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证券监管:美国与欧盟的制度比较

全球金融市场正面临一场特殊的变革。新产品、新技术不断产生,跨国金融活动大量涌现,这些变革共同改变了传统的资金融通方式。当今的资本市场无疑为那些借贷者、投资家和投机商进行各种交易活动提供了一种更为高效的机制。然而,就是这个金融市场,也同样高效地在世界范围内传递震荡或带来更大范围金融混乱。目前的研究集中在对金融监管的挑战问题上,这个问题是金融市场飞速发展所必然要提出的,其最主要的重点是放在证券业务的监管上.由于交易制度、模式不同,各国的证券监管也不同。本文尝试对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欧盟(EU)在监管模式上作一比较。

首先应该强调一点:SEC的规定和欧洲的规定之间的一些不同可能是因为在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银行从事证券活动;而在欧洲,监管模式体现在投资服务业(ISD)规定和资本充足性规定(CAD)中,银行业和证券业在统一的银行业构架下可以自由合并。由于一般认为银行比非银行投资公司更容易受蔓延的混乱所损害,因而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监管者们更关心如何防范银行中投资机构的倒闭。也就是说,比起在银行业和证券业在法律上分离的制度下(如在美国),在合并的银行业制度下,投资公司的倒闭暗示着更严峻的系统问题。结果,欧洲的监管者可能会强调那些能够维持机构继续经营的资本形式(主要是

股本)的重要性。这一点又可以帮助解释欧洲和美国关于将附属债务作为监管资本的规定上的不同。

客户资产的分离和投资者补偿

欧盟的那些规定中没有与SEC的客户保护细则相当的具体条款。但ISD(投资服务业规定)的第10条(Article 10)确实要求各成员国为客户的证券和现金采取充分的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及防止投资公司挪用客户的保证金为自己谋利。关于这一笼统规定的具体实施留给了各国监管当局处理,至于各国如何适用第10条还有待了解。

资本定义

SEC和欧盟(EU)在资本定义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两方面:附属债务算作资本的标准和对待变观能力差的资产。

就附属债务而言,欧盟的标准明显比净资本细则中的要严格。更重要的不同如下:

1.最短到期日:CAD(资本充足性)规定,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必须有最少两年的到期日。与此对比,SEC的规定中,最少到期日为一年。但SEC对认购证券也允许更短的到期日,而对于循环附属贷款协议,偿还期为一年以内是允许的。

2.现金对证券:在CAD下,附属贷款必须以现金形式提供才能按监管范围内的资本对待,而SEC将有抵押的本票(“有担保的即期票据”)作为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

3.对偿还的限制:无论是CAD还是SEC都对附属债务的偿还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偿还附属债务后会导致投资公司的资本降至CAD最低要求或SEC的警戒水平以下。但在SEC的净资本细则下,附属债务协议中要规定如果债务的还本付息被搁置满六个月刚要对证券商进行有序清算。

4.数量限额:在CAD下,流动性差的资产从资本中扣除之后,符合条件的附属债务不能超过股本资本的250%,即总资本的71%。这一限制与SEC的70%的附属债务限额相似(负债/股本+负债)。但由于SEC允许将最低初始到期日为三年的“内部”附属债务当作股本对待,因而在美国制度下,对附属债务的使用没有绝对限额。

因此,从资本充足性角度看,SEC对附属债务的规定比CAD的规定更宽松。这一点与SEC传统上对投资者保护的关注和欧洲监管者对与投资公司倒闭有关的系统风险的关注是一致的。

资本定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关于对待流动性差的资产。SEC 要求从总资本中扣除流动性差的资产,而CAD对于这项扣除允许选择(尽管如果不进行扣除的话;对将附属债务做为资本)。还有另外的条件限制:SEC对流动性差的资产的定义比CAD的定义外延要广,前者的定义包括大部分无担保应收帐款,而CAD将到期日为三个月以内的存款和贷款视为流动资产,这与CAD设定的投资公司清理整顿的期限为三个月是相对应的。另外,SEC的净资本细则对非投资级债券和外国股票是否拥有“即期市场”的条款规

定比CAD中的有关规定更加严格,CAD的流动资产定义中没有包含是否拥有即期市场的检验。

头寸风险规定

SEC和CAD的资本规定中有关防范市场风险或称头寸风险的内容在若干方面上有所不同。这些不同之处反映在资本充足衡量方法、资本要求的水平、对多样化投资和头寸抵消的承认以及对待垃圾债券问题上。

