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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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和细则(模板16篇)

农贸市场管理方案和细则(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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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最近,某一领域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备受关注。

作为一名资深律师,在过去的15年中,我参与了多个行业的合同、协议书起草和审查,并提供咨询服务。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管理办法简介管理办法是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用于具体指导和管理某一领域的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规范行为规则,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则是对管理办法的细节、具体内容以及执行过程进行详细说明的文件。

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性1. 加强规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过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规范,以保障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通过明确权责关系和标准化操作流程,实施细则可以提高各参与方的合规性,减少违规行为发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2. 保护权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通常包含了参与方的权益保护机制,对事务进行合理的安排,使各方的权力平衡更加稳定。

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实施细则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提升效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清晰明了的条文和操作流程,可以为各方提供明确的指引,降低参与方因为法律条文理解不明造成的合规风险。

实施细则还可以为执法机关提供执行的依据,加快事务处理的效率。

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应用案例以某行业领域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例,具体场景如下:1. 合同签订: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合同签订需要满足一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以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例如,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

2. 业务操作:实施细则对业务操作进行具体规定,包括资质要求、流程步骤、安全性标准等。

这些规定有助于提升行业的规范化水平,减少因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事故和纠纷。

3. 监管和执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执法权限,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规定既可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也可以有效遏制不法分子的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办法

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办法

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油厂内部市场运作,强化流程管理,不断提升内部市场管控执行力,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场准入工作中,把握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原则;2、遵循关联交易的原则;3、先内后外的原则;4、技术领先的原则;5、扶持改制企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原则;6、满足采油厂生产经营建设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已在采油厂承揽项目的或拟在采油厂承揽项目的外部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采油厂成立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决策及组织实施。

主任委员:郝继开李长山杨永军陈建华王金铸刘子军杨元亮董臣强委员:李公总王连学孙丰亭张立江刘双全王得顺苏克锋解磊韩文峰王茂君尹太京张宝森王志坚乔明全夏立元王波时林军杨玉良王传雨王其玉董岩傅锐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联系人:傅锐,联系电话:8559921。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五条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定供应商资质,推荐供应商办理油田、采油厂市场准入及复审工作。

2、审定供应商年度考核排名,负责向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委员会提出供应商使用参考意见。

3、负责起草、修订内部市场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市场监督、检查、协调等日常工作,定期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5、负责受理相关市场管理投诉,组织专业委员会成员对市场管理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裁决,对重大事项的裁决提出意见报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审批。

6、按照招(议)标程序,组织参与各专业委员会招(议)标。

7、负责对市场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奖惩意见,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单位与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

