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州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8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共71项)【模板】

建设局
4
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监察、城市公厕、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
《城建监察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政公用
事业管理股
二
行政监督
共12项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建设局
7
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10•【字号】玉政办发〔2024〕14号•【施行日期】2024.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10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广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24〕25号)精神,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鼓励先进、促进发展,标准引领、有效提升,扎实组织实施推动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等四大行动,提高全市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3月9日玉林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科学安排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和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或业主单位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基础设施项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项目等政府明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等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管理的资金。
对申请各级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项目、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应急工程项目和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等,如国家、自治区和市另有规定和要求的,执行其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协作分工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监管有效和服务到位,提升投资效益。
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投资建设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项目投资审批以及统筹管理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计划编制及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对工程预算评审、资金拨付审核、工程竣工结(决)算等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国家发改委的权力清单

国家发改委的“权力清单”中国新闻周刊:曾建中刘蔚2013-04-25 16:03:27 评论(1)条随时随地看新闻2013年两会后,“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等职责被划入国家发改委,此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被并入国家能源局,后者继续由国家发改委管理,至此,发改委已掌握各种规划、监管、审批、核准等权力,被称为“小国务院”、“大总管”。
2013年全国两会之后,原本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等职责被划入国家发改委,此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被并入国家能源局,后者继续由国家发改委管理。
已掌握各种规划、监管、审批、核准等权力的国家发改委,再次面临扩权质疑。
被贴上“小国务院”“大总管”“第一大部”标签的国家发改委,到底掌握多少权力?权力知多少据国家发改委官网介绍,其下属有28个“职能机构”,还管理国家能源局、国家粮食局两个副部级单位。
在国家发改委的“权力清单”里,其职责可分规划、监管、审批三大块,包括拟定或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进行各种定价、审批重大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等。
前者比较“务虚”,后两项比较具体。
但具体的监管或审批权又有多少,难以统计。
可供参考的是,该委在2012年4月19日至2013年3月21日审批或核准了近1500个项目(含同类项目)。
另据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负责核准的项目有80余项,主要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十三大类。
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有一定的规律。
一般跨国或跨省(区、市)的项目,主要集中在水利和交通运输方面。
比如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跨省铁路,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等。
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行政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7
00828292-X-A-007000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省政府部门或宗教界交往初审
行政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8
00828292-X-A-008000
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初审
行政审批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9
00828292-X-A-009000
转世活佛继位后,其僧籍所在寺庙管理组织制定的培养计划,推荐经师人选的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46
00828292-X-Z-011000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47
00828292-X-Z-012000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违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的处罚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48
00828292-X-Z-013000
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的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注:标题字体为2号方正小标宋_GBK,表格中的文字均为5号字体,第一行为黑体,其余为仿宋_GB231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27
00828292-X-B-017000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违犯《宗教事务条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28
00828292-X-B-018000
非法销售、复制宗教出版物或者传播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的处罚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玉政办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0月26日附则第八章第五十二条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范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行为。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对外投资等方式。
第四条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
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将占有、使用、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
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玉政办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玉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0
【实施日期】2015.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0日玉林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构建节约型政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68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桂财资〔2014〕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市直(含玉东新区、市直各开发园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本标准所称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08•【字号】玉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7年2月8日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玉发〔2014〕9号)、四届市委常委会第153次会议精神和《关于调整玉林市人民政府铁路和机场建设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编制事项的通知》(玉编〔2016〕92号)精神,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玉林市物价局、玉林市粮食局牌子。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负责各类市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玉林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全市宏观经济运行预测、预警,研究经济运行中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汇总和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职责,分析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拟订综合性及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策建议;深化改革开放,推进区域合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各级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和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以下简称通用目录)的统筹编制、调整公布、动态管理、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权力事项,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等10类。
本办法所称责任事项,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权责一致,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所对应编制的责任事项。
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工作管理机构,是指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体负责本级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对权责清单实行“一表两单”、动态管理。
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包括对行政机关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的动态调整。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未纳入权责清单的事项不得作为行政权力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调整的权责清单及通用目录,一般包括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主体、承办的内设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免责事项、备注等要素。
第五条除保密事项外,按程序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各单位门户网站、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全区各级行政机关为本单位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权责清单的编制、动态调整、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负责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及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中管理、维护、更新本单位权责事项;负责编制和调整行政权力运行流程。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玉政办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6日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治理攻坚实施方案(2022-202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玉林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质量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自治区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反馈意见整改,加快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重托,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将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自治区原主要领导离任审计指出问题整改作为推进解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主要矛盾和薄弱环节的重要抓手,加快推进玉林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提高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改善城镇人居环境。
二、攻坚目标(一)全面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城区(县城)污水管网建设改造和推进城区(县城)污水处理厂扩容新建;加快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到2022年底,玉林市和北流市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力争达到35%,2025年底收集率力争达到65%以上,期间每年达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要求;2025年县城(不含县级市)污水平均处理率提高到95%以上,期间每年达到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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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 号)2015年6月1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九、城建:其他城建项目: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处理……;建设地点不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
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7.县级公路场站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玉林市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8项)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1.其他水事工程其他项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4.其他城建项目(建设地点不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的项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1
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2.非国道省道三级及以下公路项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3.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其余项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十、社会事业: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 号)2015年6月1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新建高等教育学校(综合性大学、学院、高职)……;二级以下医院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部门规章】《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一款:“实行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第三款:“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
玉州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部门规范性文件】《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下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玉发改发〔2014〕19号)2014年12月16日印发“附件1: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放到县(市、区)的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目录二、下放到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一)社会事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中规定由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辖区内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计生、民政、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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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5.教育、卫生二级以下医院项目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施行)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004年7月16日印发“二、……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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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政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2014年10月31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农业水利: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 号)2015年6月1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一、农业水利: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县(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其余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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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政府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 号)2015年6月10日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九、城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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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职权,依法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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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
6.《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5年本)中规定由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外,企业投资辖区内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计生、民政、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