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7•【文号】交规划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9号部属各单位:现将《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健全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财政资金(包括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部属单位履行职责所需的船舶(含趸船)建造和购置项目,部属单位飞行器购置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委托地方管理的国境河流航道维护船舶建造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开展水上救助打捞、航海保障、航道维护管理等工作的各类船舶,以及航海类专业教学实习船。
第四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
部主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部属单位船舶建造管理。
部有关司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环节的管理工作。
部属单位和项目单位是船舶建造管理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船舶建造项目申请报批和组织实施。
项目单位要加强协调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安全和廉政。
第五条部属单位船舶建造应遵守船舶建造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六条船舶建造项目分为新型船舶建造、定型船舶建造和船舶购置项目。
新型、定型船舶建造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按照使用需求和功能要求,经过可行性论证、设计、招投标等必要的程序后,选择具备能力的船舶建造企业进行船舶建造;船舶购置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从市场直接采购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产品。
船舶设计基础重点

1.通常船舶设计分为船体轮机电气三大专业,船体设计分为总体结构舾装三大部分。
2.通常在完工设计之后要进行必要的修改计算,提交3到4套完工文件给船东。
3.总纵弯曲:在船舶总纵弯曲计算时,将船体简化为空心薄壁梁,既船体梁,船体梁在外力作用下,沿着其纵向铅垂面内发生的弯曲成为总纵弯曲。
抵抗总纵弯曲的能力称为总纵强度。
4.波浪的上浮力=静水中的浮力+附加浮力波浪上的切力=静水中的切力+波浪附加切力波浪上的弯矩=静水中的弯矩+波浪附加弯矩对静水中浮力计算主要取决船体水下部分形状。
5.船舶重力分类:按变动情况分:不变/变动重力。
按分布情况分:总体性/局部性重力。
6.切力曲线与弯矩曲线的概念和特征:指的是船体梁在静水中所受到的切力和弯矩沿船长分布情况的曲线。
特征:船舶两端切力弯矩为零。
其积分曲线——弯矩曲线在两端处的斜率为零,既曲线与纵坐标轴相切。
切力在中间段为零处一定是弯矩最大的地方。
7.坦谷波:波峰陡峭,波谷平坦,波浪轴线上下剖面积不相等,其曲线较接近实际水波形状。
8.纵向强力构件:把组成船体并参与抵抗总纵弯曲的全部纵向连续构件的总和称为等值梁。
9.结构失稳,构件受到的应力大于临界应力,会失稳,若是骨架失稳,则需重新设计,如果板材失稳,则其承载能力下降,使钢性构件内应力增加,则应力会重新分配。
10.稳性,船舶的完整稳性包括初稳性和大倾角稳性,影响初稳性因素有重心高度,型宽及水线面系数。
与大倾角稳性相关的除上述以外还有干舷,进水口位置,上层建筑,受风面积,形心高度。
11.船舶的横摇摆周期和初稳性高的关系是初↓横↑。
12.船舶减摇装置:舭龙骨(增加横摇阻尼,在船低速时也有效,对其他方面性能几乎没有影响),减摇鳍,被动式减摇水舱,可控式减摇水舱,舵减摇系统。
13.L/D:此参数对不同装载,类型船影响不同①因型深的选取主要考虑最小干舷和舱容,对装载因数不同,L/D有较大区别②对于大船,此参数对总纵弯曲影响最大,要满足总纵强度,需足够型深保证剖面模数。
船舶行业标准《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标准修订的思路和原则1 标准定位1)《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在《船舶行业规范条件》中引用了CB/T 3000的相关条款,并按照CB/T 3000的分级分类提出相应要求。
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各企业仍按照分级分类的方式进行申请和评审。
虽然在白名单公布时未提及企业的分级分类,但申请和评审的各个环节均涉及分级分类事宜。
因此,CB/T 3000仍是《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的重要支撑标准。
2)地方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的依据尽管目前船舶生产企业未实行准入制定,但地方行业管理部门仍可以将该标准作为是否满足生产条件要求并开具相应证明的依据。
如果没有标准做支撑,则无法判定企业的条件是否满足生产要求。
2 总体思路1)标准性质为体现我国船舶生产企业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船舶行业,修订后的标准其性质仍为船舶行业标准。
既要考虑国内大型造船集团,与国际先进的造船企业看齐,在生产和管理上达到国际造船企业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生产企业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
通过修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要求,将有利于对船舶生产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的评价与管理。
3)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钢质、铝质、纤维增强塑料和木质船舶生产企业的评价,包括了制造交通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的企业。
从事其他材质的船舶生产可参照采用。
3 标准编制原则1)统一全国标准,兼顾地区差异;2)体现“基本要求”,兼顾发展需要;3)评分尺度合理,满足操作需要;4)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
4 修订主要原则1)由于企业的分级分类涉及标准实施以来对企业的认可和评价,若变动较大会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此次修订不做调整或仅做细微调整。
2)对于基本公共要求,包括营业执照、政策符合性、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达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社会责任,能对各级各类企业进行统一规定的尽量统一要求。
船舶设计原理

船舶设计原理第一章1. 船舶设计分为船体、轮机、电气设计;其中船体设计又分为总体、结构和舾装设计;总体设计的工作主要包括:主尺度和船型参数的确定、总布置设计、型线设计、各项性能的计算和保证。
2. 船舶设计的特点:1)必须贯彻系统工程的思想,考虑问题要全面,决策时要统筹兼顾;2)设计工作是由粗到细,逐步近似,反复迭代完成的。
船舶设计也可以说是一个多参数、多目标、多约束的求解和优化问题。
3.船舶设计的基本要求:适用、经济;安全、可靠;先进、美观4.续航力是指在规定的航速(通常为服务航速)或主机功率下,船上所带的燃料储备量可供连续航行的距离。
自持力是指船上所带淡水和食品可供使用的天数。
船舶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详细设计、生产设计和完工文件四个阶段。
前一阶段的设计结果是后一阶段设计的依据,后一阶段是前一阶段的深入和发展。
第二章1.图纸审查是指新船或改建船舶在设计阶段按规定的送审图纸资料目录将设计资料送交审图部门审查,审图部门审查后提出对设计图纸资料的审查意见书,设计单位依此修改设计并提交对审图意见的答复书。
这个图纸审查的过程通常称为“送审”。
