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货运代理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佣金或其他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承办货物运输,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收取运费以及服务报酬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无船承运人身份从事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管理制度,鼓励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入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自愿成立的行业中介组织,应依照章程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经营秩序。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

第二章企业设立条件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八条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 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 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代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三)企业名称含有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等相关字样;

(四)至少有名从业人员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须通过国家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颁发《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依法设立子公司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地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万元。

第三章企业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

第十三条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含分支机构)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应向商务部授权机构办理企业备案。

第十四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法人备案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第十五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代理商管理制度完整版

代理商管理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瑞营字 (2004)第001号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前言 中山市瑞氏生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瑞氏生物电贴片”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 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山瑞氏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 风险性原则 中山瑞氏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 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 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中山瑞氏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 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中山瑞氏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 积极协助原则 中山瑞氏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 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 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 双方共赢原则 中山瑞氏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 长期性原则

代理经销商管理办法

众通(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经销(代理)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经销(代理)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众通(北京)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十二月七日

经销(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场营销工作,促进公司先进技术与产品迅速占领市场,在一定市场实行代理经销商制度。 定义: 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约定。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予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代理的条件越有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理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第二条经销商(代理)商的选择、评估由营销中心负责,公司层面审

批通过。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总体协调及业务指导。 第三条公司选择的经销(代理)商是合法注册的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即对于满足公司(指本公司,下同)需求、认可公司经营理念、技术与产品、能确保完成一定销售额且自愿申请经销(代理)公司技术与产品的单位或个人,经考查合格后,可成为公司正式的经销(代理)商。 第四条授权经销(代理)商的代理时间一般为一年。 第五条本办法呈请董事长核准公布后施行。 第二章经销(代理)商的确定 第六条凡需要代理经销的项目,由营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七条在确定经销代理项目和区域之后,营销中心制定代理经销方案,并在指定区域选择合适的、自愿申请加盟的经销(代理)商。 第八条对于初选具备代理经销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营销中心指派专人与其进行技术交流,了解该单位经营状况,考察其是否具备代理经销的能力。 第九条根据区域的情况,市场营销部负责收集拟定经销商的资质材料,并组织专题会议审议、确定合格的经销(代理)商。 经销(代理)商需要提供的主要资质材料是:①企业简介;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当地工商部门认证盖章);③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④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⑤企业税务登记(副本);⑥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⑦企业在油田市场准入证;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⑨企业的其它荣誉、信誉证明材料。 第十条对已确定的经销(代理)商,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经销合同或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许

[方案]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

[方案]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 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本制度规定与各级代理商之间的交易是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宗旨进行有效合作的关系。 第二条:代理商的等级与类别 代理商分为三级,其中地市级分为三类: A类为大型地市级销售代理商,年销售额为30万元以上; B类为中级地市级销售代理,年销售额为20万元以上; C类为小型地市级销售代理,年销售额为10万元以上; 首次进货分别为6,4,2万元。 第三条:代理商的基本目标量 1、办事处、省级的销售代理商年销售目标量必须100万元以上。下属有3个以上的地区级代理,其直属城镇级零售代理店须2个以上。各市区直销网点必须5个以上。 2、地区级销售代理商年销售目标量为:A级为30万元以上、B级为15万元以上;C级为7万元以上。下属有3个以上城镇零售代理店。在本市直销网点3个以上。 3、县城镇级代理商年销售目标为80000元以上。在本镇直销网点以商店形式设点达3个以上。 4、各代理商必须每月25日之前,向办事处统计汇报销售情况。上报公司总部,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数量。市场信息收集,对总部每月为各级机构的指导有如何建议等综合分析,在每月28之前上报公司办公室。 5、各代理商销售年指双方签订合同当月起,三个月考核,确认达到上面哪类代理商,三个月后签约正式文本合同,当月起算12个月为一销售年。第四条:代理商的条件及职责 一、省级办事处销售代理商的条件

