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国家为何很少出现像国内一样的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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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为何很少出现像国内一样的执行难

英美国家为何很少出现像国内一样的执行难

英美国家为何很少出现像国内一样的“执行难〞?美国的法律制度〔the legal system of United States〕,是在英国法律传统的根底上形成和开展起来的,在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英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诉讼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系〔mon law syetem〕国家,其法律制度有两大特点,以分散制为原那么〔decentralization〕,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

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包括成文法和制定法,但以“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为主。

前总统艾森豪威尔在1964年布朗案后感慨:尊重联邦宪法和法律,那是最高的法律。

人民并非总是自觉主动地承受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必须与社会群众在相互充分理解与尊重的根底上,在各类议题上达成共识,可能携手共进。

——Stephen Breyer一个重要案例是:历史上著名的“布朗案〞。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果断的利用宪法的立法原意与普适价值观,扩大了宪法范畴以保护黑人不受歧视与隔离的权利。

“布朗案〞判决形成伊始,其意义远超过一部普通的判决书,它使种族平等不再是一纸空文。

但无论最高法院怎么表态,南方白人都是强烈抵抗种族融合的裁决。

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伯斯〔Orval Faubus〕公开违抗最高法院,迫使不情愿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他从未支持布朗案的裁决——派遣联邦军队101空降师1000人前去小石城中区高中〔Central HighSchool〕,贯彻象征性的种族合校。

如同在新奥尔良、纳什维尔、夏洛特和许多其他城市一样,小石城愤怒的白人走上街头骚扰和威吓走在上学路上的黑人学生。

1964年,即在布朗案裁决10年后,只有不到2%的黑人学生在南方公立学校与白人同校。

在中国法院文书难以执行的原因不外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被执行人的公然对抗等。

有到中国访问的美国法官听后笑着说:“在美国的历史上,我们同样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地方保护和个人对抗根本就不是对手,单凭我们法院,哪有这么大本领?〞美国是联邦与州二元体制,各州法律自成体系,民事执行涉及联邦与州、州与州、县与县之间的判决认证问题。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英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在英美两国,民事诉讼制度各有不同,这涉及到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方面的差异。

本文将从法律适用原则、证据收集、诉讼程序、和纠纷解决等方面比较英美两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法律适用原则英美两国在法律体系上有所不同。

在英国,法律依照英国法律和欧盟法律的模式进行,而欧盟法律通常会被英国法院视为国内法律适用。

在美国,州法和联邦法可以同时适用,而且联邦法优先于州法。

这意味着美国联邦法院在管辖范围内更强大一些。

此外,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标准也不同。

在英国,法院会依据"balance of probabilities"(可能性的平衡)的原则来判断证据。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认为某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更大,那么它就更可能被认为是真实的。

而在美国,标准更高。

法院要求原告要证明其案件的证据基于更高的标准,这被称为“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

二、证据收集在证据收集方面,英美两国也存在着不同。

在英国,当证据需要被收集时,往往由原告(或其代理人)提交证据或文件。

这些证据一旦被视为有用,将需要交付给被告方(或其代理人)进行检查和分析。

在最终的听证会上,律师通常会提交证据并进行辩论。

而在美国,证据收集通常采取前置发现程序。

在程序中,除了自己提供证据外,双方各可以向对方收集证据。

这样可以保证在听证会之前,律师们已经收集到了彼此的证据,并且审查完毕,这可以减少听证会的时间和成本。

三、诉讼程序英美两国在民事诉讼程序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差异。

在英国,当诉讼程序开始后,初始的程序将被安排在法庭内进行。

一旦程序进展到另一个阶段,辩方则被要求进行安排,以便双方都能保障自己的诉讼权益。

在最后的听证会上,律师的辩论则是最后的环节。

而在美国,诉讼程序被称为“filing a complaint”。

原告提交诉状,被告必须回应,这是个遵循程序而明显的步骤。

在美国,法院对双方都有主动权,可以采取一些法庭指示,包括判定等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大陆法主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一般来说不同的区分标准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的差异:(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 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三、小结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就审判机关、审理的依据、诉讼程序的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来探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司法制度的区别,法系的基本了解,有助于我们进入法律的殿堂,更有助于整体法律系统及结构的整体了解,以构建全民都了解法律的社会。