8、对违反采油厂市场管理制度,拉拢腐蚀,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报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资质审查及准入(复审)程序第六条承包商资质审查及市场准入(复审)流程:1、承包商拟进入采油厂市场,在业务部门指导下填写《新春采油厂市场准入(复审)审批单》。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省辖市商务局:为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三日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3、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4、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各种证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按照规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省商务厅关于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扩建油库按扩建程序办理;2、企业申请文件;3、填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8;4、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8、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9、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0、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1、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各项管理制度材料;1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3、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二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取得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②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③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④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到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3、省商务厅同意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有权提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或个人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三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规定的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的程序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申请文件;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件10;3、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11;4、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批准文件;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9、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15、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二加油站建设的程序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取得加油站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①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②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附件9;③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④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⑤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⑥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再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经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件10,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一并报省商务厅审核,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省商务厅同意建设的加油站建设期为18个月,加油站建设项目在12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有权提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或个人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供规定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省商务厅;省辖市商务局在接到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新建加油站选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加油站行业规划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商务厅;在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手续以后方可开工建设;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省商务厅受理申请后,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辖市商务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省商务厅可以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省商务厅自收到省辖市商务局上报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顺延10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四、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企业并购国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报送申请材料;外资与成品油市场管理部门分设的,应当由外资主管部门征求省级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的意见;外资与成品油市场管理主管部门合并办公的,应当将审核意见会签成品油市场主管处室;省级外资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求意见及材料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规定的,由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相应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二应提交材料一式三份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各投资方出资情况、油库情况及成品油采购、销售的具体方案等;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的书面决议文件;2、符合申请条件的法律证明文件或协议证明;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五、成品油经营企业扩建、迁建的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本办法所说扩建是指增加土地面积、加油机台数和枪数零售企业、更换油罐和增加油罐容积;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原址扩建,经省辖市商务局核准后报省商务厅备案,同时由省辖市商务局将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收回并上交省商务厅保存;经各有关部门对在原址扩建的加油站验收合格后,省辖市商务局根据验收合格证明到省商务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目前加油站建设规划标准的在营站,原则上不进行扩建;加油站在原址基础上改建不增加土地面积、不增加加油机台数和枪数、不增加油罐容量和更换油罐不在此范围;其他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整改的内容,若涉及到扩建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二批发、仓储企业油库扩建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由企业提出申请,在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在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加油站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企业申请文件;2、加油站扩建,填报河南省加油站扩建申请表附件12;油库扩建,填报河南省成品油油库扩建申请表附件14;3、加油站或油库扩建方案;4、消防预审核意见书;四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库、加油站迁建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搬迁且手续齐全的油库、加油站优先办理,迁建地点要符合当地油库、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申办程序同新建油库、加油站相同,同时将原成品油经营证书上交省商务厅;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按以下规定进行;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5,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经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5,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决定是否给于变更;三变更提交材料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商务部;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报省商务厅;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4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4涉及油库及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或加油站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4、其他要求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除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五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后补发问题1、补发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零售企业应向省辖市商务局提出申请;2、提交材料①申请企业关于证书遗失的说明文件;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③工商营业执照;④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⑤司法部门或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丢失或被盗证明文件;具备上述材料的,经省商务厅或者省商务厅委托的省辖市商务部门现场核对,分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补办新证;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的注销和撤销1、成品油经"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连续歇业半年以内,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到商务部或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批准,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2、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或商。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激励XX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结合XX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X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他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七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托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与省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公开和管理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权责清单。

第八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

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九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本级承担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按照不同权力类型制定办事指XX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菜市场是城市中人们购买蔬菜、水果和其他食品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菜市场的秩序井然和食品质量安全,需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介绍菜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一、市场环境卫生管理1.1 定期进行市场环境清洁和消毒,保持市场整洁干净。

1.2 禁止在市场内乱丢垃圾,设置垃圾分类桶,并定期清理。

1.3 加强对市场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惩。

二、食品安全管理2.1 对市场内的蔬菜、水果等食品进行定期检测,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2 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禁止使用过量添加剂或未经审批的添加剂。

2.3 加强对食品销售者的培训,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价格管理3.1 规定市场内各种食品的价格范围,防止价格欺诈和哄抬物价。

3.2 加强对食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价格违规行为并进行处理。

3.3 建立价格投诉渠道,接受市民投诉并及时处理。

四、市场秩序管理4.1 制定市场秩序管理规定,规范市场内商贩和消费者的行为。

4.2 加强对市场内乱摆摊、乱拉客等违规行为的整治。

4.3 提倡文明购物,加强对市场内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

五、安全防范管理5.1 安装监控设备,加强对市场内安全隐患的监控和防范。

5.2 增加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

5.3 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市场内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提升菜市场的管理水平,保障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市民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好菜市场的良好秩序。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浙商务商发〔2010〕240号

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成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委办〔2008〕11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浙江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成品油仓储行业和零售经营网点(包括加油(气)站、点、船)发展规划;负责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的初审;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负责做好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和市本级(含所辖区,下同)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申报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负责市本级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仓储、市本级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及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市本级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仓储行业发展规划意见;负责上报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发展规划意见;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初审及经营条件的经常性核查;受省商务厅委托,负责组织零售经营项目竣工验收;负责成品油市场运行监测分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快报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公路、港航)、海事、安监、消防、环保、气象、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醇醚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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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司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销售公司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营销体系各分子公司、各营销团队,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本细则的贯彻实施,促进各销售市场秩序规范化和正常化,确保各级经营渠道的经营利益。

第三条营销体系各分子公司、各营销团队成立的市场管理机构,接受公司市场管理部的指导、培训、管理、考核。

第二章市场管理职能配置第四条公司市场管理部完成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后,须按月编报低价、窜货处理情况;督促相关部门对违规经销单位、片区、各分子公司、各营销团队、营销公司的促销费用、市场维护管理金、价格利润滚动保证金、奖励等的扣减和处罚执行。