1、有较强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品行端正,言行一致。能够全心全意代表公司,尽心尽职服务好各级代理商,认真协调好各代理商与公司的一系列矛盾。努力开拓市场,优化服务。 2、懂经营,重行业,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及相关的太阳能知识,有良好的口语表达 能力。 3、有顽强的拼搏精神,有成就大业的决心和勇气,胜不骄,败不馁。乐于助人,心胸开阔。合理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问题。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善于分析市场,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5、具备必要的库房及开拓市场的经营场所和办公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及良好的营销管理思路,并能够组织好一支百战百胜的营销团队。及时收集市场动态,认真执行公司政策,服务好本地的代理商。 二、各办事处、省级销售代理的职责 1、负责辖区内各地市级销售代理及城镇零售代理的业务管理和督导工作,努力完成年销售目标量。 2、负责辖区内的产品宣传工作和各级代理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并协助各地市级销售代理商做好各种促销宣传及营销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 3、做好公司总部信息传递工作,贯彻落实传达的各项任务。 4、配合总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违规侵权行为,保护所辖区域的市场稳定性。 5、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的各地销售服务机构,稳定地区销售价格,规范各区域的销售工作,认真指导安装、合理处理好售后服务工作。三、地市级销售代理商的条件: 1、有较强的事业心,有高度负责的精神。 2、有较好的团队协作精神和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善于协调和利用各种人际关系,具备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4、具备必要的经营场所,有一定的库存能力。并具有开拓市场的经验。

代理商管理制度

代理商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估表打分通过 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登记表 代理协议签订 业务执行

银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代理银联POS业务管理,为商户提供更加方便快捷安全的收单服务,促进POS业务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行政规章、行业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特约商户定义如下: 特约商户,是指我行代理银联商务河南分公司开展POS 业务,满足消费者刷卡需求,我行为其提供银行卡刷卡结算服务的商户。 第三条凡已办理工商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独立核算、经营状况良好、信誉度高、客流量大、销售额较多、有较好通讯条件的饮食娱乐、旅游交通、商品销售等服务贸易型企业,如有受理银行卡业务的需求,均可成为我行代理银联POS商户的发展对象。 第四条我行发展特约商户,采取POS直联方式。在POS 直联方式下,特约商户布放的POS与中国银联公司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以下简称银联中心)系统相连接。

第二章特约商户的发展 第五条我行电子银行部负责制定特约商户审核管理制度,并对各支行业务部发展特约商户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支行业务部,要配备至少1名专门的特约商户负责人,对特约商户发展对象进行调查评估,并对已发展的特约商户进行管理和维护,防范特约商户收单业务中的各类风险。 第七条各支行业务部在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时,禁止发展下列商户: (一)非法设立的经营组织; (二)特殊行业商户:包括法律禁止的赌博及博彩类、色情服务类、出售违禁药品、毒品、黄色出版物、军火弹药等其他与本国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商户; (三)可疑商户:商户或商户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已被列入中国银联的不良信息系统; (四)注册地及经营场所不在长葛市境内的商户。 第八条各支行业务部对于下列类型的商户应谨慎发展,进行严格的调查评估和审批手续,并加强后期的管理工作:(一)易成为伪冒卡使用目标的商户类型:机票代售点或手机专卖店、珠宝、工艺品、名牌服饰专卖店、各类娱乐场所如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服务等;

代理商管理制度制度 格式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规章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市场开发合作协议书》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首信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并附有“首信”品牌的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 代理商须于每月15-20日之前,向本公司上报上月的销售总结和下个月的销售计划。 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 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如客户名册、销售计划和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但如代理商另有请求提出,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请求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保险费由代理商负担。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电汇或支票。在协议签定的前三个月内,代理商依照合同的款额,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 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 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并在受训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后,颁发培训证书。 受训人员的培训费用由代理商负担,受训人员住宿自理。 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 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和或,其他实物奖励;和或,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商的优惠条件 代理商可享受本公司的产品技术知识培训及指导(培训合格后颁发培训证书)、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优惠条件。 第十五条代理商使用本公司颁发的铜牌和证书 代理商有权使用本公司颁发的授权代理的牌匾或其他标志物和证书,此牌匾和声明代理内容的证书应并列相邻放置于明显的位置,并妥善保管。在解除代理关系时交回。 附则