A.大陆法系的庭审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在庭审方式上一个突出的特色是实行职权制(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也就是讯问式。

其含义主要是:法官是整个审理过程的主导者,对于诉讼的进行以及证据的调查以法院为主,法官以积极的审判者姿态出现。

如证据的搜集、审查、庭审过程的安排,甚至诉讼请求的内容等等,法官都有权加以干预。

这种职权制起源于罗马帝国,特别是西欧中世纪宗教法庭所实行的纠问式程序,这种程序制定反映了封建专制、专横和国家主义的特色。

尽管后来启蒙运动思想家对它进行了有力的抨击,但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和法官扮演主角的习惯和传统仍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批判地继承下来。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什么区别

1、大陆法系之特点大陆法系:规则明确、系统。

规则之间的逻辑关系构成一个概念体系、制度体系,运用容易,但缺点是僵化。

当社会生活发展产生新的问题、新的案件时,法律上没有规定则难以应对。

法律表现为缺乏弹性,不够灵活。

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系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德国法的结果;2、英美法系之特点英美法系:没有制定成文法典,没有严格的概念体系,掌握起来比较困难,对法律的运用要求较高,其优点为灵活。

法律规则不是立法机关或议会制定的。

而是法官创设的。

当社会生活出现新的问题,新型的案件时,法官就可以创设一些规则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

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引申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三)法官的权限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

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四)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

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的特征及区别

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的特征及区别

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的特征及区别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论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自的特征及区别》[摘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近现代最重要的两大法系。

英国法是英美法系的母法,英美法中许多重要的概念、原则和制度都产生于英国。

英国法的一个重要的特色是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英国法在宪法和其他部门法方面都有很多独特的制度,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甚至非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制度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美国法是在继承英国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理念有所创新。

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表现形式,但在内容上已有很大的发展,尤其是制定法,不仅数量多、地位高,而且由于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而划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次。

美国法在宪法、商法、行政法、司法制度等领域有许多建树,对其他国家的法制发展很有影响力。

法、德、日三国是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法国是大陆法系的母法,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法国民法典》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所确认的无限私有、契约自治、过失责任等原则奠定了19世纪民法的基础。

此外,法国法的“六法”结构体系、法典编撰理念和技术以及人权保障、行政法院、诉讼等方面的制度都对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另一面旗帜,也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建立的。

与法国法不同的是,德国法中包含的日耳曼因素更多,而且更注重社会利益的维护,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德国法典结构更加严谨概念更加准确,对20世纪大陆法系各国法制的影响更大。

[正文]:一.英美法系特征英美,又称普通法法系或者。

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后扩大到曾经是、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

到18世纪至19世纪时,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英国法被传入这些国家和地区,英美法系终于发展成为世界主要法系之一。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

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

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

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

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

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

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

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

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

为什么美国犯罪率挺高但是却很安全

为什么美国犯罪率挺高但是却很安全

为什么美国犯罪率挺高但是却很安全2010年02月26日南方网黄昏伯灵顿过去三十年来,美国犯罪率持续下降,但是它的犯罪率在西方国家中算是高的,也高于中国,美国监狱服刑人数有两三百万,人满为患,几乎是人口的百分之一。

即使如此,在美国生活过的绝大多数中国人都觉得美国社会治安良好,大多数时间有安全感,警惕性放松到最低,本人在美经常忘记锁车门,回到车时都发现车内物品纹丝不动,读书时同屋的男生经常忘记带钥匙,后来干脆不锁房门就出去,也从来没有发生过被盗。

