意图。
(30)第四,回避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抉择。
规定硬性连结点的传统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过程中更直接地体现着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而运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其实是实现国家意志的过程,依据准据法最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其实是表现了国家的意愿,而未必是当事人双方的要求。
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同一问题的意志、态度和利益的分歧,即使在字面上完全相同的冲突规范,也可能潜藏着各国立法者不同的动机和目的。
这种反映主权者意志冲突的所谓“冲突规范的冲突”,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抑制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积极性。
而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则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
第五,国际私法是民商法即国内私法的适用法,因而它理应承袭私法自治之精神并努力加以贯彻。
它虽以间接方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但也必须遵循和顺应民商事关系的本质要求,因势利导,才可以切实有效地发挥其规范功能。
所谓私法自治,即是说,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31)私法自治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志。
因此,国际私法立法在确定法律适用规则时,尽量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作用的范围,保证个人意志的充分实现,正是对私法自治精神的贯彻与弘扬,也是对民商事关系本质要求的遵循。
第六,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实现冲突法所一贯追求的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价值目标。
由当事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无论这种选择是在纠纷发生之前,还是在纠纷发生之后,都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将要承担的义务、责任和享受的权利、利益有着预先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