城商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管理,控制业务风险,促进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是指在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下,本行与有证券资金第三方存管资格的银行合作,由合作银行履行第三方存管的职责,本行通过与合作银行的实时数据交换,实现客户资金在本行结算账户与客户在证券公司的证券资金账户间的划转功能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存管银行是指按照证券法的要求,接受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委托,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本行开展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须遵循公开公平、优势互补、权责对等、适度竞争、依法合规和客户满意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开办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与本行合作开办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存管银行必须具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资格。 第七条业务开展前,本行均须与存管银行签订第三方存管框架下的银银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业务合作协议至少载明合作银行和本行名称、合作事项、权责和期限以及协议变更与解除条件和违约行为责任处理。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总部是全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发展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分支机构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开办准入的审查; (三)负责组织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培训; (四)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营销推动; (五)负责指导分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稳健开展; (六)负责就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调各职能部门。 第九条总行业务创新部负责代理第三方存管电子销售渠道的建设和营销推动。 第十条总行运营管理部作为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行代理第三方存管业务的资金清算制

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

销售代理商管理办法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本制度规定与各级代理商之间的交易是本着互惠互利、共谋发展的宗旨进行有效合作的关系。 第二条:代理商的等级与类别 代理商分为三级,其中地市级分为三类: A 类为大型地市级销售代理商,年销售额为30 万元以上; B 类为中级地市级销售代理,年销售额为20 万元以上; C 类为小型地市级销售代理,年销售额为10 万元以上;首次进货分别为6,4,2 万元。第三条:代理商的基本目标量 1、办事处、省级的销售代理商年销售目标量必须100万元以上。下属有3 个以上的地区级代理,其直属城镇级零售代理店须2个以上。各市区直销网点必须5 个以上。 2、地区级销售代理商年销售目标量为:A级为30万元以上、B级为15万元以上; C级为7万元以上。下属有3个以上城镇零售代理店。在本市直销网点3个以上。 3、县城镇级代理商年销售目标为80000元以上。在本镇直销网点以商店形式设点达3 个以上。 4、各代理商必须每月25 日之前,向办事处统计汇报销售情况。上报公司总部,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数量。市场信息收集,对总部每月为各级机构的指导有如何建议等综合分析,在每月28 之前上报公司办公室。 5、各代理商销售年指双方签订合同当月起,三个月考核,确认达到上面哪类代理商,三个月后签约正式文本合同,当月起算12个月为一销售年。第四条:代理商的条件及职责 一、省级办事处销售代理商的条件 1 、有较强的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品行端正,言行一致。能够全心全意代表公司,尽心尽职服务好各级代理商,认真协调好各代理商与公司的一系列矛盾。努力开拓市场,优化服务。 2、懂经营,重行业,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及相关的太阳能知识,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 3、有顽强的拼搏精神,有成就大业的决心和勇气,胜不骄,败不馁。乐于助人, 心胸开阔。合理处理好上下级之间的问题。 4、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善于分析市场,勇于开拓创新,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 5、具备必要的库房及开拓市场的经营场所和办公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及良好的营销管理思路,并能够组织好一支百战百胜的营销团队。及时收集市场动态,认真执行公司政策,服务好本地的代理商。 二、各办事处、省级销售代理的职责

