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比较及实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劳动法解释二

作品编号:DG13485201600078972981创作者:玫霸*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解释的适用范围第一条用人单位的界定本解释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不属于本解释所称的用人单位,但可以受用人单位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自然人、家庭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属于用人单位。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七条;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而遭受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赔偿金发生的争议,属于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办社会保险手续,或者用人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但应告知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二、诉讼主体的确定第四条不具备经营资格和挂靠情形下的主体确定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作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由于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是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二是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是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执行本法。
二、劳动关系的建立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义务,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之一。
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规定引起劳动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用工,其目的是保护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益,并不是肯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点解读

5 用人越久经济补偿越多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社
会平均工资3倍的,以3倍封顶,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劳动合同十大须知
劳 动 合 同 十 大 须 知
10
6 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方便用人单位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
按照劳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资人等事项,不
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
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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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
协商一致
注意
三、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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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过失性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制定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先要制定录用条件,如不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A、诚信信息,身份、身体、学历、专业技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等信息的真实 B、入职手续不符合招聘条件、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无法提供办理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文件、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目在限制范围之内 C、岗位职责条件,将岗位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量化 D、请假、迟到、早退次数,可以比规章制度更严格 E、绩效考核,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 F、各种考试,试用期要通过各种理论考试、培训考试等
10 对特殊员工不得随意解雇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 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二章
一、合同订立原则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全文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所谓的新劳动法解读,就是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
为帮助大众正确了解《劳动合同法》,日前XXX行政法室副主任XXX,进行了《劳动合同法》解读。
立法原则立法宗旨非常明确,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前法与后法,旧法与新法的关系,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而《劳动法》有规定的,则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用人单位有自主权,劳动者可自主选择《劳动条约法》是比较完整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在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基本权利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保障劳动关系双方都有一个基本权利。
劳动者在失业方面有一个自由流动、自主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有一个用人用工的自主权,今后不允许对劳动者的流动加以特别限制。
劳动者解除劳动条约,最基本的原则是提前告知。
《劳动条约法》39条、40条、41条,对比《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有了很大调整,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得到充分保障。
以前的用工形式良多,有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周转工、农转非等。
《劳动条约法》规范了用工形式,明确规定3种用工条约:牢固期限劳动条约、无牢固期限劳动条约和以完成一定事情任务为期限的劳动条约。
新劳动法解读签订条约一月内不签订合同,赔劳动者两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对订立劳动合同作出了新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
![[司法考试]《劳动合同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fa327c24700abb68a882fb0c.png)
、效率低 ...... ......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三)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四)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整理课件
主要内容
▪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二、《劳动合同法》其他重要问题关注 ▪ 三、企业操作实务 ▪ 四、劳动争议处理
整理课件
一、《劳动合同法》解读
▪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劳动合同法》重点内容
整理课件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
整理课件
▪ 例如:小赵于2008年1月1日到某公司就职 ,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 到2009年1月1日,小张可以向公司主张: 2008年2月份到12月份发双倍工资,双 方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整理课件
▪ 现有员工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处理? ▪ 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
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整理课件
▪ 案例:08年小王被机械厂录用,双方
整理课件
▪ 【点评】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对于 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发生了颠覆 性的变化,一些原来不愿订合同的用人单 位,现在反而担心劳动者不订合同。据辽 宁省的专项检查显示,劳动者本人提出不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占一半以上。《劳动 合同法条例》平衡了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毕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有义务。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

