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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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成都市街道设计导则

2020成都市街道设计导则
目前,成都市正处于城市空间结构转型和轨道加速成网的阶段,市民出行方 式正在由机动车交通向绿色交通转变,街道将回归市民的慢行空间、活动空 间、交往空间和休闲空间。
《成都市公园城市街道一体化设计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是成都市首 部街道一体化设计导则,充分贯彻了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的发 展思想,落实了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的工作要求,以“公园城市街区场景理论” 和“街道一体化”理念为指导,是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理念在街道层面的具体落 地。
城市交通方式转型
成都市处于轨道加速成网阶段, 交通出行方式由机动车交通向 绿色交通转变:
规 划2 0 2 2年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运 营 里 程 达 到6 0 0公 里 以 上 ,2 0 3 5年 规 划 线 网 规 模 达1 6 9 9公 里 , 加 上 大 铁 公 交 化8 6 0公 里 , 共 计2 5 5 9公 里 。 城市中心城区外围主要区(市)县利用轨道交通完成进出城出行将成 为常态化选择。
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 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 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 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 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中央城市工作会议》
坚持适用、经济、绿色、美观方针,提升规划水 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 规合--”,全面开 展城市设计,加快建设绿色城 市、 智慧城市、人文城市等新型城市,全面提升 城市内在品质。
Design guidelines
③ 路口开放空间节点的设置
更加注重文化特色彰显
支矶石街 ①彰显人文特质的建筑立面 ②展现街道特色的地面铺装 ③融入地域文化的街道家具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四川省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6.03•【字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7年2月24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2017年6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乡规划的科学民主制定和严格实施、监督,完善规划治理,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划区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条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市规划、镇(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城乡统筹、分类指导,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贯彻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三)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确保公共空间优先、公共交通优先和公共配套优先;(四)坚持传承与创新并重,注重延续传统文化和历史遗存,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五)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前瞻性,兼顾城乡规划的可操作性。

第五条本市城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乡规划管理。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式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正式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成都市规划管理局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用地和建筑分册成都市规划管理局2017年目录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3.1 建筑间距 (13)3.2 建筑退界 (18)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第五章附则 (34)附录一名词解释 (35)附录二计算规则 (39)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

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

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1.2作用 (1)1.3适用范围 (1)1.4修改 (1)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 (2)2.1总体目标 (2)2.2控制原则 (2)2.3重点控制地区 (2)2.4专项控制要求 (6)2.4.1 城市景观照明 (6)2.4.2 建筑色彩 (8)2.4.3 城市风貌 (10)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 (11)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 (11)3.1.1 控制对象 (11)3.1.2 总体要求 (11)3.1.3 设计导则 (14)3.2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 (17)3.2.1 控制对象 (17)3.2.2 总体要求 (17)3.2.3 设计导则 (19)3.3主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 (21)3.3.1 控制对象 (21)3.3.2 总体要求 (22)3.3.3 设计导则 (24)3.4城市核心区设计导则 (27)3.4.1 控制对象 (27)3.4.2 总体要求 (27)3.4.3 设计导则 (31)3.5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 (33)3.5.1 控制对象 (33)3.5.2 总体要求 (34)3.5.3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35)3.5.4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38)3.5.5 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要求 (39)3.5.6 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要求 (40)3.5.7 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要求 (41)3.6“198”地区设计导则 (42)3.6.1 控制对象 (42)3.6.2 总体要求 (42)3.6.3 设计导则 (45)第四章附则 (47)4.1解释权 (47)4.2生效时间 (47)附表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48)附表二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 (50)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塑造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按照“布局组团化、产业高端化、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环境田园化、风貌多样化、交通网络化、配套标准化”的原则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形成“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成都市城市设计导则

成都市城市设计导则

控制要点
设计导则
主要滨河地区
建筑多样性 空间亲水性 绿化渗透性 交通可达性
整体空间形态 建筑退距 建筑布局 公共通道
建筑高度 建筑连续面宽 商业设置
建筑绿化 围墙 视线通廊
主要公园周边地区
建筑协调性 景观均好性 交通可达性
建筑风貌 步行联系 静态交通 地标景物
建筑高度 视线形体 建筑连续面宽
主要临引导

