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合集下载

债券发行的区域差异美国欧洲和亚洲市场的比较

债券发行的区域差异美国欧洲和亚洲市场的比较

债券发行的区域差异美国欧洲和亚洲市场的比较债券发行的区域差异:美国、欧洲和亚洲市场的比较债券是一种融资工具,它可以被政府、企业和其他实体发行以筹集资金。

债券发行在不同的地区有着各自的特点和差异,本文将着重比较美国、欧洲和亚洲这三个主要市场之间的区域差异。

一、债券市场规模与发行主体差异1.1 美国市场美国债券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市场之一,其规模庞大且多元化。

美国政府债券(Treasury Bonds)、企业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Municipal Bonds)是美国市场上最常见的债券类型。

美国市场上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联邦政府、各个州和地方政府、以及各类型企业。

1.2 欧洲市场欧洲债券市场由欧洲各国主权债券和企业债券构成。

欧元区内的主权债券(例如德国国债、法国国债)由相应国家政府发行,而欧洲国际债券市场中的债券是由跨国机构、企业和国际金融机构发行。

此外,欧洲对外债市场也十分活跃,一些欧洲国家政府发行了美元债券和其他非本地货币的债券。

1.3 亚洲市场亚洲债券市场相对来说还相对年轻,不同国家的市场规模和类型差异较大。

主要的亚洲债券市场有中国、日本、香港和新加坡等。

中国债券市场规模较大,发行主体包括中国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

日本的债券市场以政府债券为主导,同时也有一些企业债券和金融机构债券。

二、发行流程和监管机构差异2.1 美国市场在美国,债券的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发行人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注册文件进行审查,并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此外,美国市场上债券发行也需要通过承销商进行售卖。

2.2 欧洲市场欧洲市场上的债券发行相对来说较为复杂。

欧洲各国的发行机构和市场规定不尽相同,而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ESMA)负责协调各国市场的一致性。

欧洲市场上的债券发行通常需要进行国内审查,并且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等方式进行。

2.3 亚洲市场亚洲不同国家的债券发行机制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中国债券市场,债券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的审批,并且发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对比

美国与欧盟反腐败法律制度对比近年来,反腐败成为了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受关注的话题。

在反腐败方面,美国与欧盟都是走在前沿的国家,在法律制度上都进行了一系列完善和更新。

本文将从反腐败法律制度的对比入手,探讨美国与欧盟的反腐败工作。

一、反腐败法律框架美国和欧盟在制定反腐败法律上各有特点。

美国主要通过制定《美国反海外贿赂法》和《商业犯罪管制法》等法律实现反腐败。

而欧盟则主要包括欧盟反腐败公约和反腐败指令以及各成员国制定的相关法律。

其中,欧盟反腐败公约于1997年签署,并于2003年起正式生效,是欧盟成立以来第一部重要的反腐败法律。

该公约主要针对贿赂行为进行规定并明确了各成员国应该进行的行动。

而欧盟反腐败指令是欧盟在公约基础上制定的法规,要求各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内正式禁止贿赂。

相较于欧盟,美国在反腐败法律框架上更为完善。

除了上述的反海外贿赂法和商业犯罪管制法之外,还包括战争时期合约制定法、反洗钱法、证券交易法、会计准则法等多部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都为美国的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的来说,欧盟和美国的反腐败法律框架均非常重要,但在数量和完善程度上还是存在差距。

二、反腐败执法机构除了反腐败法律框架以外,反腐败执法机构也是反腐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主要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是联邦调查局和公证会计师协会等。

这些机构都有专业的反腐败团队,拥有强大的执法力量。

在欧盟,主要的反腐败执法机构是欧洲司法机构和欧盟反腐败局等。

这些机构在反腐败领域都拥有权威地位,能够维护欧盟反腐败法律的实施。

相比较而言,美国拥有更多的反腐败执法机构,并且这些机构的执法力量也更强。

而欧盟则主要依靠其司法机构和反腐败局进行反腐败工作。

不过,欧盟反腐败局的影响力正在逐渐增加,并且欧盟的反腐败执法团队也在不断增强,这也为欧盟的反腐败工作增添了信心。

三、反腐败制度的特点美国和欧盟在反腐败制度的特点上也有所不同。

在美国,反腐败工作的特点是高度依赖刑法手段和民事诉讼手段,对于贪污、受贿、商业犯罪等行为都给予了非常严厉的打击。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