1.衡量方法CAD关于头寸风险的规定分成单独两部分,包括对“特定风险”的资本要求(特定风险即与发行者有关的因素导致价格变动的风险)和对“一般风险”的资本要求(一般风险即利率水平变动导致债券价格变动的风险,或是股票市场的大范围变动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另一方面,SEC的扣除规定将特定风险和一般风险合并为一种资本要求。对于SEC的“综合”方法,曾有人严厉批评它过于粗糙而CAD的“成本结构模块”法试图通过允许多头寸和空头寸互相抵消而将资本要求与投资公司征券组合的风险性联系起来。

2.资本要求的水平对于股票,SEC对“无对价”的头寸(没有套期保值的头寸)资本要求总是要高一些(SEC规定为15%,而CAD对未加分散风险的~t券业务规定的资本要求为12%)。另外,CAD对于加以很好分散的股票头寸也考虑在内,这一点与SEC的规定不同。最后一点,SEC对于多头与空头抵消比

CAD允许的要少,其结果是,对于全部有对价的业务组合,SEC的资本要求在13%以上,而CAD的要求只有2%。

对于政府债券中没有经过套期保值的头寸,SEC和CAD的资本要求大体相同,尽管美国主要一些政府债券的交易商由于净资本细则规定的25%的资本要求扣除而享有较低的资本要求。

对于投资级债券,SEC的资本要求一般比CAD下对特定风险和一般市场风险规定的资本要求要高——例外之处主要在SEC对诸如商业票据之类的高质量的货币市场工具实行更宽松的规定。SEC 对垃圾债券的资本要求比CAD的相关规定要高得多(SEC15%对CAD8%-14%),这反映了SEC的观点,即相对于与债券的关系而言,这类工具的价格与股票的联系更紧。

最后一点,象对待股票一样,SEC对经过套期保值的头寸接受起来不象CAD那样宽容。对套期保值头寸的接受性决定着不同时间段、不同种类的证券的多头与空头可以互相抵消的程度。SEC不允许垃圾债券的头寸与其他种类证券的头寸互相抵消,这一点与CAD的规定不同。

结论

从上述分析可见,美国SEC和欧盟在监管投资公司的方法上存在一些重要的不同。首先,SEC对受监管的资本的定义要比CAD 的定义宽松,但有一点例外,即SEC关于流动性差的资产的扣减规定比较严格。其次,两种制度下,受监管的资本的作用也有所不同。SEC的规定是违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研究之六:证券经纪人“适当性销售”管理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研究(之六) 六、美国证券证券经纪人的“适当性销售”管理及其启示 “适当性销售”(Suitability)是美国证券经纪人营销行为准则中基于对客户负责的原则下最为核心的要求之一。在美国FINRA制定的监管规则中就包括了这一条,属于对顾客交易或购买的推荐行为的基本要求之一(详见NASD Rules 2310),规定所有的FINRA注册会员都必须: (1)在推荐客户进行交易或购买证券时,必须是适合客户当前状况的,包括其持有证券的情况、个人财务状况和需求; (2)在为客户执行所推荐的交易或购买前,必须先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税务状况、投资目标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适当性销售”作为一条基本准则,在美国其他金融机构、自律机构和资格认证机构中都是很常见的,例如注册金融分析师协会(CFA Institute)的执业道德与标准规定(Code of Ethics and Standard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中关于执业标准部分第三条第3款就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也一般都只是原则性的表述,很少会有在操作层面的细致指引。而从各券商证券经纪人的服务流程看来,“适当性销售”已经很好的融入其职业文化之中,对监管精神的执行还是比较到位的。究其根本原因,除了可以理解为一定程度上是英美法系特征的表现,也是因为在“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主导下,券商和经纪人都更为重视和客户的长期关系和长远利益,因此会主动的“适当销售”。下面我们可以看看美林的案例: (一)美林FC的销售流程 美林证券的客户服务宗旨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周全的考虑、最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美林证券把认真思考客户的需求放在了第一位,而不是简单的以推荐产品和服务为导向。例如美林FC会先深入了解客户的个性化信息以进行客户群归类。如,根据资产分配模型(如图六)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范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 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对证券经纪人及其执业行为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保障证券经纪人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 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前,对其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证券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