专项通则引导
总体目标 控制原则 重点地区
控制要求
设计导则
城市景观照明、建筑色彩、 城市风貌、建筑外立面等
3.3 本次导则框架
以“城市设计编制 的层次和城市重点地区 控制”相结合的思路和 构架简单清晰。
基于“重点受控, 局部放任”的城市设计 思想,能够突出重点, 也赋予城市生长的弹性 空间;既满足城市设计 编制的要求,亦能满足 具体管理的需要。
2.4.1 城市景观照明 2.4.2 建筑色彩 2.4.3 城市风貌总体控制 2.4.4 建筑外立面控制
4 附则
3.4 城市重点地区控制
重点控制和引导区域:
主要滨河地区 主要公园周边地区 主要临路地区 城市核心区 历史文化地区 “198”地区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控制要点一览表
重点控制地区
控制原则
控制要求
建筑风貌 视线通廊
历史文化风景区
建筑风貌 视线通廊 绿化及水体
优秀近现代建筑
建筑风貌 建筑退距
“198”地区
建筑协调性 空间开放性 环境生态性
建筑布局和形体 建筑界面 生态绿地 交通联系
建筑高度 建筑连续面宽 视线通廊
3.5 导则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1.1 目的 为塑造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彰显城市魅力,实现现代城 市与现代农村和谐相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 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 作用 在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成都市(以 下简称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形态进行引导。 1.3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相关规划管理 工作。 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沿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宜结合本导则编制单独的修建性详 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引导和管理。 1.4 制定修改 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 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补充完善。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1 .调整 规划条件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位 数量等指标的 ,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必要时 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报主办处室 业务办公会 审批调整内容,审批时对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 虑。(详见附 件 4 ) 其中,市 管重要区域外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 以上的的公 共建筑、市级 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音乐厅、文化宫、青 少年活动中心 、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以及需由市规委会主任会 议审定的建筑 项目报区政府审查。 2 .调整 规划条件中停车方式、道路开口、建筑色彩等其他 内容及《成都 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中相关内容的,主办处 室可组织专家 论证后进行公告(必要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 式听取利害关 系人意见),由主办处室业务办公会审批调整内 容,审批时对 收集的意见予以充分考虑。(详见附件 4 ) 第三章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六条(调整前提) 经法定程 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不得随意调整。确有 必要实施调整 的,必须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在政策法 规允许范围之内,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规 划条件调整; (二)符 合规划条件的调整; (三)国 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 它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建设项目实施的。 第七条(调整程序) 建设单位 或个人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 项目的主办处 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 为各规划分局 。 (一)涉 及调整设计方案中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停车位数量等 其它内容的,主办处室可组织专家论证后进行公告
(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事项。 第五条(调整内容及程序) 土 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向 我局提 出书面申请,根据调整内容不同,执行以下调整程序,主 办处室 应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建设单位或 个人根 据调整后的规划条件向市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手 续。 ( 一)调增容积率指标 调 增容积率指标 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建管处按照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 的通知 》(建规〔 2008 〕 227 号)的规定办理。(详见附件 1 ) ( 二)变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 变 更建设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申请方须 先按中 心城控规调整程序调整控规:属于控规修改的,市管重要 区域内 由详规处办理控规修改,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 理控规 修改;属于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由详规处或建管 处办理 控规优化,市管重要区域外由各规划分局办理控规优化。 控规调 整完成后,建管处或规划分局根据控规重新核发规划条 件。( 详见附件 2 、附件 3 ) 对 规划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的调整属于控规优化的,同 时又调 增容积率指标的建筑项目,建管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监 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建规 〔 2008 〕 227 号)的规定程序办理。(详见附件 1 ) ( 三)调整其它内容 市 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建管处,市管重要区 域外建 筑项目的主办处室为各规划分局。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成都市“中优”区域城市剩余空间更新规划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中优”区域城市剩余空间更新规划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

一导则意义二概念界定与类型划分三剩余空间利用设计总则四剩余空间利用设计总体指引五剩余空间利用设计分类指引六新建项目设计指引七政策保障目录Catalogue1. 挖掘城市价值空间以适应特大城市内涵式发展的时代要求义2. 探索更加精细的空间治理方式以支撑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图1-1 纽约著名口袋公园:佩雷公园图1-2 公园社区中的微小空间营造效果图 3. 贯彻人性尺度的设计理念以实现生活空间的连续美好体验图1-3 精细营造后的街角空间4. 营造更加精致的城市品质以迎接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图1-4 伦敦国王十字车站pancras 广场定与类型划分1.剩余空间的定义位于城市建成区中,容易被忽视、未被充分利用、缺乏合理规划设计引导的空间。

