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20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13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6【实施日期】2020.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节水灌溉,是指在农田、草牧场、林地等灌溉过程中,采取工程措施、技术措施和行政、经济手段节约用水,提高水利用率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建设节水型农业。
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保障农业节水灌溉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业节水灌溉要按照流域或者行政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节水灌溉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研、生产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和利用先进的农业节水灌溉技术,降低水的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水分生产率。
第七条农业灌溉用水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不断完善供水体制和经营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供水效益,促进节约用水和科学用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
第二章农业节水灌溉规划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编制农业节水灌溉规划。
跨行政区域的农业节水灌溉规划,分别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豫财税政[2010]76号
•【施行日期】2010.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
录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0]76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河南省财政厅对2010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废止规范性文件304件,失效规范性文件28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224件。
未列入《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2010年6月1日以后,新增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新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河南省财政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河南省财政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河南省财政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7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对地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中央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工作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水利发展资金支出围包括:(一)农田水利建设,主要用于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含“五小水利”、农村河塘清淤整治等)及配套机耕道、农业灌排电力设施、灌溉计量设施建设。
(二)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主要用于地下水超采区水利工程建设及体制机制创新等。
(三)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及中小河流重点县的水系综合整治。
(四)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主要用于新建小型水库及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主要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六)淤地坝治理,主要用于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排水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加快推进以县城为主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拟申请或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县城及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
各地方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并确保有关项目通过专家技术审查,安排科学有序,符合规划要求,实施后易涝区段能够得到有效整治并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本专项原则上采用切块或打捆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向有关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下达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提出年度排水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工作原则、补助标准等计划安排要求,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按要求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规定时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补助原则第四条本专项支持的建设内容包括:(一)排水管渠。
对易涝点的雨水口和排水管渠进行改造,增设雨水篦,新建排水(雨水)管渠;结合地形坡度、管线路由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大型排水(雨水)管渠。
(二)排涝除险设施。
对易涝点的排水防涝泵站进行升级改造或增设机排能力,充分利用绿地、广场、立交桥区空间建设雨水调蓄设施,配套建设雨水泵站自动控制系统和遥测遥控及预警预报系统。
结合自然地形地貌、城市(县城)内河、次干道路、大型排水明渠干沟建设,建设雨洪行泄通道。
根据应急预案,按需储备应急抢险移动泵车、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三)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完善数字化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在易涝点布设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等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和辅助决策等需要,提高排水防涝运行管理水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专项投资规模等,对年度纳入专项支持范围的项目类型进行必要调整。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财农〔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2001]3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财政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全省财政政策目标,利用财政贴息的调控功能,对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给予的财政补贴第三条贴息资金由省本级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中央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等构成。
第二章贴息范围和条件第四条省级财政贴息资金分为省本级项目贴息和省级以下地方项目贴息。
包括下列项目:(一)老工业基地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三)辽西北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县域经济发展有牵动力的企业贷款贴息;(四)林业治沙贷款贴息;(五)节水灌溉贷款贴息;(六)农业综合开发贷款贴息;(七)高校教学设备购置贷款贴息;(八)高校异地置换建设贷款贴息;(九)高校贫困生助学贷款贴息;(十)职业院校建设贷款贴息;(十一)失业保险基金贷款贴息;(十二)医疗重点学科设备贷款贴息;(十三)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十四)国外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贷款贴息;(十五)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十六)民族贸易网点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十七)省政府确定的其它贴息项目。
第五条申请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国家及省重点支持、发展的领域,或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较强牵动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二)项目单位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誉记录、管理机制灵活、规范、运行体制良好;(三)项目贷款已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批准同意,并与承贷单位或贷款人签订了贷款合同,且贷款业务已发生;(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文号:渝办发[1997]31号《市财政局关于中央专示地方配套比例的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中央专款地方配套比例的规定(试行)重庆直辖市成立以后,农业部门涉及财政配套的项目越来越多。
