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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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

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为了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培养硕士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科研作风和学术道德,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阅读本专业该语种的外文资料;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格。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和学习年限按照《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硕士留学生的学制和学习年限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培养方案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制定本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应具体体现硕士生业务上的培养目标和要求。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学科的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同时应对培养目标和要求、研究方向、学位论文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研究方向应考虑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充分注意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确定。

培养方案应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四、培养计划1.硕士生在入学后的2个月内,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和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研究方向与制订培养计划,经学科带头人、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2.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第一外语必修学位课程原则上安排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

学生按研究生院排定的时间、教室上课。

为使硕士生有足够的时间自学,每学期的课程安排一般以不超过16学分为宜。

3.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受理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申请的依据。

2024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一)招生工作开始时,首先由各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所在的教研部拟定初步的招生计划,再由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招办的具体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编制我校招生计划。

(二)将编制好的招生计划报校委批准后,由研究生部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相关部门。

(三)我校的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审定后正式下达。

二、编制印发招生专业目录及招生简章(一)招生简章由研究生部统一编制,招生专业目录由各学科编制,送交研究生部汇总、审定。

(二)招生专业目录具体要求:1.应按规定的信息标准和格式位置编制。

2.学科、专业名称和代码与教育部制定的信息标准一致。

3.招生人数按学科、专业公布。

4.必须包括本学科、专业初试设两门专业课的考试科目及参考书目。

考试科目应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设置,考试内容应覆盖大学本科主干课程。

5.招生专业目录的解释说明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三)我校编制的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按规定时间由研究生部及时报送上海市高招办。

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课命题(一)命题原则专业课试题应初步测试出考生是否具有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

主要测试考生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一般应当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或本校自定的本科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命题,应能反映本学科、专业主干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工作1.命题工作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

各学科由相应负责人组织成立____人命题小组,其中一人为组长。

2.命题小组的成员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高的业务水平,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长期担任专业课教学工作。

一人不得同时担任两门课的命题工作。

3.命题工作结束后,应由组长仔细核对各题内容、评分标准,确认无误后,装入信封密封。

同时在信封上注明考试专业、科目名称、命题教师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有关规定

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有关规定

攻读研究生学位的有关规定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人才竞争形势,加快人才培养工作,经研究对我院攻读研究生学位作如下规定:
一、报考硕士需工作两年,经个人申请,科室推荐,人事科审核,院领导批准方能报考。

二、攻读博士学校可以定向方式;攻读硕士学位省外重视院校可定向,非重点大学为统招。

三、首次应考人员温书假(14天)和考试假(3天)均按事假办理。

四、以定向培养方式在省外重点院校攻读学位人员,就就读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医疗待遇,每年可报1次往返火车硬卧票。

五、报考省外院校参加面试的人员,录取后可报销硬卧标准往返火车票及一周内住宿费(按出差标准)。

六、论文开题和答辩费用,如本人有对口科研项目,可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七、在校培养费用由个人支付(含管理费用)。

八、不享受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九、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攻读学位的人员,须时间外参加学习,全部经费自理。

十、考研录取后,定向培养人员须与医院签订保证书(合同书),并按合同条款执行。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考研重要参考)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考研重要参考)

北京化工大学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和“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研究生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教学、科研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高级专门人才,要求硕士生达到:1. 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实事求是,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事业心,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

2. 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有较宽的知识面;熟悉所从事研究方向的科学技术的现状和动向;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任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和自学能力;具有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3.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1.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年,学习年限为2~3年。

2. 在职人员及特殊情况,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在职硕士生可延长1年。

3. 特别优秀的硕士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并符合提前毕业的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可提前答辩。

三、培养方式培养工作要遵循如下原则:1. 政治理论学习与经常性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

硕士生除学习政治理论课外,还要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的各项活动。

2.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并重的方式,分为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两个阶段,两者在时间上可以有一定的交叉,其有效时间均不得少于一年。

3. 在指导研究生上,实行导师负责制,充分发挥导师和科研群体集体指导研究生的作用。

四、培养方案与培养计划招收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应制定硕士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研究方向;(2)学分要求;(3)课程设置;(4)必修环节培养方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6]2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6.11.05【实施日期】1996.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学[1996]24号1996年11月5日)现将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及招生考务规则印发给大家,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11.05•【文号】•【施行日期】1996.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1996年11月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本门学科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和本科毕业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招收的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四种类别。

第七条招收硕士生的选拔办法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全国统一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初试中部分考试科目由国家教委统一命题;对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委确定,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单独考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为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