2. 剩余空间的分类基于学术研究对于空间的类型划分和案例中的主要实践对象,为实现更好的实操指导性,将主要类型提炼为桥下空间、街旁空间、地下空间、基础设施周边空间、屋顶空间、滨河空间、低效用地等7大类。

桥下空间高架桥下空间在高架桥、跨线桥下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间立交桥下空间立交匝道之间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间路基隧洞贯穿高速路路基、空间品质较低的隧洞街旁空间街角地块由于用地不规整等原因产生的、位于街道两侧的未充分利用地块建筑退距空间未被充分利用的建筑退距空间道路交叉口道路切角过大,可以进一步挖潜利用的道路交叉口地下空间地下过街通道空间品质不高的地下过街通道单建式人防工程功能复合利用潜力较大、现状利用状况不佳的单建式人防工程基础设施周边空间铁路两侧空间位于路堤式铁路两侧,景观、功能与周边环境缺乏融合的空间邻避设施周边空间由于垃圾转运站、变电站、污水处理厂等设施的邻避效应而未被充分利用的空间人行天桥空间位于重点区域但景观形象效果不好的人行天桥空间屋顶空间公共建筑屋顶空间具备挖潜利用条件但未被充分利用的文体类、商业商务类公共建筑的屋顶空间车辆段上盖空间现状已建成但未进行上盖一体化综合开发的车辆段的上盖空间滨河空间主要河道两岸空间位于城市主要河道两侧,未被合理利用设计的滨河带状公共绿地、点状广场空间一般河渠两岸空间位于城市一般河渠两侧,未被合理利用设计的滨河带状公共绿地、点状广场空间低效用地短期暂不开发土地景观品质较差、维护状态较差的短期暂不开发土地低效工业仓储与规划不符,或产业门类低端,或产出效率不高的工业与仓储物流用地低效商业指城市中需调迁的商品市场、空置率高的商务办公楼、经营不佳的零售商业用地类型细化:将空间进行细分为18小类,并明确各类空间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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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第一章总则 (1)1.1目的 (1)1.2作用 (1)1.3适用范围 (1)1.4修改 (1)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 (3)2.1总体目标 (3)2.2控制原则 (3)2.3重点控制地区 (3)2.4专项控制要求 (9)2.4.1 城市景观照明 (9)2.4.2 建筑色彩 (11)2.4.3 城市风貌 (14)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 (15)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 (15)3.1.1 控制对象 (15)3.1.2 总体要求 (15)3.1.3 设计导则 (18)3.2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 (22)3.2.1 控制对象 (22)3.2.2 总体要求 (22)3.2.3 设计导则 (25)3.3主要临路地区设计导则 (27)3.3.1 控制对象 (27)3.3.2 总体要求 (28)3.3.3 设计导则 (30)3.4城市核心区设计导则 (34)3.4.1 控制对象 (34)3.4.2 总体要求 (34)3.4.3 设计导则 (39)3.5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设计导则 (41)3.5.1 控制对象 (41)3.5.2 总体要求 (42)3.5.3 传统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43)3.5.4 近现代历史文化街区控制要求 (47)3.5.5 文物保护单位控制要求 (49)3.5.6 历史文化风景区控制要求 (49)3.5.7 优秀近现代建筑控制要求 (51)3.6“198”地区设计导则 (52)3.6.1 控制对象 (52)3.6.2 总体要求 (52)3.6.3 设计导则 (55)第四章附则 (58)4.1解释权 (58)4.2生效时间 (58)附表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一览表 (59)附表二成都市中心城区第一批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览表 (61)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为塑造人性化、生活化、特色化的城市空间,按照“布局组团化、产业高端化、建设集约化、功能复合化、空间人性化、环境田园化、风貌多样化、交通网络化、配套标准化”的原则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形成“青山绿水抱林盘,大城小镇嵌田园”的新型城乡形态,制定成都市中心城区城市设计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1.2作用在满足《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导则对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形态进行引导。

