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孔祥智
【期刊名称】《农村经营管理》
【年(卷),期】2022()11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这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2021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8931元,较2012年翻了一番多,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但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仍然为2.50︰1,城乡差距在居民收入上的表现依然十分突出,因此,持续提高农民收入,并使之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是实现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共同富裕目标的关键环节。
【总页数】3页(P11-13)
【作者】孔祥智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
【相关文献】
1.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益
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研究
3.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4.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首要方向
5.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大幅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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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重在落实

经 济 组 织 作 为 宅 基 地 的所 有 者 ,可 向购 买农 民 住
房 、从 而购买 了宅基 地使 用权 的人 收取 一定 的集 体 土地 使用 权有 偿使用 费。在 现 阶段 ,应 对购 买农 民 住 房 者设 置必 要 的资格 条件 ,对购 买农 民住 房后 的
体经营性建设土地可能入市 。推进集体经 营 I 生 建设用
地入市流转交易J l  ̄l l | 进行 ,必须严格 土地规划 和用途 管制 ,切实增强土地利用规划 和城 市建设规划 的严肃 性 、约束力 ,防止 寻租行 为 ;针对各地存量集体经 营
围 。《 决定》 提出 ,“ 在符合规 划和用途 管制前提 下 , 允 许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 、租 赁 、人 股 ,实
上 ,全 面深化农村 改革必 须继续尊 重农 民物质利益 。
十八届三 中全会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关 于全面深 化改革
若 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 ( 以下简称 《 决定 》)指 出,全 面深化改革要 “ 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 、“ 维 护农 民 生产要 素权 益 ” 、“ 赋予农 民更多财 产权利 ” 。《 决定 》 紧紧围绕土地制度改革 ,从 四个方 面拓展 、丰富了农
的分权 和地方层 面 的分权 也是不一样 的 。地方 治理 、 地方财政体制怎么搞是另外一个层面 的问题 ,它们 的 性质和任务是不 同的。只有 明确 了这条 主线 ,财政体
制改革才能避免微观化陷入误区而不知。
( 作 者 为财政 部 财 政 科 学研 究所 副 所长 、研 究
员)
因此 ,财政 体制改革应抓住主线 ,即从 国家治理 两级架构来考虑 ,从 两个层 面来搞好 财政体制改革的 总体设计 :一是在 国家层面处理好 中央与地方 的财政
从改革视角解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例如按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农民享有的承包地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流转方式。但由于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因而使得农民拥有的土地承包地和宅基地的用益物权权能不完整、不充分。因此,亟待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增强法律约束、保障和规范效应。此外,在我国《担保法》、《物权法》中,虽然宅基地被列为不得抵押财产,而对于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并没有规定不得抵押,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管理政策对农村宅基地、农民住房流转的相关限制政策,一般金融机构并不愿接受农民住房作为抵押物,因此,同样需要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加以明确。
三、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利于明确农村改革的原则和着力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论述,突出体现了三个特点:
一是着眼于问题导向,回应了亿万农民期盼和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启了我国改革进程,创造了巨大“制度红利”,并造就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但时至今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正面临新的问题和矛盾,农业发展正面临新的难点和瓶颈。不进行突破性的改革,“三农问题”不可能根本解决。十八届三中全会紧紧围绕制约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因素和突出问题,直面争论已久、争议较大的问题,彰显了巨大的改革勇气和破解难题的决心。
第三,保障农民集体收益分配权方面,在坚持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第一次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明晰集体经济产权,赋予农民对其集体经济产权的处置权,将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缺乏法人地位、又缺乏成员资格界定,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农民财产权利无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弱化、农民集体经济利益虚化的状况。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俗理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通俗地理解为,针对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进行的改革。
这些问题导致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受到侵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因此,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
改革的目标是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