中国证券市场与美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区别、美国1、法系在证券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将有关证券发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汇集而制成专门的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国家只是在本国的公司法中附带说明,人们一般将世界各国证券法规体系分成三种:美国式,英国式,欧陆式三大法系。

美国属于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

它历史最为悠久,完善。

由三个层次的众多法律组成。

美国式法系的显著特点是对证券管理制定有专门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开原则。

美国各州会也有相当的自治权,这些组织的一些规章和条例也可视同立法实施。

美国的证券立法,由于其自身历史原因,对公开原则及立法层次更为重视,而民间自律也往往成为准立法。

2、立法原则与监管体制特征如前所述,在美国证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监管体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形成美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同时,美国又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着一个基本原则:对竞争的绝对推崇。

基于此,美国的证券立法始终力图通过"信息公开"的间接管制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监管机构也曾经有过一段时期过分强调了对投资者的保护。

而使他们的权利及组织不断膨胀,以至逐渐威胁到了证券经营的稳定,进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生存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又将重心转移到效率上,使证券业在政府监管的引导下,依靠行业自律,回到"竞争原则"上来。

这一原则,集中体现在70年代后的一系列证券制度改革,其中将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年佣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国历史上最为彻底的改革。

因此,市场竞争原则和行业自律与政府管制相结合的监管特征贯穿半个多世纪来美国证券立法的整个历史。

3、券商管理众所周知,美国的券商不仅在本国有着强大的竞争力,而且在国际上也具有强烈的创新冲动,从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势,他们的这种活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有着内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年代后期,由于各种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众多的风险投资基金的出现,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日益活跃,逐渐成为市场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研究金融监管是世界上各个国家共同关注的问题。

金融监管体系的分析及比较,可以判断各个国家金融体系的运行状况和风险防范能力,更好地促进金融市场和经济的发展。

下面我将有针对性地分析比较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美国、欧盟、中国等国家。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比较完善的,而且形式扁平化。

主要分为五类:1.国会和行政部门;2.金融监管机构;3.金融市场监管机构;4.州监管机构;5.专业机构。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证券自律委员会(FINRA)、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理事会(FHFA)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证券市场、期货交易、房地产信贷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运行平稳、透明和公正。

此外,美国还设有独立的金融市场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美国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证券交易、监管股票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方面。

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经历了金融危机之后的改革,目前分为单监管机构和单解决机构两部分。

单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市场等领域,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透明度,曾经是欧洲银行监管机构(EBA)、欧洲保险与职业退休金监管机构(EIOPA)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机构(ESMA)。

单解决机构主要是负责解决金融机构无法承受的危机,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系统性。

目前欧盟的单解决机构是欧洲银行解决基金(SRF),SRF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的资金,意味着金融机构最终承担解决问题的成本。

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组成。

其中,人民银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主管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等职能。

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分别负责。

这三大监管机构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市场、保险行业等领域。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2024年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范文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益开放,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组成部分,其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两国在证券监管方面的异同,以期为完善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二、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概述(一)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中国证券监管制度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证券法为核心,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多方面的监管内容。

政府通过设立证监会等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等。

(二)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美国证券监管制度以市场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为特点,以证券法及相关法规为基础,强调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美国证券市场拥有较为完善的自律监管体系,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组织的自我监管。

此外,政府机构如证监会、财政部等也发挥重要作用。

三、中美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监管主体与职责中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但也可能导致过度干预和市场反应迟钝。

相比之下,美国更注重市场自律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政府机构在制定法规、监督执行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同时鼓励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

(二)法律法规体系中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但还需进一步完善细节和配套措施。

美国则拥有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包括《证券法》、《投资公司法》等多部法律,对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中美两国都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中国通过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等措施,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美国则通过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机制,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同时设立了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保护。