(二)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权限; (三)证券经纪人的代理期间; (四)证券经纪人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五)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 (六)证券经纪人的基本行为规范; (七)证券经纪人的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 (八)双方权利义务; (九)违约责任。 证券经纪人的执业地域范围,应当与其服务的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证券营业部的客户管理水平和客户服务的合理区域相适应。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进行不少于60个小时的执业前培训,其中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个小时。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经纪人执业前培训的效果进行测试。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在与证券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对其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为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执业注册登记事项包括证券经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代理期间、服务的证券营业部、执业地域范围和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 证券公司应当在为证券经纪人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后,按照协会的规定打印证券经纪人证书,并加盖公司公章,颁发给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编号。 第九条证券经纪人证书载明事项发生变动的,证券公司应当将该证书收回,向协会变更该人员的执业注册登记,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办理新证书的打印和颁发事宜。 证券公司终止与证券经纪人的委托关系的,应当收回其证券经纪人证书,并自委托关系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为什么同样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没有陷入向美国那样的动荡和危机? 答:西方国家近百年的金融沿革史,实际上就是一个由混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然后又回归到混业经营的这样一个分合过程。所谓金融混业经营,是相对于金融分业经营而言的。既可以从事商业银行业务,同时又可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就是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荷兰、卢森堡等国家,其中尤以德国为典型代表。德国金融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混业经营制度。 虽然德国一直坚持混业经营的制度,但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也是德国无法避免的。德国的银行业也是倍受冲击。不过,与美国不同,德国并没有因此而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德国政府更加注重全国性、统一性的金融监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银行业一直运行平稳,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有效的金融监管对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再比如,1974年夏,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被迫倒闭,引发了国际性金融危机,使得人们对全能制经营模式进行了批评和指责。对这一事件,德国政府并没有采用美国在30年代大危机时的做法,而是通过完善立法,加强中央银行对银行体系的监督,并采取严格保障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全能制经营模式,最大限度地克服弊端,保证其正面绩效的发挥。德国是西方国家中银行监管制度较完善,监管效果较理想的国家之一。严格的金融监管,保证了德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也促进了社会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增长。 实施混业经营模式的德国金融业的成功原因: 1.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基础 德国法律属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这与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有很大不同。德国有关银行制度的立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联邦银行法》;另一个是《银行法》(信用业法)。《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可以进行除保险代理业务之外的几大金融业务,包括信托、证券、存贷、外汇及之间业务等。因此,仅这个法律就规定了德国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的法律规则。1961年7月10日通过的《银行法》进一步明确:凡是从事银行业务并且这种业务的规模已达到商业化、有组织水平的企业都是信用机构。可见在德国,通过立法,已将银行与信用机构视为一体。从而为银行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广阔的法律空间。在所有国家关于银行业务的法律定义中,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包括众多非银行业务领域,德国最为典型。在法律基础方面,除规定了银行业务的范围,德国银行法律规定的严密健全也为全能银行的发展提供了制度空间和外部约束。 2.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监管 (1)金融监管的特点 现代德国金融监管的突出特点就是内部监管(即自我监管)与外部监管(即社会监管与联邦银行、联邦金融监管局监管)相结合。自我监管以建立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为基础,建立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制衡机制,以年度业务报告和股东大会为依据。社会监管则通过一些银行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对银行资产营运做出结论,并将其审计报告报送联邦金融监管局。这些社会性质的审计机构要对其审计结果负相关责任。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大特点是对大银行分支机构实行"并账管理"。德国中央银行和联邦金融监管局在对大银行的监管中,除要求各大银行必须建立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监控体系以防范风险外,还要求各大银行将国内外各分支机构及银行集团的资本、资产及负债进行汇总,从整体上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抵御风险的能力、债务清偿能力、资产的流动性等进行定期的分析评价。德国的大型全能银行大多是股份制银行,产权关系明确,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机制健全。另外,以法律为准绳进行金融监管,把全部金融活动都纳入法律范畴,制定一套严格而慎密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这是德国金融监管的另一个显著特点。

