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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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知识问答-中国海洋大学

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知识问答-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知识问答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校医院2011年4月前言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切身利益,学校历来十分重视此项工作,致力于建立健全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为每一位大学生的健康成长负责,同时尽量减轻学生因病所产生的经济负担。

目前,我校大学生在校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由以下三方面承担:(1)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由学校出资,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统一购买。

(2)学生医疗补助基金。

该基金由学校出资设立,对医保适用对象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学生自己承担上述两方报销之外的剩余医疗费用。

为了方便在校大学生了解学校的医疗保障体系,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联合校医院,以第七届研究生德育辅导员为依托,编写了《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知识问答》,希望能为广大在校大学生在医疗保障方面解疑答惑。

目录第一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第二章学生医疗补助基金 (7)第三章案例展示 (9)第四章特别提醒 (11)附件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节选) (12)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节选) (16)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19)普通伤情况说明 (26)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原籍住院治疗审批表 (27)第一章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介。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采取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度补助为辅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镇居民提供医疗需求的医疗保险制度。

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07年开始实施,详细内容请参见《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7)191号)(附件1)和《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64号)(附件2)。

中国海洋大学校医院简介

中国海洋大学校医院简介

中国海洋大学校医院简介中国海洋大学校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是在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局登记注册的合法医疗机构,由市南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一级综合医院,是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大学生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职工门诊统筹和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非政府办的非盈利性医疗机构。

校医院属全民医疗机构,主管单位为中国海洋大学,医疗卫生行政分别由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局和崂山区卫生局指导和管理。

校医院位于美丽的海洋大学鱼山校区校园中心,并在崂山校区设有门诊部,浮山校区设有医务室,均由青岛市崂山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校医院设有科室:内科、外科、妇科、预防保健科、中医科、口腔科、眼耳鼻喉科、放射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超声诊断和心电诊断专业)、中西药房、急诊观察室、注射室、理疗室等。

校医院拥有一支训练有素、热爱学校卫生保健事业、作风优良、医疗技术精湛的专业队伍。

校医院现有职工56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51人,正高级职称4人,副高级职称5人,中级职称15人,初级职称27人。

高水平的医疗队伍有效地保证了全校师生员工的健康管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传染病防控等各项医疗任务的完成。

校医院拥有较为先进的医疗设备,主要医疗设备:全自动生化分析仪3台、血球分析仪、尿十项分析仪多台;岛津多功能数字化X光机(数字胃肠+DR)2台;美国GE公司生产的Logic 3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和美国飞利浦HD11XE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各1台;口腔专用头颅测量、全景、锥形束CT三合一X射线系统;动态心电图仪;口腔综合治疗机7台,数字化牙科X光机2台,美国登士柏光固化机2台,法国赛特力LED光固化机5台,瑞士EMS超声洁牙机5台,日本森田根管测量仪3台,意大利优尔达B级灭菌器3台,日本NSK、奥地利W\H等型号高低速手机上百把。

2015年校医院添置了His、Lis、Pacs及诊疗系统和查体系统等信息化建设的软硬件设施。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教育【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5【案件字号】(2020)鲁02行终6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审理法官】李国宁蒋金龙林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当事人】李健伟中国海洋大学【当事人-个人】李健伟【当事人-公司】中国海洋大学【代理律师/律所】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康福臣【代理律所】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健伟【被告】中国海洋大学【本院观点】上诉人是201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2015年8月22日,以自己论文未完成、与导师存在沟通问题等理由向被上诉人提出延长修读年限。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质证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是2011级在读硕士研究生,2015年8月22日,以自己论文未完成、与导师存在沟通问题等理由向被上诉人提出延长修读年限。

2016年6月28日,上诉人以毕业论文未能完成以及已经找到工作,决定不再完成学业并放弃学籍为由,自愿向被上诉人提出退学申请。

被上诉人根据当时有效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被上诉人制定的《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海大研字[2016]15号决定,批准上诉人等7位同学的退学申请,并准予向上诉人颁发肄业证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但被上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诉决定已经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因未对上诉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属送达程序轻微违法。

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确认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决定违法并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

