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手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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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会议费管理的思考

关于加强会议费管理的思考

理论探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中关于“精简会议活动”,“厉行勤俭节约”的精神,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财行〔2013〕286号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新办法就会议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会议分类和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会议费管理。

由此可见国家在加强会议费管理,进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中的决心及努力。

会议费治理已成为我国建立廉洁高效政府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也是审计机关当前乃至今后必须重视的课题。

一、我国会议费支出的现状目前,有相当一部分被审计单位的“会议费”支出形式、用途多样,额度过大。

经调查核实,“会议费”支出的真实内容大体有五种:一是利用会议费列支招待费。

由于受“三公”经费支出金额和年初预算的控制,为避免招待费用超支,招待费用额度大的部门于是改变手法,将超支的招待费用变为“会议费”。

最常规的做法就是把超出限额支出的招待费变成宾馆、酒店等开具的“会议费”发票。

二是以到各地考察的名义将旅游费列为会议费。

一些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借会议、学习之名,组织下属单位到风景名胜地观光旅游,然后再将这些费用“合法化”,形成“会议费”,有的甚至以旅游公司的发票直接报销做会议费。

三是在会议费中列支过节费、礼品及职工福利费。

有的单位逢年过节发放的过节费、物资和发放的职工福利等,因无对应科目记账,于是便以“会议礼品”、“纪念品”之名在会议费中列支。

四是在会议费中列支无法报销的费用。

有的单位为逃避监督,对一些无法报销或不合规开支,如与相关单位相互请客、送礼以及到一些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费用,通过宾馆、酒店换开发票转嫁到会议费中列支。

五是在会议费中列支“虚假会议”费。

有的单位为套取现金,虚开会议,或虚报会议天数和参会人数,以会议费的名义将财政资金拨付宾馆或酒店,虚列会议费支出,在宾馆或酒店留存资金,任意使用;或将资金以会议费名义拨付宾馆或酒店,对方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后,将会议费“返现”给单位,形成单位“小金库”。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解答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解答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章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五章公杂费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

会议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探析(文/左岸金戈)一:会议费的会计处理期间发票类型会计处理税务处理筹建期会议费发票管理费用-开办费(会计准则)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会计制度)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正常经营日常活动统一入账不分发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和会议相关的费用都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税企存在争议)会议费发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收到会议费,会务费发票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期按票入账会议费发票以及和会议相关的其他发票(住宿,餐饮,交通)等管理费用-会议费销售费用-会议费管理费用-差旅费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分别按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税法规定扣除。

研发活动会议费发票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结转借:管理费用贷:研发支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费用化支出财税[2015]119号备注:实务中会议费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的按照发票类型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并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区别处理,有的只要是会议费相关支出都计入会议费且全额在税前扣除。

此处税局和企业,实务和理论界都存在很大的争议。

以上表格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为准,兼顾各地具体规定。

二:会议费的财税误区误区1:会议费发票一定是地税发票。

分析:对于会议费企业有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也有可能取得营业税发票。

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以及各地对此存在差异。

具体见节选两地对此不同规定。

问题:酒店会务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会议展览服务?(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答:目前,对宾馆、饭店直接提供餐饮、住宿服务并提供的会议组办业务,继续缴纳营业税,暂不纳入“营改增”范围。

问题:酒店、宾馆提供的会议展览服务是否纳入“营改增”范围?(浙江省国税局)地税意见:根据《应税服务注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拟下发的补充通知规定,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司局级人员的培训项目。
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
2016年12月27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中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1]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2016年12月27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

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单位会议费管理,落实国家关于推进科技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 号),结合国家、XX部、XX院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单位各部门召开的行政、业务会议适用本办法。

行政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综合性政务会议。

业务性会议是指以XX单位名义,以及附属(挂靠)机构(国有控股企业、学会)、研究团队(课题组)、项目(含课题、子课题)召开的以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学术交流、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门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第三条召开会议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内容相似的会议,应当联合或合并召开。

严禁召开无实质内容、可开可不开的会议。

不得邀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第四条各部门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原则上应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综合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会议报请审批管理;(二)参与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三)审核会签以XX单位名义召开的会议通知;(四)审核汇总单位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管理制度汇编(五)对年度会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一)牵头制定或修订所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会议费预算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三)对会议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核查核准各部门会议计划是否符合预算要求。

第七条各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年度会议计划,办理会议请示及会议通知手续,配合综合处编报有关会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三章会议审批第八条会议计划编报与审批: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会议费管理规定

会议费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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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会议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会议、培训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发放洗漱用品;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

