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和反贪工作的配合
新刑诉法视野下的反贪工作

交 流 E X C I - [ A N G E l 政 府 法 制 文 摘 版
讯 问犯罪嫌 疑人或者对犯 罪嫌疑 人采取
明标 准 。职务犯 罪 侦查 中 , 要求 侦查 人 员 提 高依 法规 范取 证能 力 , 牢 固树立 无 罪 推定 理 念 , 在 不得 强迫 任何 人证实 自 己有罪 的前 提下 , 坚持重证 据 、 重调 查研 究、 不轻 信 口供 的办 案原则 。授 集证 据
既要客观全 面 , 又要依法收集 , 增 强揭露
犯罪、 证 实 犯 罪 的能 力 。
二、 反贪 工作 面 临的挑 战
一
办职 务犯罪 的影 响和挑 战显而 易见 : 一 是辩护制度 的完 善。例如律师辩护 的起 点提 前至侦 查 阶段 ; 持“ 三证 ” 就 可 以会 见 在押犯 罪嫌疑 人 ; 侦查 机关 在第一 次
是理 念上 的挑 战 。当前 , 部 分检
察 人员某种程度上还存在 “ 重打击犯 罪 、
关 技术 侦察权 , 并明确 规定采 取技术 侦 察 措施和秘密侦察措施 收集 的材料在刑 事诉讼 中可 以作为证据 在法 庭上直接使 用 。技 术侦察 措施 主要包 括秘 密录音 、 秘密照相 、 监听 、 检 查等 。技术侦查手段 是世界各 国侦查贪 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 段, 对于强化职务犯罪 侦查 措施 , 巩 固初
点 。侦 查人员 询问证 人 , 除 了可 以在现 场、 证人所 在单位 、 住处进 行外 , 还增 加 了“ 证人提 出的地点” 进行 询问。更加注 重 证人 的意见 表达 , 排 除不必 要 的干扰 和担心 , 保 障证 人能客 观真实 地提 供证 据 。第 四, 增加 了“ 行政机关 在行政执法 和查办案件过程 中收集 的物证 、 书证 、 视 听资料 、 电子数 据等证据材料 , 在刑事诉 讼 中可 以作为证据使用 ” 的规定 。第 五 , 进 一步明确 了特别重 大贿 赂犯罪案件在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 人应 当经侦查 机关许 可 。第 六 , 重 塑 了 监 视居 住制度 , 规范 了指定 居所监 视居
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怎样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论文

浅析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摘要: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同时,对于作为行使追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反贪污贿赂部门应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刑诉法的修改,这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探索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如何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的改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反贪工作;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6-02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诉法修改之前,基层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普遍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等执法办案理念,这种执法观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和反贪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本次刑诉法修改对基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辩护制度的完善等措施,都将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反贪工作带来深刻的改变及影响。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及反贪工作修改的内容(一)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一个有效可被采纳的证据,必须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缺一不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专门针对证据的合法性而言的,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乎法律规定,否则将不予采纳。
此规定有利于从制度上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了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之初探

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应对新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之初探[摘要]新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开始实施,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侦查措施、辩护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上都有了重大的改进,对今后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影响;对策一、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侦查工作的主要影响(一)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等强制措施规定修改的影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监视居住制度,适当延长了拘传时间,还完善了取保候审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等规定,这些都将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辩护制度规定修改的影响一是辩护制度的修改使侦查难度的系数加大。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自侦部门的侦查工作要面对的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还要直接面对律师,而且律师在侦查阶段是以辩护人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
这样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案情的程序极大地前置。
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二是证人证言将趋于不稳定,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突出。
律师会见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特别是关键证人、污点证人调查核实。
由于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及出于各种作证压力等因素的影响,证人对已作证言经利害分析而发生心理动摇,将会出现证言不断反复。
甚至一些证人经过律师点拨,将会逃之夭夭,以致侦查部门很难找到这些证人作证,最终增加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的难度。
关于新刑诉法视野下反贪工作的分析

侦查 措施 。【 1 】 在此条文 的指引下 ,反贪工作的进展就会变 得 比较顺畅 ,即使是 员在与律师打交道时总是不 自觉的将其归为对立面 ,因此对律师始终持有偏见 。
隐蔽性强 、科技含量 高的犯罪手段也逃不 过侦查部 门的法 眼。检察人员可 以在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了律师可以提前介入 ,侦查人 员不 应该担心此项规定会 对其 运用 技术手段犯罪 案件的时候 同样利 用侦查 手段实现侦查 与反侦查的较量 ,这 工作产生阻碍 ,而是 应转变观念 ,摒弃对律师 的敌意 ,本着开诚布公 的态度与 样 为反贪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 了有利 的保障 。 2 . 1 . 2 刑事强制措施 的条件放宽
刑 事 诉 讼 法 反 贪 工 作 机 遇
新刑诉法规定 侦查人员必须用证据来 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罪行 ,在
要求。本文在分析新刑诉 法给反贪 工作带来机 遇和挑战的基础上 ,提 出了未来 需要开展 的_ T - 作举措。
修 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 2 0 1 3年 1 月 1日正式施行 ,自 施行 以来 引起 了社会 没有证据 或证据 是非经过合法程序 搜集 的都不能逼迫嫌疑人 或被 告人承认 自己
反贪局的工作人 员在对贪污贿赂案件行使 侦查权的时候应该始终 贯彻落实 刑诉法 明确 的保护人 权的理念 ,在侦查 的整个 环节中都要秉承 “ 疑罪从无 ”的 人周旋 的过程 中,要讲 求策略和方法 ,切忌 急躁 ,更不能采取非法手段 逼迫犯
3 . 2 正确发挥律师 的作用 律师就是一种职业 ,一种谋生的手段 ,其作 用就 在于为具有独立法 律人格
【法律】2023年最新刑事法律法规解读