回国后经常倒是经常有身边的人被抢被盗,这中间有何悬妙?人们的恐惧和不安不仅在于受害人的数量之多,更在于罪犯杀人没有目的。

1.美国的犯罪率统计方法与中国不同。

在美国,在公共场所(除了酒吧),如街上,电影院喝酒,包括啤酒,会立刻被逮捕,上手铐,取指纹,上法庭。

这是算在犯罪里的。

打架斗殴也有相同待遇。

一旦有被逮捕记录,除非请律师清洗,要在系统里跟随一生,找工作申请贷款都会非常不利。

所以美国街头打架的几乎看不到。

另外,严重超速,酒后驾驶也算在犯罪的范畴里。

2.美国的犯罪人口中,有近一半是黑人,而成年黑人男子有近一半被关押过。

黑人一般都住在非常破旧与集中的穷人街区。

黑人有一个特点,犯事在家门口,几乎从来不去白人区或者富人区骚扰。

因此,美国大城市黑人区与白人区经常只有一街之隔,却是天堂与地域之别。

如2005年,波士顿杀人案猛增67%,但是90%以上都发生在三个南边的黑人区,基本都是黑人杀黑人,波市其他高尚社区根本没有受到任何冲击.夜幕降临芝加哥市的时候,从芝加哥大学的高楼中向黑人区眺望,有时能听到零星的枪声,而这并不使芝加哥人感到日子没法过。

黑人为什么在被解放后100多年都无法在美国翻身?因为他们还在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转化的过程中被欧洲人生生撕裂,强行让他们进入现代社会。

黑人没有发展出自身的文化与传统,就茫然进入美国。

历史上,二战前没有黑人在非洲自行建立的共和国;黑人几乎没有拿得出手的着作或者文明成果;历史上没有黑人为主的重大战役;除了民权运动与体育纪录,黑人没有对历史有任何推动。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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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国家为何很少出现像国内一样的“执行难”?
美国的法律制度(the legal system of United States),是在英国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近400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法律制度也形成了一些不同于英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诉讼制度美国属于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etem)国家,其法律制度有两大特点,以分散制为原则(decentralization),以判例法(case law)为主体。

各州有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包括成文法和制定法,但以“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为主。

前总统艾森豪威尔在1964年布朗案后感叹:尊重联邦宪法和法律,那是最高的法律。

人民并非总是自觉主动地接受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必须与社会大众在相互充分理解与尊重的基础上,在各类议题上达成共识,可能携手共进。

——Stephen Breyer
一个重要案例是:历史上著名的“布朗案”。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果断的利用宪法的立法原意与普适价值观,扩大了宪法范畴以保护黑人不受歧视与隔离的权利。

“布朗案”判决形成伊始,其意义远超过一部普通的判决书,它使种族平等不再是一纸空文。

但无论最高法院怎么表态,南方白人都是强烈抵制种族融合的裁决。

1957年,阿肯色州州长奥瓦尔•福伯斯(Orval Faubus)公开违抗最高法院,迫使不情愿的艾森豪威尔总统——他从未支持布朗案的裁决——派
遣联邦军队101空降师1000人前去小石城中区高中(Central High
School),贯彻象征性的种族合校。

如同在新奥尔良、纳什维尔、夏洛特和许多其他城市一样,小石城愤怒的白人走上街头骚扰和威吓走在上学路上的黑人学生。

1964年,即在布朗案裁决10年后,只有不到2%的黑人学生在南方公立学校与白人同校。

在中国法院文书难以执行的原因不外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被执行人的公然对抗等。

有到中国访问的美国法官听后笑着说:“在美国的历史上,我们同样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地方保护和个人对抗根本就不是对手,单凭我们法院,哪有这么大本事?”
美国是联邦与州二元体制,各州法律自成体系,民事执行涉及联邦与州、州与州、县与县之间的判决认证问题。

复杂性可想而知。

为何执行不难,我们认为司法权威是保障、执行制度是关键。

具体来说,藐视法庭、财产开示与判决留置是三大杀手锏。

藐视法庭与司法权威
在美国民事执行体制中,最令人印象深刻的便是执行救济的司法权威。

对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及第三方可处“民事藐视法庭”civil contempt,并判决监禁,或附条件的监禁或处以罚金,直至触犯者同意遵守法院的命令,其目的在于强制当事人执行法院判决。

当然,藐视法庭的制裁不及于无力偿债的当事人。

它针对的是蓄意违反法院执行命令的人员。

比如第三方(如银行)拒不配合或者债务人妨碍对其财产进行处分,法院可以针对债务人直接发布禁止令;若第三方或债务人拒不履行禁止令,则可以处“民事藐视”。

为了避免“误伤”与司法专断,一般而言,民事藐视法庭制裁前会有申明理由的听证。

也就是说,在美国,不要说公然对执行人员实施暴力阻碍,哪怕是更加轻微的不配合行为都可以被处于监禁、罚款与社区劳动。

毋庸置疑,民事藐视法庭的制度设计确保了司法权威。

它成为高悬在败诉方与第三方头顶上“达摩克里斯之剑”。

司法权威是美国具体民事执行制度得以实施的根本保障。

财产开示制度
财产开示property discovery制度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就规定胜诉方“可以要求包括债务人在内的任何人开示判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