代理商管理制度.doc

代理商管理制度1 代理商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对各级代理商的管理,优化销售网络,辅导代理商融入公司管理模式,增强代理商对本公司的信心,使之与公司共同成长,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代理商开发、调查、谈判签约、价格管理和货款管理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各级代理商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营销部职责 (1)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和谈判,并促成签约。 (2)制定和执行公司产品价格政策,做好代理商货款管理工作。 (3)负责代理商销售支持和代理商维护管理。 处理客户抱怨\投诉及公司平面宣传资料的策划和制作 2、其他部门配合营销部做好代理商管理工作。 四、管理细则

1、代理商开发 (1)区域市场通过陌生拜访、媒体及第三方介绍等方式,收集负责区域内代理商资料和信息,登录《————区域代理商名录》。 (2)市场经理对名录上代理商进行初步调查,以确定潜在客户并实施拜访,各级代理商的准入要求如下: 省级代理商:①必须专营本公司产品,不得兼营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同种休闲皮鞋产品。 ②熟悉休闲皮鞋产品市场,尤其是高档皮鞋市场。 ③对所在省份或区域的休闲皮鞋产品的整体市场运作,有清晰的运作思路 且与本公司的发展思路高度一致。 ④具有一定的二级分销网络。 ⑤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能够缴纳进货保证金, 市级代理商:①熟悉休闲皮鞋产品市场,尤其是高档皮鞋市场。 ②熟悉所在区域的休闲皮鞋的整体市场运作,市场运作思路清晰,且与 本公司发展思路基本一致;必要时需提供区域市场拓展计划书。

(3)区域市场经理定期将所收集的代理商资料信息呈报营销中心,营销中心审核后经 总经理定审后归档保存。 2、代理商资信调查 (1)区域市场经理拜访和询问相关方面,对潜在客户资信度实施全面调查,调查项目参照《代理商资信调查事项表》。 (2)区域市场经理根据《代理商资信调查表》调查得分对代理商的资信度实施评价和定级,定级标准为: (3)市场经理对代理商的资信调查报告应呈报营销中心审核和保存。 3、代理商谈判与签约 (1)对资信调查达到B级及以上代理商,区域市场经理与该代理商预约拜访进入实质性的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及签约。 (2)营销总监,市场经理应熟悉公司各类营销制度和相关政策。与代理商进行谈判时,市场经理应向代理商解释公司有关的销售政策和措施,不得擅自承诺代理商提出的任何与现行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要求和让步。 (3)代理商提出的一些要求或让步,目前公司制度尚无明确规定的,市场经理可报请营销中心裁决是否接受。 (4)通过谈判达成合作意向的代理商,市场部经理报请营销中心批准后,代表公司与其签订经销合同,经销合同必须使用