改革过程中,需要明确农村集体产权的归属,完善各项权能,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财产权利和保障。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实施。
这一改革是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顶层设计,也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
改革旨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简介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二、研究主题对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农村产权改革政策的分析。
三、发展历程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确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2003年3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
2008年10月12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xx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决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工业、商业、综合等性质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最终实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
四、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信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改革红利,已基本释放完毕,后发劣势日渐彰显。
在双轨制之下,各种特殊利益集团逐渐成型。
经济改革尚未最终完成,政治、社会、文化等领域的改革,尚待更有效地启动。
为什么要给农民更多财产权

为什么要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十八界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为什么要做出这样一个决定?这样做有何意义?笔者认为,这是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和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现代化的需要。
所以,给农民更多财产权意义重大。
首先,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城乡不平等的一个深层次表现是,农民和市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不平等。
比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农民自己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财产权,不能抵押、担保,也不能出售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
企业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用于抵押、担保等活动。
农民对农村集体资产拥有所有权,但这些权利在经济上缺乏有效的实现形式。
财产权利的不足,严重制约农户财富的培育、积累、扩大,制约农户财产进入社会财产增值体系、信用体系、流动体系,制约农民同城镇居民在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制约城乡一体化发展。
其次,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核心是农民收入问题。
农民收入水平低、增长慢,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大,不仅不利于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而且制约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扩大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对巩固工农联盟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也会形成不利影响。
根据统计资料计算,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相当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2.2%,如果剔除城乡居民收入核算方法和内容的不可比因素,把农民人均纯收入也转换为可支配收入,则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相当于城镇居民的比例还要更低一些。
推进农地改革 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先后 出台了 《 农村集体 建设 用地使 用 加 快,建设 用地 需求急剧增 加,由于 北等经济 欠发达地 区,流转主要是 农 权流转管理办 法》 ,为农村集体建设用 国家建设用地指标有限 ,且征地手续 民出租住 宅、村 集体 出租 自建厂房 或 地使用权流转提 供了法律支撑 ,规范 复 杂、价格高 ,我省 乡镇企业发展迅 者 “ 以租代征”; 在苏 中等 经济 中等地 了流转行 为,切实维护 了土地 所有者 速 ,对建设 用地 需求量也 大,农村集 区,除 了出租 房屋外 ,多通过 乡镇企 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 ,优化 了土地 资 体 建设 用地流转普遍存在 ,且大部分 业 改造 改组、盘 活厂房和生产场地 带
2 0 ] 4 / 0 ] 《三农 论 坛
规模 、多形式 经营 的重要 途径 ,主要 难 以实现 土地 的集 约利用。管理体 系 性 作 用 。 要 允 许 乡 村企 业 用 地 、农 民 是 以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 直接转让和 不健全 ,农村 集体建设 用地没有纳 入 宅基地 以及符合 总体 规划 的其他存量
设 加 地 使 用 制 度 改 革 的 做 法 和 特 点
集体 土地使 近年 来,我省在 加强农村集体建 用 地 ,兴 建 标 准 厂 房 、三 产 服 务 业 用 随企业厂房 转让、出租 ;
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建立土地市 房 ,发展物业经 济,获取稳 定可靠 的 用权作价入股 ; 集体土地使 用权联营 ;
出租 为主 。
、
土地利 用计 划控制范 围 ,地 方 的用地 集体 建设用地 ,在保持所 有权不变 的
指标也没有考 虑可供使 用的农村存量 前提 下 ,以出租 、入 股、联 营、转让 集体建设 用地数量。流 转市场体 系尚 等 方式进入市场 ,享有 与国有土地 出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何维护农民利益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如何维护农民利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如何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是一个需要深入思考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首先,要确保农民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得到充分保障。
土地是农民生存的基础,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关心的权益之一。