新《劳动合同法》实用解析第一部分一、劳动关系1、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特征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格、经济、身份上的依附性,以及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具有职业性。
认定劳动关系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用人单位提供了基本的劳动条件,劳动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
司法实践中确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是劳社部发〔2019〕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确立劳动关系的通知》)。
按照该通知的规定,判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法发〔2019〕1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0条“劳务(雇佣)合同纠纷”被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22条“劳务合同纠纷”取代。
法〔2019〕41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无雇佣合同纠纷案由。
这表明,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通过提供劳务来获得对价的一种普通民事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无名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
就用工主体而言,劳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如家庭雇佣保姆、车主雇人开车、私人保镖等等,而劳动关系用工主体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
在用工方式上,劳务合同中的用工一般具有临时性、流动性、不稳定性的特点,而劳动关系一般具有职业性的特点。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有什么区别吗劳动者在进⼊⽤⼈单位时,是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既受到法律保护,也受到⼈们的⼀致认可。
那么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才算合法,我国有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个关于劳动的规定,它们有什么不同,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为你解答。
(⼀)劳动关系的建⽴1、《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之⽇起即与劳动者建⽴劳动关系。
⽤⼈单位应当建⽴职⼯名册备查。
”;“⾃⽤⼯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2、《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劳动关系应当订⽴劳动合同。
”3、分析⽐较:(1)新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建⽴时间是“⽤⼯之⽇”;⽽劳动法则是“签订劳动合同之⽇”。
“⽤⼯之⽇”可能与“签订劳动合同之⽇”同⽇,也可能不同⽇。
(2)新法明确了事实劳动关系的保护,只要单位⽤⼯,⽆论是签合同或是不签合同,也⽆论签试⽤期合同或是签正式劳动合同,⼀律从⽤⼯之⽇起确定已与⽤⼈单位建⽴了劳动关系。
劳动法及其他法规虽认可“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化。
(3)新法规定“⾃⽤⼯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否则,⽤⼈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试⽤期的规定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以上不满⼀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期不得超过⼆个⽉;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期不得超过六个⽉。
同⼀⽤⼈单位与同⼀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期。
以完成⼀定⼯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的,不得约定试⽤期。
试⽤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期的,试⽤期不成⽴,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期的⼯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资的百分之⼋⼗,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资标准。
新劳动法解读
新劳动法解读自从新劳动法出台以来,新劳动法解读就一直是人们热议的焦点。
由于这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有很多的不同。
这部法律体现了新时期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政策的变化。
就让我们随着对新劳动法解读来一探究竟吧!!关键词一:合同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分类的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类型;并且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类型的劳动合同。
同时,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更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一是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三是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定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将续订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二: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一些规定,如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针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如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新规定:一是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很多人知道或者也有了解到我国的法律中有《劳动合同法》,也听说过《劳动法》,但是却常常有人将这两部法律搞混淆,什么是《劳动法》,什么是《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区别是什么?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
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补偿金以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封顶
经济补偿的计发分段计算:08年1月1日前按劳动法,08后按劳动合同法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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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
用工
每日不超过5小时每周不超过30小时;以书面形式或口头订立合同;工资可按小时、日、周或月支付(劳社部发[2003]12号)
每日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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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自然终止
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增加了四类:依法享受社保、员工死亡/失踪、企业破产、企业被责令关闭/撤销/提前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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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必须延期终止
三类人员:工会成员任期未满、医疗期/女职工三期未满、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
增加一类: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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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支付补偿金情形
1患病/非因工负伤;经培训/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合同无法履行;濒临破产裁员等10类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缴纳社保费,迫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等18类(《劳动合同法》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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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的计发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补偿金,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按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比
序号
条款
《劳动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
1
企业
规章制度
符合法律规定,违法制度责令改正;国企制度须经职代会表决
增加:制度修改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违法导致劳动者解除动合同,有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
签订
劳动合同
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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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1、适用范围 A、适用情形 不适用试用期的三种情形: a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b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c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 试用期相同,试用期不成立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 限。 B、适用次数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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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B 解除程序: a 通知程序: 无需提前通知。 b 工会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 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 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问题: 有工会但未通知? 没有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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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非过错性解除合同 A 解除理由: 基本同原规定,即: 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 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b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 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 议的。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 比较及实务解析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1、现实背景:劳动关系形势不容乐观 2、法律背景:劳动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3、政治背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劳动合同法的总体特点
1、重点突出 2、倾斜依旧
1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三、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影响
1、用工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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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六、员工辞职的比较 1、服务期的限制 A 适用限制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 约定服务期。 B 违约金限制: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 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 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 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 的培训费用。
注意:证据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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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合同到期终止补偿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补偿金,但一种情形除外: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 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 终止。 注意:到期终止的流程管理――举证责任 3、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取舍 除约定到期终止外, 再不能约定其他终止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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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解除程序 a 通知程序: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 b工会程序:同过错性解除合同 C 解除限制: a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 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 察期间的; b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五年的; 27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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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应当签订的三种情形: (1)、续延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在该用 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 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 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续订的; “两次”如何计算? “有固定期限”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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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B、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满1年”从何时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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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C、应签不签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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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绝对的“无因解约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 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讨论: “脱密期”是否存在? 为何谓之“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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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3、可怕的“有因解约权” A 随时通知辞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 动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 22 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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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C、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 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 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讨论:试用期如何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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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规定的比较 2、工资要求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 A 无效,且 B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且 C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 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违法约定的试用期的期 限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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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4、违约责任 A 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 照约定向 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 赔偿金: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用人 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 a 能否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b 违约金数额如何约定? 5、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法无明文规定 讨论:企业可以通知员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 解除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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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2、变更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协商一致+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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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化要求 A、解除、终止时的书面化:书面通知(法 律上并非全部必需,但实务上应当全部必须。) B、解除终止后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 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C、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 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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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五、合同效力的比较 1、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后果 A 认定的情形: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 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 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 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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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四、竞业限制的比较 1、适用人员 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 2、适用范围、地域、期限 由双方约定(其中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 、 经济补偿 A 支付标准: 由双方约定(无法定标准) B 支付时间: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C 支付方式: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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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2、主体自身变化与合同效力存续 A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投资人、注册、登记备案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 履行。 B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 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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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3、老合同的效力 A 老事老办法(原则):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 合同继续履行; B 老事新办法(特例):新法施行之日存续 的劳动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新法规定应 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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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C 裁减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 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 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 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问题:是否需要得到工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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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D 裁减保护: a 裁减限制: 同非过错性解除合同的解除限制。 b 优先留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 劳动者: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 (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 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C 优先录用: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 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B 随时辞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 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 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 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C 经济补偿: “有因辞职权”=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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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七、解雇保护的比较 1、过错性解除合同 A 解除理由: a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b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 造成重大损害的。 c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d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 段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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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
4、支付时间:工作交接 完毕时劳动者应当 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 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用工风险加大 3、用工难度增强 四、《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新法与旧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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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比较及实务解析
劳动界根本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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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形式的比较 1、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书面化要求 A、用工时定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