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及启示

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及启示 美国拥有发达的证券市场,也相应建立了较为完善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信用评级制度是美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评级是信用评级制度的起源,它既是证券信用评级的核心业务,其评级方法也是其他种类评级的重要参考。 一、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过程 证券信用评级制度产生于美国。19世纪末工业革命促成美国经济迅速膨胀,许多股份公司主要通过大量发行债券筹集巨额建设资金,投资人的投资选择机会众多,但缺乏可靠的信息来源,面临极大的风险,社会迫切需要一种计量和反映证券投资风险的简单、有效的工具。1909年美国穆迪公司的约翰.穆迪(John Moody)在《穆迪铁路投资分析》一书中首先提出证券评级方法,并对当时发行的各种铁路债券进行分析,利用A、B、C等简单符号,把铁路债券划分成不同的信用等级。这种做法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其后,1922年普尔出版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的前身)开始对工业债券进行评级,1924年标准统计公司(1941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也分别用类似方法对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美国证券信用评级制度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重要时期。第一个时期,1929—1932年的经济危机。这次世界经济危机严重冲击美国的资本市场,近一半的债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投资人损失惨重,证券投资风险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但实践证明,评级机构评定的债券信用等级基本上揭示了其偿还能力,证券评级制度开始初步发挥指示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第二个时期,20世纪30年代以后。20世纪30年代起,美国禁止金融机构同时兼营银行业和证券业。1933年证券法禁止证券承销商(主要是投资银行)对其承销的有价证券进行评价。这样,作为第三方的评级机构对债券风险的评估成为证券承销商制定销售战略的重要依据,投资银行对证券评级的需求大大增加。在这个时期,美国有关政府部门和机构普遍开始重视信用评定工作,并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广泛利用评级结果和评级方法。美国证券交易所(SEC)规定,有价证券发行计划书中记载的评级情况,必须是SEC认可的评级机构作出的评级。美国全国保险协会要求各保险公司以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作为投资证券的标准。财政部货币监理官一再要求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各州注册的会员银行利用信用

