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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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一、背景与任务2024年,我国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进一步推进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村集体经济是农村发展的重要支撑,改革旨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我们按照中央和地方的要求,制定了2024年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和目标。

二、工作措施1. 完善政策法规。

我们加强对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研究,针对改革中的问题和难点,制定和修订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加强组织领导。

我们成立了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对改革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

3. 加强宣传教育。

我们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的作用,广泛宣传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和目标,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和认同感。

4. 规范产权归属。

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明确各类资产的所有权归属,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确保产权归属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5. 推动产权流转。

在改革中,我们鼓励农民通过各种方式将集体经济产权流转给具有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的主体,激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

6. 加强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我们建立了健全的监督管理体制,制定了相关的评估指标和考核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工作成效经过一年的努力,2024年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 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

我们修订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解决了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和难点,为改革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 农民参与度进一步提高。

通过宣传教育和政策解释,农民对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在改革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有效激发。

3. 产权归属明确。

通过标准化的操作和公开透明的程序,各类资产的产权归属问题得到了解决,减少了争议和纠纷,为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4. 产权流转进一步加快。

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

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

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引言:温州市位于浙江省,是中国开放的先行地之一,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之一、为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发展,温州市决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

本文将对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操作程序进行详细阐述。

一、立法与政策制定阶段:1.组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的目标、原则、具体措施等,为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2.召开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的研讨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充分调研了解相关情况,为制定具体方案提供参考。

二、方案制定阶段: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推进工作,明确各职责分工。

2.依据立法和政策的基本要求,制定方案,包括的总体目标、具体措施、时间节点等,形成初步方案。

3.召开方案研讨会,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农民代表等参与,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方案。

三、宣传阶段:1.制定宣传计划,通过多个渠道向农民广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的内容、目标和意义,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支持度。

2.利用宣传车、宣传栏等形式,深入农村开展宣传活动,解答农民的疑惑和问题,提高农民对的认知和理解。

四、试点阶段:1.经过前期的调研和论证,选择一些典型、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的试点工作。

2.按照方案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等共同参与试点工作,完善的具体操作细节,检验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3.在试点过程中,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和问题,并及时调整和优化方案。

五、全面推行阶段:1.根据试点工作的经验和效果,逐步推广方案,全面铺开的工作。

2.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时间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3.持续开展宣传工作,加强对农民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产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六、监督与评估阶段:1.设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的实施过程和效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措施。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检查要点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检查要点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义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检查
要点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1.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鼓励农民积极投入农业生产和经营,提
高生产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 保障农民权益:改革集体产权制度可以保护农民的产权,确保他们享有合法的权益,增加农民对土地资源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3.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改革集体产权制度可以推动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和集约利用,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4. 推动农业现代化:改革集体产权制度可以推动农业产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促
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5. 促进农民收入增加:改革集体产权制度可以增加农民的土地收益,提高农民的收入
水平,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农民消费。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检查要点:
1. 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家对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
支持和指导。

2. 改革方案的内容:检查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包括土地流转、承包期限、
土地权属等方面的改革内容。

3. 改革进展情况:了解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进展情况,包括改革的范围、推进的效果以及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4. 农民权益保障情况:了解农民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包括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等方面的权益。

5. 经济效益评估:评估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经济效益,包括农业产出增加、农村经济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的影响。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管理水 平。
( )科 学 制 定 总 体 推 进 实施 方 二
置换使用和上市流转 。
( ) 大 力 推 进 经 营 管 理 机 制 创 五
及时均等覆盖 。三是未能为集体建设 用地 、农用地和业 已投资形成的集体 物业等资产依法颁发土地证和房屋所 有权证 , 影响了集体资产的法律效力和 保值增值。四是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不配 套 ,户籍身份转为城市居民的股 民, 其 ‘ ‘ 农保” 堀I 转换的政舞. 道。 匕 向“ 保’ j 臣
( )改 革 措 施 的 的公平 ,引进股份制 的效率 ,创新再造兼顾公平与效率 的 集 体所有制实现形式 ,较好地适应 了
社员意志 、 成果惠及全体社员 。同时, 按照股 份“ 应享全享 、 可享尽 享” 的指 导思想 ,化解了村社长期积 累的一大 批矛盾纠纷和厉 史遗留问题 ,保 障了
( ) 新发 展 了 集体 所 有 制 有 效 一 创
识, 到方案制定 , 清产核 资 、 从 资产 量 化, 到股东代表选举 、 董事会与监事会
成员选举 , 及章程的制订 , 广泛征求意 见、 民主讨论 决策 、 及时公开公 示 , 做 到复杂问题程 序化 、 程序 问题 民主化 、 民主问题合法化 ,确保改革体现全体
是缺少税收政策的配套激励 ,柑礼
农嫁女 、农转非 、 戤社户 ( 理 口粮 自
户 )蓝印户 口、 、 小城镇 改革户籍 迁移 等弱势群体 、 特殊群体 的股份权益 , 加 强和创新 了社会管理 ,促进了农 村社
改制后按企业法人性质登记 ,税 收大 大加重 , 不利于改革推进和持续发展
二是股份 经济合作社与社 之间 “ 人
地及房屋财产权 ;建立健全城乡居 民
社会保 障对接机制 ,促进 已完全转变 为城镇地 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 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指村级集体,下同)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农村集体“三资”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的主要表现形式,依法属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经济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固定资产、实物投资、债权股权、无形资产和集体土地、山林、滩涂等。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增强基层组织战斗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结构,积极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行政村合并、撤村建居后,农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分配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集体“三资”处置滞后;重资金管理、轻资产资源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制度执行和监督不到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不稳、人员老化,不适应新形势下“三资”管理工作。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的通知(温政办〔2009〕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程序为规范温州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方案制订和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工作公开透明、依法运作,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及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审批工作程序有关精神,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改制方案的内容企业改制方案包括改制总体方案和改制实施方案。