论欧美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变革

论欧美信用评级监管制度的变革
影 响深 远 ,结合我 国情况 ,可 看 出,欧 盟模 式 更适合 中国。
关 键词 t信 用评 级 ;监管 体制 ; 变革 中圈分 类号 l 9 :1 0 - 7 8 2 1 ) 2 0 5 - 7 0 9 4 6 (0 1 0 - 0 0 0
相 应 的分 析 和 评 价 机 制 ,对 发 行 人 又 抱 有 不 信 任 的想 法 ,对 投 资 活 动 表 现 得 “ 小 慎 微 ”,或 者 谨
不愿 投 资债 券 和 其 他 金 融 产 品 ,这 种 “ 向 选择 ”可 最 终 导致 金 融 市场 的 失败 。除 了建 立 强 制 性 逆 的信 息披 露制 度 以外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充 当 发 行 人 与 投 资 者 之 间 的 中介 角 色 ,通 过 独 立 、客 观 和 公 正 的信 用 评 级 服 务 , 为投 资者 提 供 投 资指 导 服 务 。
收疆 日期 ;2 1 - 1 1 1 - 00 3 作 者 简介 ;党 玺 ( 8 ,男 ,河 南南 阳人 ,博士 ,讲 师 ,主要 研 究方 向为 经济 法 、金 融法 。 1 7 一) 9
者 而 言 ,信 用 评 级 报 告具 有 较 强 的 指 导 作 用 ,可 以降 低 投 资 者 “ 寻 成 本 ”,提 高投 资 的 收 益 率 。 搜
标 准 普 尔 ( t n a d&P o )和 惠誉 ( i c ) Sadr or F t h ,在 这 场 金 融 危 机 中扮 演 了不 光 彩 的 角 色 。面 对 众 多 质 疑 与 谴 责 ,欧 盟 和 美 国对 金 融 监 管 体 制 进 行 改 革 ,尤 其 加 大 对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的监 管 力 度 。 经 过 一 年 多 的 改 革 ,这 场 声 势 巨 大 的 金 融 监 管 改 革 计 划 在 欧 盟 和 美 国基 本 上 完 成 了 ,也 给 我 们 留下 了 很 多值 得 学 习 之 处 。

欧盟与美国全面对比

欧盟与美国全面对比

欧盟与美国‎全面对比一种观点认‎为世界要形‎成多极化,这样更安全‎,更有利于竞‎争和发展。

本文也赞同‎这种观点,但目前,在这个世界‎上仍只有美‎国的一极独‎大。

剩下的一极‎寄望于欧盟‎了,除此外的他‎国或组织无‎法达到这样‎的要求。

不过,我认为,欧盟难与美‎国抗衡,以下从各方‎面实力作分‎析对比:1、自然资源:美国领土面‎积963.1万平方公‎里(只包括50‎州及哥伦比‎亚特区,不含海外领‎地),欧盟25国‎397.6万(含马岛,不含海外领‎地),美国是欧盟‎的2.4倍。

美国的石油‎等能源几乎‎全靠进口,但实际上美‎国的储量并‎不低,只是战略考‎虑,暂不开采。

我想等波斯‎湾、俄罗斯等开‎得差不多了‎,美国再开采‎。

美国的其他‎各类资源也‎十分丰富,但基于同样‎的战略原因‎,美国未过多‎的开展矿业‎。

美国在太平‎洋上有夏威‎夷洲及其他‎小岛,按海洋法公‎约,拥有巨大的‎领海面积。

2、人口:截止200‎6年7月,美国人口2‎.98亿,欧盟人口4‎.57亿,欧盟是美国‎ 1.5倍。

但人口多未‎必是优势,中国、印度的人口‎最多,任何一国比‎美、欧加起来还‎多,但有什么用‎呢?反而是拖累‎。

美国人口密‎度31人/平方公里,欧盟115‎人/平方公里。

美国的人口‎压力明显较‎小。

3、经济总量:2005年‎,按汇率计算‎,美国GDP‎12.49万亿,欧盟13.31万亿,欧盟稍多。

这有欧元汇‎率近年走强‎原因,若按购买力‎平价算,反而美国略‎多。

但双方的增‎长速度方面‎,近些年来,美国经济增‎长强劲,2005年‎高达3.5%(注:也许有人认‎为中国速度‎更高,但中美经济‎水平不在同‎一档次,没有可比性‎),欧盟仅1.7%,按此趋势,如果不考虑‎欧盟吸纳别‎国加入因素‎,美国不久就‎会把欧盟甩‎开。

目前,这项整体还‎算相当。

4、人民生活水‎平:2005年‎,美国人均G‎DP为4.3万,欧盟只有3‎.35万,美国是欧盟‎的1.3倍,美国高度发‎达,欧盟只能算‎中等发达。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