军队会议费管理规定新修订的《规定》以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大财经管理和整治力度、加强具体制度建设的指示精神为指导,针对军队会议费管理中存在的矛盾问题,对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严格经费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并优化了会议费标准结构,重新界定了会议费开支范围,完善了会议费监督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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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共阅日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财政部行政政法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政策内容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等三部门联合印发超标准列支会议费;一些单位对会议费报销审查不严等。

上述问题,不仅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损失浪费,而且助长了奢侈浪费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广大群众的不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按照中央要求并结合实际,财政部会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印发了该办法。

问:与原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在规范范围上实现了全覆盖,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答:与之前会议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办法》。

同时明确规定,中央三类会议以外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其他业务性会议作出明确规定。

此次《办法》在原会议分类的基础上,将部门召开的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业务性会议作为“四类会议”纳入规范范围。

问:针对目前会议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有何新举措?答:针对目前计划外会议时有召开、会议规模和会议开支超出标准等突出问题,《办法》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一是强化会议报批程序和审批制度。

会公开。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对各类会议的会期和规模的具体规定。

答:一是压缩会期,要求一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各单位召开的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并将二类会议会期由原来的一般不超过3天压缩为不得超过2天。

三类、四类会议的会期也不得超过2天。

二是控制参会人员数量。

《办法》规定二类、三类和四类会议参会人员总数不得超过300人、150人和50人。

同时,将20%和15%降低至50人以内且无外地出了哪些规定?答: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办法》对会议活动作出相关禁止性规定,主要有: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问:的?《办法》对监督检查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党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改进会风,精简会议,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年1月1我们反映。

财政部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分级审批。

第五条预算,并单独列示。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

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

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要求进行审批:局))负责。

按程1次。

三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

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计不得超过2第九条15%以内;不请150人,其中,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二条(含四星)第十三条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

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第十四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条单位:元/人天450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第十八条现金方式结算。

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

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一)会同国管局、监督检查;(二)行审核会签;(三):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三)(四):定;(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2014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7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国管财[2008]331号)同时废止新解释能否堵住会计造假漏洞?来源:财会信报??发布时间:2013-09-24作者:杨力??编辑:无忧草打印?RSS?字号:大|中|小核心提示:财政部发文对《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造假漏洞?作者:杨力?丁静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企业合并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

专家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亮点闪耀:既有对解决企业超前分配利润的解答,又有厘清销售和代理界限的规定,还有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利润造假的规避……但这些新规能否堵塞会计造假漏洞?亮点一预提弃置费用?避免企业超前分配利润13态恢复费用,这就需要在企业生命周期内通过计提弃置费用的方式提前准备好足额的预备资金,体现在会计准则体系上,就要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近年来兴起的环境会计或绿色会计,就是专门用于核算与环境相关的投资、负债、收益和支出的会计。

江苏省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也向本报记者指出,《企业会计准则》以往没有特别强调,很多企业也很少考虑处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问题。

“事实上,出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需要。

《征求意见稿》时性。

”“其结果,还会导致‘涸泽而渔’力。

但有违会计“谨慎性原则”,更重要的是还违背了“配比性原则”。

因为未来需要支付的弃置费用的时间和数额都是确知的,所以就有必要将这笔费用的折现值计算确定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和相应的预计负债,然后通过计提折旧和预计财务费用(资金时间价值)的形式与各期间的收入相配比,以真实准确地计算确认并分配企业各期间的利润总额。

“无论是企业弃置环节,还是企业生产产品环节,只要对自然生态环境带来‘负外部性’的,着称。

200786.60亿元;2008138.56亿元;2009115.79亿元;2010年22家上市公司计提弃置费用197.25亿元。

四年合计计提弃置费用538.20亿元。

计提弃置费用的上市公司涉及能源、煤炭、金属制造和化工行业,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导向。

实施情况表明,计提弃置费用的制度安排能够较好地解决企业超前分配利润和耗费资源问题,为企业履行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

杨孟着认为,该制度安排,对于抑制企业短期行为,制止企业超前分配利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做到了与发达国亮点二空间《征求意见稿》使得向经销商“压货”以虚增利润的做法可能行不通了。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与供应商之间存在着代理安排的,如电子商务、百货零售、运输装卸业、外贸业务等行业,在判断有关交易是否属于销售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该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否为独立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该企业是否承担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据此恰当判断企业在交易中为销售主体还是代理人。

《征求意见稿》只是使企业运用经销商‘压货’手段虚增利润的空间大大缩小了,但不能完全杜绝这种现象。

“因为在企业与经销商之间长期的销售业务合作中,业已形成了高度的依赖关系,尽管《征求意见稿》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具体的界定,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自由操作的空间,经销商‘压货’虚增利润现象还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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