1.3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和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在中央商务区、人民南路延线、城市副中心核心区域、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规划确定的城市重点地区,宜结合本导则编制单独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进行引导和管理。

1.4修改本导则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现有法定规划的前提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并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修改和补充完善。

第二章城市空间形态总体控制2.1总体目标中心城区应致力于构建“多中心、簇群状、梯度式”的总体空间形态,自内而外形成由高到低、由密到疏,高低错落、疏密有致,意象鲜明、节点突出,色彩协调、风格多样的高品质城市空间环境。

中心城区总体空间形态示意图2.2控制原则(1)技术指引与政策管理相结合;(2)弹性引导与刚性控制相结合;(3)整体调控与循序渐进相结合;2.3重点控制地区从城市意象的角度出发,按照整体分级、主次分区和要素分类的思路,对城市主要“路径、边界、区域、节点、标志”等要素实行重点控制。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包括:主要滨河地区、主要公园周边地区、主要临路地区、城市核心区、历史文化地区和“198”地区等。

中心城重点控制地区示意图。

2.4专项控制要求2.4.1城市景观照明2.4.1.1控制对象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情况和景观处理的协调原则,将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为以下六类控制区,作为一般情况,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的规划技术要求详见下表:各类控制区照明设置规划技术要求(表2.4.1.1)2.4.1.2控制原则整体统一、绿色环保、突出重点、展现城市夜景文化。

2.4.1.3控制要求(1)一般建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明对象的特征确定,不宜采用单一的泛光照明;表面反射比小于20%时不宜使用泛光照明;对玻璃幕墙建筑不宜使用泛光照明;住宅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宜在建筑的屋顶以下的外墙实施景观照明。

(2)标志性建筑景观照明1)现代建筑高层现代建筑应采用三层布光的照明方法。

建筑屋顶用投光灯或串灯照明呈现建筑的天际轮廓线;建筑主体用各具特色的墙面泛光形成中景;建筑裙房以高照度的内透光或重点灯光,强调建筑入口和视野内的近距景观;玻璃幕墙建筑宜采用内透光;轮廓灯宜用于比较清晰、整齐的建筑;照明设施不得破坏建筑白天的景观。

2)历史建筑利用不同的灯光手法, 通过照明亮度、光线性质(直射光、漫射光等)、照明光色、正面照亮或背光剪影等方面的差别,体现历史建筑的形体感和层次纵深感;可在屋脊和檐口敷设线光源勾勒轮廓线,强调历史建筑丰富多变的建筑轮廓;用散射光对建筑构件照明,体现景观对象具有特色的细节;结合具体情况,使用暖色调的照明,形成与人亲近的效果;使用冷调光色,增添怀古气氛。

2.4.2建筑色彩2.4.2.1控制对象成都市的建筑色彩依据《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被划分为“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和“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

成都市三环路以内建筑色彩分区管理图2.4.2.2控制原则整体协调、局部统一、突出特色、展现风貌。

2.4.2.3控制要求建筑色彩选用色卡为《中国建筑色卡GSBl6—1517.1—2002》。

数量化表色体系以色调、明度、彩度三属性来确定颜色标号,表示方法为彩色H V/C(色相明度/彩度),无彩色N V(中性色明度);三环路组合。

(1)城市色彩一类控制区主要包括三环路以内的部分历史文化风景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区域内禁止使用任何破坏整体环境色调的建筑色彩。

现状建筑色彩与本区域环境色调不协调的,需通过色彩整治等措施进行改造。

(2)城市色彩二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现状已建成或部分建成且建筑密集的区域,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区域内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和幼儿园、中小学、农贸市场、社区用房、公共服务设施等建筑)主色调依据《控制图》相应地块色号确定。

主色调调整范围宜为:色相H±2,明度V±1,彩度C±2;丰富城市建筑特色、增加城市色彩活力,区域内非居住建筑,如:商业、办公、图书、会展等公共建筑可不控制色调,但应符合基本色是复合灰(为明度在N6-N8.5之间,彩度≤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并注意与相邻城市色彩控制区建筑颜色的协调与过渡。

(3)城市色彩三类控制区三环路以内除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区域,区域内建筑色彩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原则上只控制区域内建筑的明度和彩度,不控制色调;5的色调)之下的多元化组合的规定。