欧美国债市场做市商制度分析与比较引言国债市场是国家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提供了政府借贷的渠道,并且在金融市场中起到了稳定经济的作用。

欧美国债市场作为全球最大的国债市场之一,其做市商制度在市场运作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从欧美两个国家的角度,对欧美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进行分析与比较。

一、欧洲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欧洲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主要由欧洲央行(ECB)和各国中央银行来管理。

欧洲央行在欧元区的国内和国际债券市场上充当做市商的角色,其目标是确保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运转。

1. 欧洲央行的做市商功能作为欧洲央行的核心职能之一,欧洲央行在欧洲国债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做市商角色。

欧洲央行通过参与国内和国际债券市场,提供流动性,同时也负责市场的稳定运转。

欧洲央行的做市商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流动性支持:欧洲央行通过出售和购买债券来调节市场的流动性。

在市场缺乏流动性时,欧洲央行会提供足够的流动性支持,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市场监控与干预:欧洲央行会定期监控债券市场的运行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例如,在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或风险加剧时,欧洲央行可以通过购买或出售债券来平衡市场供需,以维持市场的稳定。

•提供定价参考:欧洲央行参与债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定价的参考。

欧洲央行的交易行为可以作为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决策的依据。

2. 各国中央银行的角色除了欧洲央行,各个欧元区国家的中央银行也在本国的国债市场中发挥着重要的做市商角色。

他们负责各自国家债券市场的流动性管理和市场监控,以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转。

各国中央银行与欧洲央行保持密切的合作和协调,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国债市场。

二、美国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美国国债市场的做市商制度相对于欧洲国债市场来说更加多样化和市场化。

美国国债市场主要通过经纪商和投资银行来提供流动性和市场参与。

以下是美国国债市场的主要做市商制度:1. 经纪商的作用在美国国债市场中,经纪商是市场的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买卖双方的撮合交易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全球金融市场正面临一场特殊的变革。

新产品、新技术不断产生,跨国金融活动大量涌现,这些变革共同改变了传统的资金融通方式。

当今的资本市场无疑为那些借贷者、投资家和投机商进行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机制。

然而,就是这个金融市场,也同样高效地在世界范围内传递震荡或带来更大范围金融混乱。

目前的研究集中在对金融监管的挑战问题上,这个问题是金融市场飞速发展所必然要提出的,其最主要的重点是放在证券业务的监管上.由于交易制度、模式不同,各国的证券监管也不同。

本文尝试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欧盟(EU)在监管模式上作一比较。

首先应该强调一点:SEC的规定和欧洲的规定之间的一些不同可能是因为在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银行从事证券活动;而在欧洲,监管模式体现在投资服务业(ISD)规定和资本充足性规定(CAD)中,银行业和证券业在统一的银行业构架下可以自由合并。

由于一般认为银行比非银行投资公司更容易受蔓延的混乱所损害,因而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监管者们更关心如何防范银行中投资机构的倒闭。

也就是说,比起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在法律上分离的制度下(如在美国),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投资公司的倒闭暗示着更严峻的系统问题。

结果,欧洲的监管者可能会强调那些能够维持机构继续经营的资本形式(主要是
股本)的重要性。

这一点又可以帮助解释欧洲和美国关于将附属债务作为监管资本的规定上的不同。

客户资产的分离和投资者补偿
欧盟的那些规定中没有与SEC的客户保护细则相当的具体条款。

但ISD(投资服务业规定)的第10条(Article 10)确实要求各成员国为客户的证券和现金采取充分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及防止投资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为自己谋利。

关于这一笼统规定的具体实施留给了各国监管当局处理,至于各国如何适用第10条还有待了解。

资本定义
SEC和欧盟(EU)在资本定义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附属债务算作资本的标准和对待变观能力差的资产。

就附属债务而言,欧盟的标准明显比净资本细则中的要严格。

更重要的不同如下:
1.最短到期日:CAD(资本充足性)规定,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必须有最少两年的到期日。

与此对比,SEC的规定中,最少到期日为一年。

但SEC对认购证券也允许更短的到期日,而对于循环附属贷款协议,偿还期为一年以内是允许的。

2.现金对证券:在CAD下,附属贷款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供才能按监管范围内的资本对待,而SEC将有抵押的本票(“有担保的即期票据”)作为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