中国海洋大学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中国海洋大学药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有机化学实验 I-1
100102101209
*生物化学
Biochemistry
有机化学 I-2
100102102211
*生物化学实验
Biochemistry Experiment
有机化学实验 I-2
100102101271 *微生物学与免疫学
Microbiology and Immunology
有机化学 I-2
12. 药学分子生物学实验(32 课时,1 学分)
3. 分析化学实验(64 课时,2 学分)
13. 药剂学实验(32 课时,1 学分)
4. 有机化学实验(96 课时,3 学分)
14. 药物分析实验(32 课时,1 学分)
5. 物理化学实验(48 课时,1.5 学分)
15. 天然药物化学实验(32 课时,1 学分)
100102101205
物理化学
Physical Chemistry
无机化学
100102102227
物理化学实验
Physical Chemistry Experiment
无机化学实验
100102101201
*有机化学 I-1
Organic Chemistry I-1
无机化学
100102101273
19. 毕业论文(12 周,12 学分)
10. 药理学实验(32 课时,1 学分)
20. 创新创业教育(64 课时,2 学分)
21. 军事训练(2 周,1 学分)
22. 体育 I-IV(128 课时,4 学分)
23.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64 课时,2 学分)
(二)选修实践环节(可以二选一,可以不选,但不可以全选)

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替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替代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课程替代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运行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学生参与校际交流和跨学科交叉培养,对学生因选修不同专业课程,参加校际交流,发生学籍异动等原因,在学业识别和毕业专业识别确认时需进行课程替代。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替代基本原则第一条课程替代就是指学生报读非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在学业辨识和毕业专业辨识证实或学籍闪崩时无法自动识别而须要替代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有关课程。

第二条替代课程与被替代课程的课程类别、课程内容、教学要求相同或相近方可申请课程替代。

第三条替代课程学分原则上不高于被替代课程学分。

第四条由于新旧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或校际交流等原因,学生在满足用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申请一对多或多对一课程替代。

第五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专业核心课程不能被其它课程替代。

二、课程替代办理流程第六条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选择“培养方案”功能,进入“申请替代课程”界面,填写、提交并打印课程替代申请表。

第七条专业类课程替代申请表交给所在院系教务秘书处,由教学院长非政府有关老师展开审查;公共基础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由教务处教学规划与研究科非政府审查。

第八条专业类课程替代审核结果将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在学生的教学管理系统予以体现。

三、课程替代办理时间第九条毕业专业识别确认中的课程替代集中在大学四年级春季学期开学初办理;转换专业学生课程替代在申请转换专业的当学期办理;校际交流学生课程替代在返校注册的学期初办理。

第十条单独报读外校课程或以moocs在线课程替代本校课程的,专业类课程可于选修前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公共基础课程和通识教育课程向教务处教学规划与研究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展开课程自学,并在赢得适当课程成绩证明后按第六条流程提出申请办理。

四、课程替代其它说明第十一条大学外语、计算机基础系列课程、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等公共基础课程有关课程替代关系见到附件《中国海洋大学公共基础课程替代关系表明》。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

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清单中国海洋大学是一所以海洋学为主要特色的高等院校,成立于1959年。

作为一所高等学府,中国海洋大学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证校园内的秩序和学术风气。

下面是中国海洋大学规章制度的清单。

1. 学术规范学术规范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也是保持学术纯洁性和相互尊重的基石。

学术规范包括每位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中遵守的所需行为准则。

这些是:不偷窃他人研究成果、不剽窃他人知识和不编造数据等。

2. 德育规范德育规范是中国海洋大学核心价值观的表现。

这些价值观需要所有学生和教师遵守。

德育规范包括慎独、自立、自尊、勤奋和创新的情感规范。

3. 课程规定课程规定是指每个学生必须遵守的课程安排。

课程规定包括选课、退选和补选等规定。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免影响学习进度。

4. 实验室安全规定实验室安全规定是指每个学生和教师遵守的实验室操作和安全要求。

这些规定是确保人员安全和保护实验室设备的必要步骤。

学生和教师需要熟知这些规定,以确保实验室作业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 社会行为规范社会行为规范是学生和教师在校园生活中应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守时、不喧哗、遵纪守法和保持环境卫生等。

学生和教师应该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校园秩序良好。

6. 学期休假规定学期休假规定是关于学生在每学期结束时的行程和活动。

休假规定包括了休假时间和休假期间的行为纪律等。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休假规定,避免给路途和家人带来困扰和不便。

总之,中国海洋大学的规章制度清单是校园生活和学习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这些规定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秩序和学术纯洁性。

学生和教师应当遵守和尊重这些规定,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的校园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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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令[2007]191号《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64号《关于〈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1、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高职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适用本《办法》。

2、新生在取得学籍、经学校采集参保信息并缴费后,方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医疗保障。

3、大学生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章医疗管理
第三条管理机构
1、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教育中心、财务处、后勤集团及校医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学生医疗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医院。

2、后勤集团财务科负责学生医疗费的报销结算,每半年同财务处结算一次。

3、校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报销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应报请校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四条医疗补贴凭证
1、在校医院就诊、转诊及报销医药费时,均须出示本人学生证,否则按自费处理。

