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06•【文号】国粮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发〔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要点》的情况,于今年年中、年底两次上报国家粮食局,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粮食局2017年2月6日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
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扎实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
继续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粮食价格的机制。
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市场化收购粮食信贷支持力度,健全玉米运输协调机制,强化产销衔接,确保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际成效。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09—2010 年度)国家粮食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1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
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统计部门批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总说明(一)本调查项目的目的意义。
适应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统计工作,促进粮食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障统计资料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统计在粮食流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本调查项目的统计对象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含食用油,下同)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粮食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
(三)本调查项目的主要指标内容。
粮食流通统计中各类粮油企业的收购、销售、进出口、库存和价格,以及粮食、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中城镇、农村居民户、从事粮油经营和转化用粮企业的生产、消费、省际间购销等指标,全面清晰地反映粮食的地区流向、库存品种布局、消费去向和粮食价格变动情况;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和投资情况等统计指标,主要反映社会粮食仓储设施的规模和布局;粮油加工业主要产品生产能力、生产量、研究开发投入和工业总产值等统计指标,反映粮油加工业的生产规模和主要粮油产品的产能和产量;粮食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构成等统计指标。
国家粮食局通告8第号

国家粮食局通告(2018年第1号)国粮通[2018]1号现发布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LS/T1709-2018《粮食信息分类与编码储粮病虫害分类与代码》LS/T1714-2018《粮油仓储设施标识编码规则》LS/T1814-2018《粮食电子地图地理要素》LS/T1815-2018《粮食电子地图图示表达》LS/T1816-2018《粮食仓储数据元熏蒸》LS/T1817-2018《粮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LS/T1818-2018《多模式储粮害虫及防治信息交互接口》LS/T1819-2018《粮食流通电子标识数据规范》LS/T1820-2018《粮食大数据资源池设计规范》LS/T6131-2018《粮油检验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LS/T6132-2018《粮油检验储粮真菌的检测孢子计数法》以上行业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国家粮食局2018年1月8日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LS/T1709-2018粮食信息分类与编码储粮病虫害分类与代码LS/T1709-20042018-01-082018-03-012LS/T1714-2018粮油仓储设施标识编码规则2018-01-082018-03-013LS/T1814-2018粮食电子地图地理要素2018-01-082018-03-014LS/T1815-2018粮食电子地图图示表达2018-01-082018-03-015LS/T1816-2018粮食仓储数据元熏蒸2018-01-082018-03-016LS/T1817-2018粮仓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规范2018-01-082018-03-017LS/T1818-2018多模式储粮害虫及防治信息交互接口2018-01-082018-03-018LS/T1819-2018粮食流通电子标识数据规范2018-01-082018-03-019LS/T1820-2018粮食大数据资源池设计规范2018-01-082018-03-0110LS/T6131-2018粮油检验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2018-01-082018-03-0111LS/T6132-2018粮油检验储粮真菌的检测孢子计数法2018-01-082018-03-01。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1.01.04•【文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1年第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截至2020年11月底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9件,废止9件,宣布失效3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粮食储备局关于发布《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粮储〔1997〕255号1997年28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局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等五个文通知国粮办发〔2000〕79号2000年日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国粮调〔2001〕209号2001年29日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仓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4〕133号200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人〔2008〕99号2008年日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和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4〕150号2014年日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科技在研项目督导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220号2016年日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粮调〔2016〕225号2016年日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年日附件3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国粮管〔2005〕112号2005年8月8日2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展〔2013〕34号2013年2月25日3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2016年12月30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国粮发[2010]16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发〔201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加强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推进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06〕146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我局按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管职责,结合粮食检验监测工作实际,制订了《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监督评审(自查)表二○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1: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规范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行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粮食局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建立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体系,直接承担国家粮食局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
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国家监测机构)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中央财政给予投入且另有规定的除外)。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国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制。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执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
各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交流。
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
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行持证检查制度。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
《粮食监督检查证》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由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核发。
其他部门在执行粮食监督检查任务时,也要出示有法定效力的监督检查证。
第六条对粮食经营者违规行为的罚没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86]财预228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上缴国库。
汕粮广澳粮库(军粮供应区域配送中心)项目一期

