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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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关于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关于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等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湘粮检[2017]4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发布日期】2017.04.18【实施日期】2017.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湖南分公司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湘粮检[2017]42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省粮油质检中心,湖南粮食集团,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军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城陵矶港口库,中粮米业(岳阳)有限公司: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的风险底线,根据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17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7〕3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的粮食库存进行例行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

对被查企业承储的除中央储备粮以外所有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油(含动态储备粮),以及企业自营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以及账务处理合规情况。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抽样检验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

对地方储备粮中的动态储备和异地储备,重点排查是否存在虚顶规模、调控功能不健全等问题隐患。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湘粮法〔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粮法〔2023〕5号各市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现将《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1月11日湖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宣传贯彻《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实施方案近日,省人民政府省长毛伟明签署第313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在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以下简称全省粮储系统)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关于粮食安全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积极开展学习宣传,更好履行《办法》赋予职责,推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全面贯彻落实落地,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办法》修订重要意义的认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

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平稳有序运行,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

《办法》是结合我省实际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落地生根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适应了我省粮食流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粮食流通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湘粮调〔2017〕131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湘粮调〔2017〕131号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现将《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2017年12月13日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一步加强我省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我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适应新形势、新常态下的粮食流通工作需要,促进全省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和统计信息的真实性、精准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更好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和业务指导,制定湖南省粮食统计工作制度。

一、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要求,落实统计职责,设立粮食统计机构或明确统计工作牵头部门,指定统计负责人,保证本级财政预算中的统计工作经费,配备适应统计任务需要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各类粮食经营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提供开展统计工作必备的电脑、网络等信息化设备。

第二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统计人员专业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统计调查对象的业务指导。

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统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学习和考试,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素养。

第三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逐级备案制度。

统计人员调动,应当征求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职称人员调动,必须征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10.25•【字号】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0.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省粮食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粮食局决定,废止《关于印发〈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粮油保管员守则〉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粮食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制度〉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粮食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实施意见》等1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省粮食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已公布的现行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附件:1、省粮食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粮食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粮食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1:省粮食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省粮食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省粮食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08年第2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和规范性文件登记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省粮食局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粮食局决定,废止《关于加强粮油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省粮食局决定,宣布《关于印发〈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拆、改、废核准办法〉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省粮食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质量监督扦样检验制度〉的通知》等2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省粮食局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粮油仓储管理制度〉和〈粮油保管员守则〉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省粮食局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省粮食局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粮食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粮食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粮食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省粮食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附件1:附件2:省粮食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省粮食局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4:。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湘粮办检[2017]6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07.30
【实施日期】2017.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粮办检[2017]68号)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职责,督促各类粮食企业切实履行报送统计数据的法定义务,更好地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办检[2017]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少龙担任,副组长
为监督检查处处长吴军、调控与储备处处长欧阳建勋,成员为监督检查处、调控与储备处相关人员,专项检查由监督检查处牵头,业务指导由调控与储备处负责。

二、检查依据
(一)《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
(二)《。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2010]湘粮法55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的通知([2010]湘粮法55号)各市州粮食局,省局直属单位:为规范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活动,使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省粮食局制定了《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湖南省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油(以下简称“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活动,使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范围:在储的所有省级储备粮。

第三条对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工作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委托具备资质的省级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实施。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实施从新粮入库到陈粮出库的全程质量监督。

第五条入库新粮必检: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入库和轮换入库的当年产的新粮,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省级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验,进行质量验收。

第六条出库陈粮必检:根据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出库和轮换出库的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省级第三方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

第七条在储粮食抽检:由省粮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计划对在储的省级储备粮实行不定期扦样检验,适时监管在储粮食的质量。

第八条省级储备粮质量抽查的扦样、检验,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国粮发[2003]158号)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执行,以每一个仓(廒)为一个扦样、检验单位。

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

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粮调[2008]5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统计局【发布日期】2008.12.22【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省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1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粮食局、省统计局关于印发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湘粮调[2008]54号)各市州粮食局,省局直属粮库、批发市场:为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适应粮食流通发展对统计工作的新要求,根据《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粮食局印发的《2009~2010年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我局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2009~2010年度湖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经省统计局审核批准(湘统函〔2008〕84号),有效期限为2年。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增加食用油及粮油统计折合率报表1、增设“社会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表”。

调查食用植物油及油料总供给和总需求情况,品种包括:食用植物油中的菜籽油、豆油、花生油、棉籽油、棕榈油、葵花油和其他油等,油料作物中的油菜籽、花生果、葵花籽和其他油料等。

调查对象为涉及油料、食用植物油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

2、增设“油脂油料省际间流向月报表”。

按月统计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和油料的跨省流通数量,取消按贸易粮统计,将国有和重点非国有及转化用粮企业、批发市场省际间流向数量合并统计。

3、增设“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统计月报表”。

该报表在2007年底作为统计制度补充规定开始试行。

现对其中的品种指标和报送频率进行调整,增加棉籽油、葵花油品种,将旬报改为月报,取消粕类指标。

4、增设“粮食和油脂油料折合率年报表”。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2010]湘粮调联7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发布日期】2010.07.26
【实施日期】2010.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储
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0]湘粮调联70号)
各市州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省级储备粮各承储企业:
为切实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发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根据《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省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保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12.07•【字号】湘粮法[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南省粮食局关于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粮法〔2006〕56号)各市州、县粮食局: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现对执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上下配合的工作体系。

(一)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负责全省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负责全省范围内重大监督检查事项的督查;3、负责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4、执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5、负责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二)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负责辖区内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3、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4、负责辖区内重大监督检查事项的督查;5、负责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负责辖区内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3、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工作;4、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内容(一)粮食收购许可的监督检查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材料申报收购许可资格的行为;3、《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是否及时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年度审核;4、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5、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6、《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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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湘粮监[2016]7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粮监﹝2016﹞76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湖南粮食集团、天下洞庭粮油集团、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湖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粮食局
2016年6月29日
湖南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在湖南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分级负责制。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四条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粮食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监督检查事项的督查;
(三)负责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
(四)负责跨省、市、县粮食监督检查案件的协调统筹工作;
(五)执行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监督检查任务;
(六)负责对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粮食
监督检查证件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复杂监督检查事项的督查。

第六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有关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监督检查事项的检查工作;
(四)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法律和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出示具有法定效力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或《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

罚没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在同级财政列支,按
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粮食收购许可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
(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五)《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粮食经营者相关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粮食经营者使用的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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