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旅行社门市监管方案

旅行社门市监管方案

旅行社门市监管方案一、背景介绍旅行社门市是指旅行社的实体门店,是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咨询、预订和售后服务的重要场所。

门市的规范管理对于旅行社业务的开展、形象的塑造以及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都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目前旅行社门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适合的监管方案势在必行。

二、门市办公区域规划1. 办公区域划分:根据门市的规模和业务量,合理划分办公区域,区分前台接待区、售票区、咨询区、售后服务区以及内部员工办公区等不同功能区域。

2. 办公设施及装饰:提供符合卫生、安全、舒适的办公设施,如舒适的工作椅、桌面、电话等,并根据旅行社的形象进行饰品布置,以提高门市的整体形象。

3. 环境卫生:门市办公区每日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办公区域的整洁干净,避免卫生问题影响门市形象。

三、员工服务规范1. 员工着装:门市员工要求统一穿着整洁干净的制服,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形象符合旅行社形象标准,展现专业形象。

2. 服务礼仪:门市员工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和礼仪细节,例如主动提供帮助,热情接待客人,友善回答客户问题,解决客户问题等,提高客户满意度。

3. 信息透明:门市员工要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产品信息,并清楚告知客户旅游产品的价格、行程安排、退改规定等重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客户的情况发生。

四、销售管理1. 产品销售:门市人员应了解旅游行业相关法规和政策,做到合规销售,不得私自套取费用或以任何方式欺诈消费者。

2. 交易凭证:每笔交易都应提供正规合法的交易凭证,包括正式发票、合同等,保证消费者权益。

3. 合同签订:根据旅游产品的特点,门市人员应详细介绍合同内容,确保消费者充分知情,并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标准和责任。

五、售后服务1. 投诉处理:门市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人员,及时接待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确保投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2. 售后回访:定期对旅游产品的购买者进行满意度调查和回访,了解他们对旅游服务的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程序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程序

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程序一、法定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第334号令)《湖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局鄂旅游政法文[2007]5号)二、设立条件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可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门市部。

三、设立程序门市部设立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和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1、旅行社在门市部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

2、旅行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结注册登记事项后5日内,向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提交以下材料:(1)工商部门核发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门市部基本信息书面材料:设立社名称、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姓名、地址、业务范围,工商注册号、成立日期、注册登记机关和营业期限。

湖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鄂旅游政法文[200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湖北省旅行社的网络化、规模化发展,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湖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旅游者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第三条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门市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门市部的业务经营范围应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设立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第五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第六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可在注册地的县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门市部。

第七条门市部设立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制度和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制度。

第八条旅行社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门市部或变更门市部设立事项后5日内,向设立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28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根据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国境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旅行社。

本条例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旅游业务。

国旅行社的经营围仅限于国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

旅行社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行社管理正文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完整word)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办事指引