【法律】2023年最新刑事法律法规解读引言很多人对法律法规一直给予高度的关注,尤其是刑事法律法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人们的生活和安全。
每当有最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出台时,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议。
今天,我们就来解读一下2023年最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反腐败法修订加大惩治力度,防止滥用职权2023年最新刑事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反腐败法再次进行了修订。
这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也加强了预防和打击滥用职权的力度。
在过去的几年中,腐败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社会,严重影响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因此,修订后的反腐败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为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强化法律责任,严惩不贪污除了加大惩治力度外,修订后的反腐败法还强化了个人的法律责任,严惩不贪污的行为。
通过增加贪污罪的法律条款,对贪污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和惩处,同时还增加了相关的法律制裁和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这一系列的修订措施,将让那些心存贪念的人深深感到法律的威严,从而更好地防止和打击贪污行为的发生。
数据安全法出台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保护个人隐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我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离不开数字化。
然而,与此同时,数据安全问题也在不断凸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3年最新刑事法律法规中出台了数据安全法,旨在加强网络空间治理,保护个人隐私。
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是对我们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这项法律法规中,我们看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定和措施,例如加强互联网企业的责任,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加强对敏感数据的保护等。
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避免个人信息被滥用和泄露。
加大违法成本,坚决打击数据泄露除了保护个人隐私外,数据安全法还对数据泄露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打击。
通过规定和增加相关的法律条款,对数据泄露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从而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严格贯彻新刑诉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严格贯彻新刑诉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p一、贯彻修改后刑诉法新要求,用新措施推动侦查监督水平提升(一)从三方面强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监督1.加强审查监督,防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滥用。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规定了与取保候审不同的适用条件。
但实践中因对“无固定住处”的理解不一致从而可能导致被滥用。
因此,监督重点应放在该强制措施的决定环节。
对于一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部门移送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对于特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批,自侦案件可参照目前批捕相关规定由上一级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审查批准,公安机关承办案件则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报同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备案。
①2.加强日常巡查,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行为。
通过受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违法行为投诉,及时纠正执行中的违法行为。
同时通过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中的问题,收集侦查机关意见建议,解决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执行不力等问题,并以检察建议形式完善相关执行制度。
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工作合力。
当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产生的费用问题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为避免因费用问题造成人为限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应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明确可以被指定为居所的场所的条件、规格、收费标准,建立政法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监督机制,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果。
(二)用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证审查逮捕案件质量1.出台细化措施,细化逮捕条件。
新刑诉法第79条细化且降低了逮捕条件,明确“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具体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依据什么标准,如何把握,却没有详细的规定,造成目前在审查逮捕实际工作中,构罪即捕的现象普遍,并且同一类型案件不同经办人可能做出截然相反的决定。
因此,实践中可参考《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对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分析,制定出台细化措施、规范流程工作制度,使逮捕工作有据可依。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加强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探讨[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是我们国家刑事司法改革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完善我们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制度的一个重大举措,对提高基层检察院在新形势下的侦查水平有着重大意义。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职务犯罪侦查;证据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纵观新《刑事诉讼法》,它的相关规定大大增强了我们反贪部门在依法收集、使用证据等方面的可操作性,同时对我们的执法办案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新法之革新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一)完善了证据制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担并修改了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作了细化规定。
证据制度方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新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以及排除的程序等内容,从而在法律上搭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制度框架。
对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新法明确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此外,新法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转化适用问题也作了相应规定。
(二)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在逮捕方面,新法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细化了逮捕条件;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特别是增加规定审查批捕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与程序;创设了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明确要求逮捕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并删除了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减少不必要的羁押,防止错误羁押。
关于监视居住,新法调整了其适用条件、执行场所、考察内容以及可以采用的监视方法,并规定了通知家属、辩护人辩护、检察监督等措施确保监视居住的正确适用,此外还明确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从而使监视居住成为比取保候审要重比逮捕要轻的准羁押措施。
浅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反贪工作之应对
浅论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反贪工作之应对[摘要]当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进行得如火如荼。
特别是关于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确立的可能性给反贪工作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本文在对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检察机关应摆脱消极应对的思想,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通过引进证据推定规则、刑事免责、强制作证、辩诉交易等制度,以缓解沉默权与律师在场权的确立给反贪工作带来的压力,促进反贪工作更好开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反贪工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订以来,一直面临再度修订的呼声。
十多年来,学界一直在论证如何修改刑事诉讼法,面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尤其是反贪工作似乎有一种狼来了感觉。
狼真的来了吗?有人提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将确立,这将使反贪工作将逐步走入困境。
而明确规定了反贪的困境是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带来的吗?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确立了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和律师的在场权,但他们的反贪工作并没有陷入困境。
可以这么说,反贪工作不会因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陷入困境,只要检察机关积极参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提出引进国际上行之有效的制度,维护法律制度间的和谐,是能更加积极健康地发展的。
一、有关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沉默权在西方具有悠久的传统。