3.对偿还的限制:无论是CAD还是SEC都对附属债务的偿还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偿还附属债务后会导致投资公司的资本降至CAD最低要求或SEC的警戒水平以下。

但在SEC的净资本细则下,附属债务协议中要规定如果债务的还本付息被搁置满六个月刚要对证券商进行有序清算。

4.数量限额:在CAD下,流动性差的资产从资本中扣除之后,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不能超过股本资本的250%,即总资本的71%。

这一限制与SEC的70%的附属债务限额相似(负债/股本+负债)。

但由于SEC允许将最低初始到期日为三年的“内部”附属债务当作股本对待,因而在美国制度下,对附属债务的使用没有绝对限额。

因此,从资本充足性角度看,SEC对附属债务的规定比CAD的规定更宽松。

这一点与SEC传统上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和欧洲监管者对与投资公司倒闭有关的系统风险的关注是一致的。

资本定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对待流动性差的资产。

SEC 要求从总资本中扣除流动性差的资产,而CAD对于这项扣除允许选择(尽管如果不进行扣除的话;对将附属债务做为资本)。

还有另外的条件限制:SEC对流动性差的资产的定义比CAD的定义外延要广,前者的定义包括大部分无担保应收帐款,而CAD将到期日为三个月以内的存款和贷款视为流动资产,这与CAD设定的投资公司清理整顿的期限为三个月是相对应的。

另外,SEC的净资本细则对非投资级债券和外国股票是否拥有“即期市场”的条款规
定比CAD中的有关规定更加严格,CAD的流动资产定义中没有包含是否拥有即期市场的检验。

头寸风险规定
SEC和CAD的资本规定中有关防范市场风险或称头寸风险的内容在若干方面上有所不同。

这些不同之处反映在资本充足衡量方法、资本要求的水平、对多样化投资和头寸抵消的承认以及对待垃圾债券问题上。

1.衡量方法CAD关于头寸风险的规定分成单独两部分,包括对“特定风险”的资本要求(特定风险即与发行者有关的因素导致价格变动的风险)和对“一般风险”的资本要求(一般风险即利率水平变动导致债券价格变动的风险,或是股票市场的大范围变动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另一方面,SEC的扣除规定将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合并为一种资本要求。

对于SEC的“综合”方法,曾有人严厉批评它过于粗糙而CAD的“成本结构模块”法试图通过允许多头寸和空头寸互相抵消而将资本要求与投资公司征券组合的风险性联系起来。

2.资本要求的水平对于股票,SEC对“无对价”的头寸(没有套期保值的头寸)资本要求总是要高一些(SEC规定为15%,而CAD对未加分散风险的~t券业务规定的资本要求为12%)。

另外,CAD对于加以很好分散的股票头寸也考虑在内,这一点与SEC的规定不同。

最后一点,SEC对于多头与空头抵消比
CAD允许的要少,其结果是,对于全部有对价的业务组合,SEC的资本要求在13%以上,而CAD的要求只有2%。

对于政府债券中没有经过套期保值的头寸,SEC和CAD的资本要求大体相同,尽管美国主要一些政府债券的交易商由于净资本细则规定的25%的资本要求扣除而享有较低的资本要求。

对于投资级债券,SEC的资本要求一般比CAD下对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规定的资本要求要高——例外之处主要在SEC对诸如商业票据之类的高质量的货币市场工具实行更宽松的规定。

SEC 对垃圾债券的资本要求比CAD的相关规定要高得多(SEC15%对CAD8%-14%),这反映了SEC的观点,即相对于与债券的关系而言,这类工具的价格与股票的联系更紧。

最后一点,象对待股票一样,SEC对经过套期保值的头寸接受起来不象CAD那样宽容。

对套期保值头寸的接受性决定着不同时间段、不同种类的证券的多头与空头可以互相抵消的程度。

SEC不允许垃圾债券的头寸与其他种类证券的头寸互相抵消,这一点与CAD的规定不同。

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见,美国SEC和欧盟在监管投资公司的方法上存在一些重要的不同。

首先,SEC对受监管的资本的定义要比CAD 的定义宽松,但有一点例外,即SEC关于流动性差的资产的扣减规定比较严格。

其次,两种制度下,受监管的资本的作用也有所不同。

SEC的规定是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