美国证券经纪人执照考试series 7

美国证券经纪人执照考试 Series 7 是美国证券经纪人执照考试 (General Securities Representative Examination),是美国政府规定的金融人员必备的从业执照。必考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包括Series 7(系列7),及Series 63 (系列63),纽约州证券法),这2个系列所涉及的内容和考试方法与CFA第一级大同小异。而美国股市是全球金融投资重镇,也是全球投资人的焦点市场,海外人士跨足此市场成为其中的券商、经纪人、投资家或分析师也就等于拥有了无穷的发展机会和资产增值的空间。拥有此执照者,有广阔的美国就业与发展机会。知名金融机构等如花旗、所罗门美邦、美林等外资银行或券商更是将之列为从业人员必需资格之一。 由上叙述可知,除了Series 7之外,所有于美国当地从事证券交易的经理人还必须通过Series 63 (全美证券代理商州法统一考试(全美蓝天法考试)(Uniform Securities Agent S tate LawExamination-National Uniform Blue Sky Exam))。这项执照是每个州都要求的,不管是谁,推销任何一种证券都要通过这项还有所在州的蓝天法考试。在跨州推销时,该执照取代所在州的蓝天法。该执照必须始终和其它相关执照存放在一起。 总而言之,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综合证券注册代表考试(也是纽约股票交易所注册资格考试(NASD General Securities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Examination (Series 7),这是所有金融证券业的最全面、最难的考的执照考试之一。考试一般需要6、7个小时(一次性),一旦通过,持照人可以从事公司股票、债券、免税或低税证券、不动产证券、共同基金等的交易。 但本执照持有者,不可经营期货、利率期权等业务;必须再加考其它执照。 考试比重: Equity Securities-------------10 Debt Securities----------------50 Options------------------------ 40 Trading Markets--------------20 Customer Accounts---------- 25 New Issues--------------------15 Investment Companies-------20 Taxes and Tax Shelters-------15 Regulations------------------- 40 Analysis------------------------15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德国和英国的比较与借鉴 杜莉高振勇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从金融混业经营发展历程来看,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而英国也在经过长期的分业经营阶段后,最终于20世纪80年代末走向混业经营;从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形式来看,德国主要采取的是全能银行模式,而英国主要采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从金融监管模式来看,德国和英国都最终放弃了分业监管模式,实现了统一监管。德国和英国的经验告诉我们,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是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与此相适应,中国金融监管也必须逐步从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比较;借鉴 一、德、英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一)德国:一直实行混业经营 德国金融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其金融体系的特征是全能银行(金融混业经营的一种具体实现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全能银行不受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不仅能够全面经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各种金融业务,为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资产管理、财产保险等全面的金融服务,而且还可以经营不具备金融性质的实业投资。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传统可追溯到19世纪50年代,当时德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银行既对企业贷款,也帮其发行股票、债券、直至对其投资,对企业的资金融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这样的金融服务对正在迅速扩张的工业有着特殊的意义,尤其在钢铁、煤矿、电气、机械和重化学工业等需要大量资金的行业更是如此。正是由于德国银行的这个特点,保证了德国工业化较高的增长率,而银行业也由此得以迅速地扩张。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综合性的全能银行相继建立,并为德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德国全能银行的发展是德国工业发展的结果。二战期间,德国银行业遭到严重破坏。直到20世纪50 年代后期,西德地区的银行业才恢复了战前的状态,继续着混业经营的道路。两德统一后,为了使原有东部的银行体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原则的要求,德国联邦银行对东部银行进行了改组。打破了东部银行在业务上的严格分工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全能银行制度”。德国经济能够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德国大银行的全能性在战后得到了迅速发展,并不断得以加强。 (二)英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 历史上英国的金融体制是建立在专业化基础之上的,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分工明确、界限清楚。但是与其他国家(如美国、日本等)不同,英国的分业经营不是由法律规定的。在英国,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或保险业务。不同业务间的界限是限制性的商业惯例、反竞争的机制和自律的产物。但是这种分业经营的惯例得到了监管部门尤其是英格兰银行的支持。 二战以前,英国金融机构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分工细致,其伦敦城在国际金融业的历史上有着“世界银行”的美誉。然而,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昔日被称为“日不落帝国”的英国以往的雄风尽失,经济增长缓慢,金融业也萧条冷落,被美、日、德、法等发达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英国于1971年实行了“竞争与信用控制政策”, 作者简介:杜莉(1959—),女,经济学博士,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高振勇(1979—),男,山东沂南人,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该成果得到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东北亚研究与东北振兴创新基地”的资助。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它保护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但是金融创新往往会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金融服务业为了逃避监管又不断地创新产品以逃避监管,金融业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中不断发展。但是作为保护金融活动参与方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却始终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本文将探究中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差异,为中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可参考意见,或者是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 前言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产业,对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异或是抑制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互通有无的金融平台。对金融业的合理监督与管理是整个金融业健康、高效和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对经济的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其成为世界强国奠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财富快速增长,而二战后美国的崛起就是我们更加生动的例子,美元成为了世界国币,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从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到2008年的次贷危机,每一次金融危机都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超过了其负面影响。 金融业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正是这个特殊性,使得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与其它行业有巨大的差别,不仅要维持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也要保护与金融业有关的组织和人员的利益。因此,金融监管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分类上来说,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①。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都必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从这个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就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为了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2007年第2期税务与经济No12M ar115,2007 (总第151期)Taxati o n and E cono m y(SerialN o1151)经济纵横 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戴群中 (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具有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以及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等特点。德国全能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经济范围优势、资金优势、成本优势、网络优势以及抗风险优势等方面;其潜在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投机风险以及传导风险。德国金融监管制度是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得以顺利实行的根本保障。我国银行业实行全能银行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德国;全能银行;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07)02-0029-05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德国经济从二战后的一片废墟中迅速崛起,一举成为欧洲最大、世界第三的经济强国,被经济学家誉为/经济奇迹0。[1]德国经济取得的成就与其独树一帜的全能银行型金融制度密切相关。银行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是当今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德国银行是混业经营模式最成功的典型例证。伴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银行业的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混业经营将是我国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必然选择。因此,深入研究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对我国银行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及优势 (一)德国全能银行制度的特点 1.德国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可以经营所有业务,可以从事/全能0的金融活动,业务领域充分多元化。从业务范围看,全能银行自身可以涉足金融领域的任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债券、股票发行以及各类证券、外汇、贵金属交易、项目融资等业务,而且可以进行保险、抵押、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咨询以及电子金融服务等所有金融业务。从业务审批上看,德国银行申请得到的业务许可证上所标明的业务范围包括上述所有内容。 2.通过股权投资形成业务网络。从德国全能银行的治理结构来看,较为普遍的是,除了在境内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行和代表处外,全能银行集团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普遍建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资或控股的专业性金融机构。这些专业性金融机构在传统的双重银行体制下被认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全能银行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成为一个具有内在联系性的网络体系。 3.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全能银行和自身股东相互持股。(2)全能银行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债务类有价证券和股本类有价证券,并作为股东代理机构,参加非银行部门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4.德国的全能银行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不仅提供全套服务,而且是一级市场最大的买主。此外,全能银行在二级市场上从事代理证券买卖和自营业务。 [收稿日期]2006-11-28 [作者简介]戴群中(1969-),男,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经济学院世界经济专业在读博士生。