关于成立销售分公司办事处代理商的管理办法

关于成立销售“分公司、办事处、代理商”的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体制管理,建立销售网络体系,调动社会各方营销人员及相关人士的积极性,使xxxxxx公司的节能产品能尽快推向市场,为用户服务,为中国的节能减排服务,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则: 为保证xxxxxx公司在销售市场上的布局及市场开拓,现需在全国各地建立产品销售网络体系(外埠营销商)并进行管理,同时也为了销售政策的统一性、可操作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明确各地区分公司、办事处、代理商的销售工作目标,便于协调、指导、调度、检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其目的是稳定营销网络(外埠营销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互利的合作营销关系,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办事处、代理商形式的销售公司产品的各级营销商。 二、建立“分公司”的性质和要求: 1、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是指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存在,分公司一般是经营性公司,而分公司则不属于独立法人,只能属于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它是依附总公司的,由总公司来承担责任。分公司一般应单独进行工商登记,单独进行税务登记,单独计缴流转税,除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缴以外,其他有关业务须总公司授权方可办理,(如对外担保等),公司单独开票设帐,共同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部门及人员要求:每个分公司人员可多可少,但最低不能少于三人(三个部门),即:财务及内务一人;营销一人;技术员一人,三人当中必须有一人兼任分公司总经理,负主要责任,并制定分公司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a、财务及内务人员必须中专以上学历,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b、营销人员必须大专以上,男性,当地人士优先或从事五年以上本行业销售经验,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层次成员关系,35周岁左右,能吃苦耐劳,口齿伶俐。C、技术人员必须是对xxxxxx公司产品比较熟悉并有一定的现场经验,男、女均可,本科以上,五年以上工作经验,45周岁以内。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房地产(代理公司)售楼部销售管理办法 1.销控管理办法 1.1销控由现场销售主管负责,每阶段推出销控单位项目部与甲方沟通甲方财务、现场销售经理各执一份。 1.2售楼部所有房源由销售主管统一管理。 1.3现场销售主管负责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除销售主管外,其余人员非经乙方项目总监授权,均不能录入更新、更改销控。销售主管在录入销控时应包括成交日期、成交客户或预留单位客户姓名、销售人员或预留单位跟进人姓名。 1.4销控管理员在录入销控时应严肃认真,做到公开、公正、不得私自截留单位,任何变更均须在销控上注明变更的时间、原因。 1.5每天上班前售楼部由销售主管和售楼员核对销控。 1.6售楼员每成交新单位必须与主管核对房源,预防房源二次成交。售楼员与客户签署合同需由主管审核、确认合同内容、房号无误 1.7客户到财务付款时,财务需审核确认销控无误。甲方现场经理盖章时审核,凭协议做销控。 1.8销售主管在每天营业时间结束前与甲方公司驻场财务及销售经理核对销控及资料(包括售出单位、定金金额、客户身份等),经核实后上报乙方项目经理,即使当天没有售出单位也要汇报。 2.预留单位管理办法 2.1单位预留仅限于甲方公司特别照顾的关系户。 2.2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填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明确预留的具体单位及预留时间,依次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 2.3甲方总经理签名确认后,把该”内部保留确认表”发至乙方销管部复印备案,原件递交乙方现场销售主管调整销控。 2.4销售现场应尽最大可能按已备案的”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为甲方公司关系户解决认购问题。 2.5”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具有时间限制。若预留期限少于三天,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超过三天,少于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报甲方公司营销副总经理审批;若预留期限超过两周,由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初审通过后,依次报甲方营销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预留单位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2.6若超过”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上所列明的预留期限,客户仍未前来办理认购手续,则”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上所预留的单位不再保留。 2.7若预留客户解除预留单位,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应及时填写”解除内部保留单位通知书”交给乙方销售部通知销售现场更改销控表。 2.8若预留客户更改预留单位,甲方现场销售经理应及时填写”更改内部保留单位通知书”,然后按照”内部保留单位确认表”的审批程序,依次审批,审批通过后交给乙方现场销售主管知会并更新销控。 3.客户欠款催缴办法 3.1销售人员根据客户签订的《认购书》内容核查客户缴款情况,在距离客户缴款期三天前,销售人员要根据查核的结果对客户执行”提醒计划”,即对已缴款客户要提醒其换取首期收据和签约的地址、时间,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如未缴款,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缴款并签署合同。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代理店经营管理制度

