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销与总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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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首先,都是渠道的中间商,可以这样理解厂家——X——消费者(X代表上面9种形式)一、定义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

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

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

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约定。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它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条件越高,比如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

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3.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

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

托管,经销,代理地区别

托管,经销,代理地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你了解吗?】一、定义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

3、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

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

4、分销商: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

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出现分销的概念。

即分着来销。

5、零售商: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

所以6、加盟商:厂家与代理都可设立加盟商。

厂家一般都会在每个城市或者某个区域设立几个加盟商;代理商也可以在某个地区设立几个加盟商。

7、自营店、授权店、专卖店:两者相对应,说白了就是店铺,授权店既可以是经销商授权店、代理商授权店、授权加盟店,也可以是其他种类的授权店。

经销商授权店是经销商自己开的、营业执照上负责人写经销商的店。

在自营店和加盟店问题上,企业通常以自营店连锁打造企业品牌形象,以加盟店连锁扩大市场占有率,并加强连锁网络的控制力。

专卖店可以是自营专卖店、加盟专卖店、代理专卖店、经销专卖店等。

二、流程从制造商到零售终端的渠道途径:1、制造商→经销商→消费者2、制造商→总代理→经销商→消费者3、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经销商→消费者4、制造商→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经销商→分经销商→消费者三、小贴士◆现实中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单一品牌或多个品牌。

但经销商、分销商一定是经营多个牌。

◆现实中的经销商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也可以是个休户。

◆分销商介于代理商和经销商之间,但其广义上又包括代理商、经销商,是很模糊的一个概念。

◆分销是一个销售概念,是一个中转站,一般只做渠道不做终端。

◆批发商、零售商、加盟店、自营店、授权店、专卖店可以笼统的视作门店,没必要强制性的区分,没多大意义。

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经销商与代理商应该做渠道营销的技巧

经销商与代理商应该做渠道营销的技巧

经销商与代理商应该做渠道营销的技巧在产品的销售过程中,我们经常都会提起“经销商“和“代理商”的概念。

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经销商与代理商应该如何做渠道营销,欢迎参阅。

经销商与代理商应该做渠道营销的技巧渠道里有什么?1、比较简单的说法是由一些机构组成的,例如经销商,分销商,零售商.2、严格的来说,渠道中的每个机构,又是由若干人等组成的,这些人,都是渠道成员,也可以说,在渠道中,所以涉及到产品工作的人(从厂家的业务人员,到经销商公司的仓库主管),都属于渠道成员。

经销商与代理商1、经销商,花钱在上游厂家进货,再把货卖给下游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2、代理商,帮助厂家建立渠道,开发客户,但不进货,而是辅助厂家直接把产品销售给下级渠道和客户,赚取厂家所给予的服务费用或是佣金。

3、渠道中有众多的渠道成员,厂家的业务人员,是第一渠道成员。

厂家为什么要找经销商不是厂家不会做市场做生意,之所以找经销商合作,无非是利用经销商已有人力,物力,储运,资金,销售网络,运作经验,社会关系等等资源,减少厂家自己的成本而已。

渠道的组建形式:1、完全厂家自建渠道,例如在各区域市场设置具备直营资质的分公司,开设直属零售终端,或与当地零售商直接合作。

2、完全依托经销商建立渠道,让经销商来负责建立二级分销商,以及与零售商之间的销售渠道。

3、厂家自建和与经销商合作同步进行的混合模式,某些市场(例如厂家所在地或是重要市场)由厂家自己直营,而其他区域则放出来,让经销商去做。

厂家对渠道建设的介入方式:1、完全放手只对经销商有业绩要求,经销商如何去建立下一级渠道,厂家基本不管。

2、提供辅助出于厂家自身的市场建设目的考虑,厂家会投入人力物力,协助经销商进行下级渠道的建设工作,并协助进行市场动销工作,谓之“助销”。

3、完全主导厂家的产品,品牌,市场运营体系高度成熟,直接指挥市场运行,经销商只是出钱出人,在配合层面执行干活。

渠道组建的层级:1、最简单,就设立一个全国总经销商2、分区总经销商,例如华北一个,东北一个,西北一个3、设置省级总经销商,一个经销商就是一个省长4、地级市级经销商,比较主流的做法5、县级经销商,这已经是比较深入的设置层级了,一般厂家在县级也就设立个二级分销什么的。

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的区别与联系

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的区别与联系

经销商、代理商分销商的区别与联系什么是经销商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

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

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的。

什么是代理商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

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

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所以“代理商”,一般是企业指,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的。