美国百年股票市场历史

1551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公司-----MUSCOV股份公司,最早的股票投资者是喜欢探险的伦敦商人。 但西方的股票和证券交易所最早却产生于1611年的荷兰,英国和法国也在较早时候建立了证券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于1811年由经纪人按照粗糙的《梧桐树协议》建立起来并开始营运。较晚建立起来的美国股票市场却是对现代意义上的证券投资最有典型意义的,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纽约证券交易所逐步变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最重要的证券交易市场,美国也成为证券投资的中心。我们对西方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理论的研究,也以美国为主,基本也可以窥得西方现代股票投资和股票投资理论发展的全豹。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近200年的发展大体经过了四个历史时期。 一、第一个历史时期是从18世纪末至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得到发展 美国证券市场萌芽于18世纪末,1811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标志着严格意义的美国证券市场真正形成,但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成立后的相当长的时间里,美国马里兰州和费城的证券交易所在交易规模和活跃程度上和美国纽约交易所都相差无几。与其他交易所不同,纽约证券交易所禁止庞氏(Ponze)骗局式的融资,这帮助了纽约证券交易所在与其他交易所竞争中胜出。1850年代电报的发明,强化了纽约证券交易所对其他地域****易所的影响,其他交易所被迅速的边缘化,华尔街成为美国股票和证券交易的中心。 从交易品种上看,当时各主要证券交易所最初交易主要品种是商品、联邦政府债券和新独立的州政府债券,也包括部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票。1790年,当时的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大规模发行债券直接导致了证券市场的活跃。最早进行活跃交易的美国股票是1791年发行的纽约银行和美国银行股票,1830年诞生了第一只铁路股票,1850年铁路股票已达到38只。1861至1865年的南北战争时期,美国联邦政府为军费融资,证券市场得到空前发展,股票发行也迅速增加。1860---1870年,铁路股票在美国大量上市,出现了铁路股票泡沫,使美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过去的债券市场向股票市场转化,但1886年以前的大部分时间里,美国证券市场以国债、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为主,19世纪的后几十年股票市场才开始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华尔街的主角。 这一时期的美国股票市场几乎纯粹是一个投机市场,华尔街的交易具有很强的掠夺性,当时美国政府的腐败也助长了当时股票市场的操纵和掠夺。这一时期,美国两次试图建立中央银行的努力都归于失败,美国的商业信奉“最少干预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格言,“这种情况(没有政府管制)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美国的经济与金融是在没有政府管制的条件下自由发展的”。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早期交易中,政治和金融投机关系密切。纽约交易所的创始人之一,联邦财政部长助理威廉·杜尔,热衷于利用政府官员的地位操纵股票,成为美国以后200多年股市操纵者们的鼻祖,当时政府官员利用自身权力从证券市场牟利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股票交易所历史上的近一个世纪里,股票价格并非定期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的文章倒是泛滥成灾,且一般都是不实的报道,股票操纵者的拿手好戏就是制造消息……为了规避风险,一些投资者只投资于其他较为安全的领域。”垄断股票、对倒(matchsale)成交的情况非常普遍,“早期的纽约市场只能为拥有足够资本和闲暇时间来投机股票的交易商提供一个赌博场地”。当时的华尔街有很多专以股市操纵为职业的所谓“强盗式的资本家(robberbarons)”,如丹尼尔·得鲁、范德比尔特、杰·古尔德等,这些人公然通过垄断上市公司股票、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甚至贿赂法官改变规则等为自己牟利。华尔街信奉的是“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社会达尔文思想,中小投资者根本没有得到保护。 这一时期,美国股票市场是一个操纵现象严重的市场。 二、第二个历史时期是从1886年——1929年,此一阶段美国股票市场得到了迅速的发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广发证券推行经纪人制度战略

