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销与总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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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销与总代理的区别

总代理及总经销是指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事务。是总代理还是总经销,视上游商家策略而定,在具体商业活动中,有一些差异,可以注意合同的约定。总代理区分于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独家代理(Sole Agent):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一般代理(Commission Agent):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规定:凡进入市场的食品、副食品以及关系到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等,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经所在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对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验并发放《商品索证审验卡》(以下简称《审验卡》)后,方可准许上市销售。市场经营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经营所需的基本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的主要职责是:1、索取能够证明所经销商品质量的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2、及时将进货索取的凭证或需要更新的有关证件交市场准入办公室进行审验、备案,并对其提供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向购货经营者提供经审验的商品《审验卡》,以及其它相应供货凭证。此外,根据2007年9月6日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之第三条,无论是否存在总经销或总代理关系,“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 《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全文如下,供参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强工商机关的行政指导,明确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经销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一、食品销售者,包括各类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店、专营店、便利店、食杂店、食品副食品市场的经营户等,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方可营业。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二、零售商要慎重选择商品供货商,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供货商必须对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三、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

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四、索取检验报告,销售者应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供货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六、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维护良好的店容店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店堂购物环境。七、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价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符合广告法等法律要求,禁止发布虚假广告。八、日常清理检查上柜销售的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

九、对不合格食品要主动撤柜,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十、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十一、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十二、对消费者涉及商品质量的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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