5 代理店经营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旨在为X 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X X代理店(以下简称“代 理店” )之间的代理业务关系确定依据。 第二条销售区域。 代理店的销售区域由双方共同商定。代理店如要进行指定销售区域外的销售,需事先通报公司.并征得公司同意。 第三条销售产品。代理店经销的产品为公司制造的x x 系列产品。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每月必须完成销售额X X万元以上。代理店需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预定销售额通告公司。 第五条销售价格。公司对代理店的供货价格及代理店对客户的销售价格由价格表另定。供货价格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决定。销售价格的变更,需征得公司同意。 第六条购货保证金。根据购物量的多少。代理店应预交一定数量的购货保证金。第七条提交资料。 代理店应向公司提交必要的业务资料,如客户名单、销售计划等。 交易条件 第八条交货方式及运费。 公司对代理店的供货地原则上以公司生产她为主。如代理店有特别要求,公司应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运费由代理店支付。如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害,由双 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退货。 如供货与代理店订货内容不同,或因公司生产制造上的责任,造成质量问题,代理店可以将货物退回公司。 第十条支付条件。 货款的结算日为每月20日,代理店应在下月10 日前将上一月的货款付 第十一条削减供货。 如代理店不能履行付款义务,或有违约行为。公司可以削减对代理店的 生务支持 第十二条目的。 为了促进代理店的销售,保证代理店与公司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特提出各种奖励和支援措施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制。 如代理店3个月的平均订货量比上年同期 3 个月的订货量增加30%以上, 公 司将实行利益返还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I .增加30%以上 奖励X% 2.增加40%以上 奖励X% 3.增加50%以上 奖励X% 4.增加60%以上奖勖x%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部 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一月) (试行) 为加强对全国经销商、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经销商、代理商的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经销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1、经销商是指公司在指定区域内设立的经销点,跟据公司销售需求,可在同一区域设立一个或多个经销商,并且将各类经销商按等级分类管理,各级经销商必须遵守公司的经销商管理制度。 2、代理商是公司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享有独家销售公司产品的代理权,公司在所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不得授予除代理商以外其他销售商销售公司产品权力。代理商可根据区域实际销售情况,在自己代理区域内设立下一等级代理商或经销商,统一由代理商管理;同时代理商必须完成同公司签订合同的全年最低销售额。 3、本制度规定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特许经销商、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经销商、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4、代理商、经销商期限均为为一年,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 5、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定的经销商、代理商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

度从事经销活动,不得做出损害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6、经销商、代理商经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授权并自经销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经销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7、经销商、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8、经销商、代理商在各自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章经销商、代理商要求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对顶历公司产品和企业文化充分认同,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对温州顶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经营有较高的忠诚度,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3、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仓库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具备一定的区域产品配送能力,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4、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提供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及营销计划; 5、熟悉周边市场和相关产品。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范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为,根据《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批准成立,并且具有土地登记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三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执业范围分为全省范围执业和所在市、县(市)范围执业,从业范围包括:(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具体从业内容,由机构从上述范围内分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确定,填入《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第四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的机构,应按本办法向安徽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业主管机构申请执业注册,领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其中,申请的从业内容中包含界址测绘的,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具有地籍测绘作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第五条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 (二)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 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2名。 (三)具有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土地登记代理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申请在市、县(市)级范围执业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四)具有从事土地调查登记代理业务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五)无违反行业自律行为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程序

合作伙伴及代理商的管理办法

合作伙伴暨代理商的管理办法 一、合作伙伴暨代理商的定义 1、产品代理:在所辖区域行业内推广公司产品并直接采购,卖给客户, 每年按照公司要求完成基本业绩。 2、项目合作:面对客户推广公司品牌和产品,推荐公司参与项目投标, 以公司在此项目能中标为目的,从中获取应得报酬。 3、临时采购:了解中环产品,如有需求,直接采购,没有达到产品代 理的业绩要求。 二、对合作伙伴暨代理商的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团需要存档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法人身份证、员工的联系方式、企业介绍(专业的能力、人际能 力、行业能力),遇到销售项目时应向公司及时申报,以便获得支 持。合作伙伴有义务将竞争对手的商务情况及时通知公司。 2.1、产品代理: 1、有专职的仪表销售、提供项目信息、跟踪项目能力强,在当地 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关系。 2、是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者。 3、具有良好的业绩。 4、遵守项目报备制度。 5、遵守集团的结算制度,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 2.2 项目合作