2.干舷是指船中处从干舷甲板的上表面量至有关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最小干舷是根据规范有关规定计算得到的最小干舷值,它是保证安全性而限制船在劳动过程最大吃水而提出的要求。
船舶具有足够的干舷一方面可以保证有一定的储备浮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甲板上浪。
最小干舷主要从甲板淹湿性和储备浮力这两个基本点来考虑。
3.“A”型船舶——专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B”型船舶——达不到上述“A”型船舶各项条件的所有船舶。
4.船长L是指最小型深85%处水线部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
5.B—60型船舶:船长超过100m的B型船舶,在计算干舷时,其基本干舷取为B型船舶表列干舷值减去了对应船长的B型船舶表列干舷与A 型船舶表列干舷值之差的60%,这种船称为B—60型船舶。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中国船级社《船舶和海上设施设计单位评估暂行规定》
﹡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CB/T19429-2004《内河船舶设计企业开业条件》;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调研情况,主编单位分别起草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写原则》和《“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写大纲》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汇报,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修改提交标准课题组作为编制标准的依据。
标准规定的内容应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要求。除了规定个别单独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外,均应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对语言进行规范。
四、编制过程
1、资料收集和整理
任务下达以后,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资料收集,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
标准覆盖的范围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并不全部覆盖各类船型,各个设计阶段。本标准对下列船舶和设计阶段不提出要求:
1.船长<12m的船舶;
2.军用舰艇(含武警和公安舰艇)和运兵船;
3.体育运动船艇,包括非营业的游艇;
4.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登记的船艇。
(5)标准条件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
人是决定的因素。一切软、硬件都要靠人掌握和应用,因此人员的素质和资历是关键因素。原来的两个“方法”合二为一,不再成为互为支撑的条件。
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7
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7
12、关于人员问题7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8
性质为船舶行业标准。既要考虑国内国有大型专业设计公司与国际先进的船舶设计单位看齐,在船舶设计、技术开发和管理上达到国际船舶设计单位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船舶工程设计市场秩序、促进船舶工程设计市场有序发展,保证船舶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船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船舶工程设计活动。
取得资质证书的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可以从事相应的船舶工程及其设备的设计、船舶工程技术咨询、船舶产品调查与鉴定等技术服务及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船舶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渔政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船舶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为船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船舶工程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船舶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船舶工程和技术特点设立类别和级别。
取得船舶工程综合资质的企业(单位)其承接船舶工程设计业务范围不受限制;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行业的船舶工程设计业务;取得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取得船舶工程行业资质的企业(单位)可以承接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相应的船舶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再单独领取船舶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的目的是确保船舶设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从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设计条件基本要求1.安全性要求:船舶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设计的船舶能够在各种特殊情况下保证船员和乘客的安全。
包括船体结构强度、防火性能、抗波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2.效率要求:船舶设计单位应根据船舶使用的目的和航行环境,设计出具有较高经济性和操作性的船舶。
包括船舶的速度、燃油消耗、载重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3.舒适性要求:船舶设计单位应考虑船员和乘客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设计出具有良好舒适性的船舶。
包括船舶的舱室空间、通风、噪音和振动等方面的要求。
4.环保要求:船舶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国际的环保要求,设计出具有较低排放和较好环境适应性的船舶。
包括废气排放、废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二、评价方法1.理论分析:船舶设计单位应运用理论分析方法,对设计方案进行详细的计算和模拟,以验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包括结构强度分析、动力学分析和航行性能分析等方面的评价。
2.试验验证:船舶设计单位应进行各种试验,以验证设计方案在实际条件下的性能。
包括模型试验、水池试验和真船试验等方面的评价。
3.经验总结:船舶设计单位应总结以往设计项目的经验教训,保证设计方案的可靠性和实用性。
包括历史数据分析、案例研究和专家评审等方面的评价。
4.用户反馈:船舶设计单位应与船舶使用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用户对设计方案的需求和意见。
包括用户满意度调查、意见收集和客户评价等方面的评价。
总之,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是确保船舶设计质量的重要依据。