什么是分销商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

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

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

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的定义。

所以“分销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附加内容:特许加盟的概念一、特许加盟的概念特许加盟(连锁)恐怕是当今商业界最流行的词语了。

开展特许加盟业务的公司也遍布各个行业的各个角落。

那么,什么是特许加盟呢?特许加盟又有什么好处呢?特许加盟为什么会成功呢?不清楚这些问题,就不会做好加盟事业。

1、国际特许经营协会对特许加盟的解释特许加盟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受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通俗讲特许经营是特许方拓展业务、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一种营业模式。

2、特许加盟的特征(1)特许加盟是利用自己的品牌、专有技术、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

特许加盟对特许人来说,是技术和品牌价值的扩张,经营模式的克隆而不是资本的扩张。

(2)特许加盟是一种双赢的商业模式。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定义及区别首先,都是渠道的中间商,可以这样理解厂家——X——消费者(X代表上面9种形式)一、定义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

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

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

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约定。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它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条件越高,比如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

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3.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

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

什么是代理什么是总代理什么是分销商

什么是代理什么是总代理什么是分销商

什么是代理,什么是总代理,什么是分销商?代理商: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

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所以“代理商”,一般是指那些赚取企业代理佣金的商业单位。

分销商:随着批发概念的落伍,时髦的概念是分销。

所谓的分销是分着来销。

可见在销售的过程中,已经考虑到了下家的情况,不是盲目销售,而是有计划地销售,商家有服务终端的概念。

分销和批发是相对的,是从管理和计划的角度上对商家定义。

所以“分销商”,一般是指那些有服务终端意识的行商。

经销商:经销商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

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

所以“经销商”,一般是指那些从企业拿钱进货的商业单位。

批发商:批发商的概念是以前对商人的一种叫法,现在已经逐渐趋向于被淘汰。

顾名思义,批发就是一批批进货,然后往外一批批地发。

可见这样的生意没有什么计划,只是一个货物买卖的概念,而少了管理和控制。

所以批发商,一般是指没有服务终端意识的坐商。

零售商:零售就是一个一个地销售,而不是象批发商那样,一批一批地销售。

所以零售商,一般是企业用来说商店的。

其他观点:一、1.代理商可以是代理单一品牌或多个品牌。

2.分销商一定是代理众多品牌,比如世平分销,龙临分销。

3.经销商是个比较笼统的称谓,包括代理商,分销商还有单纯的贸易商(不从原厂拿货而是从其他渠道)。

二、代理商是分销商也是经销商,但是分销商和经销商不一定是代理商。

分销商和经销商没什么区别。

三、分销是一个销售方式概念.分销商是一个中转站,一个制造企业将产品委托中转站销售.代理商是受制造企业授权在一定区域时间终端等进行销售.经销商类似于贸易商,自由贸易。

四、分销商广义上包括代理商经销商;代理商与经销商存在是否获得授权.当然,代理商也有分较多性质代理.。

经销商 代理商 批发商 分销商 零售商 加盟店 的区别

经销商 代理商 批发商 分销商 零售商 加盟店 的区别

经销商/代理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商/加盟店专卖店的区别首先,它们都是渠道的中间商,可以这样理解厂家——X——消费者(X代表上面9种形式)一、定义1、经销商:拥有产品实际所有权,通过自己的经营获得利润经销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

企业对他们不是赊销,而是收到了钱的。

这个商是指商人,也就是一个商业单位。

所以"经销商",一般是企业。

经销商分为普通经销商和特约经销商。

前者没有限制,而后者则和代理商或厂家在销售额、产品价格、广告等方面有特别约定。

2、代理商:没有商品所有权,只是促成交易,从中赚取佣金代理商是指某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生产厂家授权在某一区域有资格销售该产品的商家。

代理商是和经销商截然不同的概念。

代理是代企业打理生意,不是买断企业的产品,而是厂家给予额度的一种经营行为,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厂家,而不是商家。

他们同样不是自己用产品,而是代企业转手卖出去。

代理商的建立,可以分担厂商的风险,使厂商与代理商共同拉动市场从而降低厂商的经营风险。

它分为全球代理、地区级、国家级、省市县级、区域代理、品牌代理、独家代理等,所有代理商家都有相应的特权,代理级别低的原则上由高一级的代理商管理。

代理的地方越大条件越高,比如代理费用、代理保证金、代理的销售指标等。

代理商是有管理职能的渠道维护者,除业务管理外,代同时具备品牌管理、促销管理、服务对接、财务管理等各项职能。

代理制和经销制也能互相渗透。

目前,厂商对于代理商和经销商的管理主要侧重于价格和货源的管理,对于人员培训及广告等还会提供一些支持。

企业或行业纯粹依靠代理行为来收取佣金获得利润的情况并不多见,其业务范围也很难纯粹体现为代理模式,比较典型的有负责代理房屋销售的中介公司(行业),其主要盈利模式就是依靠为他人代理销售房屋来获取佣金(中介费),不过有时中介公司对于价格适当的房屋也会买下来再转手。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经销(Distribution)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经销商按照约定条件为国外供货商销售产品。