2.4.3城市风貌2.4.3.1控制对象需要风貌改造的特殊地区:如历史文化地区、城市核心区、主要街道、河道及公共开敞空间、重要节点等。

2.4.3.2控制原则遵循如下风貌改造原则,以达到改善城市景观、提升建筑形象的目的。

(1)总体协调与个性多样化;(2)保护和利用历史风貌环境,延续城市历史文化和空间肌理;(3)城市功能复合,增强城市活力,强化控制引导,提高风貌区的宜居性;(4)突出城市特色,增强可识别性。

2.4.3.3控制要求对于开放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出红线范围,对于封闭空间的建筑风貌改造不应超出建筑滴水线。

针对用地紧张的风貌改造特殊地区,在满足消防要求等前提下,可利用人行道作为风貌改造区的半开敞空间,加建檐廊等构筑物。

第三章城市重点地区设计导则3.1主要滨河地区设计导则3.1.1控制对象本导则针对河道蓝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滨河地区提出相关城市设计导则,主要包括锦江(原府河、南河)、沙河、东风渠、清水河、江安河等。

主要河流控制示意图3.1.2总体要求3.1.2.1控制目标注重滨河生态环境与城市建设空间的相互融合,创造层次丰富、高低错落、景观良好的空间形态,改善人居环境。

3.1.2.2控制原则主要滨河地区城市设计遵循建筑多样性、空间亲水性、绿化渗透性和交通可达性原则。

滨河地区层次丰富的空间形态滨河地区与周边的绿化渗透滨河地区与周边的交通联系滨河地区多样化的建筑形式3.1.2.3控制要求(1)三环路外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外主要河流两侧200米范围划为沿河建筑高度控制区,河流两侧第一排住宅建筑宜以多层建筑为主,后排住宅建筑高度宜自河道向外依次递增,呈“V”形布局,公共建筑高度不受限制。

✗✓三环路外主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河流沿线鼓励形成高低错落的建筑空间形态,丰富天际轮廓线。

避免纯住宅建筑沿主要滨河地区连续布局过长,节点位置的建筑高度宜适当变化。

河流沿线空间形态示意图(2)三环路内整体空间形态三环路以内的主要河流两侧住宅建筑可结合实际情况以多层或高层布置,但建筑布局宜体现景观视线的通透性。

三环路内主要河流两侧空间形态示意图(3)建筑退距建筑退距宜错落有致,避免出现单调的“一层皮”形态。

✗✓建筑退距示意图(4)建筑布局建筑布局宜与河流水系相互呼应。

建筑布局示意图(5)公共通道临滨河开敞空间第一排建筑宜设置公共通道,加强用地与滨河空间的联系,公共通道之间间距不宜超过200m。

公共通道示意图3.1.3设计导则3.1.3.1建筑高度三环路以外住宅建筑高度(H)与建筑外墙距河流蓝线的垂直距离(D)之比不宜大于0.5。

控制宽度大于40米的河道两侧建筑高度控制示意图3.1.3.2建筑连续面宽多低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

高层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0米。

✗✓✓✓建筑连续面宽示意图(H为建筑高度、L为建筑面宽)3.1.3.3商业设置住宅项目兼容商业部分若滨河设置,宜独立建设,并保持绿化景观通透性。

3.1.3.4建筑屋顶在建筑屋顶协调统一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包括穹顶、拱顶、坡顶、平顶等多种建筑屋顶形式。

鼓励公共建筑增加屋顶绿化,丰富城市第五立面景观。

鼓励建设与自然相融合的生态建筑、覆土建筑,加强建筑立面垂直绿化。

建筑绿化示意图3.1.3.5围墙围墙宜保持开敞通透,体现绿色生态,避免连续实体墙面。

✗✓围墙示意图3.1.3.6视线通廊滨河开敞空间第一排建筑布局宜开敞、通透,提供适当的视线通廊以避免河流景观资源被连续展开的建筑物所遮挡。

建设用地范围内视线通廊的宽度不宜小于15米,可结合道路、公共绿地设置,两相邻通廊间距不宜大于80米。

视线通廊示意图3.2主要公园周边地区设计导则3.2.1控制对象本导则控制对象主要针对人民公园、百花潭公园、清水河公园、望江公园、东湖公园、塔子山公园、新华公园、游乐园、沙河公园、动物园、新益州公园及大源城市公园等主要公园的周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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