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提高畜禽养殖的质量和安全性,保护农产品生产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基地等单位和个体养殖户。
第三条对于使用畜禽投入品管理进行批准、监督、检验、报告和记录的事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畜禽投入品的安全、合法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投入品,是指用于畜禽养殖的饲料、兽药、消毒剂、保健品等各类生物制剂和化学制剂。
第五条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经济、合理的原则,确保畜禽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二章畜禽投入品购进及进货验收管理第六条购进畜禽投入品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和购买途径,确保投入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畜禽投入品进货前应进行验收,按照投入品的不同性质,核查其标签、包装、检验检疫证明等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验收合格的畜禽投入品,应及时入库,并按规定标识分类存放。
第九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畜禽投入品,应立即退货或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要求其解决问题。
第十条畜禽投入品的库存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使用计划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第十一条畜禽投入品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畜禽投入品应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进行使用,确保使用剂量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性。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的畜禽投入品,应配备专人进行管理,确保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四条使用畜禽投入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剂量和使用频次进行使用,不得随意增加剂量或频次。
第十五条畜禽投入品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使用工具和设备,并妥善保管剩余的投入品。
第十六条使用畜禽投入品可能产生的废弃物和残留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标准进行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或排放。
第四章畜禽投入品使用记录和报告管理第十七条对于畜禽投入品的使用情况,应做好详细的记录,包括投入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批号、购进日期、用量、使用日期等。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三)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4篇)

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畜禽投入物的使用和管理,确保畜禽产品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畜禽养殖场的畜禽投入物的使用和管理,包括饲料、药品、疫苗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存储、使用、记录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养殖场管理部门。
第五条养殖场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定期培训畜禽养殖人员,提高其畜禽投入物使用和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畜禽投入物的购进第六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购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七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提供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八条养殖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投入物供应商的档案,并评估其供应能力和信誉度。
第九条养殖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畜禽投入物的采购清单,并按照需求计划进行采购。
第十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按需购买,并且严格进行验收,不得超量购买和超期使用。
第十一条畜禽投入物的购进应当有专人负责,核对产品信息和数量。
第十二条购进的畜禽投入物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第三章畜禽投入物的存储第十三条畜禽投入物的存储应当设立专门的仓库,仓库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四条畜禽投入物仓库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定期清理、整理投入物,确保无污染。
第十五条畜禽投入物应当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存储,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
第十六条不同种类的畜禽投入物应当单独存放,防止交叉感染和受到污染。
第十七条畜禽投入物的存储期限应当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并进行标识和记录。
第十八条存储的畜禽投入物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淘汰。
第四章畜禽投入物的使用第十九条畜禽投入物的使用应当按照标签和说明书上的使用方法和用量进行。
第二十条使用畜禽投入物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知识,确保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使用畜禽投入物的人员应当随时注意投入物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使用畜禽投入物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周期进行使用,不得超量使用。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1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畜禽生产投入品使用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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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动物性食品允许使用, 但不需要制定残留限量的药物
药物名称
Acetylsalicylic acid 乙酰水杨酸
附件: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
序号 类别
名称/组方
2 抗病毒 金刚烷胺、金刚乙胺、阿昔洛韦、 药物 吗啉(双)胍(病毒灵)、利巴韦 林等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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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法兽药生产企业、产品的确认
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的确认: ✓ 工商营业执照 ✓ 兽药生产许可证 ✓ 兽药GMP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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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素)
n
Abamectin
B1a
ADI:0-2
牛(泌乳 期禁用)
羊(泌乳 期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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脂肪 肝 肾
肌肉 脂肪 肝 肾
100 100 50
25 50 2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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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制度”
2006年6月1日,正式实施“肯定列表制度”。
禁止含有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且含 量超过一定水平(一律标准)的农用化学品的食品 生产、进口、加工、使用、制备、销售或者为销售 而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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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确立 a)、最大无毒性作用剂量( NOEL ) b)、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 )
NOEL ADI=—————
安全因子 其中,安全因子,如果为短期试验,1000
如果为长期试验,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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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食品中最高残留限量标准(MRL) ADI 60mg/天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5篇)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一)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____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
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
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____%。
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____等。
四、报告程序。
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非种用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农户自养自用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畜禽。
第三条发展畜禽养殖应当坚持政府扶持和市场调节、稳定数量和提高质量、扩大规模和因地制宜、加强监管和业主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农民和其他所有制经济主体从事畜禽养殖。
第四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畜禽养殖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关联的扶持、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发展的需要,扶持畜牧兽医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畜牧兽医信息服务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培训。
支持畜禽养殖者、畜产品加工企业和关联服务单位成立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提高畜禽养殖组织化程度和自我服务能力。
第二章养殖布局和标准第七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畜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立足本行政区域优势,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畜禽生产。
畜禽养殖要和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统筹布局,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八条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明确畜禽养殖的布局要求和实施措施,避免养殖密度过高和选址布局混乱。
第九条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发布规模畜禽养殖场(区)选址布局和场(区)内功能分区布局标准。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模版(四篇)

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辖范围内的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使用、销售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科学、高效、便民原则,确保农业投入品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第四条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职责,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具体实施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对农业投入品进行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
第二章农业投入品生产管理第六条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取得农药、农膜、畜禽药品等农业投入品生产许可证书,并经过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执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使用优质原材料,严格按照产品配方和工艺要求生产,不得使用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原料。
第九条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生产过程和质量情况,保留至少五年以上,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故障反馈机制,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确保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应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书,明确经营范围,并经过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经营。
第十二条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应购进合格的农业投入品,并对进货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安全,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
第十三条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储存和有效防止损失。
第十四条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销售记录,如实记录销售情况,对重要销售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应对销售单位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农业投入品销售条件,并与销售单位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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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日常监管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养殖行为,确保畜禽投入品的可追溯性,从而保障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建立健全养殖场投入品台账,制定本制度。
1、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物制品、生化制品的采购、使用,在兽医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腐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GB13078新版《饲料卫生标准》。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药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4、实施处方用药,处方内容包括:要用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管的职业兽医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并接受动物防疫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5、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6、投入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
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
7、采购的药品及疫苗必须是有“GMP”批文,符号国家认证厂家生产的药品、疫苗;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采购时要严格质量检查,查验相关证明,防止购入劣质投入品。
8、建立完善的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购进记录包括: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日期。
出库时要详细填写品种、规格(剂型)、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使用去向。
拌料用的药品或添加剂,需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药品的使用应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防止人为造成的过期失效。
注: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必须真实有效,并保存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