在改革中,要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给农民吃下“定心丸”。
这意味着农民可以长期稳定地经营自己的土地,不用担心土地被随意调整或收回。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和颁证工作,让农民的权益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和保护。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其次,要赋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财产权利。
农村土地不仅具有生产功能,还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
在改革中,要探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让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明确农村宅基地的用益物权,保障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民土地的,要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确保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程序公正、补偿合理。
再者,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
一个健康、有序的土地市场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条件。
要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让土地价格能够真实反映土地的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
加强土地市场监管,防止土地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在土地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发展土地中介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土地评估、流转交易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农民的交易成本和风险。
另外,要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和法律援助。
很多农民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市场信息,在土地制度改革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要通过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对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了解,增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如何理解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益
如何理解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益作者:卞靖陈曦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4年第03期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是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
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视角看,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是其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土地制度作为一个国家基础性、根本性、全局性的制度,是构成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重要基础。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进行了多轮改革调整,有效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夯实了农业产业基础,提升了农民的收入水平。
近年来,农村土地的财产属性愈发凸显,如何通过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农村土地财产权益的重要性也更加突出。
应坚持好、运用好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通过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土地财产权益。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于农村土地制度的认识(一)农村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核心,其中土地所有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土地作为首要的生产资料,是“一切财富的原始源泉”。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支配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财产是劳动的成果,而财产权也就是对于劳动成果的权利。
只有劳动者真正占有了劳动过程、劳动资料、劳动成果,才能拥有劳动所形成的财产权。
在资本主义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和前提的社会中,农村土地财产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根本改变路径是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
(二)小土地所有权将逐步被规模土地所有权所替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小块土地私人所有的模式,虽然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但由于其“排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积累、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不断扩大的应用”,必然面临越来越大的经营困难,最终被现代土地所有权所替代。
211005488_深化农村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342023.05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是加快农业强国建设的根本动力,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是促进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
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就做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作出具体安排。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 权益。
做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坚实基础。