双方订立协议或相互约定,由供货商向经销商定期、定量供应货物,经销商在本国市场上销售。

在国际贸易中,商业上的代理是指货主或生产厂商(委托人),在规定的地区和期限内,将指定商品交由国外客户代销的一种贸易方式。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的相关知识。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经销与代理一、经销经销是指进口商(即经销商)与国外出口商(即供货商)达成书面协议,承担在规定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的义务。

在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与国外经销商订立经销协议,就可以凭借双方的密切合作,达到推销约定商品的目的。

经销是一种售定的交易方式,供货人和经销人之间是买卖关系。

但与逐笔售定的一般买卖不同,当事人双方除签有买卖合同外,还需签订经销协议,确定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从法律上讲,供货人与经销人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购进货物,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转售并自己承担货价涨落的经营风险。

(一)经销的分类经销有一般经销和独家经销之分。

1、一般经销供货商根据经销协议向国外经销商提供在一定地区、一定时期内经营某项(或几项)商品的销售权。

经销商有义务维护出口商的利益,并应在必要时对经销商品组织技术服务,进行宣传推广。

但经销商没有专营权利,供货商可以在同一地区指定几个经销商。

2、独家经销经销商在指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对指定的商品享有独家专营权。

独家经销又称为包销方式。

(二)经销协议经销协议是供货人和经销人订立的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其内容的繁简可根据商品的特点、经销地区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加以确定。

二、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而由本人直接享有由此产生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代理的种类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可分为:1、总代理总代理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的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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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销与总代理的区别
总代理及总经销是指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有权代表委托人从事一般商务活动和某些非商务性事务。

是总代理还是总经销,视上游商家策略而定,在具体商业活动中,有一些差异,可以注意合同的约定。

总代理区分于独家代理和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Sole Agent):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

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

一般代理(Commission Agent):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

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商品准入管理规范》规定:凡进入市场的食品、副食品以及关系到人身安全的重要商品等,经营者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商品质量的合法凭证(复印件),经所在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对凭证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验并发放《商品索证审验卡》(以下简称《审验卡》)后,方可准许上市销售。

市场经营者是商品准入工作的实施主体,必须具备经营所需的基本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者的主要职责是:1、索取能够证明所经销商品质量的相关凭证,并建立进货台帐;2、及时将进货索取的凭证或需要更新的有关证件交市场准入办公室进行审验、备案,并对其提供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3、向购货经营者提供经审验的商品《审验卡》,以及其它相应供货凭证。

此外,根据2007年9月6日浙江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之第三条,无论是否存在总经销或总代理关系,“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

” 《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全文如下,供参考: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强工商机关的行政指导,明确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的法定义务,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行为,保障经销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

一、食品销售者,包括各类商场、超市、购物中心、专业店、专营店、便利店、食杂店、食品副食品市场的经营户等,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完备的营业手续,方可营业。

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对销售的食品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主动履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二、零售商要慎重选择商品供货商,保证进货商品质量,不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行为,不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进货。

供货商必须对所供商品的质量负责,并承担连带责任。

三、销售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责任,对供货商应当进行全面、细致的资质调查,审核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等工商税务合法手续,以及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符合进店条件的证
明文件;对进店商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安全使用期等进行审核,认真把好食品质量验收关。

四、索取检验报告,销售者应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

供货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还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维护良好的店容店貌,努力创造安全、舒适的店堂购物环境。

七、明示商品质量状况,正确使用商品价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涉及企业和产品的广告宣传要实事求是,符合广告法等法律要求,禁止发布虚假广告。

八、日常清理检查上柜销售的食品,确保销售的食品包装完好,不过期、不变质。

九、对不合格食品要主动撤柜,一旦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要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当地工商机关报告。

十、对过期不合格食品,要主动销毁,不退回供货商,不得改头换面重新上市销售。

十一、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十二、对消费者涉及商品质量的投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积极主动争取与消费者达成处理协议,不无理拖延和故意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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