第五条按市场管理办法规定,财务公司根据市场管理部的处理通知,负责对违规经销单位市场维护管理金、价格利润滚动保证金的提取以及促销费用的扣减等;定期汇总并通报违规经销单位市场维护管理金交纳情况。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及公司办公室按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市场管理部的处理通知,负责执行对片区、各营销团队、各分子公司或营销公司相关费用、销量的扣罚计算。

第七条总调室负责督促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并督查信息部保障防伪物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以保障公司产品出库正常扫码、喷码,使喷码与物流码查询显示信息一致。

如发现出库商品无编码或编码混乱、未扫码等原因造成市场管理人员无法确认货物归属单位的情况,由公司总调室、信息部和第三方物流公司按2:1:7承担以下费用:取证价差、产品就地消化费用、因取证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等。

第三章低价、窜货行为的界定第八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定义的“恶意窜货、批量窜货、一般窜货”具体内容如下:恶意窜货:是指经销商或其下属渠道故意涂改物流编码或损坏外箱的窜货行为,或窜货回购后同一批货物全部或部分再次窜货,或多次窜货。

批量窜货:同一窜货单位一批次被取证货源超过50件(含50件)的;一批次被取证货源超过100件(含100件)的;其他类一批次被取证货源超过200件(含200件)的。

一般窜货:前两类窜货行为以外的。

第九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宜鉴定为窜货性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品鉴酒用于销售的行为;公司客户倒卖非自身经营的公司产品行为;异地团购未报备行为;未经允许,参与非自身经营公司产品的收购、仓储、运输、销售等任一环节的行为等。

第四章低价、窜货的查处第十条市场管理部在对窜货行为进行收购时,工作要求如下:一、制订消化预案:发现窜货后,市场管理人员应与被窜区域销售人员、经销商、营销公司等沟通,对无法落实具体的窜货单位或其他原因无法处理的,则被窜区域销售人员、经销商、营销公司等应协助就地消化收购的产品。

二、明确收购时间、价格要求、收购渠道、票据要求、如何防假等。

三、非特殊需要不允许订单式(不是当时取货)的收购,不允许长期的、有奖励式的收购。

四、在取证中如发现有假酒,按打假工作流程处理。

第十一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对未经允许自行收购人的要求不予受理”,包括但不限于:因收购产生的费用;收购产品的处理;因自身判别能力导致收购到的假冒产品等。

第十二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能证明窜货或窜货事实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抄物流码或拍照,三方人员(片区、经销商、市场管理人员)核实并签字确认;对销售网点(五个经营点以上)取证;录音录像;物流运输清单等。

第十三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的“收购或其他取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是指公司各分子公司、各营销团队、各公司及市场管理人员个人等,以及各经销单位,在取证行动结束后,必须提交到公司市场管理部处理,不得因个人感情和关系的需要自行处理。

第五章低价、窜货行为的处罚第十四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同产品达到规定数量提起处罚”,具体数量标准如下:一、流通渠道(批发、名烟酒店、超市、商场、酒店等)被取证,二、虽未达到取证产品数量的要求,终端渠道售点被取证5个及以上,即可处罚。

未达到该品项处罚标准数量的按最低处罚标准数量处罚,超过的按实际数量处罚。

第十五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达到处罚标准的,按公司对该取证渠道规定的销售价格回购,取证渠道规定的销售价格是指公司最新发布的价格要求,不考虑产品的生产日期和客户进货日期。

第十六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低价取证无数量的要求”,是指一瓶及以上均可以作为处罚依据。

处罚时,取证数量未达到该品项本细则规定窜货处罚标准数量的,按最低处罚标准数量处罚,超过的按实际取证数量处罚。

对经销单位和销售人员比照窜货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第十八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责任单位承担的处罚内容,具体如下:一、承担因取证产生的费用:含差价、运费、被毁包装费用、信息费、客情维护费、相关人员处理期间在滞留地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可从窜货经销单位市场维护管理金或价格利润滚动保证金或相关促销支持费用里提取,提取后仍不足的,由经销商以现金方式支付。