2、大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学生证看病,一旦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第五条登记和注册
1、各学籍管理部门应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将本专科生、研究生新生中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的名单按院、系、专业同时交财务处和校医院。

2、学生工作处、高职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医疗保障制度的适用对象,按照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组织制作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交到财务处和校医院。

3、校医院应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时间内,为本校符合规定的学生集中办理登记手续。

4、学生在集中登记以后,办理入学、转学或退学、复学的,由教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校医院在每月的月初到青岛市有关部门办理补登记手续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投保及待遇
第六条投保
大学生按照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青岛市财政补助20元,学校从学生医疗经费拨款中支付20元。

第七条待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解决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出,不建立个人帐户;对在校学生适当兼顾意外伤害门诊医疗。

按《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大学生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大学生患大病需门诊治疗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其门诊医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标准设立。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负担,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不再负担。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以下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7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75%;5000元至10000元部分,在三级医疗机构支付8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支付85%;10000元以上部分,不分医疗机构级别,统一支付9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第四章住院及门诊大病医疗管理
第八条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就医管理
1、大学生在本市住院和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擅自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不予报销。

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需先到校医院由接诊医生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转诊单,转至定点医院,学生凭本人的医保卡和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确认参保身份及交费情况,办理住院手续。

学生出院时,只需与医院结清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即可。

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医院联网结算的,出院时携带住院病历、费用发票、费用明细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和材料交至校医院,由校医院集中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如果住院时需要个人先垫付,学生本人又没有经济能力,可由院系分管负责人到校医院办公室办理借款手续。

办理借款时,学生本人需按借款数额的20%交纳借款押金。

确因病情需要到非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的,应通过学校学生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同意。

2、大学生在本市发生急诊住院治疗的,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3、大学生在规定假期以及教学计划安排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在外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管理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规定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由本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由校医院凭出院小结、病史资料、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帐单等,集中到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医保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费用拨付至我校后勤集团财务科,由后勤集团财务科将收到的费用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智能卡。

4、大学生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院或者市级专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由校医院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经批准后在外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将住院病历、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交到校医院,集中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报销比例比在本市治疗降低5个百分点。

5、毕业前因病住院的规定。

学生毕业前因病住院,学校派遣终止日之后仍未出院发生的住院费用,其费用累计到毕业后按一次住院累计计算,报销按本政策中相关规定办理,但以学校派遣终止日为界,之后不再受理借款。

第五章门急诊医疗管理
第十条享受医疗保障的大学生应该首先在校医院各校区门诊部就医,学校每年发给学生门诊医疗费补助20元。

第十一条校医院各校区门诊部就医
1、大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及病历在校医院各门诊部实行“一卡通”挂号就诊,无病历或病历丢失,需买病历就诊。

2、在校医院就医,收取1.00元挂号费,挂一个号,看一个科,开一张处方,并按市医保中心统一规定,实行对症限量开药。

3、在校医院门急诊就医的药费自费,各种检查费、治疗费按半价收费。

第十二条校外医院门诊就医
1、经转诊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医院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凡患疑难病症在指定医院不能诊治者,必须由指定医院提出转诊建议后,方可转往其他医院,可按指定医院标准报销。

对无转诊单或无指定医院开出的转往其他医院转诊单的医疗费,学校不予报销。

2、自购药品及滋补类药品、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心理咨询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与生理缺陷的治疗(如:美容、镶牙、洁齿、治疗脱发、植发等)、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及在医保范围之外的其他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就医
大学生发生急诊范围内的疾病,可直接到就近(本市或外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凭病历及附有收费清单的急诊收据回校医院,集中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急诊治疗用药限3天用量。

第六章学校医疗补助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学生医疗补助基金,对《办法》确定的适用对象所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1、经学校批准住院的学生,住院费用分别由市医保中心、学校和学生个人三方承担。

学生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支出与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学校承担80%,学生负担20%;学生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实际支出与保险赔偿的差额部分,学校承担70%,学生负担30%。

2、学校医疗补助须经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校医院按规定审查报销。

其中学校补贴额超过1万元的,须报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学校不承担学生先天性疾病、胚胎性疾病、生理缺陷与入校前疾病的医疗费用。

入校体检时或入校后发现此类情况,在学校录取的前提下,先与学校(由校医院代办)签订医疗“协议书”,明确责权。

有特异性体质的学生应告知学校及校医院,按以上规定办理。

入学前就患有慢性病,在新生体检时隐瞒既往史者,原有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我校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机构有: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及东院、青岛市立医疗集团、青岛市中心医院、传染病医院、401医院及东部院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医疗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海洋大学
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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