通过合理的设计要求和科学的评价方法,可以提高船舶设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满足船舶使用者的需求,为航运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目次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立项背景错误!未定义书签。
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错误!未定义书签。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1.总体思路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标准编制原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编制过程错误!未定义书签。
1、资料收集和整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错误!未定义书签。
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错误!未定义书签。
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错误!未定义书签。
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错误!未定义书签。
6、关于评价方式及评分标准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关于人员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及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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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编制说明(网上征求意见稿)(2009.10)目次一、任务来源与计划要求 (2)二、立项背景 (2)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 (2)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 (2)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 (2)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 (3)1.总体思路 (3)2.标准编制原则 (3)四、编制过程 (4)1、资料收集和整理 (4)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 (5)3、召开标准编写工作会议确定,确定标准编制组 (6)4、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 (6)五、主要技术内容的说明 (7)1、关于标准的编写框架 (7)2、关于船舶设计单位的分级 (7)3、关于评价要素的选取 (7)6、关于评价方式与评分标准的确定 (7)7、关于营业执照问题 (8)8、关于注册资(本)金问题 (8)9、关于工作场所面积的确定 (8)10、关于机构职能的确定 (8)12、关于人员问题 (8)六、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关系 (9)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一、任务来源与计划要求根据原国防科工委科工计[2007]526号文《关于下达2007年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计划(第一批)》的要求,《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船舶行业标准由中国造船工程学会负责组织制定。
根据工作需要,邀请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船级社、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长江船舶设计院、国家海事局、上海交通大学船建学院、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舟山渔业船舶检验处、湖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江苏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中船重工船舶设计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船级社天津分社、江苏科技大学、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作为参编单位。
项目编号:M0820070600。
二、立项背景1、规范船舶设计市场需要标准的出台几十年来,我国船舶工业快速发展,船舶设计队伍形成多元化、国际化和急剧发展的格局。
但是,在船舶设计队伍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船舶设计与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有相当数量的船舶设计单位在不具备基本的设计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情况下从事船舶设计。
这些船舶设计单位不仅存在船舶设计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也严重干扰了整个船舶行业设计领域的正常秩序。
因此,有必要与时制定船舶设计单位的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和评价方法标准,以规范整个船舶设计市场。
2、条例的出台需要相应的配套标准为有效解决目前船舶设计与船舶运行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船舶设计条件的单位进入船舶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船舶工业行业管理的实际,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
为保证《条例》的实施,需要编制相关标准。
目前,CB/T3000-2007 《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已经批准发布实施,作为姐妹标准的《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其评价方法》也是《条例》的重要配套标准之一。
3、落实船舶设计质量安全监管职责需要有标准为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中编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注:即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要求“国防科工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与相关工作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同时,建立船舶工业长效管理机制需要有相应的标准为依据,以实施正确监管。
三、标准制定的思路和原则1.总体思路(1)标准性质为体现我国船舶设计单位的整体水平,且标准使用面主要为全国船舶设计行业,制定后的标准其性质为船舶行业标准。
既要考虑国内国有大型专业设计公司与国际先进的船舶设计单位看齐,在船舶设计、技术开发和管理上达到国际船舶设计单位的先进水平,又要兼顾国内大多数中小型船舶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
(2)标准用途本标准是对民用船舶设计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标准和依据,是对船舶设计单位进行准入管理的评价标准,是与《条例》配套使用的标准。
它的制定,将有利于在分级分类的条件下对船舶设计单位实行行业监管。
(3)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对从事一般船舶(包括海上设施)和渔业船舶设计单位的评价。
从事船舶生产设计等其他设计的船舶设计单位可参照采用。
这在标准第1章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标准编制原则根据以上所述的总体思路,本标准的编制原则为:(1)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要考虑到当前国内船舶设计单位的现状,入门的门槛不能太低,以保证质量;但也不宜过高,以免一部分单位,特别是现有的民营设计单位被排挤在外。