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明确了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让农民吃上长效“定心丸”。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和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延包的基本原则。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延包的具体办法。
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有序开展延期试点,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将试点单位由村组扩展到整县。
2023年做好延期工作,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持续做好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
要在基本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基础上,健全承包合同确权登记制度,做好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衔接,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是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深入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继续扩大试点范围。
三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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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增长最快 , 2 0 0 7 — 2 0 1 3年 的年 均 增 长 率 高 达
9 5 . 5 7 %, 但其基数较低 , 2 0 1 3 年只有 l 0 . 6 3 元 。股息
和 红利 以及转 让 承 包地 经 营权 收入 呈 现 快 速增 长 趋 势. 年增 长率 分别 达 到 4 5 . 0 1 %、 4 0 . 5 2 %。 利息 、 集体 分 配 股 息 和 红利 增 长 率 分 别 为 3 5 . 9 6 %、 3 5 . 2 5 %;租 金 ( 包括农 业 机械 ) 稳步 增长 , 年 增长率 2 3 . 0 5 %。
2 0 1 5年 第 9期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徐元 明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徐志 明 蒋 金泉
内容 提 要 : 现 阶段 财产 性 收入 在 农 民收入 来源 中所 占比重极 低 。农 民财 产性 收入低 的 原 因在 于农 民的财
产权利缺失和财产权利不完整 , 对 自己的财产缺乏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增加农 民财产性收入必须
要意义。 有的学者从农 民的土地 、 房屋、 资金等要素进 行了全面的研究 . 找出其 中的问题和对策。本文通过
人 均 可 支配 收入 1 4 9 5 8 工 资 性 收 入 7 1 7 0
对上述理论研究成果的借鉴与总结 ,以江苏省为例 , 分 析现 阶段 增加农 民财产性 收入 的意义 . 对影 响农 民
2 0 1 4年按新 口径 统计 的农 民财产 净 收人 只 比上 年增 长7 . 3 %, 在农 民 四项 收入来 源 中最低 。( 见表 1 )
表1 2 0 1 4年江苏农村 常住居 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项目 金额 ( 元) 比上年增长 ( %) 比重( %)
1 0 . 6 1 0 . 9 1 0 o 4 7 . 9 3
财产 l 生收入 的体 制 、 政 策等 因素进 行 调研 总 结 , 并 结
经营净收入
5 0 3 1
1 1 . 1
3 3 . 6 3
合农村财产的现实状况 。 探索深化农村改革 、 赋予农
民更多财产权利 . 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途径与
政策 建议 。
一
财产净收入
转移净收人
“ 赋 予农 民更 多财 产权利 ” , 这是 实现城 乡经 济社会 发展 一体 化 的客观 要 求 。赋 予农 民农村 集体 土地 的成 员所
有权 , 赋 予农 民住房的完整产权 , 实现农 民财产的 自主流转和 市场化 交易, 是增加农 民财产性 收入的关键举
措。
关 键 词 :产权制 度
4 7 2
2 2 8 6
7 - 3
9 . 4
3 . 1 6
1 5 . 2 8
资料 来源: 江苏省统计局 网站。
、
财产性收人在农民收人中的地位与作用
2 . 农 民财产 净 收 入在 农村 常住 居 民人 均可 支 配 收入 中的 比重较低 2 0 1 4年 。江 苏 省 农 民人 均 工 资 性 收入 为 7 1 7 0 元. 工 资性 收入 占农 民可 支配 收入 的 比重 为 4 7 . 9 3 %, 家庭 经 营 净 收入 为 5 0 3 1 元, 占3 3 . 6 3 %, 转 移 净 收 入 为2 2 8 6元 , 占1 5 . 2 8 %, 财 产 净 收人 为 4 7 2元 , 只 占
9 5元 和 9 5 . 8 4元 , 分别 占 1 4 . 7 %、 1 4 . 8 3 %。 从农 民财 产
与农 民收入快速增长相比较 。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增长却不尽如人意 , 具体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1 . 农 民财产 性 净收入 增速 放缓 近 1 0年来 .江苏省农 民财 产性 净收 入呈 现快 速 增 长势 头 。2 0 0 4年 至 2 0 1 3年 , 江 苏省 农 民财产 性 收
一
5 2— ຫໍສະໝຸດ M0 DERN E C0N0MI C RES EARC H
性 收入不 同来 源渠 道 的变化 趋势 看 , 储 蓄性 保 险投 资
物 权属性 . 中央有 关文 件也 提 出农 民土地 承包 经 营权 长 期不 变 。 但农 民承 包土 地 的流转 、 转让 、 出租 等处 置
中 ,大部 分学 者 着 眼于 对农 民财产 性 收 人现 状 的分 析。 强调 了农 民财产 f 生收入对 增加农 民收入 具有 的重
入 年均 增 长 2 7 . 7 4 %,大大 超 过农 民工 资 性 收入
( 1 2 . 8 9 %) 和家庭经营 眭收入 ( 9 . 3 7 %) 的增长速度。 但
改革
农 民财产权 利
文 章编 号 :1 0 0 9 — 2 3 8 2 ( 2 0 1 5 ) 0 9 — 0 0 5 2 — 0 5
中 图分 类号 :F 3 2 3 . 8 . 文献 标 识码 :A
农 民的财产性收入主要是 由土地 、 房屋 、 资金这 三类财产所带来的。 目 前, 我国学术界对农 民财产性 收入问题的理论研究还没有形成太多的理论依据。 其
3 . 1 6 %。
进入 新世 纪 以来 , 特别 是 “ 十二 五 ” 时期 , 我 国农
民收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自2 0 1 0 年起江苏省农民
收入连续 5 年实现两位数增长 , 并超过城市居民收入 的增长。2 0 1 4 年. 按新 口径统计的江苏农村常住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为 1 4 9 5 8 元, 比上年增长 1 0 . 6 %。 城镇
常住 居 民人均 可支配 收入 为 3 4 3 4 6元 , 城 乡居 民收入
之比由2 0 0 9年的 2 . 5 7 : 1 缩小至 2 0 1 4 年的 2 . 3 0 : 1 。
3 . 农 民财产 性净 收入 以租 金为主 要来 源
据农户调查资料显示 。在 2 0 1 3 年财产性纯收入 八项来源中, 租金 ( 包括农业机械 ) 收人 2 4 1 . 2 7 元, 占 人均财产性纯收人 的 3 7 . 3 4 %, 股息和红利( 包括集体 分 配股 息 和红利 + 其他 股 息和 红利 ) 1 8 6 . 8 3元 , 占 2 8 . 9 2 %,利 息 收入 和转 让 承包 地 经 营权 收人 分 别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