(完整word)旅行社服务网点(门市部)备案登记办事指引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3份,应尽量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权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证明和说明。
(六)出资人身份证明。
(七)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履历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八)企业章程。
(九)指定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存储保证金前,提供存储保证金承诺书)。
(四)分社的名称中应当由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分社”或者“分公司"等字样构成。
(五)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5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六)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质量保证金30万元或依法取得银行担保。
备案流程
(一)设立社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提交材料
(一)《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表》。
(二)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分社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五)分社员工的劳动合同。
(六)指定银行增存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或银行担保证明文件(在尚未办理银行增存保证金前,提供增存保证金承诺书).
申请设立旅行社办事指引
审批项目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设立审批
法律法规
依据
《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大连市颁布实施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大连市颁布实施旅行社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7 Au u t2 0 4 g s 01
中国 城 市 经 济 CHI NA URBAN E CON oMY 特 色 经 济
工 作 。 通 知 要 求 ,各 旅 行 社 现 有 的 分 支 机 构 和 办 事 机 构 要 在 2 1 年 7 2 0 0 月 0日起 至 9 0 月3 日期 间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到 市 或 区 市 县 旅游行 政管理部 门进 行备案 ,领取 备案证 明。各区市县旅游 行政管理 部门要对本辖 区 内现有旅行社 分支机构和 办事机构进行清 理整 顿 ,对 符 合 规 定 的 , 给 予 备 案 登 记 并 发 放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对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责 令 改 正 后 发 放 备 案 登 记 证 明 ;拒 不 改 正 或 逾 期 不 改正 的 ,通 知 进 行 设 立 登 记 的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g '。 2 1 年 7 2 l- 0 0 月 0日起 ,大 连 市 各 区 市 县 旅 游 局 正 式 受理 新 办 旅 行 社 分 支 机 构 和 办事 机 构 h] 的备 案登 记 。
为认真执行 《办法 》,大 连市旅游局先 后组织召开 了加强 区市县旅游行业 监管工作座谈会 ,组织 了区市 县旅游行政管 理部门有 关 人 员 的 业 务 培 训 , 进 一 步 明 确 了 有 关 工 作 内 容 和 操 作 程 序 。 大 连 市 和 区 市 县 两 级 旅 游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将 加 大 对 旅 行 社 分 支 机 构 和 办 事机构 的监管力度 ,在清理整顿 的基础上 ,进 一步加强 日常监管工作 。大连市旅游 局要求各旅行社 认真学 习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 文件 ,并按照要 求认 真履 行旅行社 分支机构 和办事机构 备案手续 ,并 在经营场所悬 挂备案登记证 明 ,规范经 营和办事行为 。对 旅行 社设 立分支机构 未在 规定期 限内向所在地旅 游行政管理部 门备案 的,或者旅行社分 社、服务 网点未悬挂备案 登记 证明的 ,旅游 行政 管理 部门将依照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条 第( 项 , 《 二) 旅行 社条例 实施 细则 》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 ,责令 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 ,处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对 于其他违规行为 ,旅游行 政管理部 门也将按 照有 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

旅行社门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行社门店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旅行社下属门店,包括直营门店和加盟门店。

第三条旅行社门店应依法经营,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

第四条旅行社门店应积极开展业务,提供优质服务,竭诚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旅行社门店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利益。

第六条旅行社门店应加强自身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加强团队协作,提高服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建立和完善业务管理制度,促进旅游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旅行社门店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门店应设立经理,负责门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员工管理、业绩考核、客户服务等。

第九条门店设立销售部、客服部、运营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条门店设立财务部门,负责门店的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门店应建立员工档案,包括员工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

第十二条门店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旅游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门店应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晋升机会,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十四条门店应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保持良好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五条门店应建立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购买历史、投诉记录等。

第十六条门店应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合适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提供个性化定制服务。

第十七条门店应加强客户关系维护,保持与客户的联系,提高客户忠诚度。

第十八条门店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保护客户权益。

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十九条门店应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销售流程、服务流程、售后服务等。

第二十条门店应加强产品开发,提供丰富的旅游产品线,满足客户需求。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1]为了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的备案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及门市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在注册地营业场所内设立的业务部门即内设部门,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直拨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四条
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街道名或地名,再冠以“门市部”组成。

第五条
旅行社对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的要求。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门市部申请书; (二)门市部名称及地址;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其它需
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门市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意设立的,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不同意设立的,应及时回复。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门市部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歇业,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门市部停业,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咨询、宣传、收客),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

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九条
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备案报告应包括其设立的门市部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设门市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该门市部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应当对其所属门市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办理统一的工作胸牌,向旅游者公示;门市部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

第十一条
门市部应将门市部名称、《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悬挂在醒目显要位置。

为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门市部应悬挂省旅游局统一格式的《告游客书》,将有关注意事项向旅游者明示。

第十二条
门市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旅行社招徕游客,为旅游者提供咨询和宣传服务。


市部不得以其名义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或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门市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对旅行社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旅行社门市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旅行社撤消该门市部,并收回门市部登记证,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非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旅行社对门市部疏于管理导致混乱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注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