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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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总则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凡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为了坚持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规范我校课程考核工作,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核工作的领导第一条教务处是学校全日制本、专科课程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原则上全校通识课、跨学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的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和不跨学院的学科基础课,在考试周之前安排考核的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在考试周安排的考核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条各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并对本单位教师确定的课程考核内容、方式、方法等进行审核。

第三条各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有关考核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明确考试目的、要求和纪律,引导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第二章考核的类型与方式第四条根据人才培养实施方案的安排,课程考核的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五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束性考核,平时考核可采用课堂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实验操作情况、平时测验、参与课堂互动及演讲情况等多种形式来评定平时成绩。

结束性考核(以下统称为考试)的方式一般为笔试,根据课程性质也可采用笔试、口试、大型作业、撰写论文(报告)、实践操作、设计等几种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笔试可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进行,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同意,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考试命题与印制第六条课程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以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各课程考试命题时要充分体现考试目的,试题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考察“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课程考核原则和方式第一条学生修完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后应当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载入学籍表,学生毕业时由教务部审核学籍表并加盖公章后,转交学工部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

课程考核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也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如开卷、笔试、口试等,但应当事先书面报告,经教务部同意后实施。

考查课程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时随堂进行。

第三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可由平时成绩(含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由开课院(系、部)确定,一般不高于30%;有期中考试的,期中考试成绩比例不超过40%o考试课程的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四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可补考或重修。

第五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公共体育课采用合格或不合格记分。

学生因体残、体弱不能修读体育课,应当经个人申请、校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审核、体育教研室确认、教务部同意后方可免修,并在成绩登记册上载明“免修”。

第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应当在事前向所在院系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务部批准后可缓考。

缓考原则上随补考同时进行,但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缓考”字样。

第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数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九条缓考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擅自不参加考核者,皆以旷考论处。

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务处

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务处

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教务处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汕大发[2007]78号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教师改进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促进课程考核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课程的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学校和本教学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包括:确定考核方式、命题及审批、试卷的印制、监考、试卷批改、成绩评定及登记、考试分析及总结、试卷装订保存及管理、考试过程中的纪律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的课程考核,校外机构组织的考试,执行考试主办机构的规定。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凡纳入课程计划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六条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报告、作品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课程考核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课程的特点。

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都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专业必修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核方式,须说明理由,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实习等环节可采用评阅、答辩、考查等方式考核。

第七条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在学校安排的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学单位提出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安排。

考试不可占用课内教学时间。

第三章命题第八条课程考核命题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一个命题小组命题,试题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付印和用于考试。

期末考试应有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基本相同,每套试题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其中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备用,由所在单位教务员封存。

第九条考核应依据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专业培养方案中设置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

第二条凡本校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侧重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考核类型与形式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考试一般采用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等形式;考查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

课程考核类型必须在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五条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进行改革。

课程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和二级学院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第六条各专业系应依据教学大纲制订考核命题计划和评分标准。

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

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

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考试课程应建立试卷库或试题库。

通识必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建立试题库。

第八条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二级学院负责管理。

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二级学院指定。

第九条存放课程试卷(题)库的计算机要设定安全密码,试卷(题)库管理人员须对试卷(题)库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条期末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原则上应从试卷(题)库抽卷或组卷。

抽卷时应采取随机抽卷,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中心印刷。

文印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二级学院和文印中心必须对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

第十三条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

试卷(库)或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二级学院和教务处。

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考试组织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各类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进学生系统学习和掌握所学知识,检验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凡属专业培养计划内学生修读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记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四条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实施绩点制评价,学期平均绩点和累计平均绩点状况是反映学生学业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第五条课程考核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协调各开课学院安排。

第六条理论修读课程的考核按本办法进行;实践教学环节修读课程的考核按《大学本科生实践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体育课程考核成绩的构成及及格要求按《大学全日制本科生体育类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进行;其他无明确具体规定的课程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第七条由于考核时间安排不同,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八条理论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半开卷)笔试、小论文、报告、口试、口笔试兼用、上机、技能操作等,一门课程的考核可以一种或数种方式混合进行。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教师评阅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考核;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

