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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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门市部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1]为了加强对旅行社门市部的备案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行社及门市部规范运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我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服务的收客网点。旅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在注册地营业场所内设立的业务部门即内设部门,以及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直拨电话、传真、电脑等必要的经营设施。

第四条

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街道名或地名,再冠以“门市部”组成。

第五条

旅行社对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的要求。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领取《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门市部申请书; (二)门市部名称及地址;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五)其它需

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门市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拟设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意设立的,颁发《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不同意设立的,应及时回复。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门市部变更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歇业,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门市部停业,旅行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原登记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八条

《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印制。登记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证书名称、设立社、门市部名称、负责人、地址和业务范围(咨询、宣传、收客),同意设立文号,证书颁发时间、颁发机关印章和有效期等。门市部登记证实行一部一证,不设副本,复制无效。

第九条

旅行社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的备案报告应包括其设立的门市部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十条

旅行社必须加强对所设门市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并承担该门市部的法律责任。旅行社应当对其所属门市部进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办理统一的工作胸牌,向旅游者公示;门市部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

第十一条

门市部应将门市部名称、《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悬挂在醒目显要位置。为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门市部应悬挂省旅游局统一格式的《告游客书》,将有关注意事项向旅游者明示。

第十二条

门市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旅行社招徕游客,为旅游者提供咨询和宣传服务。门

市部不得以其名义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或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宾馆饭店、车船公司、景区景点、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签订合同,发生业务关系;不得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门市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作为对旅行社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旅行社年检范围。

第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的罚则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旅行社门市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旅行社撤消该门市部,并收回门市部登记证,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非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旅行社对门市部疏于管理导致混乱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注销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赃枉法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权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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