即标准要适中,使大多数单位通过努力,创造条件跳一跳能达标,以引导设计单位规范化和向上发展。
(2)标准宽严相结合级别高的单位,要求要严格,以达到国际水平或国内先进水平;级别低的单位,要求适当从宽,满足最低要求即可入门。
(3)标准条件的设计要以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为出发点,紧扣影响国计民生的油船、客船(含车客滚装船、火车渡船)、危险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单位的要求。
(4)标准的定位要适中标准覆盖的范围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并不全部覆盖各类船型,各个设计阶段。
本标准对下列船舶和设计阶段不提出要求:1.船长<12m的船舶;2.军用舰艇(含武警和公安舰艇)和运兵船;3.体育运动船艇,包括非营业的游艇;4.按照船舶登记规定,不需登记的船艇。
(5)标准条件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人是决定的因素。
一切软、硬件都要靠人掌握和应用,因此人员的素质和资历是关键因素。
原来的两个“方法”合二为一,不再成为互为支撑的条件。
(6)设计单位分级不分类根据船舶设计技术复杂程度、对客货(车、集装箱)船安全性和环境污染程度来划分级别,体现达到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水平以与维持生存等多种状态共存的局面。
(7)标准条件的设定要体现差别和可操作性不便体现差别和不具可操作性的指标,不宜作出规定。
例如:对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要求中,不必过于强调外语和计算机操作能力。
又如,对专业配备的要求中,强调船、机、电等主要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人数不作限制,只要求技术人员的总数和专业比例合理。
(8)设计单位的基本条件必须满足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金,工作场所(人均建筑/使用面积)作为必要的条件,以充分体现船舶设计单位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和一定的赔偿能力。
(9)船舶分类宜粗不宜细,采用排除法船型分类太复杂,且不可能包容,故宜粗不宜细。
对影响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船舶可限定设计,单位其余可放开。
(10)相关要求协调,术语规范明确标准规定的内容应与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协调一致,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工业发展条例(草案)》的要求。
除了规定个别单独适用于本标准的术语外,均应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要求对语言进行规范。
四、编制过程1、资料收集和整理任务下达以后,有关人员进行了相关调研和资料收集,主要收集和分析的材料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建设部《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B/T1942P-2004内河船舶设计企业开业条件》﹡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国家人事部、交通部、农业部《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化工部《化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工作》﹡农业部《申请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定单位现场考核要求》﹡船舶检验局《船舶和海上设施设计单位资格认可规则》(草稿)﹡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化工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资格认可与管理办法》﹡广东省政府《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办法》或其修正案﹡四川省《船舶设计管理办法》﹡四川省《船舶设计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江西省《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办法》﹡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中《专业船舶设计单位资质》﹡劳动部《修改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部分条款﹡劳动部《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长江船舶设计院赵德成《我国民用船舶设计企业发展情况浅析》﹡中国船级社《船舶和海上设施设计单位评估暂行规定》﹡CB/T3000-2007《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CB/T19429-2004《内河船舶设计企业开业条件》;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调研情况,主编单位分别起草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编写原则》和《“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与评价方法”编写大纲》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多次汇报,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修改提交标准课题组作为编制标准的依据。
2、召开听取标准初稿意见座谈会根据上述编写原则和编写大纲,课题组完成了《船舶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初稿),《船舶工程设计企业(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制度暂行规定》(初稿)和《注册船舶工程设计师制度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初稿)等四个文件。
并于2006年6月向国内一些船舶设计单位、船舶建造厂、高等院校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2006年6月课题组分别在武汉地区和上海地区邀请长江船舶设计院、701研究所、719研究所、武昌造船厂、青山造船厂、中国船级社武汉分社、武汉理工大学、南华高速船工程公司、武汉造船工程学会,以与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第708研究所、上海船舶研究设计院、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研究所、上海交大船建学院、上海京荣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宏冠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市造船工程学会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召开座谈会。
会议认为:为实现世界第一造船大国和建设造船强国的宏伟目标,对全国船舶设计市场加以整顿,实行规范化管理是非常与时和必要的。
为统一法规、统一标准、统一归口、分工协作,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急需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标准。
原则同意本标准的编写原则和编写大纲,并希望标准要适应当前船舶工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2007年2月课题组在上海地区再次走访有关单位,特别征求民营企业对课题的初稿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