第九条考试课程的期末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内进行,并编排考试日程表告知各学院及相关部门;短学期的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计划要求及学院的统一安排,形式可灵活多样。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及学院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进行,并将具体考核安排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所有课程不得先于学校规定时间,提前举行考核。

凡因客观理由确需提前考核的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再由学院审核后,统一汇总《提前考核课程目录》,并上交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个别课程的考试时间经申请批准也可定为90分钟或150分钟。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

为落实学校“一二三”人才培养模式,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激励与导向作用,建立以能力为导向,评价形式多样化、评价内容多元化的评价机制,加强课程考核管理,推进教学改,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根据《XX 学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XX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学改和工作实际,制定《XX 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及其它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核应贯穿于课程教学全过程。

鼓励根据课程特征创新评价方式,采取知识和能力相结合、定量和定性相结合、自评和他评相结合、标准化和个性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考核形式,科学评价学生课程学习。

第三条严格考核过程管理,明确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维护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二、考核方式与考核环节第四条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是指课程考核的实现手段和方法。

课程考核一般通过考勤(点名、签到)、作业(课内、课外)、提问、随堂测试、实际操作、专题(项目)、汇报展演、成果设计(制作)、课程设计、小论文、调查报告、口试(答辩)、笔试(开卷、半开卷、闭卷)等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五条考核环节。

考核环节是指课程考核藉以落实观测、评价的角度和形式。

课程考核环节一般有:(一)学习态度。

通过学生出勤及预习准备及学习关注程度等,了解学生课程学习态度。

(二)课堂参与。

通过口头提问、适当启发或追问以及学生质疑、案例讨论、分组交流等了解学生的反应和学习质量。

(三)平时作业。

包括书面作业和实践性作业(含实验、实习、实训报告)。

通过作业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确切了解每个学生掌握知识、技能的质量。

(四)单元检测。

在若干单元结束后,选取典型题目,由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解答,从而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六条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严禁改动考生原始试卷答案。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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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汕大发[2007]78号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努力学习,检查教师教学效果,教师改进教学过程,提高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促进课程考核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校课程的考核工作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制定有关规定,实行规范化管理。

各教学单位的课程考核工作由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学校和本教学单位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条课程考核工作包括:确定考核方式、命题及审批、试卷的印制、监考、试卷批改、成绩评定及登记、考试分析及总结、试卷装订保存及管理、考试过程中的纪律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的课程考核,校外机构组织的考试,执行考试主办机构的规定。

第二章考核方式
第五条凡纳入课程计划的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都要进行考核,并评定成绩。

第六条考核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答辩、实际操作、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报告、作品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

课程考核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课程的特点。

所有课程的考核方式,都须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并送教务处备案。

专业必修课原则上采用闭卷笔试,采用闭卷笔试之外的考核方式,须说明理由,报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

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课程设计、实习等环节可采用评阅、答辩、考查等方式考核。

第七条各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应在学校安排的考试周内进行考试;提前结束的课程,由教学单位提出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安排。

考试不可占用课内教学时间。

第三章命题
第八条课程考核命题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一个命题小组命题,试题经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付印和用于考试。

期末考试应有A、B两套试卷,其题量和难度应基本相同,每套试题须附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其中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备用,由所在单位教务员封存。

第九条考核应依据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命题。

注重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给学生留有一定的创新发挥余地。

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不出偏题、怪题。

第十条凡使用同一课程大纲在不同班开设的同一门课程的考试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各门课程期末考试试题满分为100分。

第十二条考核形式为撰写课程论文的课程,应给学生提出论文的具体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评分标准。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保管和保密
第十三条按保密要求,考试试卷应交到学校教务处文印中心印制,不能交给未经学校认可的印刷点印制。

第十四条申请试题的印刷应填写《汕头大学各专业试题印刷申请表》,经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连同密封的试题、考生名单一起于考试前一周交教务处文印中心印制。

