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18.05.04•【文号】国粮办发〔2018〕129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129号各司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局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制定及管理工作,制定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代章)2018年5月4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指南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起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指南。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制定的其他以我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文件,按照要求应当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参照适用本指南。
各司局起草的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或按国办要求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自查,并在文件送审稿完成全部征求意见、局内会签等程序之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送政策法规审核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拟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加强合法性审查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规章规范性文件界定(一)规章本指南所称规章,是指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形式印发,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7.20•【文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7月20日)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7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0.29•【文号】国粮办发〔2017〕278号•【施行日期】2017.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发〔2017〕278号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督查工作方案》(国办秘函〔2017〕21号)和《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发改高技〔2017〕1529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特制定《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全国电视电话工作会议要求,完成“自查、编目、清理、整合、接入、共享、协同”七方面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
为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分阶段工作任务,结合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建设做好顶层设计,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各司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大局为重,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仔细对照《工作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及分工和时限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10月底前完成已有信息系统的整合联通并实现单点登陆,具有政务功能的事业单位网站与局门户网站链接;12月底前,初步实现整合后的局政务信息系统平台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7年10月29日国家粮食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督查工作方案》(国办秘函〔2017〕21号)和《加快推进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工作方案》(发改高技〔2017〕152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局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特制定本方案。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粮办发[2007]109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7.05.28
【实施日期】2007.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做好2007年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7〕109号)
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现将该条例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为2008年实施做好准备。
同时,按照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006年工作总结〉和〈2007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中纪办发〔2007〕6号)要求,现就做好
我局2007年的政务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国办发[1998]46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6日国办发〔1998〕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粮食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设置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粮食储备局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管理的负责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将拟定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组织实施对社会粮油流通的宏观调控、粮油行业统计的职能,交给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将社会粮油流通管理、指导和协调地方粮油仓储建设及监督、指导地方粮食储备和农村粮食储备工作、组织和协调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落实、管理粮食财务、保障军队粮油供给、指导和帮助灾区库区移民和缺粮贫困地区的粮食供应、安排以工代赈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粮食供应、省间粮油调拨运输管理的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
(三)将研究制订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制订粮油检测制度和办法的职能,交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增加对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职能,包括对中央储备粮管理公司和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的管理、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库(站)建设的管理、对中央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的管理及拨付、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粮食储备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中央储备粮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中央储备粮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资格审核和定点;制定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粮的制度、办法并监督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10•【文号】国粮办发〔2016〕114号•【施行日期】2016.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办发〔2016〕114号各司室、直属单位、联系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精神,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局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结合粮食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6年5月10日国家粮食局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做好粮食行业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对顺利实现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目标、促进全民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立足粮食行业实际,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政府、支持政府、监督政府”的要求,细化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加大公开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不断增强公开时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助力粮食流通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
一、围绕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推进公开(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公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126号
【发布部门】60430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5.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粮发〔2018〕126号)
各司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直属单位、联系单位:
政务公开是打造法治政府、阳光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的重要内容。
推进政务公开,对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局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并召开专题会议落实相关工作,政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实效,但仍存在公开不主动、不及时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公开内容
(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把公开
透明作为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促进依法行政和政策落地见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在决策前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将各方合理意见体现到决策中。
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社会广泛关注、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议和提案,承担单位原则上要公开答复全文。
(二)围绕粮食和物资储备重点工作推进。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17•【文号】国粮办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9.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粮办发〔2017〕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经局领导批准,现将《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2017年9月17日国家粮食局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为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息化工作的部署,加快推进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尽快取得突破性进展和明显成效,实现全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全面提高粮食精准调控和决策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
国家粮食局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张务锋局长任组长,卢景波副局长、何毅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司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和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领导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挂帅,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
要将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内部责任制考核事项。
二、强化推进落实国家粮食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化推进办公室,何毅总工程师兼任主任,仓储与科技司、粮油信息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推进办在粮油信息中心计算机技术处和行业信息化处的基础上,从办公室、规划财务司、标准质量中心等单位抽调精干人员集中独立办公,专职负责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国家粮食管理平台建设,与有关部门和地方、企业互联互通等信息化工作,其他司室、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协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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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05.07.20
【实施日期】2005.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
各司、室,军粮供应中心、标准质量中心:
为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机关,按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粮食局机关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履行职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
政机关,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家粮食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都要如实公开。
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建立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办公室、调控司、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财务司、流通与科技发展司、人事司等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驻局监察局)组成,负责研究、确定推进国家粮食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管理和指导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编写政务公开信息目录,负责受理和批分向国家粮食局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会同驻局监察局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工作,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有关司、室负责向申请者提供所需信息(包括通过国家粮食局政府网发布)。
国家粮食局各司、室和承担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要依据职责,做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和招投标、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以及涉及公众、企业和社会利益的文件等方面的政务公开工作。
政策法规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工作,负责完善和实施国家粮食局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适时发布政务信息。
第六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