广发证券推行经纪人制度战略 第三章广发证券现行经纪人制度分析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是一家与中国资本市 场一同成长起来的新型投资银行,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创造性的服务。2001 年7月,由广发证券控股的锦州证券增资扩股为1亿元,这标志着我司向金融集团化迈出了关键的一步;2003年4月,由广发证券控股的福建省华福证券增 资扩股为5.5亿元;2003年8月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设立的 广发基金管理公司正式开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亿元。截止至2006年12月3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达342.65亿元,实现净利润12.27亿元。全系统营业网点规模达到200余家,员工总数逾3000人,服务客户近300万,托管客户资产超2000亿元。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排名,自1994 年开始,广发证券一直稳居全国十大券商行列。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广发证券以31.35亿元的净利润排名全国第二位。广发证券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骄人 的成绩,主要原因是公司重视市场开拓和业务创新,公司各营业部业务开拓的主要手段就是推行证券经纪人制度,发展壮大其经纪人队伍。 第一节广发证券现行经纪人制度 一、证券经纪人的招聘、试用及培训 证券经纪人是指经我公司考核合格后与我司签订经济合作合同,为我公司 开发客户,并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投资指导等服务的人员。我公司的经纪人分为专职经纪人和兼职经纪人两种:专职经纪人是指专门为我公司从事客户开 发与服务工作的人员,根据其业绩、工作表现、管理能力等,分为(初级)经 纪人、高级经纪人和资深经纪人三级。兼职经纪人是指利用业余时间为我司开发客户的人员(本制度中所称经纪人除特别注明兼职外,均指专职经纪人)。 各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组织经纪人招聘工 作。为了避免业务冲突,业务总部所在地有多家营业部的中心城市,由业务总部统一招聘、统筹规划,但营业部可自行组织异地经纪人的招聘和管理工作; 一个省只有一家营业部的地区,营业部可自行组织招聘工作。 经纪人面试或考察合格后,由招聘的分支机构进行试用。经纪人试用期为 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要求,由分支机构与其签订经济合作合同,并以经纪人的身份服务于该分支机构,服务期限为一年。经纪人服务期满,经分支机构考核符合要求,双方协商可以续约,续约期限为一年。 分支机构招聘的经纪人,首先要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 券基础知识、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投资技巧、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等。岗前培训由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时间不低于巧天。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运作。分支机构每年组织一至两次经纪人培训和考核,通过深化培训,将其培养成公司的投资理财专家。考核成绩作为其晋级的依据之一。 二、证券经纪人的权利、义务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享受以下的权利:以我司经纪人的名义开发客户、为 客户提供证券信息、投资咨询等服务;按有关规定获得底薪和绩效工资;享有 协议书上的其他权利条款。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 定的其他行为规则;积极开发新客户,努力钻研证券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协助分支机构作好营销宣传工作:服从分支机构工作安排,并定期向