鉴于原重庆市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对农业资金的配套比例不一致的情况,并结合我市财力等实际,现就中央农业专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多渠道筹集农业投入资金。
对农业项目的资金投入,要认真贯彻中央引导地方、国家引导农民,逐步形成以国家投入导向、集体和农民投入为主体、其他投入为补充的农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配套投入和贴息资金制度以及以奖代补等方式,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投入资金制度,以调动各方面对农业资金投入的积极性,加大农业投入力度。
二、资金配套原则。
(一)优先保证财政部文件规定以及财政部会同中央其他部委下发的农业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的配套。
(二)优先保证外资项目的地方配套。
(三)确保重庆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业重点工程项目的配套资金的安排。
(四)重庆市级农口主管部门向上级申请的零星农业投入资金,需要地方配套的部分,事前先报市财政局统筹平衡并请示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安排。
三、关于配套资金比例问题鉴于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与原重庆市的区(市)县在配套资金的比例上不一致,这次作了部分调整。
在项目配套资金具体安排上对贫困县将给予适当照顾,在项目资金配套政策具体安排上对贫困县将给予适当照顾,在项目资金配套政策上体现了对贫困县的扶持。
具体项目的配套比例如下:(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的项目1.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财农综字第2号)文件的精神,中央和地方的配套政策是:中央与地方1:1.地方配套的“1”按以下比例配套:重庆市对贫困县市级配套7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对项目县配套10%,项目县配套20%;重庆市对其他区(市)县,市级配套50%,区(市)县配套50%(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本级配套15%,项目区(市)县配套35%)。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管理方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根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1]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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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为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规定,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水灌溉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发挥节水灌溉政策扶持、资金引导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1]3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节水灌溉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水灌溉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发放的,用于渠道防渗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工程及相配套的节水灌溉措施,节水灌溉水源工程及相配套的设施设备,集雨节灌等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四条中央财政给予贴息的对象为:具有还款能力的地方水管单位、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单位、农业部直属垦区所属单位。
第五条贴息资金安排原则:
(一)当年使用贷款的节水灌溉项目;
(二)优先安排曾使用过贴息资金,并且管理、使用效果较好的项目;
(三)优先支持贫困缺水地区发展节水灌溉项目;
(四)优先支持发展节水灌溉工程规模较大、效益明显的项目。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的贴息期限为12个月。
贷款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贴息。
中央财政对地方贷款项目的年贴息率,以当年实际利率为限,原则上不超过3%;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贷款项目按照实际利率全额贴息。
中央财政结算贴息的贷款额为上年第四季度和当年前三季度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额。
第七条地方财政可对中央财政贴息的节水灌溉贷款项目给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资金的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程序。
地方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县级水利(水务)和财政部门经审核后联合逐级上报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
省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对各地申请贴息请示进行审查并提出贴息资金补助意见后,于每年10
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请示,并附报《××省(区、市)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的项目,应由项目单位按行政隶属级次逐级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申报申请贴息请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
部对申请贴息请示审查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函,并附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节水灌溉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
省级财政和水利(水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应对报送财政部和水利部的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贷款项目单位申请贴息请示的内容包括:本年申请贴息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建设内容、资金筹措、贷款主体、贷款额度、还款措施、效益分析等,并附贷款契约及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
贷款项目单位对申请贴息请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财政、水利(水务)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申请贴息请示(函)的内容包括:汇总、分析、审查本地项目单位当年使用贷款情况、申请贴息的贷款额度、经审核的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上一年度财政贴息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包括计划贷款与实际贷款情况、利率变化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预期效益与实际效益比较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条水利部按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报送的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请示(函)进行审查,根据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指标、贷款项目情况,提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分配建议,于1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根据水利部建议,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贴息资金由财政部下拨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再由省(区、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核拨给承贷单位。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和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监督、管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贴息资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贴息资金,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贴息资金,要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水利(水务)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项目的管理及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项目的实施和效益发挥。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