也许有读者会有疑问说,那败诉方不配合、隐匿财产怎么办?大家不要忘了前面提到的“民事藐视法庭”的兜底保护了。

也就是说,如果败诉方不按照法庭命令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将面临法院严惩。

纽约州就明确规定:胜诉债权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传票的方式要求败诉债务人提供有关财产的相关信息,且若收到传票的人员虚假陈述或是拒绝回应都可能因为藐视法庭罪而受到处罚,甚至的监禁。

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7天。

在新泽西州,债务人回复财产开示传票的时间为14天。

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填写财产信息,会被视为藐
视法庭而受到相应处罚。

如果遇到极端的败诉方,宁愿坐牢也不愿意配合开示财产怎么办?没关系,财产开示还可以及于败诉方之外的任何人,如债务人的雇主或者银行等。

同样以新泽西州为例,如果债务人不配合开示自己的财产。

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第三方,如银行发送信息传票,由银行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财产状况的详细信息。

第三方如果拒不执行法院命令,也将面临藐视法庭的处罚。

可见,财产开示制度最大限度解决了执行中“信息不对称难题”,极大促进了民事判决的执行。

然而,如果没有“藐视法庭”这一维护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财产开示也将举步维艰。

判决留置制度
判决留置制度property lien被视为美国民事判决得以执行最为有效的方式。

它是指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之后,胜诉一方在败诉一方财产上依法设置的留置权。

绝大多数州规定,判决留置权需要在特定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只有相当有限的州规定判决后留置权自动生效。

由于在败诉方的不动产和动产产权证书上做了有关留置权的标注,败诉方任何转让行为都必须在留置权标注撤销之后,因此,债务人就有意愿来积极履行债务。

与等待被留置财产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相对应的是,胜诉债
权人可以直接执行留置财产。

另一个重要案例是:最高法院在“关塔那摩囚犯案”中一系列判决。

在此期间最高法院驳回布什总统的提议,同时判处国会立法违宪。

布什总统并不像当年杰斐逊的表态,他说:“我们会
遵循法院的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同意这么判。

”此案中最高
法院就立法原意扩充人身保护令的使用范畴以保护战俘的人身
自由。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法院的判决被逐渐认可,并得到有效执行。

法院也逐渐行使司法审查权,以保护人民宪法权利。

是历史,而非法律原则,教导国人如何逐步接受法院的判决。

当然,以上三个制度只是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的片断。

美国执行体系是一套复杂的法律制度,其内涵远非小编列举的三大制度可以概括。

更为重要的是,中美之间的司法制度有较为显著的差异,脱离制度背景的简单移植也不可取。

不过,美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理念却可以参考——高度倾向于胜诉一方。

我们发现,整个美国民事执行体制以司法权威(藐视法庭)为依托,以最大化帮助判决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出发点。

这才是认识美国法院解决执行问题的关键密码。

同时在距不服从判决时,美国法院有权利要求行政机关配合执行判决。

三权虽然分立,但三权应该相辅。

各政府机构的工作上讲究辅从原则(subsidiarity)。

在政治问题和决策上,司法尊重行政;而在事实裁定和法律解释上,行政尊重司法。

于此,在美国这个发达的法治国家法律判决更可能得到有效执行。

今天的美国已经接受法院的判决,他们充分理解国家遵循法院判决的价值观,包括维护不受欢迎的少数人权益的价值之所在,即便他们认为判决是错的。

在法治日益发展的中国,这个意识也在越来越加强。

近十几年来,中国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破解执行难”下了决心,施了大招,包括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查封拍卖不动产,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限制出境等措施。

这是广大司法人员的职责,但在执行的时候,不仅需要技术手段的支持,还需要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支持,更重要的是,民众对于执行工作要理解。

一国的人民能不能接受法院判决,其实是一件不可能确定的事情。

它永远需要法律人几代人的不断努力,以及抛弃迂腐的权治理念,让法制价值观的代代相传。

(朱震炜《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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