我国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现状

我国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现状 第一节证券经纪人发展现状 我国证券行业从发展程度上来说还处于发展初期各种制度和管理措施都不完善,这在发展中难免会产生许多问题,与证券行业相伴随一起发展起来的经纪人,在管理和实践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证券经纪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营业部,证券经纪人一般称为客户经理、投资经理等。目前,证券公司普遍将证券经纪人设为营业部编外人员,双方关系以客户所创造的手续费收入为纽带,证券经纪人不享受公司的其他福利待遇;也有个别公司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每月发放基本工资,在形式上将证券经纪人纳入正式的管理。素质方面,证券经纪人整体不高,大部分无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招聘证券经纪人过于看重客户资源,对其素质没有过高要求。目前,大部分证券经纪人既缺乏综合理财知识,又缺乏营销技能。证券经纪人开发客户主要以亲情为主,知识含量较低,开发陌生客户的能力不足。业务范围方面,证券经纪人一般为提供投资建议等投资顾问服务。部分证券经纪人私下接受委托理财等业务。 第二,证券经纪人的服务支持情况。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人的培训和研究支持方面,这对于证券经纪人开展业务起着关键性支撑作用。 部分证券公司招聘证券经纪人后,一般没有提供培训,主要原因在于重视程度不够和缺乏精通证券经纪业务的专业培训讲师。证券经纪人没有获得系统的培训,无法为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客户开发能力也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其发展。 在研究支持方面,除大证券公司以外,中小证券公司研究力量普遍薄弱,现阶段不可能建立一支庞大的研究队伍。大证券公司的研究队伍,肩负着为证券公司、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服务和树立证券公司研究品牌的重任,一般是从纯学术上提供研究成果,脱离市场或很少提及实际投资,指导性不强。证券经纪人据此无法服务客户。从西方发展经验看,证券经纪人只是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只负责把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给客户,并向客户传递公司研究部门形成的统一信息,其很少就投资发表意见。 第三,证券经纪人的薪酬分配状况。目前,对于证券经纪人薪酬分配有两种:无底薪只有提成;或有底薪有提成。通常证券公司会走两个极端:或偏向证券公司,或偏向证券经纪人。部分证券公司特别强调自身利益,不愿与证券经纪人分享收益,制定的分配政策偏向严重,不利于证券经纪人,没有吸引力。部分证券公司则试图以规模取胜,制定的分配政策没有考虑自身的合理成本,给予证券经纪人较高的薪酬分配,不但损害公司,还给市场造成非理性的恶性竞争。 第二节现有的几种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 关于经纪人管理模式有很多,总体归纳起来,目前国内外存在七种主要的证券经纪人制度,即全员市场模式、完全外挂模式、稳健金字塔模式、星系运转模式、网络虚拟平台模式、美林FC模式和爱德华·琼斯的IR模式。 1.全员市场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 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 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SEC 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美国数量众多的证券法律从业人员和完备的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也极大地减小了利益受害者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对违规者的现实威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履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职能的联邦政府机构,其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SEC主席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由参议院批准。SEC只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SEC本身是一个合议制的机构,通过辩论形式决定和解决有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人员实行错期轮换制,以保持连续性,与总统和行政部门更替不是同步的。有人认为SEC有立法权,其实,其立法权仅仅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规则,并非独立的立法权。在美国,立法权仅属于国会,但国会的立法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人认为SEC有准司法权,所谓准司法权是指其有行政处罚权,当有行政法官在场的情况下,SEC有权提起某种诉讼,如果有大量事实存在作为依据,上级联邦法院不得予以驳回和推翻SEC的最终裁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 SEC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以便其有效地履行职能。SEC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对违规行为调查权 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SEC 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在调查

美国证券经纪人研究之二:证券经纪人的招聘甄选机制

美国证券经纪人管理模式研究(二) 二、美国证券公司经纪人的招聘甄选机制及对国内券商的启示(一)美国券商证券经纪人招聘概况 美国证券经纪人的服务对象是一般是中等以上的富裕客户,对专业能力、职业素养、道德操守等的要求都非常高,因此从最初的招聘开始,很多券商对于经纪人的真正录用往往要经历严谨而繁琐的招聘程序与长达1—2年的实习考察和持续职业培训,并在实习期内至少通过相当于从业资格考试的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系列7考试(the NASD Series 7 exams),甚至可能会被要求取得相当的业绩才能成为正式的经纪人。在人才筛选的标准选择上,很多美国券商对专业背景、学历层次都不会有很高的要求,但是所有公司都会非常看重应聘者的个人道德品格、聪明悟性、团队协作精神等特质。这也是基于欧美主流人力资源理论的观点,认为诚信、悟性、协作精神等特质是人的一生中早期形成或天生的,难以通过后天学习去塑造;而知识与技能却是可以通过培训提高的。如,拖欠过房租或逃避交通违章罚款的人,哪怕他是常春藤大学毕业的金融专才,也很难通过招聘程序,成为实习经纪人。 美国券商对经纪人的招聘甄选程序和机制,各家公司差异较大。这源于各家券商对目标细分市场的不同定位,以及由此形成“错位竞争”所要求的不同营销模式、服务体系和业务流程对不同类型人才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分析这种差异背后所体现的美国证券经纪人招聘机制,我们选取了定位策略差异较大的两家典型美国券商:美林和恒达理财做详细对比,以获得更多启发。 (二)美国证券经纪业务的“三大市场版图”与券商定位策略概述美国证券经纪业务市场可大致划分为三个主要版图:面向大众散户的零售经纪、面向核心客户的高净值经纪市场和面向投资机构的“机构经纪”业务(Prime Brokerage)。与我国绝大部分券商含混的、所谓“全方位”目标市场定义相比,美国券商的目标客户群都非常明确。传统大型综合券商如高盛、摩根斯坦利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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