在所辖区域应全力推广公司的品牌、业绩、成套能力及产品,具有专职的仪表销售人员、具备独立跟踪项目能力、以公司的名义直接面对最终用户,具备创造良好的业绩的能力,在项目运作上应服从公司集团的协调。 2.3 临时采购:带款提货 三、合作原则 1、项目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需甲方垫资必须是公司操作,以保 证品质。合作伙伴增加的价格可按回款比例,由合作伙伴开票给公 司后,由公司付款。 2、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合作伙伴垫资并操作的项目,合作伙伴应对 招、投标文件、技术协议、联席会记录、变更方案签字、供货明细、供货商服务承诺、收货签字、验收报告等技术文件必须报公司存档,同时应缴纳不少于合同额8%的管理费,公司从收到用户预付款中扣 除,但是采购公司产品除外。 3、合作伙伴不得借公司的名义,向用户提供非公司的生产产品,用户指定 的除外。 4、公司向合作伙伴提供优惠价格并负责相关产品的技术支持。如需现场 服务,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但合作伙伴负责服务人员的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用。单笔合同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不收取服务费。 四、管理 1、营销中心的渠道管理人员负责合作伙伴的的授权、资料保管、数据统计、服务、项目协调、合同统计,产品经理部和行业经理部负责相关的

最新代理商管理制度大全

最新代理商管理制度大全 最新代理商管理制度应该怎么写?你是不是在为这个问题而烦恼?不要急,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范文模板,有需要的小伙伴千万不要错过,一起来看看吧! 代理商管理制度(一): 代理商管理制度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构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

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职责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集团业务销售代理(SA)管理办法.介绍

集团业务销售代理(SA)管理办法 (暂行)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第一章前言 (3) 第二章SA 定义 (3) 第三章对SA的相关要求 (5) 第四章对SA的业务销售要求 (8) 第五章SA对集团客户的服务要求 (10) 第六章SA代理的业务范围及酬金管理 (12)

第一章前言 “集团信息化”和“集团综合集团接入”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复杂性的系统工程,需要依靠对行业特性有深入了解、拥有优质客户关系资源和较强客户服务能力的各类合作伙伴来共同推动。集团业务销售代理(SA:Sales Agent,以下简称SA)作为一种重要的合作伙伴,对于促进集团客户的发展维系和集团业务的规模推广,以及弥补我公司自有渠道销售和服务能力的欠缺具有重要作用。 基于目前现状,根据省公司的相关指导意见,为指导各县(市、区)分公司尽快启动SA渠道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大力发展SA队伍。市公司特制定此办法,请各分公司立即启动该项工作,实现代理渠道的全面均衡覆盖,加强对优质和核心代理商资源的掌控,使SA渠道成为集团业务整体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做好与自有渠道的协同,从能力建设和收入贡献方面做到两个渠道均衡发展、优势互补。 第二章SA 定义 一、定义与定位 集团业务代理(SA)是指符合代理商引入条件,通过移动公司审核及授权,成为具有集团业务代理资格、负责面向集团客户进行集团业务销售、服务的单位。

SA是集团业务营销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集团业务快速、规模覆盖的主渠道之一,应作为自有渠道的有效补充并与之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现阶段需大力发展。 二、SA职责 客户经理与SA相互协同,在集团业务的销售推广中各司其职。 SA:主要负责推广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集团业务与解决方案,以及面向客户经理未覆盖的集团客户营销集团产品。具体职责包括销售职责和服务职责。在产品售前环节,主要负责获取目标客户、挖掘客户需求、制定和设计集成方案等,协助客户经理进行客户拜访、促成客户协议;在产品售中环节,协助进行业务开通、安装调试、集成实施和测试、客户人员业务培训等;在产品售后环节,主要负责业务咨询解答、欠费催缴、现场维护/故障处理、协助投诉处理、技术支持等。 客户经理:主要负责面向重点集团客户进行重点集团产品推广。在与 SA 协同配合过程中,主要负责客户关系维系、协调签署协议、业务受理,以及日常客户拜访等工作。 三、SA分类 根据业务能力及优势侧重,SA 可分为集成服务型和专业销售型。 集成服务型:具备较强的IT开发能力,可进行方案设计,系统安装配置并解答销售服务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如IT厂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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