二、按窜货取证时所属渠道销售价格回购被取证的窜货。

三、按取证窜货数量的10倍扣减销量,当批次进货数量为上限。

如被取证窜货中有多批次货源,以最近进货批次为准。

四、如窜货产品有市场支持费用的,扣减该批次相应的全部市场支持费用。

五、提取窜货所属进货批次的所有价格利润滚动保证金或奖励等。

如被取证窜货中有几个进货批次货源,以最近进货批次为准。

六、提取窜货单位市场维护管理金作为窜货单位应承担的违要求:经销商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已经被提取的金额;不补足市场维护管理金的,从价格利润滚动保证金或奖励中扣转为市场维护管理金;未补足市场管理维护金金额的经销客户,公司将暂停供货并有权中止履行经销合同,直至补足。

七、实行产品奖励配额制的,从次年起每年度扣减窜货单位取证数量十倍的奖励配额。

第十九条如公司已经终止与窜货单位该窜货品项的合作,公司暂停兑付该该窜货单位相关费用及保证金,处罚完毕方予以退换剩余部分,如不足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补足。

如窜货单位在经营公司其他产品,公司有权将该公司经营的其他产品费用转为已终止合作产品市场窜货的取证费用或扣罚费用。

第二十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确定的违规销售人员责任主体:销售公司片区经理和主管按本细则规定处罚;各区域销售负责人按主管标准处罚;理按片区经理标准处罚;员按主管标准处罚;销售公司品牌运营部直管市场组负责人按主管标准处罚;其余各营销团队是总经理按片区经理处罚,具体销售人员按主管标准处罚。

第二十一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济处罚”,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扣罚责任人费用:责任区域内经销商出现窜货的行为,二、扣罚责任区域窜货取证数量10倍销量及对应的考核费用,当批次进货数量为上限。

如被取证窜货中几个进货批次货源,以最近进货批次为准。

三、恶意窜货或批量窜货,提升扣罚责任区域片区经理一次7000元、主管一次5000元。

第二十二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纪律处分”,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一、经销商窜货或低价销售行为发生恶意窜货或批量性窜货,全国通报;两次以上通报的,取消责任销售人员参与公司年终各级评优选先资格。

二、参与或纵容经销商窜货的,一经发现,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辞退处理。

第二十三条如公司下属单位窜货,但已经终止和公司该品项的合作,该单位无费用实现窜货的回购,则由公司负责购回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二十四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总经销品牌和特许品牌窜货行为的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处罚:一、发生低价或窜货的,按总经销合同约定处罚条款执行。

合同未约定的,每次提取合同保证金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保证金被提取后,总经销商或特许品牌运营商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补足,如未补足,公司有权停止供货或中止履行合同,直至补足为止。

二、恶意窜货或批量性窜货,属严重违约行为,公司有权终止经销合同。

三、按取证价格回购被取证的窜货。

第二十五条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已终止合作客户出现低价或窜货行为”,具体处理如下:“责任人员承担此种客户违规行为产生的费用”:指收购价差、就地消化费用等,由责任片区经理和主管各承担50%。

一、谁开户谁负责原则:主要针对一单式的定制销售行为或一次性客户行为,而且没有后续服务者。

二、任期内负责的原则:是指片区经理和主管任职期间发生的进货发生低价窜货行为,工作调整但未与继任者交接。

三、工作调动移交报备原则:是指工作调整时,前任与继任者进行退出客户库存货物移交等,签署对账备忘录。

(一)如无备忘录,工作移交后退出客户发生窜货行为的管理责任由继任者承担。

(二)片区经理或主管移交以前的货源,发生低价窜货行为,由原片区经理或主管承担责任。

(三)如无法明确界定责任的,由原任和继任者各承担50%的处罚。

(四)继任后,已经退出客户超过半年以上发生低价窜货行为的,由继任者承担管理责任。

(五)凡继任者任期内该客户产生一次进货行为的,以前进货管理责任归属继任者。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经销商缴纳第二十七条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需要交纳市场维护管理金的客户是指与公司及其他营销体系签约的经销客户。

如合同未约定或未实际缴纳市场维护管理金,导致市场违规行为处罚无法执行,由责任单位承担此项处罚金额的50%。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关于市场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销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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