古罗马法关于自然正义的司法原则就包含了沉默权的内容,“正义从未呼唤任何人揭露自己的犯罪”;在教会法中,12世纪的圣·保罗曾明确指出:“人们只须向上帝供认自己的罪孽,而无须向其他任何人招供自己的罪行。
”作为制度则最早源于英国,在17世纪英国的利而伯案中,利而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他的做法得到英国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
沉默权制度开始显露雏形。
1898年,英国在其《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是英国刑事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
此后,美国最先移植了这一制度。
浅谈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谈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立法目的,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对于行使追究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来说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反贪污贿赂职能面临着哪些挑战,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基层院反贪工作的影响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工作;修订一、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挑战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兼具“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缺一不可。
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
这就使得转变观念,全面推进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改革,破除对口供过度依赖的局面变得尤为重要。
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要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
对案件的查处,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这就要求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侦查做好充分准备。
这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强化证据意识,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发生,同时也对反贪部门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修改后的侦查工作中,反贪干警应当兼顾好实体与程序,将重心转向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上,全方位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在初查时,应收集好下列材料:(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背景;(2)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情况,单位的性质,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涉及的工作范围和工程项目等;(3)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社交圈、朋友圈,个人的私生活等;(4)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法和评价,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反映等;(5)与犯罪嫌疑人职务密切相联的一些工作、工程项目,涉案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6)犯罪嫌疑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日常消费等,家庭财产状况和投资情况等。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
浅谈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加大惩治腐败犯罪的力度,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予以了必要的加强,另一方面,更加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权,进一步强化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
检察机关应该高度重视新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工作的影响,认真研究,妥善应对,确保反贪工作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继续平稳健康发展。
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反贪工作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一)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基于侦查犯罪需要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
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①在反腐败工作中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已经是国际通行做法。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技术侦查做出明文规定。
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隐蔽化、智能化、跨地域化等新特征,加上职务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难度越来越大,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非常突出,有鉴于此,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在呼吁立法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以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需要。
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顺应了这种呼吁,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
新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完善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加以监视或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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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和反贪工作的配合
20XX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于施行,新的刑诉法对侦查措施、侦查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免除出庭作证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等制度的确立对反贪侦查工作及侦查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反贪侦查工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这表明反贪案件自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也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以后的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一再是单纯的犯罪嫌疑人,还要顾及辩护律师。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出谋划策,及大地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应对能力。
这不仅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而且还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反复无常,最终导致反贪侦查的难度加大。
二、取证阻力加大。
1、律师与侦查机关的证据信息不对等。
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
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信息,而侦查机关对律师的证据信息却难以掌控。
由于律师掌握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基本上是一种对抗性证据,这会大大减弱侦查机关的证据质量。
2、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加强。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所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能也会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且同时进行调查取证,律师的工作重心是找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寻找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由于调查工作的目标和重心不同,他们的问话导向和取证方式各不相同,其结论也会大不相同,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甚至还会出现矛盾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3、外围证据的取证难度加大。
律师的调查取证带有潜意识的偏见性,这不仅对证人有很强的诱导性影响,而且对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的提取也将会带来很大的潜在阻力。
三、侦查成本加大。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规则,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提升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这必然耗费侦查人员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非法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规则,使侦查方向必须转移到外围证据的调查上,外围证据的调查取证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规则,以及侦查方向的转换,必将要求侦查人员拥有很强的综合能力,反贪部门也必须投入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培养侦查人员的综合技能。
四、程序合法性要求更加严格。
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律师提前介入规则都要求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过程必须合法有序,严禁暴力取证。
所以反贪干警必须树立程序意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思维。
为了更好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反贪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大对反贪干警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反贪干警的综合素质。
侦查员的综合素质与办案的成果息息相关,为适应新执法环境下反贪侦查工作的新需求,必须树立反贪干警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杜绝违法办案,杜绝瑕疵证据,杜绝刑讯逼供,力求达到客观公正。
要加强反贪干警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反贪干警的证据把握能力,出庭作证的应变能力,侦查
取证能力,审讯突破能力以及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程序能力和实体能力,力求确保案件证据全面、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