单独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笔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推荐免试,是部分高等学校经国家教委批准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办法。

第八条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在职兼读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国家教委主管全国硕士生招生工作。

其职责是:(一)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部署全国的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三)组织硕士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中全国统考科目的命题工作;(四)调查处理或授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科学研究工作。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工作证明
推荐信
攻读学位的研究计划或意向
第四条学校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工作表现和攻读学位的必要性等。

第五条评审通过的申请,需经学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正式成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安排
第六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合理安排工作与学习时间,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在职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学习支持,如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

第八条教职工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进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学位授予与奖励
第九条教职工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4篇)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一、入学资格1. 申请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

(2)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3)符合学校所设专业的其他招生条件。

二、招生与录取1.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政策。

2. 学校通过公开招生、调剂、保送等方式录取硕士研究生。

3. 录取结果公示,在一定时间内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方可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三、学习进程1.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

2. 学院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学习计划,明确各门课程内容、学时、学分等。

3. 硕士研究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学分要求。

4. 硕士研究生应按学院要求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如学术报告、学术研讨等。

5. 对于未完成规定学分或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情况,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学制的一半。

四、学位要求1. 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独立完成的学术研究成果,表现出较高的学术水平。

2. 学位论文通过评审后,学生需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方可获得学位。

3. 学位论文按学校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和提交。

五、考试与评价1. 学院每学年开展学习成果考核,包括课程考试和综合考核。

2.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根据学分和课程要求进行权重计算。

3. 研究生导师根据学生的学术表现和研究成果,给予评论和评价。

4. 学生应按时参加各种考试和评价活动。

六、学术规范1. 学术不端行为,如抄袭、剽窃等,严重损害学术道德和学术声誉。

2. 学术不端行为将受到学校的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取消学位资格、开除学籍等。

3. 学术规范教育应得到重视,学院应定期组织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活动。

七、培养方案1. 学生入学后,学院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培养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方案。

2. 培养方案应包括课程设置、学习计划、实践环节等内容。

3. 学院应监督学生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业,并及时对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和修订。

八、学术交流与合作1. 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提高学术素养和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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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的管理,推动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是由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习、培养、考核和管理以及学位授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习研究、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科研方法,具有初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专门知识、综合分析能力和创造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的方向有学术型和专业型两个方向,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从事科研或教育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主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新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位分为硕士学术学位和硕士专业学位。

硕士学术学位是由研究生院授予,硕士专业学位是由教育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学业期限为最少3年,最多不超过5年,从研究生入学开始计算。

就读期限不包括因休学、保留学籍、停学、转专业等原因所延长的时间。

第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实行履行学籍管理、研究生教育管理、学位授予三位一体的模式。

第二章招生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招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招生章程进行。

第九条面向企事业单位招生的硕士研究生按照企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的具体要求进行招生。

第十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录取信息及录取结果在研究生院的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录取硕士研究生应当遵守计划、名额和录取比例的规定,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录取名单。

第三章学习与培养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由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院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培养计划应当包括理论学习、科研训练、学术交流和学位论文等环节。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同时参加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完成指导教师交付的任务。

第十六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术科研方面要认真进行科研训练,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掌握科研方法,完成科研任务。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在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要积极参加学术报告、研讨会等学术活动,了解国内外学术前沿,参与科研项目,增加国际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由学生本人完成,须在科研课题的基础上,阐述科研工作的动机和目的,分析研究方法和结果,提出创造性研究成果,做出总结和评价。

第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学术规范,严禁剽窃、抄袭和造假。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硕士研究生考核方式主要包括课程考核、科研训练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考核。

第二十一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主要采用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相结合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论文、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科研训练采取课程考核、科研报告和科研成果等方式进行,学生必须推荐出一项本专业刊物上发表的科研论文。

第二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由答辩委员会组织,学生必须取得平时考核合格后才可以参加答辩。

第二十四条硕士研究生学期末考核成绩不通过的,可以参加补考。

连续两次学期末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通过补考的,取消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二十五条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可在一年内进行一次重答辩,如仍未通过的,取消硕士研究生学籍。

第五章学位
第二十六条拟授予硕士学术学位的研究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修完规定的课程;(二)完成规定的科研课题;(三)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合格;(四)学位授予规定的学年内取得硕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程序如下:(一)学生提出申请,学校审核材料;(二)学校申请学位授予资格;(三)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四)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

第六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硕士研究生学习、科研、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授予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硕士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处分,按照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对硕士研究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与学术不端行为相关的,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研究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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