(一)改制总体方案内容。

1.企业现状:改制企业名称、股权结构、主营业务、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情况、近3年财务状况及改制前或上年末资产、负债及资产抵押、涉讼等情况;2.改制思路及改制形式(包括重组、联合、兼并、解散等);3.企业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4.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方案;5.职工安置方案;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改制实施方案的内容。

1.企业概况;2.改制形式;3.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情况;4.经评估确认的资产情况;5.资产处置情况(包括经审核后需进行资产剥离、提留、核销等情况);6.改制重组后新公司的股权结构设置情况;7.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安置方案;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新机制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新机制

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新机制◎袁逸飞(作者单位: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管理科学我市按照上级有关部署,结合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在完成新发镇青山村省级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现已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改革的各项工作。

一、改革工作顺利完成截止2018年末,全市农村集体资产总计:30466.1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5226.2万元,负债总计:10123.4万元,所有都权益总计:20342.7万元。

农用地面积:194.6万亩,其中耕地184.6万亩。

认定的农村集体成员145955人,认定劳龄106114人。

全市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总计:150851个,其中,成员股东145644个,集体股东126个,股本总额:4980.7万元。

成立126个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占全市应成立总数的100%,并全部进行赋码颁证。

2020年5月7日,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正式成立,为市农业农村局直属事业单位法人,核定公益事业一类,财政全额事业编制5名。

办公场所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室面积27㎡,服务窗口区面积70㎡,档案室面积120㎡。

财政预算投入资金27.58万元采购桌椅、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全市117名市、乡和村农村产权交易工作人员,免费参加了省农交中心线上培训,提高了从业能力。

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免费为我市提供省、市、县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使用权,确保五大连池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平台成功运营。

二、多措并举高位推进(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乡成立以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组织,村成立以支部书记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村级还成立清产核资工作组、成员界定和劳龄登记工作组和资产量化工作组等相关工作小组,成员由村“两委”班子成员、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组成。

已下发《五大连池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12个文件,工作简报4期。

市委、市政府多次专门听取此项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总结上阶段工作,并就下步工作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新XX镇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汇报

新XX镇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汇报

新XX镇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和各位同事:我代表新XX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向大家汇报我们近期的工作情况。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三农”问题解决的有效路径。

新XX 镇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工作组成员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工作背景改革首先是一个时代要求,它的背景是我国民族资本主义时期以来集体所有制的一系列问题,如缺乏清晰产权、不利于农民增收、集体组织形态僵化等等,这些问题在新时代的要求下越来越不能满足集体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改革。

二、工作内容1.统一思想,提高意识。

镇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民逐步理解、支持和参与该项工作。

同时,积极开展学习班、座谈会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村民了解改革的意义和目的,使大家在思想上有了明确的认识和认同。

2.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中央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新XX镇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一份可行的实施方案。

方案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确保了改革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3.核实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档案、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对新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认真核实登记,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清楚、组织形态明晰、产权关系清楚。

4.明确集体资产清单。

经过核实认定,新XX镇共有6个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集体资产近500万元。

我们制定了集体资产清单,涵盖了土地、林木、住房、厂房、机器设备等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资产性质和权属关系。

5.合理协商分配集体资产。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持股份额,制定了合理的集体资产分配方案,并依法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协商,确保了分配结果得到了成员的普遍认可和支持。

三、工作成果1.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基本完成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清单的认证登记和产权关系的明晰化,解决了集体资产明晰性不足、权属混乱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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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资料汇编温州市农业局经管处二○一一年九月目录1、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1)2、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一号文件附4: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12)3、市委一号文件附5:关于推进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29)4、关于加强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1]81号) (35)5、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39)6、农村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应引起重视的几个共性问题 (45)7、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流程图 (49)8、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日程安排表 (50)9、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开信 (52)10、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公告 (55)11、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登记表 (56)12、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情况公示 (76)13、人口调查登记表 (77)14、人口调查公示 (78)15、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的公告 (79)16、关于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告 (80)17、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股权享受对象申报(校对)的公告 (81)— 74 —18、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清册公示 (84)19、关于要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请示 (85)20、关于同意**村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批复 (86)21、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87)22、关于同意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 (94)23、关于要求核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 (95)24、股份经济合作社筹建工作报告 (96)25、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上的表态讲话 (98)26、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草案) (100)27、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董事会、监事会选票格式 (102)28、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成立大会议程 (104)29、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 (105)30、第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暨成立大会主持词 (118)— 74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74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74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

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

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 74 —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职责范围;(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七)章程修改程序;(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

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 74 —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社员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74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74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

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

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修改章程;— 74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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