汕粮广澳粮库(军粮供应区域配送中心)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汕头市伟信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九月编审人员项目负责人:刘国平注册咨询师编写人员:林力注册咨询师佟世文注册咨询师孙修礼注册咨询师柯铭注册咨询师高级工程师张志川注册咨询师江伟何工程师林春发工程师吴俊杰工程师审定人员:周用淑高级工程师目录前言 (1)1 项目总论 (3)1.1 项目概况 (3)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和研究范围 (5)1.3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8)1.4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9)2 产业现状及需求分析 (11)2.1 产业现状 (11)2.2 需求分析 (22)3 项目建设必要性 (28)3.1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28)3.2 项目实施优势 (34)4 场址概况与建设条件 (38)4.1 场址概况 (38)4.2 建设条件 (42)4.3 运营条件 (46)5 工程技术方案 (52)5.1指导思想 (52)5.2 建筑方案 (52)5.3工艺方案 (66)5.4安全储粮 (97)5.5 冷库设计 (106)5.6 给排水、消防、燃气工程设计 (107)5.7 电气系统设计 (113)5.8 信息化管理系统 (118)5.9环境绿化设计 (120)5.10其他配套设计 (121)6环境影响评价 (122)6.1 环境保护执行标准 (122)6.2 编制原则 (123)6.3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123)6.4 建设期环境影响分析与对策 (124)6.5 运营期环境影响分析与对策 (130)6.6 环境保护措施建议 (134)6.7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38)7 节能方案 (139)7.1 节能方案编制原则与依据 (139)7.2 消耗能耗状况 (140)7.3 项目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142)7.4节水措施和节水效果分析 (146)8 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148)8.1 劳动安全卫生 (148)8.2 消防 (156)9 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160)9.1 组织机构 (160)9.2 人力资源配置 (160)10项目实施进度与招投标 (167)10.1 项目实施进度 (167)10.2 项目招投标 (168)11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171)11.1 投资估算 (171)11.2 资金使用计划与资金筹措 (175)12 财务评价 (177)12.1评价说明 (177)12.2 财务效益与费用估算 (178)12.3经济效益分析 (180)13 社会评价 (181)13.1 社会评价的目的、内容及范围 (181)13.2 社会影响分析 (182)13.3社会效益分析 (185)13.4 社会适应性分析 (185)13.5 社会评价结论 (186)14 风险分析与对策 (187)14.1 项目风险因素识别及风险程度分析 (187)14.2 项目风险对策 (189)15 研究结论 (191)15.1 结论 (191)15.2 建议 (192)附件:1、营业执照;2、《关于成立广东汕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汕国资[2017]176号);3、《关于研究市粮食集团东区粮库迁建及濠江区粮食产业一体化项目建设等问题的会议纪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60号);4、汕府办宗文[2017]1-205号;(汕5、《关于协调5万吨储备粮库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111号);6、《关于推进汕粮广澳粮库建设工作会议纪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76号);7、《关于开展我省军民融合军粮供应工程建设的通知》(粤粮军[2018]237号);8、《关于组建汕头市区军粮供应站的批复》(粤粮军[2014]133号);9、《关于组建汕头市区军粮供应站的批复》(汕市粮[2015]1号);10、不动产权证书;11、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12、《关于汕粮广澳粮库(军粮供应区域配送中心)项目一期建议书的批复》(汕濠发改预[2019]56号);13、《关于对汕粮广澳粮库(军粮供应区域配送中心)项目分期建设请示事项的批复》(汕国资[2019]101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公布日期】2001.11.03•【文号】财建[2001]691号•【施行日期】200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省长负责制和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本地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
财政部国家计委粮食局农发行二00一年十一月三日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一)从1999年开始,中央财政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
在此基础上,为了给粮食主产区更大的支持,从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适当增加了对粮食主产区的粮食风险基金补助,由地方包干使用。
没有增加补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风险基金维持1999年包干基数不变。
(二)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包干后,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和制定指导性政策;按时拨付中央补助;监管资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国务院报告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国家计委、国家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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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国粮发[2018]24号
【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
【发布日期】2018.02.12
【实施日期】2018.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粮发〔201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六项重点”和强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粮食局
2018年2月12日
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也是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攻坚之年。
粮食流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围绕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健康中国战略,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突出“六项重点”,强化“六个支撑”,守住安全底线,切实增强粮食部门创新力执行力公信力,努力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关于突出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库存消化、粮食流通监管、粮食宏观调控、粮食产业经济、优质粮食工程“六项重点”和强化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粮食安全保障立法、科技兴粮和人才兴粮、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行业信息化建设、粮食流通设施现代化“六个支撑”的部署要求,现提出2018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
一、紧紧围绕“六项重点”,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实现粮食行业转型发展
1.积极稳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
巩固放大玉米收储制度改革成效,把好做法好经验固化下来并形成有效工作机制。
增强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弹性和灵活性,优化执行预案和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积极推动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建立优粮优价的市场运行机制,引导农民积极对接市场需求,主动调整种植结构,增加适销对路的优质粮食种植规模,实现种好粮、卖好价。
2.全力抓好粮食收购。
认真落实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加强市场监测,完善细化工作方案,防止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
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运行机制,拓宽粮食市场化收购资金渠道,加强运力保障,支持加工转化,充分发挥国有和
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
指导农户加强庭院科学储粮,防范霉粮坏粮风险。
着力强化市场监管,规范收购秩序,严厉查处“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3.加快消化粮食库存。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要求,综合考虑库存粮食品质结构和市场需求等情况,加大库存粮食特别是稻谷消化力度。
完善竞价销售机制,合理安排竞卖粮食库点、品种、年限和价格,拉开品质、地区差价。
加大粮食加工转化力度,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消费,努力拓宽消化渠道。
敦促指导承储企业、买方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政策,确保销售粮食及时出库。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转圈粮”“出库难”,确保粮食流向和用途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4.保证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
加强市场粮源组织和跨区域调运,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调节作用,做好重点地区、重要时段、重大节日的市场供应,确保粮油市场平稳有序。
进一步强化粮食应急加工、运输、配送、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粮食应急预案,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切实保证应急救灾、维稳处突的军粮供应和灾区群众粮食供应。
5.全面加强粮食流通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粮食流通监管的部署要求,强化粮食监管力量,加快构建监管长效体制机制。
强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监管,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措施堵住储备环节漏洞,督促和指导政策执行主体和承储企业加强内部管控。
积极创建“全国粮食执法督查创新示范单位”。
适时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摸清底数、掌握实情,采取针对性措施,全力消除风险隐患。
完善中央储备粮动态监管系统,实现中央储备粮在线监测和巡查。
完成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名录库建设。
将监管和处置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建立涉粮案件审委会,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完善涉粮案件处置机制和预案,敦促地方和相关政策执行主体及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涉粮案件,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充分发挥
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6.创新完善粮食宏观调控。
进一步健全政府粮食储备制度,优化中央储备功能定位和结构布局,完善地方粮食储备运行机制。
支持经营性涉粮央企做强做优做大,加快培育壮大一批地方国有粮食骨干企业,择优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
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建立全国粮食产销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