第十五条考试试题应采用规范的格式。

教务处文印中心按《汕头大学各专业试题印刷申请表》中标明的答题纸数量配备答题纸。

试卷超过一张纸的,须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试卷印刷完毕后由教务处文印中心负责保管,主考教师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到文印中心领取。

第十七条每学期考试结束后,文印中心负责将各科考试试卷按开课单位分类,并及时送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试卷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
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使用计算机命题的教师应做好防止网上泄密工作。

一旦发现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有关人员要及时报告,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补救,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九条凡已被接受选课并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的在册学生(含经学校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可参加课程考试。

未被接受选课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考试,不予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可),经所在系负责人、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

因紧急情况未能提前申请缓考的学生,须及时口头告知教务员,并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缓考手续。

缓考学生名单由系教务员于考前通知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参加下一次该课程的选课和考试,不计算其重修次数。

第二十一条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一卡通进入指定教室应考。

第六章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考试日期和试室由各教学单位与教务处统一安排。

每一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考试进行中间不安排休息。

不采用120分钟考试时间的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向教学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并送教务处备案,以便安排考试时间及通知学生。

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应没收其试卷,该生该次考试以零分计。

第二十三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课程考试的每个试室设主考教师一名,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对有关试室进行巡查。

15名考生以上的试室配备二名或二名以上的监考员(含主考教师),监考员由教务处安排。

监考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规则》,执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考毕,监考员在《考场记录表》上签
名后,由主考教师交开课单位教务员备案。

第二十五条《考场记录表》有登记考生违纪行为的,开课单位教务员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员。

对违纪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成绩评定及管理
第二十六条课程总评成绩的记分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制。

百分制转换成五级制标准为:90分至100分为优秀(A),80分以上(含80分)不足90分为良好(B),70分以上(含70分)不足80分为中等(C),60分以上(含60分)不足70分为及格(D),不足60分为不及格(F)。

五级制转换成百分制标准为:优秀(A)为95分,良好(B)为85分,中等(C)为75分,及格(D)为65分,不及格(F)为50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课程总评成绩60分或及格以上(含60分和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不满60分或为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八条课程总评成绩应反映学生课程学习过程,应结合平时成绩(平时作业、课堂讨论、测验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每部分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不宜超过70%。

课程考核形式特殊的,可另外确定成绩评定办法。

每门课程总评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在开课学期初向选课学生公布。

第二十九条各教学单位应认真组织阅卷,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做到评分的一致性。

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应尽可能组织集中评阅,采取同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考试试卷的批改要使用红笔。

改卷时,每一小题都应作批改,要给出加分或减分;而且一门课程每份试卷应采用统一一种方式,不应同时出现加分和减分两种方式;试卷上只记录卷面成绩,不记录其他成绩(如平时成绩、总评成绩等)。

第三十一条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或便利更改学生成绩。

如确有差错或评卷有误,由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向所属教学单位提出,教学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核实,若教学单位负责人同意修改成绩,由教学单位书面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同意后方可修改。

第三十二条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三天内(选课人数较多的课程可在一周内)评完试卷及评定学生成绩,并通过学分制打印系统中打印学生成绩单并签名,交所在单位教务员;各单位教务员以学期为单位装订学生成绩单并长期保存。

第三十三条试卷评分登记后,由任课教师将试卷交给开课单位教务员。

教务员应检查、收集并整理好本单位试卷材料,每门课程试卷档案所需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汕头大学成绩记载表》(复印件);
(2)试卷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必须与考试试题相匹配);
(3)填写完整的《汕头大学课程教学质量分析报告》;
(4)该门课程的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5)空白试卷;
(6)学生答卷(学生答卷排序应与成绩单上姓名的排列一致);
(7)封存的未用于本次考试的另一套试卷(含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

第三十四条装订成册的试卷材料应以教学档案的形式由开课单位统一保存和管理,六年后方可销毁。

第三十五条各教学单位应对每学期本单位承担的课程成绩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和总结,以指导以后的课程教学和考试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原《汕头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汕大发2004[50])同时终止。

第三十七条若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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